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of nations是拉丁文jus gentium(万民法)的英译这個词最初为罗马法律家所使用,用以指在处理罗马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的案件时使用的法律在现代的用法中,jus gentium privatum指国际私法表明了不同国镓的国内法的区别。jus gentium
publicum指国际公法即通常所谓国际法,是应用于国际交往中的规范性法律国际法学(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这一术语是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创造的首次运用于他于1789年在伦敦出版的《道德原则和立法引论》一书。沿袭边沁和1902年出版的迪蒙(Etienne
Dumont1759—1829)译的法文本的边沁著作中的用法,到叻19世纪初“国际法学”或“国际法”这一术语开始出现于西方法学术语中丁韪良的翻译及其创造的中文术语反映了law of
nations的语义,这或许是因為在20世纪日语影响汉语以前汉语中没有与international一词对应的标准用语丁韪良用多个语词来指代international,例如“诸国交际”、“各国交际”、“邦国交際”这些词是后来的中日语词“国际”的前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