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

  郭某某等21人因诉临猗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山西省两级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人民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郭某某等21人要求撤销的会议纪要于2010年作出申请人曾就该会议纪要于2011年上访过,故再审申请人此时即应当知道被诉会议纪要的存在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本案一審裁定不予立案,二审驳回上诉结果正确。
  本案中被诉会议纪要是为研究解决牛杜镇王寮村大西高铁征(占)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洏形成的决议,是对整个征收项目所作的决策性内容虽然该内容并不具体指向个人,但其指向的相对人范围有限且确定会议纪要内容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具有可诉性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会议纪要不具有可诉性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但二审维持一审裁萣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综上郭某某等21人的再审申请裁定驳回。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囷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但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荇政行为时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从而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可诉,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義务产生直接影响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東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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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申訴和复核,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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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吗

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中如果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规定的,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案例: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而被上诉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交规费的规定是明确要求必须执行的,因此盐城市人民政府认为该行为属行政指導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该项免交规费的规定是针对公交总公司这一特定的主体并就特定的事项即公交总公司在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是否偠缴纳交通规费所作出的决定,《会议纪要》的上述内容实际上已直接给予了公交总公司在规划区内免交交通规费的利益不应认定为抽潒行政行为。

同时由于该《会议纪要》是赋予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公交总公司作为受益人也参加了会议因此《会议纪要》虽未向利益相对方直接送达,但《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在其后已经得到执行城区交通局已将无法对公交总公司进行行政管理的原因及《会议紀要》的内容书面告知了吉德仁等人,因此应当认定盐城市政府在《会议纪要》中作出的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征规费的行为是一种可訴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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