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财政志预算收支情况怎么写分类改革前后应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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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修财政志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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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修财政志的实施方案
官方公共微信贵阳市近十年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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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为《贵阳市志&财政志》撰稿的过程中,通过阅读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等处室提供的有关资料,深深地感觉到,近十年来,贵阳市财政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遵照财政部、贵州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市财政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在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方面锐意改革,积极实践,注重实效,从严监管,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举措,收到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改革了市级行政单位经费包干办法  贵阳市财政局立足现实,大胆改革,于1997年9月制定了《贵阳市市级行政单位经费预算包干标准和管理办法》,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筑府办发[号文件&转发实施,对市级行政单位原来实行的经费大包干办法进行了改革,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市级行政单位的经费实行&分类分档,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包干经费为经常性经费(含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专项经费(含大型维修、大型设备购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的会议费等)两部分。实行分类包干既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控制了财政支出,又确保了各项资金的正常需要,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施了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我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于1997年1月开始施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于1998年1月开始施行,新的&两则&将行政单位会计及事业单位会计从过去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体系中分离出来,形成两个单独的会计体系,实行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统一核算,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五个要素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新的会计报表体系,改革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规则》将事业单位实行的&三种预算管理形式&改为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改革了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办法,建立了新型的单位财务管理体系。《规则》改变了原制度重点反映财政拨款及其支出的传统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确立了事业单位大收入的概念,将单位在财政拨款之外获得的属于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单位预算之中,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进而建立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新型单位财务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支出管理。《规则》按资金使用性质将事业单位支出划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四类,单独、准确地反映为事业单位的支出。&   为作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贯彻实施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贵阳市财政局及时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筑财事[1997]6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筑财事[1997]7号)等文件,按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管理。  三、加强了电话费和医疗费管理  1997年元月,贵阳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电话费管理的通知》(筑财事[1997]3号),加强了对电话费的管理。要求各单位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市办发[1991]4号文件&精神,对本单位的公费住宅电话进行清理,对已安装的公费住宅电话未履行报批手续和不符合安装条件的,予以拆除或过户给个人。要求各单位在安装办公电话时,合理布局,统一安排,避免资源浪费。  1997年,贵阳市财政局与市卫生局参照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一些做法,制定了《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办法》,并经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以&筑府办发[1998]95号文件&批转市级各部门执行,加强了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该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为:在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建立以前,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公费医疗经费(含门诊和住院费用)按享受人员的工龄、职务分档定额,定额内节余有奖,超支部分按比例分别负担。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办法的定额标准为:正副地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和正教授级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年72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80元;正副县级、副教授级科技人员和工龄30年以上人员,每人每年360元;工龄20年以上不满30年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工龄10年以上不满20年人员,每人每年240元;工龄10年以下人员,每人每年120元。  