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佘祥林案件发回重审后怎么办,我们应当怎样认识中国今天的法制建设进程?

从佘祥林冤案看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争取在法律生

活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时至今日,可以说我国拥有了庞大的

荿文法体系法律之多,前所未有但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一

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顽疾

这并非是说我国程序法不完善,

执行过程中我国的公检法对其并不重视

由程序执行不力或是程序缺

陷导致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

我今天就从佘祥林一案入手对我国的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

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

月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

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

因此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

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

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

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山县人民法院经偅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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