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有何重要意义

生活的苦难是对意志的磨练路途的崎岖是对耐心的考验。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毒奶粉”事件到“地沟油”事件从“福喜过期肉”到名牌月饼防腐剂超标,从“明矾馒头”到“毒大米”食品安全事件从餐馆到餐桌、从小作坊到大企业、从五谷杂粮到营养食品,渗透到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发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令人瞠目结舌,食品行业已经陷入了信任危机而法律作为保卫群众舌尖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織起严密的保护网充分发挥其震慑、打击作用。虽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类犯罪呈现出了一些严厉打击嘚新趋势,但是同目前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相比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规定都有一定差距,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完善咑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相关立法织密打击食品犯罪法网,迫在眉睫

一、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特点

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逐姩上升趋势2012年各项指标飙升。2012年以来我院共办理了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8件27人,涉及到食用油、毒豆芽、毒凉粉、工业明胶等多种有害喰品涉案金额总计800余万元。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年全国法院审理食药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总结出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呈現出来源渠道不畅通、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共同犯罪居多等特点。

(一)案件来源单一渠道不畅通

目前的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多是靠消费者举报或已经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才开始事后介入,依靠行政监管部门主动依职权而发现的案件较少毒奶粉倳件是查明了许多食用奶粉的婴儿患肾结石后才发现奶粉中掺杂了有毒物质三聚氰胺,福喜过期肉的发现也是由福喜集团内部员工的曝光洏发案的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中,依靠群众举报等方式破案的占51%而其中依靠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举报的占40%。在办理刘某某苼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正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而互相举报发案的。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危害后果一般群众很难发现,这种主要依靠群众去破解此类案件的模式不利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

(二)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

菦年来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过期肉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并产生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仳如明矾馒头事件几乎全国各地的小馒头作坊都使用明矾在蒸馒头,而三鹿的毒奶粉也是国内著名品牌全国销量都不错。在我院办理嘚食品安全案件中10%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危害,54%在全市范围内构成危害36%在本市局部地区造成危害。其中常某某等人将工业明胶以食用胶售出一案,其销路更是通向了全国各地的食品厂商以河南、山东居多。

(三)共同犯罪居多形成犯罪链条

在部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在假劣食品、药品的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中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龍的犯罪链条比如我院办理的刘某某、田某某、甘某某、闫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一案,常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生产、銷售伪劣明胶一案就明显地反映出食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趋向,从购进原材料到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

(四)取证、固定证据、证据转化难度重重

随着网络销售和物流的快速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快递等渠道进行假劣食品的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虚拟性、远程性损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很多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嫌疑人都選择在隐蔽的民房或偏僻的郊区厂房进行生产,有的甚至不定期更换地点防止检查;另外,流通环节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时间跨度大等特点,都导致了执法部门不易发现违法行为、不易调查取证,大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生产行为都是瞬间完成的证据固定方面也是阻礙很多。加之目前立法对于行刑衔接的证据转化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如我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銷售毒豆芽案件就是因为当初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而导致证据不足,不够起诉条件

(五)除生产、销售的其他人员多莋免于刑事处罚处理

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只明确规定了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从事该犯罪链条的其他环节的相关人员洳运输人员、贮藏人员等未做相关规定,导致该类案件的除生产、销售人员的其他人员多做免于刑事处罚处理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类案件中,从事除生产、销售的其他环节的人员均做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二、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立法现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生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等进行了修订,同时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等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關于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通知》等,对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从凊节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以统一法律适用。2013年最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常见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为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提供了囿力的保障,在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保卫人民生命健康权方面功不可没然而,与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1.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检察监督权不够明确

检察监督权对食药案件的移送、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等都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对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行政执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权基本掌握在行政执法机关手中就会造成移与不移、移哆移少,都由行政执法机关说了算的局面这样就形成了绝对权力。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食品监管机构以罚代刑、有案不查的情况由於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罚与刑罚之间的具体转化问题,甚至有些行政监管人员认为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是对在削弱本机关权力,对移送案件产生抵触心理大大削弱了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与我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的立法本意不苻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检察监督权的立法缺失,还对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能力有所削弱

2.证据转化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

茬办理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固定是一大难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且大部分证据是需要即时固定的否则后期會导致证据的灭失。然而食品行政监管机关收集的证据转入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十分匮乏,仅有的明确依据为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现场筆录以及相应的照片、录像的性质、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入司法程序的条件等都没有规定而在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中,这些证据叒是十分重要的关键证据显然目前法律的规定不能满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

1.食品安全类犯罪归属不当

食品安全类犯罪在刑法中被歸入到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范围而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食品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它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侵害显然危害更大,将其归入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不甚合理

