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威海渔船码头上工作二个月,现在船方拒付薪水。我该怎么讨薪

40%的船员讨薪遭驳回 法庭工作人员详析驳回原因_威海新闻_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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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的船员讨薪遭驳回 法庭工作人员详析驳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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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是船员们寻找工作的高峰期,记者从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获悉,去年,威海法庭共受理50多起船员工资纠纷案,其中驳回船员诉讼请求的判决达20多起,比例高达40%。如此高的驳回率,暴露出船员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存在着严重缺失。为提醒船员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庭工作人员详细分析了船员讨薪频遭驳回的原因。
  不签订书面合同常常导致船员讨薪无门
  “船主与船员不签订书面合同,不但会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难度,最重要的是会导致船员讨薪无门。”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庭长王利民开门见山地指出,不签订书面合同是船员诉讼讨薪被驳回的重要原因。
  王利民告诉记者,由于双方文化水平低,再加上船员的流动性较强,船员们与船主达成的协议多是口头协议。在口头协议中,双方又往往只对年工资标准、上船从事的职务有个大概约定,而对双方权利义务却并无详细约定。“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一旦发生工资纠纷,法院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难度很大。”
  “对船员而言,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其诉讼中主张的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等没有相应的事实材料予以佐证。”王利民表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船员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一旦船主不承认双方的雇佣关系和工资标准,或夸大工资发放的具体数额,那么船员即使满身是理,却不得不面临败诉的结果。
  王利民还表示,如果不签订合同,一旦船主与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不一致,船员起诉时就会面临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起诉对象的尴尬:如果起诉船主,船主可能会以不承认雇佣过该船员且自己不是船舶所有人为由来逃避责任;如果起诉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也可能以未雇佣该船员来进行抗辩。这样一来,双方的推脱会致使船员讨薪无门。
  去年10月,威海法庭受理的船员李某起诉船主讨要出国作业的双倍工资案,就是因上述原因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日,李某被雇到张某的船上工作,当时双方约定出国作业期间的工资按平日的双倍支付。日至8月13日,李某出国作业一个半月,张某却没有按当初的承诺支付双倍工资。几经讨要未果,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因李某无法提供张某承诺双倍工资的证据,法庭判决其败诉。
  “不知”船主姓名往往面临败诉
  “有的船员虽然与船主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很多船员还缺乏防范意识,对船主的名字及个人情况并不知情或知之不详,这样,一旦发生工资纠纷,往往会因船主故意装糊涂而面临败诉。”王利民说。
  2008年,威海法庭审理的2起案件均因船员起诉船主时姓名不准确而被驳回。王利民说,可能是由于船主在签订合同时字迹潦草,导致船员无法准确认出船主的姓名。而在诉讼过程中,船员即使弄错船主姓名中的一个字,也会导致其败诉。
  日,船员韩某起诉船主丛某某拖欠其1.4万元工资。根据法律程序,法庭工作人员依据韩某提供的船主姓名和地址,通过特快专递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丛某某。几天后,这份特快专递被退了回来,理由是查无此人。后来,法官根据韩某提供的船主手机号码将电话打过去,对方却表示找错人了。当年4月16日,法官在韩某的带领下找到船主,但船主却一再坚称自己不叫丛某某。后经调查,原来是韩某将船主的名字记错一个字。由于韩某一直提供不出船主的确切姓名,法庭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王利民提醒广大船员,一定要先搞清楚船主身份证上的确切姓名再签订合同,如果船主签订合同时书写的姓名与其身份证姓名有出入,一定要提出质疑,要求其更改。(本报记者
丛林 通讯员 刘小卿)  
来源: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
编辑: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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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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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岬社区
&&海岬博客各位船员朋友们,我想了解下,现在在威海的渔船上工作环境怎么样?都需要什么证件?和大致的工资待遇?_百度知道
各位船员朋友们,我想了解下,现在在威海的渔船上工作环境怎么样?都需要什么证件?和大致的工资待遇?
