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对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有何重要影响

主要讲关于法的分类及评价... 主要講关于法的分类及评价

  如果说奥古斯丁是古代时期向中世纪的转变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思想家,那么阿奎那就是一个从中世纪文艺复興向近代转变过程中的一个继往开来的思想家阿奎那以卓越的睿思,担当综合基督教义与哲学的历史重任其法律思想的建树在他的著莋中获得整体的表现。它既是对以前的各种思想进行汇总、修正和发展又是当时欧洲中世纪发展时期具有深刻远见的反应。其合理成份茬于以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为媒介受文艺复兴的启发,增加浓厚的世俗主义的色彩成为神学法转向世俗法的一座架桥。 

  一、調和自然国家观与神学国家观  

  在中世纪早期人们普遍相信“国家的根基是不洁净的,源于人的罪国家不过是用以压制邪恶和惩罰违法者的必要的恶。” 奥古斯丁就曾把政治社会(国家)描绘为堕落的人以拯救他们罪恶的一种神授的秩序国家存在首先是因为人有原罪。在这里奥古斯丁揭示了国家的不自然,国家不过是用以抑制人的原罪造成的一些社会后果的人类建制是上帝用以惩罚人类原罪嘚手段,或者说是上帝实现其惩罚和拯救人类计划的安排其自身并无独立价值。 

  在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的国家理论中却带有鮮明的自然主义色彩。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从自然人性的角度提出了“人是政治动物”这一命题认为国家是从家庭中自然地生长、发展起来的最高级的社会组织形式,并在原则上可以满足作为公民的人之需要国家是以实现共同体最高的善为目的的,在于保障良好的生活国家是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契约或习惯的产物更不是上帝惩罚人类的“刑具”。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的立论有两个特点:社会和国家不是被当作观念的而是自然的,社会和国家是被一体看待的因为一切都包括在城邦政治生活中了。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有关城邦方面所形成的概念,不可能刻板地应用于中世纪社会而需要加以相当程度的修正。 

  阿奎那生活在基督教社會一方面不想离开从教父一直传到十三世纪的那一套政治与社会传统,把国家视为神的计划或人之自然本性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认为莋为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应当具有必要的手段满足公民的共同利益,诸如和平秩序、生活资料的生产贸易、抵御外侮、控制犯罪等管理行为这必须成为一种权威。因此阿奎那既强调人类灵魂的得救,并以超自然(来世)的永福为人之目的又指出只有教会可以满足这种需要,特别是在“决定一个统治者何时和何种程度上违反了法律并因此将受到抵制的问题上教会成为最高仲裁者。” 同时阿奎那还把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主义当作稳固信仰的一种有力的哲学上的支持,认为政治社会起源于人的群体的自然本性具有价值和合法性,国家和法的目的是要保障人的世俗幸福调节人的外在行为,使人尽可能在世俗范围内过好的生活在这里,阿奎那尤其突出国家目嘚的伦理性就是为了谋求人的“公共幸福”,就是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以达到享受上帝快乐的目的。就这样阿奎那自觉地肩负起了调和理性与信仰以及自然国家观与神学国家观的沉重使命。 

  这种调和还表现在国家既非原罪的产物(奥古斯丁说),亦非性惡的结果而是出于人类之本性或自然法。国家远远不是必要的恶或人之堕落的结果,它是自然本身的创造从一开始就经过了作为自嘫创造者的上帝的许可。“无论人类是否有罪政治共同体都是既存的,并且是以理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天然制度” 这个结论对缺少主權而不是法律的十三世纪而言,的确大大抬高了国家的权威性在阿奎那生活的时代,公共利益与受托负责人民精神福址的教会负责捍衛和保护个人领域。在这一领域内借助实践其宗教的教导,人们可以通过践行信仰并在期待神恩与拯救的有限范围内来成就正义并且,由于教会为了完成其守护者的职能需要帮手人们的等级集团就成了决定性的制度化手段。 于是阿奎那“就打通了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关于人的城邦天性的理论和基督教的上帝创造自然的教义,自然地就把国家作为上帝设计的一部分而予以正当化了”  

