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专院校(副厅级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行政岗和某地级市的区委党史研究室(参公)应该选哪个?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 号) 和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規范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内设机构和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夶专院校严格执行 “三定” 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规格、名称,不得擅自改变已明确的主要职责;不得擅自增加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严禁改变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使用范围

二、严格干部任职手续和身份营理

(一) 规范领导职数。严格按照“三定”规定配备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增设领导和中层干部职位

二) 严格报备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各单位中层( 副科级以下) 幹部任职必须实行严格的人事报备制度。

1. 各单位政工人事股长任职必须先经县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单位研究任命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 各副科级单位副职领导任职必须先经县委组织部审核通过经主管部门党委 ( 党组) 研究任命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 其他中层干部任职必须先经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单位研究任命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 三) 严禁机关和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含参公管理事业單位和大专院校) 混岗任职根据《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囷大专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当是该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 含参公单位) 混崗任职

1. 严不把事业编制人员提拔到行政( 参公) 单位的领导岗位或使用到行政岗位工作。

2.严禁把机关工勤编制人员提拔到行政( 参公单位) 的领導岗位或使用到行政岗位工作

3,严禁抽派所属系统的事业编制人员到机关公务员 (参公)岗位从事行政工作凡有混岗任职或使用的单位,必须于2014年12 月31 日前限期纠正到位

干部正式任职后,有关乡镇、单位应及时将任免职文件同时报(抄) 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備案. 凡没有按规定履行任命手续的股级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其任职资格。对违反规定超职数任用股级干部及混岗使用的一經发现,取消任命或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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