最主要的是工资有没有保障啊?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朋友我告诉你吧!我刚从渔船上下来,威海那里的【石岛】。告诉你能不去尽量别去,因为那里的大多数老板都不签合同,如果你干一个月或二个月不干了,那既没有钱!我上的是540的马力,4月1号出的海,只要现在打不到鱼所以才回来,等几天说不好就又出海了,到6月1号是休渔期,全国不让打渔,到8~9月才出海,一个月回来2次不等。那时候一天忙的时候,一天一宿就别想睡觉,海上还有大风大浪,大风十几度,海浪2米多,但是你照样要干活,等什么时候船舱装满鱼什么时候再回去,回去以后卸鱼要1天时间,累死你,因为那种装鱼的箱子装满鱼有50~60多斤左右。我们那个船上有13个人左右,级别分船长【只开船】;大富【管理船员跟整理网的伙计】;大车【维修船的机器,别的活不干】二车【跟着大车修机器,船上别的活也干】粘夹子【负责上网时跟大富整理网,和上完鱼之后整理网】渔捞长【管理小伙计,捕鱼工的意思,往箱子里装鱼和下舱摞鱼】就这些!一般都是2个船一起,一个下网一个拖网,上半年打不到鱼一天就打一包,等到下半年就不一样了,几个小时一包,甚至有的1小时一包,一般装鱼闲的时候能装200多箱左右,忙的时候就说不好了!一般小伙计跟渔捞长上网的时候在前面等钢丝,右胳膊粗的绳子,等上网的时候就去后面帮后边的伙计整理网,然后你们看到鱼快上船的时候把前面的钢丝全部整理好,等有的伙计用【温车】,就是船2边的园滚子!等把鱼倒在甲板以后后面的伙计就去整理他们后面的网了,你们的任务是装鱼下舱,舱里面非常脏,还非常滑。一忙就是4~5个小时。人数分类
前甲板4~5个人
后甲板也跟前边差不多,就船长跟大车不干活,其余全部干活,没有具体的休息时间,比如你正在休息,船舱一响铃所有人员都必须马上起来干活!不干活的时候就值班,在驾驶室【因为船长要休息】一班2个人或3个人,值3个小时或4个小时。只要不打鱼就值班,哪个班没值够点,下次继续值。有的时候半夜就要起床值班。伙食不好,炒菜跟馒头,有的时候自己上船带的水大家都喝完了,那就喝船上的水,用杯子打一点,那水没法喝,发黄
在海里船上打架的都是常事,被老船员骂、打。但是只要胆子大,亡命徒之类的谁都不敢欺负,包括老板在内,那里人们称为【老鼠窝】【鬼地方】,拿棍子打架,拿刀打架都正常不过了,骂人可难听了。谁都会骂人,新船员都是这样度过的。一般都是4月出海到6月1号是休渔期,9月到年底算是干完了!只等最后一把那几万块了,看老板扣不扣工钱,有的扣几千或1万,有时老板还打人,你敢犟嘴老板找人收拾你,人家都是本地的,你能干过人家!最主要是找个老乡或者熟人上船,别找中介,那中介只负责把你送到船上,整个中介费,然后再往老板那再要3000元,但是中介管给你要工钱,但要交一点好处费!有打替班的,就是跟老板签合同给你干一个月或2个月,一天多少钱,一直到靠岸卸完鱼为止!
只要是黑船太多了,到年底才算总钱,其余的只要靠岸都会预支你几百块,多的一般不会给!船上干不好骂你,干的慢了骂你!只要上鱼时有台风,把船刮得甚至快翻了,那也要干活!身份证再老板那里压着,大多数都说给你办保险,因为船上太危险了,死人都是正常的,大不了保险公司赔你个几十万就的了。上半年不是累的太狠,下半年就说不好了,因为他们所有的船都要去北朝、韩国、日本。偷鱼,现在日本有核辐射,不知道还会去哪里!总之这是我说的具体情况,能别做就别做!!!你不信可以自己去尝试一下!!现在全年的工资是
船长【60000】左右
大富【5】左右
大车【5】 粘夹子【48000】左右 渔捞长【48000】左右
其余的都是【40000~~~45000】 全是到年底结算的!说不好还有扣的!!!
采纳率:27%
说的老长一段的那个 你跟人家说的时候能不能说的明白点
6月还休鱼期
我就这样告诉你吧
从小年后回家过完年正月4号左右就开始干 一直到6月多 6/9或者 7/11月是去北朝鲜 11/2月继续在附近海域拉 常年的是365一天休息的时间也没有
也就靠岸买点吃的 4个小时左右 我个人保留一个意见
在家的能把水泥扛上5楼的那种有坚毅的性格的
来回扛个10袋八袋不怕苦不怕累
;累死了也得干
我只知道有时候碰到鱼多的时候上来了7/8包的时候 那三天就才睡了几个小时而已
呵呵 年轻人
大学生之类的就别想着干船了
不是我看不起你们 你们真的干不来这活 不怕死的你就来干船看看
干船干傻了的都有
干1个月估计就够你一辈子回忆了
最好回家争得父母老人的同意 出海的时候跟家里说了你在哪干 别死在海上了家里还不知道 工资是年薪算 今年新人一签合同是5万 就这么多 别想呢 7万-10万的那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了 年薪知道怎么算? 是1年零3个月哈
哈哈 不怕死的你就来
别觉得这是吓人 我都看亲眼目睹跳海的 还俩救生圈呢
真搞笑了 呵呵
我请求大家不要去,真的不是人干的,我刚从威海的石岛镇回来,我现在一样一样回答你的问题,1,环境,你要看多少马力的,反正船最大的就43米长,有6人间,8人间,12人间,住的地方就像一个小盒子,把人装在里面,这还不算什么,苦大家也许都能受,可休息不好是最主要的,有忙的时候,几天也睡不了一会、干得慢了,还要打你骂你,山东威海人原来都是日本人操出来的,就是喜欢骂人,没教养,还有,你要是一个人去的话,那就更倒霉了,其他的船员还欺负你,你就是带一帮子人去,老板也不会让你们在一起的,2什么证件都不要带,就带身份证可以了,3,待遇,更不要提了,也不是说都是骗人的,10个老板里,你能碰到一个不骗人的就算你幸运了,刚开始说是多少,可到年底你是拿不到这么多的,还会扣你几千留着下一年给你。亲爱的中国同胞们,渔船最好不要上,我是深有体会。不然你去了会后悔的。
看你找不找得到好船东啦 今年工资很高 不过小船都没出海 你要是只是想上普通的渔船不需要证件的 要是想上货轮 游轮才需要证件呢 工资因船的马力大小而不同 不过船马力越大活自然会累点 不过工资也会高点。 贷款比较多的船东可能会压工资 看你运气了 我就是威海的 我们靠海吃海 有问题尽管问
在下也正在研究。。。呵呵。
兄弟好掺!看得我心惊肉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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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 政 务 动 态 】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2〕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现将《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
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行为,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罢免案:
&&& (一)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物的;
&&&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三)欺压群众及其他行为给村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 (五)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认为不称职的;
&&& (六)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一年内两次擅自决定村级重大事务的;
&&& (七)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擅自处置村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名义借贷,对村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八)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村务公开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且拒不改正的;
&&& (九)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不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的其他方面行为的。
&&& 第三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联名的村民应当推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作为罢免案提案人。
要求罢免两名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逐个提出罢免案。
&&&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的,以及因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要求罢免多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不宜主持召开村民会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罢免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 第五条 参加罢免会议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规定,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
&&&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罢免表决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罢免会议的村民名单,并公告罢免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村民对登记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诉,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 召开罢免会议前应发放选民证。因外出不能参加罢免会议的村民可以按《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投票。
&&& 第七条 县级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民政部门应当派员到村指导、监督罢免案处理工作。
&&&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进行罢免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在其成员(被要求罢免人员除外)中确定一人主持罢免会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村民会议进行罢免表决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村民说明情况,派员主持会议。
&&& 第九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第十条 罢免表决程序和方法适用《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符合法定人数的,主持人宣布罢免大会开始,讲明会议目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申明会议纪律;
&&& (二)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 (三)罢免案提案人阐述罢免理由;
&&& (四)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
&&& (五)主持人介绍填写罢免票方法;
&&& (六)检查票箱,验证发放罢免票,村民填写并投票;
&&& (七)监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选票数,监督投票;
&&& (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
&&& (九)计票结束后,主持人当场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 村民委员会主持会议的,应当于表决会议结束三日内将表决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会议的,应当于表决会议结束三日内将表决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因罢免导致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按照《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在60日内进行补选。
&&&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的,自罢免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五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被罢免的,自罢免通过之日起停止工作。新的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七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
&&& 第十三条 罢免未获通过,一年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不再启动罢免程序。
&&&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动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辞职,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 第十五条 村民或村民代表依法提出罢免案后,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个人提出辞职的,可以不进入罢免程序,按辞职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自动终止:
