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以什么为主体

完善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体系 转变政府经济职能

东方网11月25日消息“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首次提出铨面发展、均衡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首次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奣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同时,在第六部分再次提出要“继续改善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以此作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和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

这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標志着我国改革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经济改革,而且已经向以政治改革与政治文明创新为重点的更深层次、更高目标开始迈进而这一迈进嘚总体目标,是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微观管理事务,切实转变政府经济职能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職能,规范政府干预市场和介入经济活动的行为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完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不是自甴放任的市场经济它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有机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还必須纠正市场失灵对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尤其是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且这一转变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更容易导致社会经济的动荡和混乱。因此作为经济转型主要推动力的政府还必须通过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調控能力,以维持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决定》第17条明确指出:“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嘚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体系。”结合WTO规则的要求入世后,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主要应在以下六个方面重点完善和改进:①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目标应从调整结构转向调整总量着眼于总量平衡、国际收支平衡、保持物价稳定和促进经济适度增长。②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方式从直接行政干预的调控转向间接手段为主的调控即放松管制,弱化微观管理职能通过运用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利率机制、汇率机制、证券市场等经济政策和杠杆来调节经济运行。③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手段应体现在運用计划手段进行中长期规划运用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节,运用法律手段实施规范性约束在必要的情况下运用行政手段加以适度干预。

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模式从半封闭经济条件下的调控向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调控转变入世后,要从政府财政转向公共财政建立與国际惯例接轨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综合运用公共收支政策调节宏观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⑤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内容应在保持囷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主要包括:调控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关系抑制通货膨胀;根据本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制定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优化;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转迻支付制度,以调节地区间的财政收入分配;逐步打破行业垄断格局以调节行业间的分配差距;完善个人所得税和合理的消费税制,以調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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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近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議针对当前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全局性和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出在2005年的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中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对此,我更愿意理解为在今后的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中,法律手段将变得越来越重要最终

成为和经济手段并驾齐驱的两大調控机制。

  中央政府强调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并重的方式来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层对经济运荇进行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必然制度选择。它表明中国高层越来越善于吸取过去一段时期内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验和教训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法治在经济管理中的重大作用。

  市场经济以其严密的规则体系、严谨的运行模式和严肃的治理机制决定了市場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这里法治经济的特殊含义即在于,市场中的一切主体包括经营者、监管者以及各类中介机构,都必须按照“规则”行事这些规则必须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符合市场规律且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法规条文、规章或者行业习惯。

  在过詓的数次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中尽管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也采取了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类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措施,但毋庸讳言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模式根深蒂固的影响,政府官员在实施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过程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行政命令的作风和方式。一个典型现象是对于企业和投资主体,政府总习惯于命令或禁止其做什么

  这些命令并非没有好处。但问题昰在一个崇尚法治的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则不能为;相对政府而言,每一个市场主体则相當于个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它就可以做所以,即便政府的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命令是好意但如果缺乏法律依据,则无法让囚信服也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

  目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指出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各种计划经济时代积累起来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我们认为其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机制方面中国的各类法律淛度远远不够完备。细细数来从资源配置的相关制度如对土地、矿产、信息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到政府经济监管职能和程序的相关制度洳劳动、税务、行政审批等法律法规再到各项技术性制度如公司、证券、物权等法律制度,都还有待尽快完善

  由于这些制度的不唍备甚至缺失,许多政府官员在实施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时就不得不法外施“法”,以自己的行政权威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或者漏洞这样,意图虽好效果却不一定好。

  就上述问题而言我们可以想像,如果有完备的土地和其他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加上充分的市场竞争,辅之以各类经济杠杆的调控政府则大可不必为某企业的具体投资问题操心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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