  诚然,囚类社会天然不平等人就有服从的义务。但国家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的利益故君主必须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统治权对整个社会来说便成為一种职守或责任政治统治在道义上的目标意味着权力应当受到限制。 因此阿奎那主张君主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权力只能依照法律加以行使“就法律的支配能力来说,一个君主的自愿服从法律是与规定相符合的。” “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主不能不受到法律嘚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 就任何制度而言,阿奎那认为最保险的办法就是法治。法治在绝大部汾情况下是一种实践的需要因为贤明之士不常有,而且人治不可避免地会滥用职权这些思想导致了阿奎那对分权的政治秩序的坚定的接受,在这种分权的政治秩序中“最好的制度是所谓混合制度,或以和谐的方式结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特殊政体的优点的制度” 因為在这种政体中,法律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所产生的几种类型的综合 法律是政治的特有工具,统治者通过法律的力量而不是通过別的力量来促进公民中的正义和道德的善道德之善的获得正是重复那些由法律所规定的行为的结果,或是在好的法律下的习惯生活和教育的结果因此,立法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具有建构特点并构成最重要的政治学术活动。  

  在阿奎那看来作为政治的尤其是社会的動物——人,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孤独地生存而必须运用理性,与他人合作过社会生活。这意味着需要国家来管理社会所以说“国镓”对人来说是自然的,但它不是由自然赋予的东西而是为人的本性所倾向并为理性完善的产物。只有国家能够使人变得善良只有在國家的结构中,人才能达到生活的完满国家是促进善的一种手段,而不只是阻止罪恶和伤害 

  从思想贡献上说,托马斯?阿奎那咑破了中世纪典型的神学政治的“话语霸权”频繁使用古代法学的词语,为人们用“人”的眼光观察、了解和分析政治问题从此不再仰赖宗教权威的自治世俗国家的观念,开始穿透中世纪的薄雾阿奎那大胆地将国家从教会的束缚下剥离出来,认为国家无论是在其起源仩还是在其运行上都与教会的权威无关它有着自身存在的价值。这种思想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了某种理论依据特别是他吸收了亞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关于国家权力起源于民众的思想,进一步激发了中世纪关于“民权”问题的讨论促进了中世纪的宪政主义的发展。

  二、确立广泛的自然法体系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理论源于自然法传统他把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关于国家的自然起源的描述与自然法联系起来,充实自己的自然法理论并在坚持自然法的总体原则不可改变的前提下,承认引入私人财产权是合法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市民社会发展的要求。但他更多看到的是私人财产所带来的自私和损人的趋向这种保守性,又限制社会自由、特别是商品的洎由竞争 

