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手续的建筑工程前期手续流程如何计税

无偿提供建筑服务的税会处理是怎样的?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道路,长度4公里,工程于日开工,9月16日竣工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含税成本费用如下:人工费:8万元,由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该单位对道路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款项已支付,分包单位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24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材料费:30万元,材料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款已支付,销售方已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机械费:5万元,机械出租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款项尚未支付,也未取得专用发票。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折旧费分配2万元。间接费用: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分配1万元。案例分析甲企业该项行为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公益事业用途,也不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因此应按照视同销售业务处理。无偿...
案例背景A省某施工企业甲在B省承担一项工程,该工程坐落在该省某县县城之外的村庄,附近村民对施工造成的不便多有不满,为推进工程顺利施工,减少民扰现象,经与村委会商讨,该施工企业决定无偿为该村修建道路,长度4公里,工程于日开工,9月16日竣工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含税成本费用如下:人工费:8万元,由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该单位对道路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款项已支付,分包单位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24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材料费:30万元,材料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款已支付,销售方已向甲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万元,甲企业已将专用发票勾选。机械费:5万元,机械出租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款项尚未支付,也未取得专用发票。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折旧费分配2万元。间接费用: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分配1万元。案例分析甲企业该项行为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公益事业用途,也不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因此应按照视同销售业务处理。无偿捐建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应以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应由甲企业承担的税金转账,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可以抵扣,因此成本应以不含税口径核算。税务处理1、标的工程开工日期为日后,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竣工交付之日,亦即建筑服务完成之后。3、施工所在地与甲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县市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4、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为不含税成本费用×(1+成本利润率),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道路工程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30+5+2+1)×(1+10%)=50.6万元5、应预缴增值税金额:(50.6×1.11-8.24)÷1.11×2%=0.86万元6、应预缴附加税费金额:城建税0.86万元×1%=86元,教育费附加0.86万元×3%=25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86万元×2%=172元。7、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道路工程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6×11%-0.24-5.1=2260元。8、甲企业B省项目部应将该道路工程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以及完税凭证传递给甲企业总部,由甲企业在10月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会计处理:1、归集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4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8.24借:原材料 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35.1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30贷:原材料 30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 5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0.15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5.15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2间接费用 1贷:累计折旧 2制造费用 12、交付使用借:营业外支出 51.566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66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答: 首越教育的学习氛围好不好?在少儿英语教育这块真的是做得比较好的一家是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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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侧重点不一样,前者更专业一些,因为做的领域小。
答: 省级考试局/考试院的网站,可以查询,
在哪个网站报名的就在哪里查成绩。
如,2011年海南省成人高考考试成绩查询,海南省考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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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税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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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题】
  我公司新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甲供材料”,购买的所有建筑材料都取得了合法的销售发票,建筑施工方对其提供的应税劳务也提供了工程发票,而当地的地税部门要求我单位自己购买的建筑材料也要纳入的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单位自行购买的材料是否也要纳入建筑方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那么地税部门对建筑材料开具的发票我单位如何处理,因为我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已经取得了相应合法的销售发票?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贵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贵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新建厂房成本的计税依据,应当自厂房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厂房的折旧,按规定在前扣除。
  网校博友(天高·云淡)谈看法:
  我觉得国税总局的解释有点不容易让人理解,应该这样解释:
  1、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即不管你是包工不包料,还是包工既包料),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款)。(这样避免有些人签订包工不包料的合同,来逃避营业税的缴纳。)
  2、营业税的税负承担者应该是提供施工劳务方,即建筑施工方,不应该是发包方,发包方本身购进材料,是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计征范围。
  所以,该营业税的缴纳只能是建筑施工方,施工方在开发票的时候必须把本身提供的劳务及业主提供的材料款一起开进建安发票金额中。
  同时,后附一个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承接包工不包料工程项目的企业检查时,发现某个体建筑施工队,1995年承接河南省省建一公司2栋家属楼的改扩建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建方式,完工后核定造价230万元。该个体承包商以所挂靠建筑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但未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税,税务人员检查后认定,该个体承包商应补缴营业税6.9万元。
  接到处理决定后,该个体承包商提出疑义:占工程造价70%以上的建筑材料均是甲方拿出发票,让该施工队到指定处拉取的,他们并未实际收到材料款,故认为不应缴纳此部分价款相应的税金,并强调说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答应负担工程所有的税金。
  税务稽查人员依据税法作出了明确的解释。首先,根据《》第一条之规定:提供此项工程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人是建筑施工企业,故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只能是该个体承包商,而非甲方建设单位。第二,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故该建筑承包商应按所承接工程总造价23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不能扣除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材料价款后计算缴税。
TA的最新馆藏[转]&包工不包料工程的财税处理_做账技巧
包工不包料工程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问】我公司新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甲供材料”,购买的所有建筑材料都取得了合法的销售发票,建筑施工方对其提供的应税劳务也提供了工程发票,而当地的地税部门要求我单位自己购买的建筑材料也要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单位自行购买的材料是否也要纳入建筑方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那么地税部门对建筑材料开具的发票我单位如何处理,因为我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已经取得了相应合法的销售发票?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贵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贵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新建厂房成本的计税依据,应当自厂房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厂房的折旧,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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