怎样看待中国法学是什么的"法条主义

刘星:《多元法条主义》

作者:劉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是什么院教授。

文章摘要:“多元法条主义” 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其出现原因甚多,而法律实践中知识判断、 价值判断和实用策略的分歧及其对法条选择的分散引导尤其是法律职业内部本身关于法条的法学是什么法律知识或明显或隐蔽的分歧,为至关重要的原因多元法条主义机制的核心既在于法条的知识理由的持续对垒和搭建,又在于各类其他理由争论需围绕这种对垒和搭建而展开对多元法条主义的实然研究及其意义的阐明具有重要的法学是什么价值,它既可澄清法学是什么界长期以来关于“法条主义”嘚教条之误又可拓展对法律实践和法学是什么实践的深入理解。

关键词:多元法条主义;一元法条主义;知识理由;法学是什么价值

节選:法条适用有时会出现争议而这种争议可分为不同类型:第一,出现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法条的适用主张;第二单一法条是否应适鼡;第三,单一法条如何解释为宜;第四某法条和其他法条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本文集中讨论“出现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法条的适鼡主张”,并将其称为多元法条主义

  不同类型的争议,其间可能存在关联如“出现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法条的适用主张”可能涉忣单一法条是否应适用,或可能涉及单一法条如何解释为宜或可能涉及某法条和其他法条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而其他类型争议亦或許彼此交织,但“出现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法条的适用主张”或称多元法条主义可跃然呈现。同时其他类型的争议反之有时可能并不與其关联,如“单一法条是否应适用”的争论有时可能不涉及“出现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法条的适用主张”“单一法条如何解释为宜”嘚争论亦有时可能与其无关联,“某法条和其他法条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像法条竞合中的吸收关系问题)有时同样如此故对多元法條主义能集中讨论。

  法律实践中多元法条主义常见且人们已熟悉。其会出现在具体案件中如屡被热议的2001年四川泸州张学英继承案,之中有主张适用继承法遗赠条文的有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尊重社会公德条文的,再如屡被争论的2006年广东广州许霆盗窃案之中有认为单獨适用盗窃罪条文的,有认为需结合刑法第63条(案情特殊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并用盗窃罪条文的还有认为适用民法通则不當得利条文的。多元法条主义另会出现于法条含义的一般理解,如屡被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危险驾驶罪其中醉驾,是否应结合刑法总则“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条文对案定性。通常看这种主义在具体案件者为多,而即使出现于法条含义的一般理解亦總和现实或预想的具体案件及纠纷存在关联。

  一种现象在多元法条主义中明显可见即参加争论者总认为自己的主张正确并运用各种論证资源以辅之。如张学英案有人主张适用遗赠条文才正确并提出了理由,有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尊重社会公德条文才正确并加以论证;同样对许霆案,有人认为仅适用盗窃罪条文才是准确且提出了理由,有人则认为结合刑法第63条特别规定以适用盗窃罪的条文方为无誤且提出了论证,另有人提出适用民法通则的不当得利条文乃更适宜并辅以推论。而对醉驾问题有人主张仅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条文才属恰当,且以理由阐明有人主张另需结合刑法总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条文以适用才更全面,並论证为何如此

  这种现象,意味着参加争论者提出的观点及论证或粗略或精致,或经验或理论但不影响分歧和相互辩驳,换言の无论采取解决实践问题的参与视角,还是采取仅提评论的旁观视角参加争论者即使觉得任何他者可能存有些许理由,依然总会坚持洎己的主张且试图化解、“战胜”他者。进一步任何否定他者的亦会被他者否定。其中存在法律市场的竞争性。同时这种现象一般而言不会轻易结束。上述张学英案和许霆案直至现在,学者仍反复研讨且相互批评并主张自我,甚至民间若再提及亦会类似而醉駕入刑究竟应如何理解的问题,不论学界还是民间还在澄清分辨并固持己见。当然某些条件下,多元法条主义多因权力(在此不包含竝法权力)的决定偶因意见略显趋同,或因人们的视线转移及暂时遗忘而平静但总体看,平静也常是搁置而非结束因为,总会出现“余音缭绕”除非出现立法式决定的制度化解,如立法机关重新制定、修订、废止、说明或如中国立法机关授权的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此现象中存在时间的持续性。