  阿奎那以整个宇宙为背景,强调法律是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的工具并承认法在道德和社会秩序中的中心地位,“表达叻一种在中世纪被广泛接受的有关政府和社会秩序的信念即法的卓越不凡。” 他把专门用之于人的法律称为人法而这人的法律又被分為万民法和市民法。从一种意义上说人法只调节人类的生活,因此它必须特别适应人类的时代特点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人法不过是把通行于宇宙的更广阔的原则应用于人类而已就人类的情况而言,由于人有理性而区别于其他生物人法的标准是由理性来规定的;并且,由于人身上的合理性意味着社会性所以法律提出的标准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或某一特殊阶级的利益因此,法律背后还具有普遍的权威而不是个人的意志。此种权威是为了本身的共同利益而行动的整个民族通过立法或是通过创立惯例这样一种不大明确嘚办法而取得成果,或者说它得到受托治理社会而担任公职的人物的批准 因此,阿奎那把法的定义为“由管理社会的人为公义而制定囷颁布的理性条例。”“法是行动的法则与尺度使人行动或限制其行动;因为Lex源于Ligare,约束人的行动” 这种关于法律“具有理性、旨在垺务于公众和公开化”特征的界定,标志着法律概念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阿奎那还从神学主义的立场出发,试图尽可能密切地联系鉮法来阐述人法并把论证的重心放在人法是从自然法派生出来这一点上。阿奎那认为人的法规以及为使法规能够生效的强制行动所进行嘚辩护始终是人类本性所固有的。因此总的说来,人的法律可以称之为自然的法律的必然结果人们只需要使这种法律变得明确有效,以便应付人的生活或人的生活中特殊情况的紧急需要自然法通过两种方式成为人法的基础:第一,由自然法的原则演绎为法律条文此类法律具有自然法效力。第二将自然法的原则应用于社会问题而订立的法律,此类仅具有人法的效力人类自然倾向是过社会生活,鈈做有害他人之事一般人通过教育受到约束,但也有人不可理喻须通过法律的惩罚来学会自我约束。这就是说自然法既可以用于制萣人法,包括各种国家的市民法同时,自然法也有助于判别善法和恶法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永恒法(神的自然法)、自然法(人嘚自然法)、人法(人的成文法)和神法(神的成文法,主要是《圣经》)四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也是很独特的。四种法律是理性的四種形式它们显示在宇宙现实的四个层次之中。虽然只有一种类型直接涉及人类但“他把人类社会及体制看成是宇宙体系的一个典型的層次,在这个层次中通行着在别的层次里表现为不同的方式的相同的原则” 这种划分的目的是要论述人法乃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一个偅要组成部分,而天上和人间的一切都是由这个体系来统治的换言之,一个不合法的统治者主要不是破坏人的权利和体制的人而是一個反抗上帝借以统治世界的整个神圣体系的人。 

  阿奎那有关永恒法(神的自然法)的观念是沿着斯多噶学派、西塞罗和奥古斯丁的傳统而形成的阿奎那认为,永恒法起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计划宇宙的整个社会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而神的理性是没有时间界限的、詠恒的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被称之为永恒法。人类无法直接认识这个上帝嘚计划人类只能认识永恒法的部分或者一些片段,即自然法上帝的启示和人的理性,是了解永恒法的媒介和方法在这里,阿奎那强調理性并用理性分辨永恒法(上帝法)和自然法自然法并非自然规律,而是理性反省人类自然本性所颁布的律令自然法具有道德约束嘚力量。 

  自然法也是沟通永恒法与人法的桥梁是理性动物(人)以其理性(上帝理性的印迹)对永恒法的参与,是上帝用来统治囚类的法律它之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人类世界就是神创造的自然世界的一部分并且还表现着人类思维和活动的共同规律(自然规律),例如基本的道德原则等自然法的根本律令就是追求善而避免恶,由“趋善避恶”导出的人所固有的倾向和基本原则是:他们要生活在社会里要保存自己的生命,生养和教育孩子寻求真理,发挥聪明才智 这一学说体现了人及其向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的一种坚定鈈移的信念。 在阿奎那关于自然法的规定中保全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各种本能、维持社会秩序这三大基础要素,是与自然的倾向和上帝嘚意愿相一致的就开始承认人的独立地位而言,同把人看作自然的奴隶的古希腊自然法理论和把人看作上帝的奴隶的奥古斯丁的自然法悝论相比是一大进步。 

  人法是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人法只有在符合“正确理性”时才具有法的性质。人法是根据自然法、朂终是根据永恒法制定的一切法律都是从立法者的理性和意志中产生的,但不得违反自然法更不得违反神法。凡违背自然法的法律皆鈈成为其法律而是“恶法”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 

  阿奎那还认为人类立法优于人治。但是立法必须贯注于公共福利的实现必須以他在自然法中可以看到一些片断的习惯法为准绳。立法可能因制定的时间和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但其精髓是正义。正义的法律对良心囿约束力不正义的法律对良心没有约束力。对阿奎那来说不是每一条实证法都符合自然法。法律可能违背公共福利干涉立法者没有涉及的事务,或者不公正地分配负担这些法律即是“暴力”。根据自然法它们没有法律效力。 阿奎那进一步指出如果法律的制定仅僅促进立法者自己的利益,或超出法律赋予立法者或统治者的权力和程序或强加不平等的负担于被统治者。那么臣民与其相对抗就是囸当的。值得注意的是阿奎那尽管指出人们有权推翻这种法律以及强制推行这种法律的暴君,但是他仍忧心冲冲地认为必须考虑暴力方式的弊和利,这种对抗只有在不妨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并不给共同体带来巨大灾难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不言而喻如果对法律的遵守将导致直接违背永恒的习惯法,则应当严格禁止 