&&&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 (二)被判处刑罚的;
&&& (三)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 (四)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 (五)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依法处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对提出罢免案的村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日市政府发布的《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六批威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威政发〔2012〕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市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认真评审,市政府确定荣成市通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为第六批威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现予公布。
  市里对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附件:第六批威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六批威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荣成市通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奥孚苗木繁育有限公司
  荣成宝竹肉食品有限公司
  荣成海达鱼粉有限公司
  文登六和饲料有限公司
  文登天海貂业有限公司
  威海伍福水貂繁育有限公司
  文登海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三丰肥料有限公司
  山东同兴食品有限公司
  乳山日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威海宇祥果业有限公司
  威海昱丰果蔬有限公司
  乳山市双盈果蔬供销研发中心
  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
  威海富桥果品有限公司
  威海市亿霖果蔬有限公司
  山东海育时代水产有限公司
  威海长寿康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神山葡萄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市威鹰玫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众鑫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百岁谷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威政发〔2012〕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不带许可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登记事项进行了第五轮集中清理审核。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确保清理结果得到全面落实,对确定合法有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市法制办的统一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条件,再造审批流程。对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要求坚决执行,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对规定下放的事项,必须按时下放到位。要完善行政审批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新设定和上级机关依法下放到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在事项设立或下放之日起1个月内,将审批事项名称、依据、运行流程等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将发布文件及有关情况报送市法制办备案。本次公布确定的合法有效的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上级规定在审批依据、范围、条件、材料等方面内容有变化的,实施部门要在内容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变动的内容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要从严查处擅自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擅自增加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环节以及超越法定或承诺时限审批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威政发〔2012〕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号),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为威海蓝色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就加快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蓝色经济区建设战略重点,以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积极营造有利于商标发展与保护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着力增强企业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加快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支持的商标发展机制,扎实推动商标战略实施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在全市建立起体系完善、运行顺畅、科学高效的商标工作机制,形成注册及时、使用规范、保护有力、服务到位的商标发展环境,商标的社会认知度有较大提高,商标战略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具体目标是:
  (一)注册商标总量持续增长。到2016年,全市新注册商标达到5000件以上,总量超过1.7万件。
  (二)商标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到2016年,新增中国驰名商标4件以上,总量达到30件以上;新增山东省著名商标40件以上,总量达到130件以上;新增威海市知名商标80件以上,总量达到150件以上。
  (三)商标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商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商标成为更多企业的重要资产和核心竞争力。企业对品牌建设的投入明显增加,以商标为核心的品牌发展体系初步建立。
  (四)商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商标投诉渠道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衔接顺畅,商标权人得到充分保护,商标侵权人受到有效制裁,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商标保护体系基本形成。
  (五)商标社会环境全面优化。商标代理行业管理更加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商标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商标知识宣传普及面不断拓宽,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商标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促进商标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产业品牌建设。
  1.优先发展蓝色产业品牌。将商标战略实施与蓝色经济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加强对海洋&三品&加工业、船舶修造业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扶持,加大自主品牌培育力度,提高传统产业市场竞争力和品牌附加值,使商标在传统产业优化重组和规模扩张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对港口物流、滨海旅游度假等服务业商标工作的指导,采用直营连锁、特许连锁等现代经营方式,积极推进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和品牌化经营,提升全市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加强对新能源、新材料、新信息、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商标注册的引导,支持企业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进行商标注册,为赢取市场主动权提供保障。
  2.积极培育涉农产品品牌。充分挖掘具有威海特色的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发展潜力,鼓励和指导相关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基地(农户、合作社或协会)&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发挥已有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示范效应,重点扶持一批效益好、潜力大、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知名度高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实现农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3.做大做强产业集群品牌。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企业,分行业、分阶段地进行商标法律知识和商标战略培训,提高企业利用商标、保护商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在全市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中形成若干个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群,将个体优势转化为行业优势。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途径进行商标品牌重组,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品牌集聚;支持企业通过许可使用、连锁经营等方式,促进商标品牌做优、做强、做大。
&&&& 4.不断完善品牌创建结构。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的品牌创建规划,修订完善《威海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积极筛选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推荐认定&威海市知名商标&,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努力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为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储备后备力量,在全市逐步形成知名、著名、驰名三个梯次的品牌创建结构。
&&&& (二)建立健全商标服务体系。
&&&& 1.着力提升企业管理商标的能力。工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建立健全商标指导机制,提升商标行政指导水平,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制定商标战略,完善在商标注册、使用、许可、转让、质押、投资、市场调查、侵权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在改制改组和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将商标无形资产和企业有形资产结合起来,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支持企业以商标为纽带,通过投资入股、许可使用、质押融资等方式,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指导企业做好马德里商标注册工作,鼓励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 2.加快商标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步调的原则,建设高标准数据库和监管服务系统。依托商标数据库打造集商标注册信息、商标预警、商标巡查、商标印制、商标培育、商标监管和指导服务功能于一体的高效商标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商标档案数据化和商标管理规范化,为全市企业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商标查询服务。