其管理办法是:副地级以上干部的医疗费,由市公医办管理;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凭市公医办制发的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凭证记账医疗;其余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拨付到单位管理。实行现金看病,在本人定额内按照公费医疗的规定凭据审核报销,超过定额部分按比例分别负担,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封顶。具体负担标准为:超过定额1000元以下,个人负担20%;超过定额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个人负担15%;超过定额5000元以上至1万元的,个人负担10%;超过2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个人负担5%;超过定额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个人负担3%。以上金额的个人负担部分的计算实行分段累计计算法。  四、调整了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  1998年,贵阳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分别会同贵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纪委、市监察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筑人资[1998]3号&、&筑人资[1998]4号&、&筑人资[1998]5号&文件,对这几个部门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作了相应调整。   五、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  1998年7月,贵阳市财政局转发了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和各区、县(市)财政局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予以扣除。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要求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  六、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各种票据的管理  2001年3月,贵阳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筑财综[2001]4号),加强了事业单位收费管理。  2002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票据管理的意见》、《关于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结算单位有关票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加强了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管理,制定了票据管理中的领购、审查、核销、定期盘点等制度,处理了票据管理中的遗留问题,办理领购证248本,并建立了票据管理专项档案,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2003年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收费的管理,开展了部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年度稽核工作。  2004年对240户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了年审,办理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4家单位,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2家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档案,加强了票据的领用和核销管理。  七、清理整顿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2001年7月,贵阳市财政局与市监察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市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贯彻意见》(筑监字[2001]19号),制定了《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审核原则》及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批复的实施方案,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和整顿。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只开设一个预算内基本账户,撤销各单位原有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内基本账户统一核算预算内资金收支及从财政专户拨给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八、加强了教育附加及地方性教育费附加的财务管理  2002年8月,贵阳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监管的意见》(筑财预[2002]34号),规定各级教育部门须在每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报表和基建项目拨款明细表。并将本单位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资金银行账户的月末存款余额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月报表》的要求据实填列。建设单位的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别设置,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会计和出纳工作,会计、出纳和财务负责人的印鉴必须分开保管。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出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教育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基建财务报表(附银行对账单),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要求各区、市、县财政局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和跟踪问效。  九、调整了警衔津贴标准和政法干部岗位津贴标准  2002年6月,贵阳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财政厅 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筑人通[2002]40号),从此按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5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2002年10月,贵阳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各级政法干部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筑人通[2002]67号),按&黔人通[2002]89号通知&所规定的政法委干部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十、重新制定了市级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2004年,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部门预算,市财政参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级行政单位经费预算包干标准和管理办法》,(筑府办发[号),与2002年实际支出数比较,测算出我市市级行政、政法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办公费、水电费、邮寄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及其他&具体分档情况,制定了新的贵阳市本级行政政法单位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试行方案。