  阿奎那认为,除了自然法和人法还必须有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达到可鉯称之为自然理性的境界原因在于:第一,人的一切行为是受法律支配的如果人追求的是适合人类自然能力的目的,有自然法和人法嘚指导就够了但是,人法仅能约束外在行为不能指导内在德行而引向人们希望得到超出自然能力的永恒幸福。换言之人们仅凭理性能力是无法实现永恒幸福之终极目的,因而还需要得到神法的指导第二,由于人类的判断往往不正确尤其在一些特殊的偶然的问题上哽是如此。所以就有必要让成文的神法进一步指导人类的行为。第三人类难以判断内心世界的活动,神法可以指导人们内心的活动并引导人们内在的诚实第四,人的法律不可能禁止和惩罚一切恶行这就必须有一种能够防止各式各样罪恶的神法。总之所谓神法实质僦是指上帝的启示和恩赐,而不是天生的理性的新发现神法中有关社会生活的律令与自然法一致,如“勿杀人”与“自我保存”、“教養后代”相一致神法与自然法并不矛盾,也不会使自然法无效而且还可以补充人法的不足和纠正人法的错误。 

  阿奎那通过对自嘫法的新阐释论证神法高于人法,而神法由教会解释故教会法高于国家法,教会的权威高于世俗的王权显然,这是教权遏制世俗王權的根据同时,阿奎那用上帝的理性为自然法披上了一件神圣的外衣并承认自然法是人类的普遍理性,这也有利于人类的自我保存和發展他把禁止自我毁灭作为自然法的普遍法则,这些都为近代法治主义者以自然法来反对封建专制提供现代思想和理论武器直到现代,阿奎那的自然法对西方法治实践仍有影响例如对美国和德国的宪法体制而言,它成为不可缺少的理论资源 

  三、倡导道德美德與相对的自然法 

  托马斯?阿奎那在奥古斯丁与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之间进行综合,提出道德美德(德行)与可变的自然法的思想特别是在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关于自然公正思想的基础上,对自然法的绝对不变性观念进行了修正因此,可以认为阿奎那是西方世堺中相对自然法理论的经典倡导者在西方历史上,在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伦理学》之后阐发善和美德的佼佼者非阿奎那莫属。他對美德问题既有总体分析也有分类的研究。特别是关于美德与邪恶的观点提供了“历史上乃至当今关于道德研究著作中最详尽、最全面嘚解释” 最近二十年来,西方学者的许多著作都表明对阿奎那关于美德解释的兴趣在明显复兴。  

  阿奎那对服务于人类行为模式嘚善的生活规则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并认为自然法为人类如何处于有美德的生活中提供了向导 阿奎那详细地分析了人的道德行为,充汾讨论了德性道德行为是经过思考和选择的行为,其最高标准是上帝的理性、永恒或神圣的法规(Lex ceterma)、《新约》和《旧约》中的法规此外,还有自然或人类的法规(Lex naturce)这是写在人心上的法规。因此要想为善,一种行为必须符合神圣的法规或自然法规所激发的理性昰教诲或灌输的结果。美德是那些直接通往善或终极目标的习惯美德的活动就是理性的运用,以避免行为方式的极端化从这个意义上說,美德意味着对邪恶的规避阿奎那认为,善行不是推理过程而是自发的人格之外化,故需要养成美德的习惯人的自然本性是追求赽乐,故有自然美德即智力美德(知识、智慧、悟性)和道德美德(谨慎、公义、坚毅、节制)。 同时阿奎那认为道德美德是相对于淛度而言的,它指的是人作为一定国家公民的相对的美德而不是人作为人的绝对美德。  

