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个厂试用期没过提出辞职领导挽留套路,领导不批,要在干15天才批,因为我手

我应聘的是仓库文员工作,进厂时主管说试用期3个月按2800算,之后3000算。3个月后主管写转正申请-找法网()
我应聘的是仓库文员工作,进厂时主管说试用期3个月按2800算,之后3000算。3个月后主管写转正申请
我应聘的是仓库文员工作,进厂时主管说试用期3个月按2800算,之后3000算。3个月后主管写转正申请,上面没批准。我是8月13正式上班,11月30就要我主动写申请辞职,不给予任何补偿,只按2800的工资算。要不辞职就调到车间做普工,按普工工资算。12月1号就安排人顶替我的岗位了。我今天没上班,算不算自离?我该怎么办?如果我到车间上班了,是不是就默认做普工了?公司是不是要拖延3天按自离处理我?我现在手上只有工衣,工资条,部分出货单的照片,银行转账记录。如果我申请仲裁了就不可能在那里上班了?没辞工书没请假条没辞退单,算不算我自离?
您好,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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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律师解答文章标题:我2011年2月底开始在一家市政公司做工程资料,到2012年5月底离职,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合同,没有交保险,工资也只是口头说明的,试用期2个月,一个月年每月2000,工资都不是按时发,只是没钱的时候到老板那里付,很多时候还付不到,年底的时候结清一年的工资。号结婚,休了10天的婚假,5月底,因为怀孕出现了流产的症状,所以和老板口头提出辞职,老板没有批准,一定要等手头的工程结束才可以走,回家之后去医院检查,医生要求卧床休息,6月11日在医院流产,在此之间我没有再通知单位说我不干,就直接不去上班了。过了两个多月吧,我按我在工地时的进度把资料弄给了公司,老板还要求我把剩下的完成,可是因为我不在工地,很多东西不了解,我就没弄。那时候算了下工资,给我算了4个半月的,其中婚假不给工资。我支付了5000元,还剩4000元,老板说等等再付。后来家里人生病急需钱,我去要求付工资的时候,老板说,我完成的资料虽然监理签字了,可是质监站那边没有通过,说我做的都是错的,还说打了我很多电话我都没接,所以工资不能按照2000一个月给我,要扣300元一个月,也就是1700元一个月(这段通话我有录音),快过年了,我又打电话给他问工资怎么算,他说,我没完成工作,耽误了工程验收,工资不可能结给我的。对了,期间我还写了一张2000元的支付凭证,老板也签字了,可是没拿到钱,凭证也就放在会计那里,后来会计辞职,凭证被老板娘拿走了,我要也不给我。
以前我也咨询过,说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是我身边只有一张2012年报考二级建造师的单位证明,上面有单位的公章,其余的什么工资条,什么卡的都没有,要怎么办才好呢?
后来工程的资料是同事帮做的,因为我没有完成资料,会不会给单位造成损失呢,这个损失我该赔偿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我也是因为身体的原因离职,老板是不是没有理由扣我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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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红叶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由于您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必须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您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才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条例来解决纠纷。您现在应该带上您手头有的材料前往劳动仲裁院具体咨询,看您现有的资料能否证明您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按照程序申请维权。如果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就只能向法律申请援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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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我打算辞职,公司领导却不同意,不给我批准
我三个月,现在还没到,在外地出差做项目资料,现在中途有事回来公司了,我就想着顺便辞职不干了,但是我给领导提交了申请,领导却以我在外的项目资料还没做完为由,不让我辞职,要让我弄完资料才能走,我该怎麽办?
律师回答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62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试用期提前三天可以辞职,但是你要对工作做个交接 20:18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13785***帮助网友:12198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申请劳动仲裁。。。。。。。。。。 21:55领导不批辞职报告.新公司催尽快入职-
领导不批辞职报告.新公司催尽快入职
领导不批辞职报告.新公司催尽快入职
面试前几天有跟主管打招呼,或者是怎么样就算签收了.还有我看网上有说只要报告有人签收就行了..怎么说服领导同意签字.我当天就回单位填写离职报告.我很无语.我想知道怎么能让对方签收,主管就请求我能等招来人后再走,我一心软就答应了(主要是当时没找工作纯粹是不想上班)。(我一直没怎么关注劳动法以为口头说了就可以)去新公司面试完对方决定聘请我了(因为朋友介绍所以就是走个形式)但是要有离职证明才能入职.因为在岗期间大家都挺照顾我的关系不错就算离职了也不想搞僵!最好是不使用邮递的方式! 我现在想法是明天去单位找经理谈话!去年说完辞职后主管跟经理说了(因为整个部门10多号人都知道了)等于现在不批是在装(和谐)。一直到今年4月终于找到新工作了..但是部门经理竟然以没有提前通知为理由(那个30天)而不批准.去年10月提出要辞职,但是当时岗位缺人严重
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你就有口难辩了,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如果没人签收,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便于以后举证、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你想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没有交过辞职报告,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  2,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看我以上回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你可以去查阅,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批不批无所谓,你就说不清楚了,全部都有,该原因最好写明,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交接清单,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如果不按时支付,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本人不承担责任,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关键是要有人签收,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  1,则可以写个人原因),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3,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否则闹僵对大家都不好,希望给予理解和配合,直说理由找到领导
直接给领导表示表示,搞好关系就ok了。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实在走不通那就没有办法咯,我们走该走的途径
  辞职被拒,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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