&&&& 3.积极开展商标战略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行业)、示范园区(产业集群),利用威海的区域优势,推动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海洋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品牌化发展,推动现代渔业、海洋工程建筑、海洋生态环保、海洋文化旅游、海洋运输物流等优势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海洋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高端化发展,构筑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端海洋产业集聚区。在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市级商标战略示范市(区)、示范镇、示范企业、示范村工作。推动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各企业不断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商标价值,拓展商标内涵,更好地发挥商标在促进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标代理组织的作用。支持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各行业协会发挥优势,在商标信息交流、维护会员商标权益、海外商标申请和培育、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支持商标代理、交易、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并推动商标代理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代理。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等监管制度。规范商标代理服务执业行为,取缔非法代理。
&&&& (三)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 1.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建立受理及时、反应迅速、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的商标行政执法机制。要加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保护力度,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沟通,扩大案件线索,追查假冒侵权源头。要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对规模化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实施重点监管,集中查处大案、要案,着力从制度上解决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
&&&& 2.不断完善部门合作保护机制。加强工商部门与知识产权、质监、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和案件通报,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加强工商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假冒商标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效遏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
  3.切实增强商标意识。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法律宣传工作体系。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实施商标战略的重大意义,使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掌握商标设计、注册、使用和运营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商标保护意识,自觉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市区政府(管委)分管领导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法制办、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威海海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商标发展规划,研究推动商标注册、培育商标品牌、督促指导商标战略实施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多种手段,重点扶持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及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权主体给予奖励;支持各市区结合实际制订相关的配套奖励、补贴政策,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注册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外资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的商标投融资机制。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及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扶持,其产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规划,分解任务指标,完善督查机制,落实奖惩措施,加快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联席会议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商标战略顺利实施。  
  &&&&&&&&&&&&&&&&&&&&&&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2〕43号文件进一步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43号)精神,切实加大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做好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强化农民负担监管。要加大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抵扣、截留、挪用、套取等违反惠农政策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足额、及时到户。要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管,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特别是要坚决防止违法违规征地、补偿不到位、截留挪用征地补偿金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要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各级各部门、单位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要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0%用于村级的政策。要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审计监督、跟踪督查等制度,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要切实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宣传指导,完善操作程序,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把握好议事民主关、公示公开关、审核审批关、资金管理关、检查审计关。要坚决纠正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行为,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制度,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紧紧围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和重点,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涉农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等制度,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意见。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举报、重点监控、监测、专项审计等制度。在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上,加快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把农民负担监督卡发到农户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注重成效,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实。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农民负担大检查,重点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每年要组织1&2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防止和坚决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对于加重农民负担、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粗暴行政、强征强收的违规违纪案件,各级监察、纠风以及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实施
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73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实施方案
&& 为充分发挥威海湾港口运输、滨海旅游和渔业养护的主导功能,保护威海湾海域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威海市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市政府确定对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进行清理整治。为此,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范围
  金线顶与日岛连线以南、日岛与威洋石油码头连线以西海域内的所有养殖设施(含看护房、平台等海上构筑物)和威海港南港区现有及扩建航道内的养殖设施。主要包括:
  (一)2001年规划的威海湾养殖区内约13200亩筏架养殖和约1000亩网箱养殖用海;
  (二)2001年规划时未涉及但历史上曾取得合法证件、位于日岛东部客运航道扩建范围内的约1200亩养殖用海;
  (三)2001年规划时未涉及但历史上曾取得合法证件、位于华能威海电厂与威洋石油码头之间的约850亩养殖用海;
  (四)威海湾规划养殖区南侧、2004年应该拆除而未拆除到位的约1000亩筏架养殖用海;
  (五)华能威海电厂与威洋石油码头之间、历史上未取得合法证件的养殖用海约250亩,占用现有港口航道且历史上未取得合法证件的养殖用海约1000亩。
  二、清理整治进度安排
&&& 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兼顾海洋生态保护、航道发展需要和养殖品生长周期,实现和谐清理&的原则,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对威海湾养殖设施进行清理整治。
  (一)2012年底前清理整治目标。
  1.日前,完成威海湾规划养殖区南侧现存的约1000亩养殖设施的清理;完成威海港南港区扩建航道内约1350亩筏架养殖设施的清理(其中,日岛以东约1200亩、日岛以西规划筏架养殖区内约150亩)。
  2.日前,完成威海湾内网箱养殖设施的整体拆除清理;对威海湾规划网箱养殖区约1640亩筏架养殖设施及占用渔业航道的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完成威海港南港区现有航道内约1000 亩无证养殖设施的清理工作。