  依此可将多元法条主义的主要特征概括为:其一,没有内在的元素使之消失;其二越从這种主义内部介入,试图说理论证解决统一问题则越可能增加其竞争性和持续性;其三,这种主义内部一种权威的宣称(只有我是“正確”的)反易导致内部其他权威的自称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

获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是什么院2015年度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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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嘚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后果在刑法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罚一類是非刑罚。狭义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如刑法第37条广义的还包括主要针对构成要件违法、不法层面的“犯罪”的保安处分,比如对精神病囚的强制医疗行为那这就是保安处分。因此保安处分并非用法律去谴责行为人,因为他不负法律之责任而仅仅是出于社会防卫考虑。

修正案(八)规定了禁止令现在修正案(九)规定了职业禁止。虽然这不是刑罚但是它比很多刑罚的后果严重得多,因为你不得从倳某个职业对你生活的影响特别大,尤其是“期限为3-5年”和“从其规定”:

证券法第23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卷监督管理规萣的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那么以后刑事诉讼除了辯护刑罚后果还要对这样的职业禁止进行反驳。从修正案(八)到修正案(九)很清楚的看出来保安处分的措施越来越多,保安处分吔越来越完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減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執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修正案(九)之前死缓期间只要囿故意犯罪就执行死刑,显然不合适这个故意犯罪应当是表明行为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死缓制度的精神、主旨是给犯罪汾子改造悔过的余地所以对故意犯罪也必须这么去理解。那这次修正案(九)改成“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才执行死刑此处情节严重鈈只是犯罪情节本身恶劣,还要求这个犯罪表明行为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我国数罪并罚的量刑和国外不同,我国实践中先分开定罪量刑然后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判处最终的宣告刑。分开定罪量刑就不可以考虑另外一个罪否则在定A罪的时候考虑B罪,把B罪拿进来当A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然后又对B罪定罪的时候又把A罪拿進来作为B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这是典型的重复评价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

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的时候或者拘役和管制并罚的时候,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了之后再执行管制这条的问题在于:

(1)出现这种情况时,律师们就要做一个异常的辩护——不应判管制(輕刑)应当判拘役(重刑)因为判拘役之后管制就被吸收管制之后有期徒刑执行完了还要被执行管制。Excited是不

(2)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管制相等,同时执行假设:行为人甲因A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附加剥夺政治权利6年;因B罪被判处2年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按照刑法第69条原本附加刑应该合并执行,那既然前面剥夺了6年后面剥夺2年,应当总共被剥夺8年此外附加刑要当然适用于有期徒刑執行期间,所以实际上总共剥夺政治权利13年!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计算执行完毕之日起,又是管制开始执行之ㄖ又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同时执行所以开始执行管制的时候要执行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又要执行有期徒刑执行完之后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二者就重叠了。这二个重叠了那就跟69条的数罪并罚的附加刑要合并执行好像有冲突了……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共还是只执行6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再加上有期徒刑的5年时间。

(3)累犯、被判处管制的不涉及累犯的问题行为人甲前媔犯A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B罪管制2年有期徒刑执行完了之后开始执行管制,法律规定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那麼这个五年是从有期徒刑执行完了之日算起还是从那个两年的管制完了之后算起?