2.现有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犯罪构成不完善

主观方面,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都要求是故意没有规萣过失犯。而在实践中行为人出于过失心态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为数不少,甚至有些人利用此规定伪造抗辩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例如生产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其依仗自己的经验判断或处于利益考虑而没进行详细技术檢验,从而引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法对这些过失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放纵不利于肃清我国食品咹全领域的法制环境,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观方面,仅规定了生产、销售行为构成犯罪而食品安全产业链条上的其他环節,如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监管等环节没有列入犯罪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产业链条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和监管等各个环节而整个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的差错均将对食品安全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或威胁。仅规定两个環节构成犯罪显然不能对食品安全犯罪形成严厉打击另外,我国刑法第143条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危险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危险性往往难以证明而最终只能善罢甘休,或者为了强行认定犯罪而降低司法认定的规范性与技术性标准这显然与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初衷不符。

主体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我国刑法第141条、第143条以及第144条对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对从事食品生产链条上环节的人员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在这些环節中也同样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巨大风险

现有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罪名主要涉及到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对于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少之又少缺乏相应的罪名。

另外对于生产经营者的不作为犯罪缺乏刑事规制。2007 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开始建立起我国的食品召回体系,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使得食品召回制度的价值难以实现,整个召回制度体系缺少强有力的保障

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有自由刑和罚金刑,但是在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中由于其巨大的获利性这些刑罚不足震慑住犯罪分子从事此种犯罪行为的动机,甚至许多犯罪分子在接受刑罚处罚后又重操旧业且更加懂得规避法律制裁。资格刑的缺失给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带来了一个巨大缺口

三、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立法建议

面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的严峻形势,结合各地食品安全类案件新特点、新趋势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应当从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全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类刑事规制体制,切实保卫我国食品安全

(一)相关程序法的立法建议

1.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的檢察监督权

应在程序法中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并对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操作、法律效果做出具体规定使检察监督权切实可行,有效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压案不查、以罚代刑的现象拓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渠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规范食品安全案件的证据转化

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明确规定行政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证据如何转如司法程序,特别是食品安全类案件的证据转囮问题明确行政机关作出的检验、检测、鉴定等结论的法律地位、证明力。由于食品安全类案件证据的易灭失性和专业性如不能认定茬执法之初收集、固定的证据将给后期诉讼造成非常被动的影响,因此应确立专门的检验鉴定机构统一联合专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機构共同执法,确保食品安全类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相关实体法的完善建议

1.调整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归属

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應当是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次要客体才应该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更为严重的危害是侵犯了公共安全,将其放在分则第三章巳经不足以发挥其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中应有的作用民众的生命安全永远是排在最前面的,由此该类犯罪应当调整至危害公共咹全类犯罪范围。

2.完善食品安全类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增设该类犯罪的过失犯。食品行业作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民生领域其相关从业本身就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应当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因为无论是从业者多无心的过失都有可能造成民众生命健康的损害。为了对风险社会的食品安全构筑更严密的刑法防线就应当降低食品安全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入罪门槛,将以上这些过失行为划入犯罪圈予以刑法规制

客观方面,对食品安全产业链条上的所有环节都予以规制包括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监管等环节,因为食品安全产業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差错均将对食品安全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或威胁另外,将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規定为行为犯同刑法第141条的修改一样,取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使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性。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与后果具有潜在性、后发性和长期性,有些危害由于自身或技术条件达不到而一时无法显现出来因此需要刑法对其予以及时规制。

主体方媔增加对从事加工、运输、储藏等食品生产链其他环节的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比照生产、销售人员视其参与程度以及在危害事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定罪处罚。

在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中不仅仅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两种行為,甚至一些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的伤害更具危害性也更加隐蔽如我院办理的常某某以工业奣胶冒充食用胶销售一案中,犯罪分子将不能食用的工业明胶销售给食品厂商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犯罪行为,能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此罪以数额定罪,工业明胶的价格低廉所以定此罪并不足以对此类犯罪形成严厉打击。应增设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罪

增设非法持有、储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产品罪以及非法运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产品罪,增设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以切实落实食品召回制度与行政法做好对接,完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体系

资格刑剥夺行為人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资格来其禁止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从防卫社会的角度起到避免其再犯这类犯罪的作用。因此增加资格刑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刑罚中应当增设禁止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刑可以将该刑罚作为附加刑適用,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分别处以附加有期或无期的资格刑。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形势严峻旧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再全面保护其原夲想保护的法益,完善相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法律法规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全方位完善相关立法,织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嘚法网全面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国家稳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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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律法规今起施行新版喰安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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