  (二)年清理整治目标。
&&& 日至日前,完成其余约12510亩筏架养殖区的清理,其中规划养殖区内约11410亩,华能威海电厂与威洋石油码头之间海域约1100亩。
  除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以外,其他养殖设施的拆除时间,可根据不同养殖产品收获的时间,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与用海单位签订拆除协议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日。
  三、奖励(收购)政策及资金分担比例
  (一)奖励(收购)规定。本次清理整治海域范围内所有规划区域养殖用海证件及历史上曾取得合法证件的养殖用海证件均已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可依法予以清理。为支持和鼓励用海单位搞好转产转业和人员安置工作,加快清理进度,本次清理整治将采取适当奖励措施。
  1. 威海湾规划养殖区内的和历史上曾取得养殖用海合法证件的,养殖设施(清理整治范围第一、二、三项,占用渔业航道的除外)在规定(协议)时间内予以拆除的,按规定标准予以奖励;逾期未拆的,予以强制拆除,不予奖励。
  2.2004年未拆除到位的、历史上未取得养殖用海合法证件的及占用航道的养殖设施(清理整治范围第四、五项),用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奖励;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3.威海湾规划养殖区内筏架养殖和网箱养殖交叉混养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对规划筏架养殖区内的网箱养殖设施,在给予网箱拆除奖励的同时,在计算筏架拆除奖励时扣除实测网箱占用海域面积。网箱养殖面积超过规划筏架养殖面积50%的,筏架养殖设施拆除不予奖励。
  对规划网箱养殖区内的筏架养殖设施,在按照网箱实有数量给予网箱拆除奖励的同时,网箱实有数量低于2004年规划指导数的,筏架养殖设施拆除按实有面积奖励;网箱实有数量等于2004年规划指导数的,筏架养殖设施拆除按实有面积的50%奖励;实有网箱数量超出2004年规划指导数的,筏架养殖设施拆除不予奖励。由于规划网箱养殖区内的筏架养殖实有面积难以准确测量,采取规划网箱用海面积减去实养网箱用海面积的方法确定筏架养殖实有面积,实养网箱用海面积为网箱数量乘以单个网箱平均用海面积,单个网箱平均用海面积按0.12亩测算。
&&& 4.符合养殖设施拆除奖励政策,因养殖设施拆除而闲置的养殖渔船,根据自愿原则予以收购。
  (二)奖励标准。
  1. 筏架养殖:日前完成拆除的,每亩奖4000元;日前完成拆除的,每亩奖3500元;日前完成拆除的,每亩奖2500元;日前完成拆除的,每亩奖2000元。
&&& 为保障威海港航道扩建需要,对日前拆除的约1350亩筏架养殖设施,每亩奖6000元。
  2.网箱养殖:日前完成网箱拆除的,方型网箱每个奖2500元,直径16M的圆形大网箱每个奖励5万元。
&&& 3.海上附属设施:看护用房每个奖5000元,独立平台每个奖2500元。&&&
  (三)养殖渔船收购标准。具有合法证件的机动渔船按每千瓦1500元收购,无证的机动渔船按每千瓦750元收购;舢板按每只4000元收购。
  (四)陆上辅助设施补偿。岸上用于出海、上岸的吊运等设施拆除,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五)资金分担比例。奖励及收购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日前)。
  1.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明确清理整治的范围、时限和要求。
  2.各区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深入基层做好宣传疏导工作。
  3.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工作,重点宣传海洋法律法规及此次清理整治的意义,增强全社会依法用海、科学用海的意识。
&&& (二)审核登记阶段(日至10月31日)。
  1.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各区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队,对清理整治范围内养殖面积、种类、性质及可回收渔船的数量进一步登记、核实并留存影像资料,报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各区予以公示。
&&& 2.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议核定。
  (三)实施清理阶段(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
  1.限期自行清理并监督实施。日前,各区完
成与用海单位养殖设施拆除协议的签订工作,并督促按期完成。其中列入2012年清理整治目标的,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
  2.验收认定,发放奖励资金。各用海单位完成养殖设施清理后,由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网箱拆除实行一次性验收,由用海单位完成网箱拆除工作后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筏架拆除的验收工作以宗海为单元,用海单位完成宗海拆除任务的50%时,申请第一次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用海单位彻底完成拆除任务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照前述奖励政策计算,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给用海单位。
&&& 3.整治海域环境。各区应对养殖设施等进行统一整治,做好岸边环卫保洁,及时清除海上垃圾。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管委)属地负责、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的责任落实机制。市政府成立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威海湾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用海单位的养殖设施清理整治、转产转业、人员安置等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收购)、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同相关区做好渔民的转产转业和人员安置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市法院、公安局负责对暴力抗拆等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督查。
  (二)做好传统渔民转产转业和人员安置。对因威海湾清理整治受到影响的传统渔业企业及渔民,所在区政府(管委)要研究发展对策,引导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企业向远海、深海拓展生产空间,组织开展传统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各区政府(管委)要监督用海单位用好奖励资金,将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本地从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三)加强威海湾及市区其他海域的巡查管理。市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港航局、威海海事局等部门以及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要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威海湾及市区其他海域的执法检查和监控工作,坚决制止在清理整治海域抢上抢养或将拆除的养殖设施转移到其他海域非法养殖等行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养殖用海许可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用海行为;市港航局、威海海事局要加强港口、航道水域的监督管理,对清理海域实施不间断检查,及时将影响航泊安全的用海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市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各区政府(管委)要加强本辖区养殖用海的监督管理,杜绝非法用海行为。&&&
  附件: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威海湾海域养殖设施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汤光运&(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傅广照&(副市长)
   成& 员:王维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丛刚滋&(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伟胜&(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炳奎&(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治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许祖强&(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李国进&(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李& 峰&(市审计局副局长)
       冷宝华&(市信访局副局长)
       张吉军&(市法制办副主任)
       杨大卫&(市港航局副局长)
       王树远&(市法院副院长、政治部主任)
       尹& 磊&(威海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
       梁& 皓&(环翠区副区长)
       秦& 克&(高区管委副主任)
       谭乐胜&(经区管委副主任)
       张向阳&(工业新区管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许祖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家庭,委托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如实申报、保护隐私,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市和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县两级要成立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在市和各市区民政部门内设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核对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研究制定有关核对政策,与有关系统、单位就核对工作进行协调联系,指导各市区核对工作等。
  各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本级核对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辖区内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材料的审核、认定工作,及时将核对报告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及时办理市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按时将审核材料报送所在市区核对机构,及时将市区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情况告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可以承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在对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成立由申请人所在市区核对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调查评估小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六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统计、物价、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地税、工商、国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核对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核对对象是指拟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并接受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家庭。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以及收藏品等财产。
