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系的建设可从哪些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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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现实分析与政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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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现实分析与政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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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浅析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浅析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拓宽业务范围。国务院对农业发展银行职能调整作出部署,要求农业发展银行在深化改革、坚持做好粮棉油储备贷款的供应和封闭运行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新情况,转存款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吸引邮储资金回流农村,减少农村资金外流,扩大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
5、探索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在推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同时,挥中国农业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要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要增强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审慎调整业务范围。此外,农业发展银行还通过开办同业拆借、组织企业存款、与邮政储蓄办理协议存款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负债结构。
3、人民银行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农村信贷投入。(1)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区间扩大。近年来,人民银行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通过利率杠杆调节农村资金的供求关系,增加支农信贷投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扩大,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风险和效益状况等因素区别定价,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2)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不断提高。作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一项政策措施,支农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增强支农资金实力、引导农村信贷资金投向、扩大农户贷款、缓解农民贷款难等问题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地区之间的额度调剂,改善支农再贷款地区结构分布,重点向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通过不断改进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允许周转使用支农再贷款额度,延长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使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尽量适应种养业生产周期。(3)农村信用社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率比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低。
4、邮政储蓄改革。通过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不断推动,邮政储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也可与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邮政储蓄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试点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发起,坚持立足农村、服务和“只贷不存”的原则和方向。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县(区)政府牵头成立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依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在具体政策设计和管理制度设计方面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建立新的运作理念、经营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基本适应了农村个体经济和小规模农业经营分散、资金需求小等特点。
6、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人民银行批准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并支持成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清算中心,进一步畅通中小金融机构汇路,培育公平的支付服务竞争环境,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清算汇兑难问题。进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试点,农民工在打工地利用银行卡存入现金后,可以在家乡就近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提取现金。这是一项专门为农民工设计的银行卡服务,有效解决了农民工打工返乡携带大量现金的资金安全问题。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化措施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有以下6个方面:
1、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特别要发
能,发挥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功能。通过这些金融组织的运作,鼓励和促进一部分资金回流到农村,支持农村建设。
2、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大力培训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
3、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着重开发一些适合农民需要的、适合农产品需要的、适合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道路。
4、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重点是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保险体系,开发适应“三农”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再保险体系,为粮食的稳定、持续和健康生产奠定基础。
5、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弱势群体比较集中的地区,农村金融在金融行业中属于比较弱势的一部分,要合理运用财政杠杆,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农村,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减免等措施,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
6、完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清算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和效率,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一个好的基础条件。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中国内部审计
“三农”《公司法》注册设立,建立完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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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李建军摘要:全面发展普惠金融必须加快农村金融改革,鼓励农村金融的创新,增加农村金融市场产品并提高层次。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体系的同时,把互联网金融模式全面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智慧互联网;普惠金融日《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正式颁布。鉴于普惠金融的主要任务是让被排斥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因此全面发展普惠金融必须加快农村金融改革,鼓励农村金融的创新,增加农村金融市场产品并提高层次。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体系的同时,把互联网金融模式全面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围绕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一)建立健全普惠性金融组织体系,发展可持续普惠金融。提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必须发展普惠金融。建立普惠金融组织体系,除了要设立包括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等多种多样的金融组织形式以外,还应当有担保,保险、互联网金融等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并通过市场竞争和政策扶持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把农业政策性金融和农村商业金融改革结合起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推动商业性金融对政策性金融的配合,努力建立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合作关系,为农村金融发展奠定组织制度基础。