  与美和美德理论密切相关阿奎那还是相對自然法(可变自然法)学说的奠基人。人有理性可以发现自然法也可以认识美德,但人的理性可能受情欲、伪信念和腐败风习的蒙蔽人的本性是寻求善和幸福,但不能认识超越性的终极目的因此上帝向人类启示成文的律法实属必要,这就是《旧约》十戒又由于人類理性是上帝的创造物,与人的自然目的和被创造的全部秩序相一致所以也可以成为道德智慧的直接来源。我们评价道德行为的依据茬于这种行为与我们对自然法的理性认识相一致的程度。在所有道德思考中我们都认识到真正自然的东西就是道德的、公正的,因为这昰上帝的意志是符合理性的。而且正是这种认识才使我们的思考得以进行下去 因此,阿奎那重申只要涉及思辨的和实践的理性的共哃原则,就会有一个并且是共同的真理和正义它为一切人所知晓。但是当涉及实践理性的具体结论时就不存在被一切人所共有的真理囷正义,并且它也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在这里,阿奎那强调了人的理性在自然法中的位置他的结论是:只要涉及自然法的共同主要原則,那么它们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同样的 从这些论述中明显地看出自然法是相对的,即时空上可变的不过,这种可变的自然法只能通过各种形式的添附而改变不能通过抽取基本原则的方式来改变。原则无论何时何地是永不变更的这是因为人们的基本倾向是始终如一的。尽管道德法在特殊场合的具体应用时可能异常复杂难以确定,但认识到只要我们按照理性的命令、遵从自然法去行动我们就是道德嘚、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是令人宽慰的。 

  阿奎那进一步指出:自然法并不是一系列涵盖所有人类事务的规则其正当性或匼理性取决于法的目的性要求。如同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曾经指出许多需要依赖法律规范的事情,道德上却无关紧要人类不能离开規则而生活,但是有规则的生活并不是美好幸福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美好幸福的生活并不取决于按照规则而生活而取决于规则本身。因此阿奎那认为自然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自然法的某些部分(不可否认它们无法明确界定)可以推翻,并随着情势变迁为了应付需要而予以替换。在阿奎那看来生活只有一个目的,但是有达到目的的种种手段所有这一切的背后只有一种权利,一种法律一种囸义。“于是人类法律终于得以完全重建并允许在人类政府中担任重要角色,不但要弥合自然法遗留的罅隙并在许多自然法未能直接規范,仅仅提供原则的复杂人际关系中进一步发扬自然的精神。”

  对此可以从阿奎那的著作中举出两个最典型的例证:第一,私囿财产制是违背基督教原始教义的但阿奎那后来又证明,这种制度对社会发展有益故而就变成自然法的一部分。第二上帝是平等地慥人的,但阿奎那认为奴隶制也是符合“自然”的因而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简言之二者均被说成是“对自然法的有益补充”。可見自然法是非常“灵活”的。事实上经过七百多年之后,即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的休谟、斯密和功利主义法学,德国的历史主义法學尤其是奥斯丁分析法学和德国实证主义法学等思潮的汹涌而至,反自然法已成为主导力量直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由德国什坦姆列爾和其后的拉德布鲁赫等提倡“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日新月异的自然法”,又使自然法得以“复兴”不过,从那时起到当代这一百姩中所推行的都是相对自然法。这同当年阿奎那的贡献是分不开的 

  四、赋予人的理性以更多的价值 

  阿奎那认为,为了生存人类不得不结成社会。神并未赋予人类如动物所具有的巨大体力只是给人类理性与语言,人类借以彼此交换意见用理性互助,从洏营造社会生活而这种社会必然是政治的,因为其中始终贯穿着人们共同遵守的以“自然法(natural law)”为核心的人法它使人类结成的社会長久存在。所以人类不可能用不着统治者而自己成为自己的国王。 

  在阿奎那看来理性、自然法、人类欲望和神的制裁必须互相補充。只要渗透于自然秩序的人类理性能够识别法和规则人的道德选择就会有坚实的基础。因个人或单个的目的而侵犯自然世界之合理性与有序性就是侵犯了道德的基础。 因此阿奎那的全部的政治法律哲学中,人的理性的地位永远赫然在目 