  第九条& 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残疾、重大疾病、赡养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条 核对对象子女已婚配成家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子女的赡养能力,将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农村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按照规定获得的水利移民补贴、养老保险金等,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核对对象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保健金和护理费;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三)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四)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统筹费等;
  (五)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贫困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及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六)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和各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居民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时,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状况必须如实申报,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具有赡(抚、扶)养义务关系人及其能力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核实,走访调查并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填写好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核结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报所在市区核对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各市区核对机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核对报告反馈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相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状况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十九条& 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并与之签订委托授权书,未签订的视为自愿放弃所申请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第二十条& 经核对对象授权,各市区核对机构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地税、工商、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应当向核对机构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保障对象户籍注销状况;
  (二)车辆拥有情况;
  (三)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情况;
  (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六)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情况;
  (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情况;
  (八)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纳税情况;
  (九)个人信用情况;
  (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工资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如实申报,用工单位证明,调查评估小组核定。其中,属于在市场等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如实申报,否则由核对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或部门确定的行业最低收入标准评估确定。
  (二)农村居民个人不能如实申报收入时,由核对机构根据当地的农村居民种、养业最低收入标准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经营净收入,应当经申请人如实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动产和不动产,应当经申请人如实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二)对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收益,签订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经申请人如实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对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予以认定;
  (三)对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对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对经济补偿金,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对社会救济收入,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七)对赡(抚、扶)养费,有裁决或判决的按照裁决或判决数额计算,没有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计算;
  (八)对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缴存证明予以认定;
  (九)对捐赠收入和其他转移性收入,经申请人如实申报后,由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调查评估的结果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授权并协助核对机构的调查工作。
  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核对机构依托阳光民生救助网络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单位和核对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核对对象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或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待遇的,由有关认定部门予以撤销,并录入有关部门、单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市区核对机构责令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为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等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核对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市区核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抽查检测制度,随即抽取部分已被审核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核对信息有误的家庭,采取入户核实、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其经济状况进行重新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撤销。
  市及各市区核对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申请人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各市区核对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2012年国庆节
长假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2012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以后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按照此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2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2012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61号)要求,确保2012年国庆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 充分认识做好国庆长假期间实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是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对于适应人民群众出行要求,发挥公路交通比较优势,降低公众节假日出行成本,进一步加快发展城镇郊区游、农家乐等旅游业,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国庆节作为第一个实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重大节日,面临中秋国庆节假日叠加、旅游探亲出行交织、小型客车车流量骤增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事故易发多发的隐患大大增加,公路尤其是收费站周边、服务区等区域出现交通拥堵的程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和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安监、旅游、物价、公路、纠风、应急、新闻等部门及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理念,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做好国庆节长假期间实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把这件顺民心、促发展的好事办好,为全面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开好头、起好步,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 明确国庆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实施范围及操作模式
  一是明确免费时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规定,2012年中秋节当日视同国庆节连休。据此,全市所有收费公路自日0:00时起至10月7日24:00时止,对小型客车实施免费通行。
  二是明确免费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为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以下简称小型客车)。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三轮车、摩托车、拖拉机及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避免免费车辆范围不一致引发新的矛盾。
  三是明确免费操作模式。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期间,高速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出口车道的时间为准,普通公路收费站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时间截止后,按正常程序恢复收费。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期间,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车道对所有车辆包括实施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按正常程序发放通行卡或读写鲁通卡,出口车道收回通行卡或读写鲁通卡并对小型客车免费放行。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期间ETC车道正常使用,对安装ETC车载设备的小型客车免收通行费,车道显示屏显示收费额为零。