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需要解决好金融机构发展的可持续性、服务覆盖面与产生的福利影响三者关系的协调问题,金融机构发展可持续性是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的前提。普惠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产生的社会福利水平,因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普惠金融将会更好地服务于农户群体,改善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二)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必须降低,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方面,小微企业比大企业面临更多的障碍,源自于金融机构数量少,金融资源集中在大型银行的手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积极培育及进一步规范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投资设立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从而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使那些游离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的,被称为边缘客户的小微企业,农户和城镇中的弱势人群以及少数民族群众有机会获得金融服务,增加发展机会,提高个人收入,从而达到缩小甚至消除贫富差距和地区差距的目的。因此,积极构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贴近“三农”、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常必要。(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机制。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种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农村担保业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互助性担保为辅,商业性担保积极参与,能有效控制、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多元担保体系。同时,积极推进银行、社会、企业等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大力发展企业间互助性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农户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解决农民因缺乏担保而无法获得普惠金融支持的问题。(四)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正确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地域性强、手续简单及机动灵活的优势,通过发展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来减少正规金融的压力,使之成为农村金融的有益补充。采取监管影子银行模式,通过地方统计机构或者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金融活动的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资金利率、规模、资金流向和风险状况等情况,相应地将民间金融活动从影子银行体系里驱离,纳入宏观调控体系,使农村金融市场日趋完善。二、完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农村金融创新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基础,适合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体系是必然选择。(一)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国家要尽快制定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非公众性金融机构身份,这是我国小额信贷行业长远发展并为农村经济发展发挥应有作用的基本前提。普惠金融强调应把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小额信贷纳入正规金融体系, 从而把那些被排斥于传统金融服务和整体经济增长轨道之外的农村低收入人口, 纳入农村金融服务范围, 使他们能分享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改善。因此,国家应该不断为小额信贷行业出台相应的政策,使小额信贷拥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一般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应适用宽松灵活的监管体系,而不是审慎性监管体系。未来的小额信贷监管框架和法规应该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升级和转型,从而能够鼓励更多合法资金进入到该行业。1. 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扶持力度。农村经济具有分散、地区差异大、产业化程度低等特点,不但面临自然风险,而且面临经济风险,导致农业生产具有很大的可变性。同时,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农村贫困人口比重大,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服务,而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则恰恰就是以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农户。小贷公司的贷款管理成本、风险成本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国家应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涉农业务为“三农”服务,在税收上给以优惠政策支持。
2. 积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征信系统。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健全农户经济、信用档案,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风险,为借款人建立诚信档案,对不同的借款人采取不同的贷款额度和利率以控制风险。要完善政府企业信用平台。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为小额贷款公司无偿提供非涉密行的客户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源。同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和其他金融机构共享资信等级评价的结果的权利,使小额贷款公司也能拥有限制和鼓励贷款人按照期限归还贷款的权力。除此之外,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像正规金融机构一样的信息披露制度。(二)促进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作为普惠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村镇银行由于受到牵头银行的制度约束,导致使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比较困难。未来应逐步放松,允许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形成更加合理的产权结构。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为资金互助社业务面向农户,能够真正为农民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有效解决农民的高频率、短期限的季节性的微型信贷需求,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提升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地位。1.村镇银行发展思路。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农村金融机构,首先必须要把握市场定位,合理布局好业务范围和规模,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必须以县为单位,扎根农村,重点放在农村信用社网点分布不到和金融机构服务力量薄弱的贫困边远农村地区。同时,政府应该适度放宽村镇银行设立条件,要改变村镇银行目前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或者唯一股东的做法,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到农村,进一步放宽银行业机构发起人组建村镇银行的条件,鼓励更多投资者共同组建村镇银行。提高村镇银行社会认知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村镇银行要利用各种平台向社会介绍其主要性质及开展的相关业务,通过增加社会对村镇银行的了解,可以有效增强公众对村镇银行的信任度和关注度,吸引更多资金流向村镇银行,使村镇银行资本结构更有利于服务普惠金融。除此之外,村镇银行必须不断加强信贷产品创新。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改革的来临,再加上农村医疗,教育等项目都需要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优质的,多元化的以及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村镇银行应该把握住这些机遇,在贷款准入标准、利率定价和审批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为农民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2.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普惠金融体系的作用。首先要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微型金融业务才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全面推广普惠金融的有效方式。其次要提高政府政策扶持力度。由于农业是高风险产业又是基础产业,农业的良好稳定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农村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刚建立阶段资金规模小,对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有限,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对它的政策扶持。