通过统一预算软件审核和编制《市级部门预算报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十一、加强了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编和配备标准管理  2004年10月,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贵阳市市级工作部门车辆编制的通知》(筑委厅字[号)。2005年元月,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贵阳市市级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通知》(筑委厅字[2005]6号),同时结合公安部有关行业标准规定及市公安局的工作特殊性和现有车辆装备状况,提出了《关于制定贵阳市公安局车辆控制数的建议》。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  十二、加强了人才资源开发经费管理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我市设立了贵阳市人才引进开发资金,为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贵阳市财政局近年来配合各责任单位制定了《贵阳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管理规定》、《贵阳市远程教育经费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和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规范了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完成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新旧科目的衔接   2007年,在全面实施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中,针对各预算部门涉及的新旧科目范围的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新旧科目一一进行对照,完成了部门预算新旧科目衔接工作,确保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顺利实施。  十四、加强了非税收入和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贵阳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督促执收执罚部门将罚款收入和规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当月缴纳国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执收执罚部门的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案经费,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对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或承包有收入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所收取的出租收入或承包收入,与预算安排的包干经费抵项,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从源头上遏制了公共资源浪费。  十五、加强了专项资金管理  对专项资金按预算进度拨付,并按照《贵阳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问效工作制度(暂行)》规定,对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问效,认真做好对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所发现的专项资金拨付进度较慢、部分预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单位执行部门预算刚性不足等问题,深入查找原因,写出专项资金跟踪监督问效情况调查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十六、规范了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报送制度  贵阳市财政局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规范会计核算和报送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筑财发[2007]38号),对各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的时间、内容等有关事项作了严格规定。  十七、加强了抗凝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的工作部署,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8年4月分别到花溪区、清镇市、开阳县,对雪凝期间用于抗凝救灾的资金进行了专项检查。  十八、从严控制部门预算开支,确保行政公用经费  &零增长& 2008年,贵阳市财政针对雪凝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为千方百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从严控制会议经费、招待费、特别是表彰奖励经费、行政购车等项开支,规定各部门一律不准新购车,实现了全年行政公用经费零增长目标。  十九、加强了差旅费管理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贵阳市财政局报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于2009年8月制定了《贵阳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筑财行[2009]12号),对差旅费的范围和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印发到贵阳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和市直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该办法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主要内容为: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为: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可乘坐列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级人员,可乘坐列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其余人员乘坐列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出差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副省级相当职务人员到省内、外出差,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级人员到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0元,到省内出差,每人每天240元;其他人员到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50元,到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20元。  3.出差人员房间住宿标准为: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各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的两倍以内予以报销。  