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青岛雪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府前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青岛青岛雪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青岛雪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青岛雪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青岛青岛雪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二〇一九姩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