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组装无证赛车,无证撞死人怎么判属于什么罪

来自非洲卢旺达的留学生查尔斯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倒行人后逃逸,伤者身亡2008年12月30日,查尔斯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武汉市中院受审20余名外国留学生到庭旁听。据悉这是武汉市首次开庭审理外国人驾车肇事案……[详细]

非洲留学生查尔斯酒后驾摩托车撞伤七旬老人谌某,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逃离現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报去年12月31日A08曾报道)昨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賠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这是武汉市首次判处外国人驾车肇事案

现年29岁的查尔斯来自非洲卢旺达,案发前在华中科技大學读研究生未取得我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去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查尔斯在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外籍同學准备返回就读的高校。当查尔斯驾车行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长动集团医院门前人行横道时遇行人谌某通过人行横道,因查尔斯驾车时正转身和同学说话避让不及,摩托车将谌某撞倒在地查尔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既未报警也未抢救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次日武汉市公安局对查尔斯行政拘留。

谌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8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查尔斯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認为查尔斯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查尔斯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谌某子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余え。由于查尔斯无实际赔偿能力其朋友自愿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法院予以准许鉴于查尔斯系初犯、无前科且愿意赔償受害人家属损失,故作出前述判决(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余皓 凃莉 邢怡 彭居 方思元)

酒后无证驾车而且肇事逃逸,竟然不用判刑区区8萬元还抵不上一辆国产低端轿车的价格。中国人的人命就这么不值钱吗这是国人的悲哀!友邦人士就可以享受如此国际上独一无二优厚嘚超国民待遇吗?清政府时期也没给过黑人此种奢侈的待遇吧!

强烈呼吁驱逐国内所有的黑人,它们污染了空气、糟蹋了中国女孩、破壞了法治尊严不走的黑人一律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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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此情况下你方应当需要服刑的了,就算对方不追究检察院亦会提起公诉!

  由於你为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对责任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对於判刑多久,就要看具体的情节了若已作赔偿的,可作为酌情减轻情节若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则责任严重比较大可能服刑7年左右。

  有如下法律依据供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輛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損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事态比较严重建议可咨询律师意见,看是否可争取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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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場,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數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洇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

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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