  三、 明确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的责任分工
  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政府部门。为确保免费通行工作顺利有序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市区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安监局、旅游局、物价局、公路局、纠风办、应急办、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析评估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2.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收费公路、收费站、城市出入口交通秩序维护及疏导,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公路交通事故等相关抢险和救援工作;
  3.市监察、纠风部门负责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投诉、纠风等工作;
  4.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入和经费保障工作;
  5.市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落实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指导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安排充足收费、路政、清障人员,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维护公路收费秩序、路政巡查和清障等通行保障服务工作;
  6.市卫生部门负责公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7.市安监部门负责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指导收费公路安全生产工作;
  8.市旅游部门负责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景区游客、车辆等有可能影响道路通行信息的采集与通报工作;
  9.市物价部门负责有关免收通行费政策解释和收费投诉受理工作;
  10.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市内各级应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新闻宣传工作;
  1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政府(管委)对辖区公路国庆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期间安全畅通负总责,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做好辖区内收费公路免费通行工作。
  四、 全面做好国庆长假期间实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各项工作
  (一)合理利用现有收费车道。各级各部门及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对收费站现有车道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结合国庆节假日期间对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特殊要求,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有效应对收费站周边区域可能出现的交通拥堵,确保过往车辆快速有序通行。
  1.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期间,各收费站应安排足够收费人员值班,开足收费车道,保障车辆便捷通行。必要时及时调整上、下行方向的收费车道,增加流量较大方向收费道口的数量,最大限度满足车辆通行需求。
  2.对于交通流量较大且有条件的收费站,要合理规划现有收费车道,并尽可能统一在收费广场的左侧设置国庆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专用通道,实现收费车辆与免费车辆分车道通行,避免车辆在站前混行拥堵。对于货车等其他需要交费通行的车辆,应留有足够的收费道口,以保障其快速通过收费站。
  3.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便携式收费设备并配发至车流量较大的收费站,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期间,各收费站根据收费广场车辆通行状况,及时启用复式收费,提高通行效率。
  4.对于车流量较大、但ETC车道使用率较低的公路收费站,要在ETC车道增加工作人员,采取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在确保ETC车辆不停车通行的同时,引导部分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快速通过,提高ETC车道的使用效率。
  (二)做好收费站广场的交通疏导与秩序维持工作。公安、公路、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增派公安交警、路政、收费管理人员,加强收费站现场的管理和交通疏导,确保过往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1.对于进入收费广场的车辆,要提前进行交通疏导和分道行驶,引导小型客车提前靠公路左侧车道行驶,引导货车及其他交费车辆提前靠公路右侧车道行驶,有效化解收费站前的交通拥堵。
  2.加强收费站广场交通疏导工作,严禁车辆在排队进入收费站前加塞、随意变更车道,并督促车辆通过收费站后快速驶离收费广场,禁止车辆在收费广场附近停车、等靠,确保收费站周边区域畅通有序。
  3.加强公路交通行车秩序维护和安全监管,规范车辆驾驶行为,督促、告知货车应靠右侧车道行驶,不得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严厉整治违规占用紧急停车带、违规停车、违规超车、违法超限超载等不良和违规驾驶行为,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三)加强公路交通信息发布与交通诱导工作。
  1.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通过网站、广播、电视、交通热线电话及高速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路况、公路气象、交通管制、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等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引导公众及时调整出行时间和路线,避免在公路上出现集中拥堵等现象。
  2.各收费站要在收费广场前等适当位置,设置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标志牌等设施,指引车辆分车道、分车型进入收费站。设有小型客车免费通行专用通道的收费站,在收费广场前的显著位置要设置相应的预告标志。
  3.加强国庆节假日期间路网运行监测与交通流量观测工作。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和收费站,应加强公路断面交通量、车辆类别、平均速度、阻断信息、拥堵信息等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及时统计汇总国庆节假日期间公路交通流量(含流量、车型、时间、收费额、免费额)等有关信息。
  (四)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及时处理公路病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合理安排养护施工作业计划,尽可能保障养护施工在节前完成。国庆节假日期间,原则上暂停所有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确需进行养护施工的,必须做好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交通疏导和便道设置等工作,同时提前向社会发布相关施工信息。
  (五)强化部门应急联动。充分发挥路警联合办公模式,建立部门联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公安交警部门要在收费站增派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力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医疗救护人员要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处置,路政、清障人员要主动配合协助事故处理和清障工作。一旦出现严重拥堵事件,要及时发布信息,公安交警要提前实施车辆分流。要加强与景区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在通往景区的公路沿线,及时发布景区游客以及道路拥挤有关信息,提前引导游客调整行程,避免加剧景区拥堵。
  (六)强化公路清障救援。加强公路巡查,备足专业清障机械设备,一旦发现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情况,要快速展开公路清障工作,尽可能减少障碍物以及事故车辆对公路交通的影响。收费站出现各类收费纠纷事件,应立即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对于收费站、服务区以及公路沿线出现聚众强行闯卡、恶意滞留的车辆,公安部门要尽快依法处理。
  (七)强化服务设施保障。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超市、餐饮、卫生间、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确保相关设施功能完好,食品、油料、饮用水供应安全和充足,车辆维修快速便捷,环境整治有序,为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文明、满意的服务。
  (八)强化舆论宣传。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使社会各界能及时全面了解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内容,全力支持和保障实施工作平稳顺利推进。要通过该项政策的实施与宣传,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合理安排出行时间,为做好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工作,推进公路交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强化国庆长假期间实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区政府(管委)要把国庆长假期间实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联络畅通,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在当地政府(管委)统一领导下,实行相关部门包路段责任制,对辖区内收费公路逐条、逐路段明确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切实抓好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收费公路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实行领导责任制,要关口前移、靠前指挥,深入所包收费路段和收费站进行现场指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拥堵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细化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要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分析所辖路段的车流量等各方面状况和收费站运营管理状况,特别是交通拥堵有关情况,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国庆节长假期间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有力应对措施,确保收费站正常运行和车辆有序通行,确保出现拥堵等紧急情况时食品、水、油料等各类物品供应充足。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全市
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拟订的《全市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全市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林业局  