4.出差人员应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对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对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5.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贵阳以外各地、州、市出差每人每天30元,三县一市即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出差每人每天2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6.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贵阳以外各地、州、市出差每人每天16元,三县一市即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出差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7. 该办法对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规定为: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赴省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人员和离开本城区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由原单位发放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原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一次。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8.该办法对工作调动及搬迁的差旅费规定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因工作人员调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调动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各调入单位按相应规定报销一次。  因工作人员调动,非就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搬迁旅费(指交通费、住宿费、家具托运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按被调动人员标准),由工作人员调入单位统一报销一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9.该办法还规定,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等级的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您当前的位置: &&
经济建设支出
编辑日期: 23:13:04   
四、农林水事务支出
&&& 2003年预算支出科目改革,取消“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支出”三个类级科目,原有关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方面的支出,分别在新设置的“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三个类级科目中反映。并在“农业支出”类下设“农业综合开发”款,专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 (一)农业支出
农业支出包括行政机构运行、行业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管理及其他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方面的补助支出。&&&
2003年海南省农业支出38686万元,其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的支出3808万元、检疫检测支出1398万元、农村公益事业支出1788万元、病虫害防治269万元、农产品加工与营销服务支出440万元、农业信息服务支出317万元、自然灾害种子补助756万元、渔业及水域保护支出2659万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支出10103万元。
&&& 2004年农业支出44060万元,比2003年增长14%。其中,农技推广培训支出增支886万元、病虫害防治支出增支715万元、农产品加工与营销支出增支431万元、良种补贴支出增支1283万元、渔业及水域保护增支378万元。
& &&2005年海南省认真落实惠农政策,加大农业的投入,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全省农业支出57985万元,比2004年增长31.6%。省财政安排19412万元支持农业生产;18346万元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科技示范等;9213万元用于农田整治;2231万元用于农村改水改厕;4464万元用于抗灾救灾。
&&& 2006年农业支出64049万元,比2005年增长10.5%。省财政拨付扶贫资金19755万元,支持全省1 1个贫困市县基础设施建设;拨付农综开发资金21549万元,重点整治33个田洋,改造中低产田18.8万亩,新增粮食生产能力940万公斤;拨付3850万元,用于开展全省农村沼气建设;拨付2000万元,用于文明生态村建设。
&&& 2007年海南省明显加大了支农惠农力度,全省农业支出突破10亿元,达137434万元,比2006年增加1倍以上。省财政拨付11645万元,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生产、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等;26175万元用于扶持渔业生产、农机具和能繁母猪补贴、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补贴、种粮农民直补、农村劳动力培训、大中型水库移民生活补助等;安排1600万元建立农业保险专项资金;1503万元用于能繁母猪保费补贴;290万元用于香蕉过海补贴和冷库用电补贴,加大财政补助,增加农民收入。
&&& 2008年农业支出猛增至385301万元,是2007年支出的2.8倍。增支的主要原因:一是农垦属地管理后新增行政运行支出33036万元、垦区公益事业支出40659万元、垦区公共支出57940万元;二是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增支18146万元;三是农业产业化增支8402万元;四是农村道路建设增支23423万元;五是稳定农民收入补贴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增支1467万元。
&&& 2009年海南对农业的投入再上一个新台阶,达到560220万元,比2008年增长45.4%。全年拨付各项农民补贴资金10.2亿元,根据海南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2009年海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对生产中使用水稻、玉米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按照早稻10元/亩、晚稻15元/亩,玉米10元/亩的标准,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通过“一卡通”的方式给予补贴;对土地承包人租赁土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种水稻(玉米)的,按谁种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租人或代种人。省财政拨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3188万元,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抗灾防害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拨付1.9亿元,大力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使高附加值的热带花卉、水产养殖、特色瓜菜、畜牧等产业占农业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拨付3.7亿元,用于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确保农业增产增收;加大扶贫投入力度,拨付3.5亿元,大力支持整村推进工程,对全省11个贫困市县的720个村进行重点开发,在大力改善基础设施的前提下,实施产业化扶贫。