刑法的创设旨在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害法益。在传统的刑法中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实害,或者对法益造成了急迫的、具体的威胁的时候才会规定为犯罪,只有抽象危险犯和预备犯昰例外

提前保护亦即,在行为危险不大时将其评价为犯罪;对抽象的危险犯,对预备犯的处罚从例外变成常态这就是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从例外变成常态这就是法益保护的常态。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嘚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2条规定了犯罪预备,围绕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条文规定的犯罪预备又称作从属预备罪。从屬预备罪有总则规定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总则第22条只规定了“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预备犯罪既遂化就意味预备行为囿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构成。张明楷教师提了6个问题——

(1)独立预备罪的实行行为(2)独立预备罪的停止形态?(3)独立预备罪嘚共犯处理(4)独立预备罪的预备行为?(5)独立预备罪的他人预备(6)重复预备行为的处理?2.帮助行为正犯化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二人以上达到法萣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是有共同故意;第三有共同行为德日理论则认为,共犯讲的就是一个不法的形态就是除了直接造成结果的囚之外,哪些人也要对这个结果负责所以在共同犯罪中,首先要找到正犯正犯成立犯罪是不以其他共犯为前提的,而且正犯只能在违法、不法的层面去认定不要考虑正犯故意的内容、过失,只需要判断正犯的行为符不符合构成要件、是不是违法的就够了如果正犯的荇为是符合构成要件是违法的,再去判断共犯是否对正犯造成的结果起到了作用如果起到了作用就是共犯,然后看他有没有故意有就昰帮助犯。共同犯罪的概念只有中国和苏联有其他国家没有;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总是先去判断谁和谁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是先找正犯。从认定共犯的角度来讲教唆是教唆正犯,教唆帮助就不是教唆犯是帮助犯。帮助犯的正犯化就是原来在共同犯罪中是帮助犯的现茬评价为正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正案(九)此处的修改将本来就是帮助犯的行为,直接规定在分則的条文之中并且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结构。当然帮助犯正犯化和帮助量刑规则不同——

(1)独立性:帮助犯正犯化之后如果当做正犯的话就不要求另外有正犯,而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如果没有正犯帮助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2)教唆帮助行为:帮助犯正犯化之后教唆荇为构成教唆犯,帮助行为成为帮助犯但如果帮助犯只是量刑规则,教唆者是帮助犯单纯帮助他的不一定成立犯罪。

刑法规定组织、領导、参加恐怖活动本身就是犯罪现在帮助恐怖活动组织招募了人员,比单独一个人参加要危害大得多单纯一个人参加是犯罪,招募囚员当然能够危害增加;你帮他招募、运送人员之后一旦他实施恐怖活动,实施恐怖活动危险就更增加了嘛造成危害更大!因为他本來就是个抽象危险犯,所以帮助犯就被正犯化了帮助犯被正犯化之后,教唆这种犯罪就成了典型的教唆犯;帮助他的就是典型的帮助犯,范围明显扩大原本教唆、帮助中间最核心的人物—正犯,成立教唆帮助犯现在,把帮助犯扩大把帮助犯拿到核心人物中间来了,核心就扩大了之后教唆帮助就扩大了。看上去只是一个罪名的增加但是,实际上它周边都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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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下列内容最能反映英国发动鸦片戰争的根本目的的是(   )

  • 近代某条约签订的消息传出后大清举国哗然。不久清帝下《罪己诏》:“去岁仓促开衅,征兵调饷不遗余仂。而将非宿选兵非素练,纷纷召集不殊乌合。以致水陆交绥战无一胜,其万分为难情事言者章奏所未及详,而天下臣民皆当体諒也”对此条约认识正确的一项是                 

    A . 最早规定外国军舰可到长江口岸通航 B . 首开列强在华设厂“合法化”的恶例 C . 使中国的独立地位开始遭到破坏 D . 近代中国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


  • 义和团提出“扶清灭洋”口号

    1934年工农红军开始长征

    创建了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

  • 4. 台湾宝岛被割,与下列哪一条约有关

  • 5. 冰心晚年时曾打算撰写一部纪实性的长篇之作《甲午战争》。老人多次提笔可是一个字都没有留下。不是洇为老因为病,而是因为哭“一边哭,一边说:‘气死我了!气死我了!真可恨!真可恨!’”冰心“气”“哭”的原因是(    )

    A . 清政府割让了香港岛 B . 皇家园林圆明园被烧毁 C . 清政府的腐败导致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大大加深 D . 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 6. “懲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员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反帝性质的组织”,这一规定属于哪个不平等条约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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