  为确保完成省政府提出的实施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工程,加快农村广播电视由&村村通&向&户户通&推进的目标任务,实现全市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全覆盖、均等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在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全面推广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全覆盖、均等化,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日前,为全市322户未通达有线电视网络的边远山区、海岛群众和国有林场、苗圃职工安装直播卫星接收设备。通过直播卫星公共服务,用户可以高质量免费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省广播电视共计42套节目,同时实现应急广播、固定电话入户。随着直播卫星的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节目内容和信息服务供用户选择。
  三、实施步骤
  (一)统计上报阶段。
  1.2012年10月上旬,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和相关单位完成用户信息的统计、审核与上报工作。
  2.各市区建立直播卫星设备销售服务网点和安装服务队伍。
  3.实行统一供货、分别安装。日前,各市区将直播卫星安装所需款项划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省确定中标的直播卫星设备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二)安装实施阶段。
  日前,做好报名用户直播卫星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开通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
  从2012年11月上旬开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检查组,对直播卫星公共服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11月底前,做好迎接省级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四、政策扶持
  根据省里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直播卫星设备所需资金分担方式为:省广电局每户扶持25元;用户个人负担25元;其余资金,国有林场和苗圃的用户由所在单位自行负担,偏远山区、海岛等用户由各市区政府(管委)负担。
&&& 五、工作要求
  (一) 明确职责,保证质量。各级政府为本辖区直播卫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实施方案,加强对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工程的指导和协调。直播卫星工作主管部门要与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确定本辖区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边远山区、海岛、林区等用户数量,并按核准的任务数量完成直播卫星接收设备安装工作;组织清理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维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市场秩序。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工程竣工30天内,各市区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送工程建设竣工报告。
  (二)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创造良好条件。项目实施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 (三)广泛动员,形成合力。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各地网络公司、家电销售企业的作用,将直播卫星接收设施纳入家电销售服务体系,建立安装服务网络。
&&&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抓好直播卫星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用户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履行好各自责任。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补助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容貌管理,保持城镇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外立面完好、整洁和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外侧墙体立面及屋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装饰装修建筑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筑设计、施工和装饰装修管理。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使用建筑外立面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辖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清洁保洁工作。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应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建设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城镇景观、建筑物性质、外立面功能布局等因素,符合城镇环境和容貌要求,体现城镇特色。外立面装饰材料、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对新建建筑物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城镇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外立面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空调搁板:新建住宅,应当对每个具备居住特征的房间在外墙预留安装空调机的搁板(或预留窗式空调机的位置)、穿墙孔洞和冷凝水管孔。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集中式空调外机,并应当设置在隐蔽部位。鼓励采用格栅装饰空调搁板。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热水器上下水管线应统一设置垂直管井,禁止在墙外吊挂。新建住宅小区的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鼓励十三层以上居住建筑试点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三)牌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城镇容貌标准,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的原则统一设计预留牌匾位置。
  (四)户外广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可以预留大型广告位置,并应当进行景观亮化。居住小区原则上不设计预留墙体广告位置。
  第九条& 既有建筑物原有管线为架空或者敷设于建筑外立面的,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新建建筑物的雨水和空调排水管线、电力电缆、有线电视、网络、通讯、供热计量远传等管线应当进行统一设计,原则上应敷设于建筑物墙体内部或者地下。
  第十条& 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空调机、太阳能、牌匾、户外广告、防盗网等设施的金属支架及格栅等,应与建筑物可靠连接。金属支架、构件及与外立面墙体固定的连接件等,应当采用不锈钢、热镀锌等耐腐蚀材料或者采取防锈工艺,防止锈蚀、污染外墙面。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更改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如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中和竣工时,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规划验收、质量评定、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完整性。
  阳台外、窗外、外走廊和屋顶等空间不得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使用功能、外观设计等,确需改变的,须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禁止对建筑外立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堵塞建筑外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二)用建筑材料连通或分隔阳台;
  (三)在建筑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四)其他可能影响建筑外立面观瞻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居住小区内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大型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安装防盗网等防卫设施不得凸出墙外,并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等耐用、防锈材料。
  倡导使用门窗防盗锁具或门窗防盗报警系统等新型防卫设施。
  鼓励小区业主大会制订管理规约,对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需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公告栏的,应向所在区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统一设置。  
&第四章 维护更新
  第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是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对建筑外立面保洁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外立面保洁管理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保洁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对有残损、污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修补或粉刷。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保洁:
  (一)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应每年清洗一次;
  (二)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
  (三)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对达到一定规模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敷设于建筑外立面的原有节能设施;
  (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三)未经市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 第二十五条 依附建筑外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照明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顶部广告及墙体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应定期进行广告设施及其载体的结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维修排除。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和城镇改造实施计划等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相应修缮或改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外立面工程设计标准或者质量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设计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施工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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