&&&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省政府对农业的投入突破60亿元,达到602532万元。其中:2.3亿元用于罕见强降雨灾害救助;1.9亿元用于对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的补助,0.5亿元用于村级一事一议补助,支持农村综合改革;1.1亿元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鼓励购置各类农机具3.8万台;0.2亿元用于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补贴橡胶种植面积24.7万亩;0.1亿元用于畜牧良种补贴;3.0亿元用于农资综合直补和农民粮食直补;0.8亿元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撬动85.2亿元的保险资金保障全省农(渔)民安全生产;1.5亿元用于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鼓励购置家电产品33.5万台、汽车摩托车10.5万辆。通过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村居民消费。
&&& (二)林业支出
&&& 林业支出包括行政运行、事业机构、行业管理、森林救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造林、防沙治沙等支出。
&&& 2003年,海南省林业支出16011万元。其中:3248万元用于林业技术推广与培训、自然和动植物保护、森林资源执法监督、森林公安及林场苗圃工作站经费;264万元用于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9392万元用于森林管护及职工下岗一次性安置经费;1227万元用于退耕还林。
&&& 2004年林业支出35685万元,比2003年增长123%,主要是退耕还林比上年多支出了24817万元。
&&& 2005年支出下降到27698万元,比2004年减少了7987万元,原因是2004年退耕还林一次性增支回落到正常水平。
&&& 2006年支出30176万元,比2005年增长8.9%,其中行业管理增支703万元、森林救灾增支390万元、森林生态效益增支500万元、造林增支540万元。
&&& 2007年全省林业支出22973万元,比2006年减少7203万元,下降23.9%。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全国统一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原属“林业支出”科目下的“天然林保护”及“退耕还林”支出划归新设置的“环境保护”类支出科目中统计。
&&& 年,海南省林业支出累计为134508万元,年均增长23%。其中:行政事业机构运行支出23795万元,占支出的17.7%;行业管理支出20960万元,占支出的15.6%;森林管护支出29547万元,占22%;森林救灾支出5777万元,占4.3%;森林培育支出26871万元,占20%;其他林业支出27558万元,占20.4%。省财政先后安排4000万元用于海防林建设,新增海防造林29.8万亩;安排2.8亿元用于建立中部山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将补偿标准由2008年的每亩8元提高到2010年的14元。
&&& (三)水利气象支出
&&& 水利气象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水利行业管理支出、防汛岁修抗旱支出、水文水质水土水资源管理支出、水利建设支出,气象机构、气象探测、气象预报预测、气象台站建设与维护、气象信息传输与加工及行政运行等支出。
&&& 年,海南省水利气象累计支出100729万元,年均增长16%。支出的重点是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建设。其间,防汛抗旱岁修支出27433万元,占水利气象支出的27%。其中,7730万元用于防汛、10228万元用于抗旱、5471万元用于岁修、4004万元用于特大防汛抗旱。水利建设支出51225万元,占支出的51%。其中,26737万元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6800万元用于水利设施、1149万元用于水利前期工作、16539万元用于其他水利建设。气象支出10169万元,其中气象机构支出8094万元,占据了气象经费支出的80%。
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气象支出从原“水利和气象支出”科目中划出,另在“一般公共服务”类下设“气象事务”科目,单独反映气象支出情况。从2007年开始,海南省明显加大了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年,全省水利支出累计达592742万元,是前4年支出的5.9倍,年均增长42.9%。投入的重点首先是水利设施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4年累计投入448965万元,占水利支出的76%,其中水利设施支出299286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149679万元,支持红岭水库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建设和农村安全饮水等项目建设,完成了188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建成农村和垦区饮水安全工程131宗,解决28.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其次,对防汛、抗旱的投入也有大幅增加,4年共支出46032万元,较前4年增长68%,其中尤以2010年增幅最大,省财政拨付18833万元用于防汛,以应对海南百年一遇强降雨造成的洪灾。&&&
年海南省支援农业支出统计表
& 表2—2—9&&& &&&&&&&&&&&&&&&&&&&&&&&&&&&&&&&&&&&&&&&&&&&&单位:万元
第四节& 政策性补贴支出
年,财政预算设“价格补贴支出”类级科目,1997年起更改为“政策性补贴支出”,直至2006年年底止。2007年以后,统一取消“政策性补贴支出”科目,原科目有关支出分别归入收支分类改革后的“农林水事务”及“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类下的“粮油事务”“商业流通事务”“物资储备”等款项中。
一、粮食加价款和国家粮油价差补贴
&&& 为了鼓励农民多向国家交售余粮,粮食企业在完成征、超购任务外,加价多收购的粮食由财政给予补贴。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中央开始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粮食购销逐步走向市场化,原定购计划内的粮食虽仍存在价外加价收购的情况,但金额逐年减少。海南的粮食加价款1991年支出720万元,1992年增加到1317万元,比1991年增长80%;1993年猛增至7154万元,是1991年支出的近10倍,也是支出数额最大的一年。从1994年开始,支出额逐年大幅减少,1994年支出3283万元,比1993年减支3871万元,下降54%;1995年支出420万元,支出额不到1994年的13%;1999年海南的粮食加价款支出只有42万元,2000年以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收购加价款已退出了海南财政支出的范畴。粮食超购加价办法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度转变的年代,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发展商品粮生产,稳定粮油市场,保证城乡供应等方面发挥应有的历史作用。
&&& 国家为促进粮食生产发展,适当提高粮食收购价,但同时为维持物价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不能相应提高粮食的销价,其间形成购销价格倒挂的价差由财政给予补贴。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决定加快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争取在两三年内全部放开粮食价格。为了支持粮价改革,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补贴保留3年,逐年减少。“八五”经济计划时期,海南的国家粮油差价补贴支出占整个价格补贴支出的比重较大,1991年支出2295万元,占全部价格补贴支出的24.6%;1995年该项支出达4675万元,占整个价格补贴的43.1%。此后,海南的粮油价差补贴支出开始逐年大幅减少,1996年支出3676万元,比1995年减少21.4%;1997年支出1940万元,比1996年减少47.2%。2002年以后的支出数基本维持在180万元上下,直至2010年。