三、依托互联金融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体系这几年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为了降低农民的金融活动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运营成本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但效果不尽如意所遇到的金融排斥现象仍然得不到解决。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云计算等技术降低了金融服务体系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让那些经常遇到金融排斥的农户群体有机会获得了金融服务,从而提升了金融的普惠程度。互联网金融也逐步成为了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全面发展普惠金融,必须要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义。(一)探索商业可持续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为了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除了要降低服务门槛以外,同时还应该注重商业可持续性,确保有效的风险控制。2015年末发生的多起P2P网贷平台跑路现象可以充分说明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容忽视。普惠金融不是政策性金融,更不是慈善机构。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应该是资本规模小,利润低,但必须是风险也较低的小微企业及农户。因此,互联网金融作为将来普惠金融体系的主力军,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制定出商业并可持续的业务模式非常必要。同时,需要搭建能够与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接的的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技术接口接入权威征信系统。(二)持续推进信贷创新。互联网时代的普惠金融发展,是将资金更有效地配置给小微企业,“三农”等弱势群体。互联网金融有效促进信息消费,极大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为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尤其是随着我国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弱势群体在网络上的信用信息量迅猛增加。搜集和处理客户的软信息能力的提高将成为信贷技术创新的关键。互联网企业应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定位服务等先进技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进行信贷技术创新,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应该在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提供有别于正规金融业市场的新渠道,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三)依托智慧互联网推进农村金融的普惠程度。智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好地实现了金融普惠。智慧互联网是基于物联网、云计算环境下,借助无线移动终端,将人物互动、三维感知的过程在互联网上实现全程共享,并能够进行三维复合、虚实互动的网络化集成平台系统。智慧互联网的形成和发展将推动互联网转型,使得互联网发挥更大的作用。金融服务智慧化的核心在于服务理念的更新和业务流程的改进,推动金融网点由单纯的“交易处理型”向综合的“营销服务型”转变,以满足客户综合的金融服务需求。智慧金融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智能化分析与处理,提出精确的决策,能够让资金更迅速、更灵活、更准确的流动。智慧金融通过感知、分析、决策、分工、反应和服务六个步骤可以更精确地实现市场定位、用户细分、价值策略以及广告和促销手段,进而对不同客户提供专业化、针对性的产品规划,金融服务的需求者都可以获得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尽快构建智慧互联网体系,向广大农民普及智慧互联网金融服务知识,提高农民的应用能力;各地政府需要加大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投入,电信运用商也需要加大农村电信基础设施投入,消除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障碍,为农村智慧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基础条件。(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责任编辑:胡宇新
当代农村财经
2016年10期
当代农村财经的其它文章&&&新闻热线:021-
加强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nbsp&nbsp&nbsp&nbsp■曹晓兰&nbsp&nbsp&nbsp&nbsp2016年的北京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两个目标”、“两个提前翻番”和“四个进一步提升”,即:实现高水平的城乡发展一体化、实现高水平的农业现代化,提前实现农村居民收入和低收入农户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实现首都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郊区城镇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和都市型现代农业质量与效益进一步提升。要实现上述目标,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和参与,因为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血液,而信用是金融的基础和重要环节。&nbsp&nbsp&nbsp&nbsp从目前北京市农村金融供需现状看,农村存贷款比例倒挂,涉农贷款实际数量与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既有由于农村经营主体不具备市场法人地位和无符合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押物的问题,也有因双方信息不对称或信息缺失而形成金融机构想放贷而不敢、农业经营主体想借贷而不得的现象,从而使农村金融整体表现较弱,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nbsp&nbsp&nbsp&nbsp加强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缓解或解决金融供需矛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是一项可行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基础工作;但同时,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也是一项涉及领域较广、涉及内容较多、工作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因此,个人认为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集合相关部门多方力量,做好顶层设计,发挥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教育、宣传、农业等部门的作用,多措并举,软、硬件建设并重,建立高起点、多方位、可持续的农村金融征信体系,构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nbsp&nbsp&nbsp&nbsp从法律层面提供条件&nbsp&nbsp&nbsp&nbsp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其运行以契约、合同为纽带,讲诚信、守信用是市场经济的自然之道。因此,在信用经济条件下,诚信单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必须要得到法律的确认。&nbsp&nbsp&nbsp&nbsp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推进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可借鉴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如,美国的“民营”征信体系建设模式,即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第三方运营模式,由私人或公司设立征信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和要求提供征信报告和相关咨询服务(由于该模式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化行为,因此,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包括规范征信机构、信用数据的原始提供者及数据使用者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再如,欧洲的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采取政府出资,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服务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防范、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等。二是可通过总结以往国内各省市、地区开展的农村征信建设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扬长避短,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从法律层面予以保证。&nbsp&nbsp&nbsp&nbsp从技术层面提供支持&nbsp&nbsp&nbsp&nbsp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曾牵头协调各部门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但由于当时信息技术发展不均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使得这项工作进展较为缓慢。但在十余年后的今天,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建立共享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从技术层面已经成为了可能。&nbsp&nbsp&nbsp&nbsp建立共享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应发挥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征信体系信息技术平台各种标准的制定,同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将工商、税务、公安、教育、农业等各部门的数据共享给政府指定机构或信贷征信职能部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发挥云数据作用。