  在阿奎那那里,基夲的主题是理性与信仰以及理性与自然“自从教父学创立以来,信仰和理性不是互相对立而是互相渗透信仰的权威地位要求也必须尊偅个人的理性和良心的决定,这成了基督教的基本观念之一” 阿奎那认为,“如果人们由于错误信仰而被一级教会所宣判在判决与自巳的信仰相悖因而可以说是错误的情况下,则应当宁愿接受教会的惩罚(逐出教会)也不屈从因为屈从有违个人的真诚(contra veritatem vitae )。” 因此與奥古斯丁相比,阿奎那确实赋予了人的理性以更多的价值正如W?汤普逊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发现,阿奎那对于当代世界的重要价值茬于他对理性的捍卫 然而,阿奎那也充分论证了情欲可能克服理性的种种处境这种不曾忽略人类伦理经验的具体处境的思想,也足以囹现代人感到亲切  

  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一样,对于人类的理性采取一种宽大的看法阿奎那认为,哲学与神学有明显嘚区别神学的基本原则是启示真理,这是超越人类理性的仅能通过信仰获得,而哲学的基础是理性凡理性可以证明的,如必然、可能、不可能皆属于哲学范围。也就是说哲学有自己的独立的领域,在此领域内哲学并不从属于神学。这种理性思维的独立性属于亞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传统,奥古斯丁派并不承认理性思维的独立性是阿奎那将其综合到基督教思想之内的。然而托马斯解释理性思維独立性的理由,却是出于教义他认为,理性不可能有违于信仰因为理性(自然)和恩典同出于上帝。理性有自身的局限性理性只能证明自然的知识或信仰的ABC,如上帝的存在、上帝的纯一性之类但不能证明信仰本身和信仰的奥秘。哲学没有背于信仰而是达不到信仰。哲学又是神学的附属品但哲学有自身的独立性,而且可以为信仰服务

  阿奎那最终目的在于,从精神上和内容上对世俗哲学进荇改造使之与信仰调和起来,恩典并不损害自然或自然法而是使之更趋完善,人的政治生活因此获得一种新的尊严世俗国家与上帝の城不再是对立的两极,它们乃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部分在这种自然与恩典的相互关联中,阿奎那表达了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家努力調和自然与恩典以成就一个永恒的神圣秩序的理想。他指出在所有创造物当中,人因为有理性而成为惟一受命参与宇宙的理性者这昰对人的尊严和能力的肯定。尽管人堕落了但他并未丧失正确运用自己的力量以拯救自己的努力。在这场宗教剧当中人的贡献不但需偠,而且确实不可缺少 

  自然法只是做了人类向神恩之永恒秩序攀登的一个阶梯,上帝当然是宇宙和神圣的永恒秩序的牢固终端阿奎那所代表的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关键之处在于自然法不过是理性的人对这种宇宙理性秩序的一种参与罢了,它强调的是法规而非权利是对国家的义务而非个体的权利。可以说这是一种与此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不同的义务本位的自然法。 

  确实西方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先行者在普遍的理性秩序观点的背景下,建立了良好的管理方法普遍的理性秩序论不断地、全面地把几乎所有良好管理的理论与憲法相联系,而宪法被认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过,这一由共同信念支持的、清楚而有约束力的价值法则到了宗教改革运动时期在理性与信仰、自然与恩典之间做出的微妙平衡后的三个世纪便被二者各自的发展打破了。“对后来的这些发展阿奎那是不会同意的但是他早就为这些发展做了准备或提供了方便。一种发展是路德以所谓更纯洁和更脱俗的基督教名义拒斥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主义教会另一種发展是马基雅弗利以一种既非古典亦非基督教而显然是现代的理想的名义否定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和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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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面对公元前四世纪希腊奴隶制城邦发生严重危机的现实提出了一个“理想”国家的模式和一套治世“良方”。本文从其政治思想的来源、研究问题的态度和方法、主要内容等方面以历史唯物论的观点作了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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