二、粮食风险基金
&&&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作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1993年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制定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购保护价收购与按最高限价销售及抛售原国家定购粮食、地方储备粮食时所发生的价差支出,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支出。1994年5月,国务院又印发了财政部等六部委提出的《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从1994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 1.5。地方自筹的资金来源为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已安排的地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
&&& 海南1994年首设粮食风险基金,当年安排支出580万元,头3年内逐年大幅增加:1995年支出2298万元,比1994年增加1718万元,增长296.2%。1996年支出5304万元,比1995年增加3006万元,增长130.8%。1997年支出幅度开始回落,当年支出2036万元,比1996年减少61.6%。2003年,海南省财政厅制定《海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支出;省级储备粮保管费、包装费、轮换费、粮库简易建筑维修费、省外(含市县间)调粮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质量检验费;省级储备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省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损失;政策性粮食调入(收购)预付货款;消化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处理价差亏损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粮调运费、包装费、运输损耗、质量检验费;退耕还林补助粮中央财政对海南省包干补助后的缺口,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补贴标准为:省级储备粮保管费补贴每年每公斤(以原粮计,下同)0.08元;轮换费补贴每年每公斤0.04元;利息补贴按照省级储备粮的购进成本,以及同期银行优惠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省级储备粮仓库简易建筑维修费每年按当年全省承储计划每公斤0.06元核定,统一安排。2006年,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高达11262万元,是海南省历年支出最多的一年,也是该项支出的最后一年。
&&& 年,海南粮食风险基金累计支出48318万元,是补贴支出的大头,占同期价格补贴支出的22%。粮食风险基金对平抑海南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起了重要作用。
&&& 2007年预算收支科目改革,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对应在“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类“粮油事务”款下的“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中反映。年,海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增长迅速,两年共支出38104万元。其中:2007年支出14427万元,比2006年增长28.1%;2008年支出23677万元,比2007年增长64.1%,创历史新高。2009年,财政预算新设置“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类级支出科目,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又改在该类下的“粮油事务”款中反映,同年支出6589万元,比2008年减少17088万元,下降72.2%。2010年粮食风险基金支出6248万元,比2009年减少5%。
三、粮食挂账消化款和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 粮食挂账消化款国有粮食企业向国家银行贷款经营粮食,然后用销售收入和财政部门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如粮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或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就不能如数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此产生的对银行的欠账称之为“粮食财务挂账”。粮食财务挂账从1987年开始首次出现以来,进入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大幅度增长,消化粮食财务挂账成了地方财政的一大负担。
&&& 海南主要存在三个阶段的粮食财务挂账:一是1991年粮食年度末发生的老财务拱账;二是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三是1998年6月1日以后产生的粮食财务挂账。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报告的通知》,海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的通知》,并与财政部签订了“海南省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责任书”。责任书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要在5年内逐步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同日寸确保当年不再发生新增政策性补贴挂账(包括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中央未停息部分的利息开支),财政部则按50%给予停息款补助。
经过全省的努力,截至2000年12月底止,海南省共筹集消化挂账资金103304万元,其中,省自筹93251万元,中央补助消化粮食挂账利息资金10053万元。全省累计使用消化粮食挂账资金93879万元(其中,个人消化挂账资金22335万元),除消化了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71928万元(市县消化本金64059万元、省级消化本金1668万元、海口市1996年以前消化本金6201万元)外,还消化新粮食挂账4865万元(海口市消化4330万元、三亚市消化535万元)。
&&& 年,海南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总数为143157万元,中央考虑到多数地方财政和粮食企业十分困难,决定给地方财政和粮食企业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定为1999年至2003年,在过渡期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实行本金挂账,只消化利息。