&nbsp&nbsp&nbsp&nbsp从操作层面提供保障&nbsp&nbsp&nbsp&nbsp笔者认为,当前应及时制定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依法制定出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和易执行性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二是建立多部门、多层次联动的社会信用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三是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对守信者给予精神和经济上的鼓励,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引导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把诚实守信作为一种行为自觉,以营造和净化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nbsp&nbsp&nbsp&nbsp孟子说:“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安身立命的头等大事。如果一个人没有诚信将被社会所淘汰、一个社会没有诚信将会道德沦丧、一个市场没有诚信将丧失活力、一个国家没有诚信必将走向落后和衰败。因此,要充分发挥教育、媒体等舆论宣传手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和信用观念的培养,营造讲诚信、讲信用的氛围,通过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的方式,潜移默化,将诚信理念深植人心,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nbsp&nbsp&nbsp&nbsp总之,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只有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农村经营主体和农民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才能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共建、共享人人守信的诚信社会。&nbsp&nbsp&nbsp&nbsp作者为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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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日 14: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nbsp&nbsp&nbsp&nbsp■曹晓兰&nbsp&nbsp&nbsp&nbsp2016年的北京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两个目标”、“两个提前翻番”和“四个进一步提升”,即:实现高水平的城乡发展一体化、实现高水平的农业现代化,提前实现农村居民收入和低收入农户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实现首都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郊区城镇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和都市型现代农业质量与效益进一步提升。要实现上述目标,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和参与,因为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血液,而信用是金融的基础和重要环节。&nbsp&nbsp&nbsp&nbsp从目前北京市农村金融供需现状看,农村存贷款比例倒挂,涉农贷款实际数量与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既有由于农村经营主体不具备市场法人地位和无符合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押物的问题,也有因双方信息不对称或信息缺失而形成金融机构想放贷而不敢、农业经营主体想借贷而不得的现象,从而使农村金融整体表现较弱,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nbsp&nbsp&nbsp&nbsp加强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缓解或解决金融供需矛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是一项可行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基础工作;但同时,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也是一项涉及领域较广、涉及内容较多、工作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因此,个人认为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集合相关部门多方力量,做好顶层设计,发挥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教育、宣传、农业等部门的作用,多措并举,软、硬件建设并重,建立高起点、多方位、可持续的农村金融征信体系,构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nbsp&nbsp&nbsp&nbsp从法律层面提供条件&nbsp&nbsp&nbsp&nbsp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其运行以契约、合同为纽带,讲诚信、守信用是市场经济的自然之道。因此,在信用经济条件下,诚信单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必须要得到法律的确认。&nbsp&nbsp&nbsp&nbsp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推进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可借鉴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如,美国的“民营”征信体系建设模式,即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第三方运营模式,由私人或公司设立征信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和要求提供征信报告和相关咨询服务(由于该模式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化行为,因此,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包括规范征信机构、信用数据的原始提供者及数据使用者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再如,欧洲的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采取政府出资,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服务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防范、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等。二是可通过总结以往国内各省市、地区开展的农村征信建设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扬长避短,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从法律层面予以保证。&nbsp&nbsp&nbsp&nbsp从技术层面提供支持&nbsp&nbsp&nbsp&nbsp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曾牵头协调各部门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但由于当时信息技术发展不均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使得这项工作进展较为缓慢。但在十余年后的今天,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建立共享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从技术层面已经成为了可能。&nbsp&nbsp&nbsp&nbsp建立共享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应发挥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征信体系信息技术平台各种标准的制定,同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将工商、税务、公安、教育、农业等各部门的数据共享给政府指定机构或信贷征信职能部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发挥云数据作用。&nbsp&nbsp&nbsp&nbsp从操作层面提供保障&nbsp&nbsp&nbsp&nbsp笔者认为,当前应及时制定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依法制定出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和易执行性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二是建立多部门、多层次联动的社会信用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三是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对守信者给予精神和经济上的鼓励,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引导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把诚实守信作为一种行为自觉,以营造和净化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nbsp&nbsp&nbsp&nbsp孟子说:“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安身立命的头等大事。如果一个人没有诚信将被社会所淘汰、一个社会没有诚信将会道德沦丧、一个市场没有诚信将丧失活力、一个国家没有诚信必将走向落后和衰败。因此,要充分发挥教育、媒体等舆论宣传手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和信用观念的培养,营造讲诚信、讲信用的氛围,通过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的方式,潜移默化,将诚信理念深植人心,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nbsp&nbsp&nbsp&nbsp总之,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只有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农村经营主体和农民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才能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共建、共享人人守信的诚信社会。&nbsp&nbsp&nbsp&nbsp作者为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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