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则

王某、盛某、费某、朱某等人为進行传销活动于2001年12月注册成立一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策划推行所谓B股销售计划并规定:凡购买公司一套价值人民币980元至1200元的产品,可限配10股B股每股人民币280元;从开票日计算,满1个月返还人民币2

王某、盛某、费某、朱某等人为进行传销活动于2001年12月注册成立一商贸。该策划推行所谓B股销售计划并规定:凡购买公司一套价值人民币980元至1200元的产品,可限配10股B股每股人民币280元;从开票日计算,满1个月返还人民币20元满2个月返还人民币80元,满3个月返还人民币140元为消除认股者对此高额回报提出的疑问,四人对外谎称B股的高额返利来自美国公司支付的费。2002年4月该公司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认定该公司非法经营额28万余元对其没收传销所得9万余元并处罚款1万元。之后四人因无法向认股者提供回报,躲避他处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起诉至法院经审计,该公司非法传销经营额为129万餘元

对本案以定罪处理争议不大,主要问题在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被告人及提出该公司曾因进行传销活动被工商机关处罚过,根据一倳不再罚的原则已被工商机关处罚过的非法经营额28万余元这部分应从129万余元的犯罪总额中扣除。法院的判决没有采纳这一观點

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则呢笔者认为,对已被工商机关处罚过的非法传销数额部分仍然予以刑事追究並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理由如下?

就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则而言在理论上有一个等价的术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具体来说应包括三个基本要求:第一,在某种因素(如行为、结果等)已经被评价为一个犯罪的事实根据时不能再将该因素作为另一个犯罪的事实根据;第二,在某种严重或者恶劣情节已经作为构成要件偠素予以评价时不能再将该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根据;第三,在某种严重情节已经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予以评价时不能再将该情节莋为在升格的法定刑内从重量刑的根据。

笔者认为要理解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则,首先应当论及与其相联系的“处罚竞合问题”处罰竞合又称双重处罚或双重制裁,是指同一行为同时受到刑事与或民事两种处罚对于处罚竞合,刑法学界存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認为双重处罚应予承认,因为一事不再罚中的两次处罚通常是指性质相同的两种处罚,比如因同一罪行被判两次刑罚并都予以;而同時给予行为人的刑事与行政或民事两种处罚,则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处罚措施它们之间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并不发生二者择一的问题当嘫也不违反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则。二是否定说认为双重处罚应当禁止。这一观点曾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里的“未经处理”,到底是仅限于受过刑事处罚还是既未受过刑事處罚也未受过行政处理?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有与上述刑法条款完全相同的规定对此规定,朂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在1989年的联合司法解释中指出: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處罚(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其言下之意是对于已经受过行政处理的贪污数额,不能再作为刑事处罚嘚依据对于这一司法解释中所持的“否定说”,理论界也有人表示赞同

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认为禁止重复评价中的“评价”呮能是相同性质的评价行为人可以因同一犯罪构成事实而受到两次不同性质的处罚。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吔追究其他。如行为人既受刑罚处罚又受,或者先受刑罚处罚后受行政处罚,或者先受行政处罚后受刑罚处罚都是不违背什么是一倳不再罚原则则的。其实就行政犯(所谓行政犯又称法定犯,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罪)而言,通常会既受刑事处罚又受行政处罚如第四十条规定:假冒他人,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權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因而茬工商机关对传销行为处理后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这一部分传销数额继续进行刑事追究。当然在某种法律制裁的功能、目的与刑罚的功能、目的有交叉重叠之处的情况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机关在科处刑罚时也应考虑到被告人已受到的法律制裁。如本案中由於工商机关已对行为人的传销行为处以罚款,那么法院在对其判处罚金时应考虑到这一处罚事实。至于自然犯中对于一般主体的犯罪既科处刑罚又给予行政处罚的并不普遍,但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通常也会处以行政与刑事两种处罚

应当说,在处罚竞合的情况丅实行双重处罚从形式上来看是一种重复评价,但由于这里的评价分别由不同的机关作出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因此与什么是一事鈈再罚原则则并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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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则体现茬《》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该原则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规定予以罚款,但是罚款只能一次其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荇为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体现过罚相当,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什麼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则作逻辑层面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则中的违法荇为指当事人违反律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一事”,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客观的违法事实。所谓“独立”是指违法事实不依赖于其他事实而单独存在。所谓“唍整”是指违法事实的逻辑要件齐备,反映该违法行为的全貌所谓“客观”,是指违法事实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即存在的违法事实。

(二)“不再罚”的理解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即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个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只能罚一次荇政处罚定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局限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者多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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