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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忠、杨天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刘绍忠、杨天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執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绍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杨天刚,男****年**月**ㄖ出生,汉族四川阆中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林忠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化州市人农民,住广东化州市
被执行人:,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龙江新村
法定代表人:梁创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忠與被执行人杨天刚、林忠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6日以本案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为由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422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
待本案执行的条件具备時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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