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为人既有国家工作囚员的身份,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其犯罪时究竞利用了何种身份,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双重身份者利用身份实施的犯罪中,认定其犯罪身份,应以其行为时所从事的活动内容是否属于国家公务作为基本标准,而在具体认定时,则应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准确把握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明确行为时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严格坚持"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
|
陈庆安;;[J];山西师大学報(社会科学版);2006年05期
|
|
|
|
|
赵若言;吴红梅;;[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01期
|
|
|
|
|
|
|
|
|
|
|
|
李益明;严承优;裴红霞;;[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1期
|
|
|
|
|
王树静;;[A];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C];2004年
|
|
|
|
福建省尤溪县纪委 林圣能 张伟;[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
|
黑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齐英武;[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
|
|
记者 严运涛?通讯员 张汉舟;[N];湖北日报;2008年
|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朱小元;[N];检察日报;2013年
|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 刘海东;[N];检察日报;2014年
|
朱晓玉 北京市东城区人囻检察院;[N];人民法院报;2014年
|
|
江苏省南通市纪委案件审理室;[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