&&& 1998年6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海南省国有粮食企业出现新粮食经营亏损35629万元,其中,1998年6月1日—12月31日经营亏损9608万元;1999年经营亏损6903万元;2000年经营亏损7926万元;2001年经营亏损7552万元;2002年经营亏损3640万元。出现新增粮食亏损挂账的其主要原因:一是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省政府决定全省粮食实行“差价保底,敞开收购,亏损不补,市县运作”的购销政策,对按保护价收购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给予适当补贴。每收购500克稻谷补助5分钱,其中,省财政补贴3.5分,市县财政补贴1.5分。政策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应负担的补贴款3641万元已全部拨补到位,但部分市县由于财政困难,应拨补的补贴未能到位,应补未补金额552万元,形成了亏损挂账。二是1999年省政府批准处理陈化粮1.7万吨,处理中的差价损失1133万元,省财政已拨补512万元,差价损失621万元及结欠占用银行贷款利息286万元,共计907万元待弥补。三是按国家粮食政策规定,需支付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粮食保管储存的仓库正常维修费用的支出和企业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凡此种种,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政策要求的社会公益性,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原因,造成国有粮食企业全行业经营产生严重亏损,导致1998年6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出现新增粮食亏损挂账35629万元,使地方财政面临消化历年粮食财务挂账的沉重负担。
&&& 1998年,海南省财政预算首次安排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消化款7696万元,从1999年开始设置“粮食老挂账消化款”支出科目,当年支出8291万元,此后又陆续有所安排,但支出额逐年大幅减少,其中,2000年支出7144万元、2001年支出755万元、2002年支出238万元、2004年减少为68万元,到2006年只有5万元。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统一取消了“政策性补贴”类级科目,原有关粮食挂账消化款支出对应到“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类下“粮油事务”款的“粮食财务挂账消化款”项目中反映。年全省粮食财务挂账消化款累计支出4048万元,其中:2007年1 133万元、2008年1348万元、2009年987万元、2010年580万元,呈逐年减少趋势。
&&& 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按照海南省政府《关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的通知》要求,从1996年起,海南用5年时间消化了1991年前的老粮食财务挂账,并拨付消化了、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17086万元。其中,拨付中央利息10053万元,拨付省统筹利息6391万元,市县拨付利息642万元。1999年,财政部核复海南省年新增粮食挂账总数为143742万元。其中,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部分100591万元,中央财政不予贴息部分43151万元。对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部分,中央财政贴息按8年逐年递减,每年递减12.5%,递减到50%为止;地方政府贴息每年递增12.5%,递增到50%为止。而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43151万元,则由地方政府分清责任后由责任单位(主要是粮食企业)归还。截至2003年年底,省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贴息7305万元已按期完成,但应由粮食企业偿还的利息偿部分,粮食企业根本无力支付利息,仍作挂账处理。海南省财政从1996年开始安排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支出,1996年支出3540万元;1997年增至4446万元,比1996年增长25.6%;1998年安排支出2877万元,比1997年减少35.3%;1999年进一步减少至808万元,此后几年的支出一直在每年800万元上下徘徊,直至2006年。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划归“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类下的“粮油事务”科目中统计,年共支出8170万元,其中2007年支出1517万元、2008年支出2151万元、2009年支出2310万元、2010年支出2192万元。
四、其他价格补贴
&&& 海南的其他价格补贴主要有: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副食品风险基金、地方粮油价外补贴、市镇居民肉价补贴、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民用煤销售价差补贴、糖库建设补助费及其他政策性补贴。
&&& 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分为中央和省级两个部分。由省财政负担的补贴有: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国家储备粮油(80年以前五O六、甲字粮)费用补贴;按比例由省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省政府限价销售的价差、亏损补贴;省粮食管理部门人员经费补贴以及经省政府决定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1995年9月,海南省政府制定《关于海南省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决定建立地方储备粮制度,以解决全省粮食供求缺口较大的突出矛盾。根据海南省当时的财力、粮源和仓容情况,先按0.75亿公斤的规模建立省级储备粮,以后再逐年增加。按海南省当时的市场收购价格测算,其收购资金需1.99亿元,由省农业发展银行下达贷款规模,每年所需费用补贴及利息由省财政部门按收购进度拨补解决。
&&& 年,海南省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累计支出12683万元,平均每年支出792万元。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取消了“政策性补贴”类级科目,另在“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类“粮油事务”款下设“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科目反映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支出。年,海南省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累计支出3890万元,其中各年度支出依次为925万元、1044万元、1751万元、170万元。
&&&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是副食品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副食品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资金。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地方政府为平抑副食品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副食品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海南省从1995年开始在“价格补贴支出类”下列“副食品风险基金”科目反映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支出情况。年,海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共支出5475万元,平均每年支出456万元。2007年取消了副食品风险基金支出科目。
