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作用工作年限有何作用

  劳动者在大型企业集团工作先后在总部和子公司工作,合计连续工作已满10年劳动者要求与企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拒。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该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宋某与被告生物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宋某于2001年3月到被告生物集团公司总部工作,从事产品销售工作2002年,宋某被集团公司派往子公司笁作 2008年5月份,子公司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宋某与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宋某提出其在集团公司工作已满10年,希望与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子公司不同意与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告知宋某到2014年12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子公司将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宋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宋某连续工作不满十年,未支持宋某的請求后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勞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姩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宋某非因本人原因从生物集团公司总部被安排到子公司工作,宋某在生物集团公司总部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子公司的工作年限两段时间合并后已满十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宋某与被告生物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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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2013年起诉称其于2006年4月4日進入被告上海某公司(下称“被告”)处工作,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先后与A、B两家人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前述人資公司安排至被告处工作;2010年2月1日起原、被告直接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告自进入被告处工作一直在被告的一个营业部擔任业务员工作,工作地点和岗位均无变化故其在被告的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开始计算。原告自2013年3月25日开始因病休假至起诉时仍在医療期内,但被告未足额支付其病假工资并在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寄送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并恢复劳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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