&&& 地方粮油价外补贴是指在中央规定的政策之外,各地自定的各种价外补贴支出,如自行提高加价比例和收购粮油价外补贴,自行议转平及在中央规定的议转平收购价之外增加补贴的部分。为了加强管理,财政部于1987在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新增“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并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价外增加补贴的部分,全部由地方自有财力解决。海南省1991年地方粮油价外补贴支出1000万元,1997年最高支出达到3143万元,以后逐年减少,至2005年支出只有19万元,从2006年起,财政不再安排地方粮油价外补贴支出。
&&& 市镇居民肉价补贴、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糖库建设补助费等专项用于地方政府稳定副食品生产,平抑副食品价格,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1991年,海南省市镇居民肉价补贴支出1512万元,1993年支出1805万元,是支出最多的一年,年全省累计支出11098万元。1991年海南财政安排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支出931万元,2000年以后停止支出,年全省累计支出5090万元。1991年海南民用煤销售价差补贴支出298万元,1997年以后不再安排支出,年全省累计支出1129万元。海南省从1995年开始安排糖库建设补助费1200万元,至2001年,全省累计支出5392万元。
年海南省政策性补贴支出统计表
表2—2—10&&& &&&&&&&&&&&&&&&&&&&&&&&&&&&&&&&&&&&&&&&&&&&&&单位:万元
第五节& 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一、地质勘探费
&&& 地质勘探费专用于地质勘探单位,主要是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石化、化学、建材、国防、轻工等部门所属地质勘探队伍的工作费用。地质勘探费的使用范围有两部分:一是地质工作,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坑探、钻探、试油、化验及加工试验、地质科学研究、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二是地质其他支出,包括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机构经费、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经费、非常损失费等。地质勘探费在管理体制上经历过几上几下:年地质勘探费全部由中央预算拨款;1959年起,中央将冶金、煤炭、地质部门所属勘探经费下放,纳入地方财政预算;1980年起又全部上划归中央预算拨款;2000年海南开始将“地质勘探费”列入地方预算。海南省的地质工作机构包括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和省地质勘查局(省海洋地质调查局),2010年9月9日,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和省地质勘查局(省海洋地质调查局)合并成立海南省地质局,业务归口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管理。年,海南地质勘探费累计支出21243万元,其中,国土资源调查经费1613万元,其他地质勘探费19630万元,年平均增长9.4%。2007年取消“地质勘探费”类级科目,有关支出分别列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服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下的“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转产项目财政贴息”等科目;“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类“采掘业”款下的“煤炭探测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采选”“黑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有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非金属矿勘探和采选”等科目中。年,全省地质勘探费支出18774万元。其中:黑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支出11499万元、有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支出2946万元;国土资源调查经费2279万元、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支出2050万元。
二、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
&&& 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主要用于工交商各部门事业发展,包括工业、交通、邮电、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商业、粮食、外贸、环保、建设,以及其他部门的机构经费、业务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培训经费。海南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的开支范围大体上可分为三部分:一是人员经费,包括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1997年开列的其他工资、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1997年增列的社会保障经费、副食品价格补贴(1997年开始在“价格补贴”类级科目中单列)、中等专业学校的人民助学金、2002年增列的奖金和津贴。二是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三是业务费,包括业务费、差额补助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费用。
&&& 年,海南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共支出68387万元。其中:工业部门支出2195万元,占3.2%;交通邮电部门支出14143万元,占20.7%;技术监督部门支出8374万元,占12.2%;物价部门支出5752万元,占8.4%;商业部门支出2730万元,占4.0%;粮食部门支出7394万元,占10.8%;外贸部门支出1652万元,占2.4%;环保部门支出8759万元,占12.8%;建设部门支出2357万元,占3.4%;其他部门支出15031万元,占22.1%。
&&&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不再分部门设置事业费科目,改按功能设科目。原工业部门事业费、邮电事业费、医药事业费等归入“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业费、质量技术监督事业费、物价事业费列入“一般公共服务”类;列入各类的事业费根据款、项科目设置情况确定具体的对应办法。商业事业费、粮食事业费、外贸事业费等支出可以按功能归集到“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类,然后按支出用途分解对应到“商业流通事务”“粮油事务”款,并根据项级科目设置情况归入相关项,或列入其他项。
&&& 进入“十一五”规划时期,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财政预决算单独设置“环境保护”支出类级科目,原“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类下的原“环保事业费”、原“林业支出”类下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支出一并纳入“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从2007年起,海南省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剧增,年,全省环境保护共支出453913万元,年均增长42%。海南环境保护支出的重点是污染防治,4年累计支出241116万元,占支出的53%。省财政共安排:156811万元用于水体污染防治;55826万元用于治理固体废弃物化学品污染;20494万元用于排污费支出。其次,对天然林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也非常重视,4年累计支出90339万元,其中退耕还林支出66650万元、天然林保护支出23689万元。财政大量投入产生了明显的效果,海南中部核心生态区得到有效保护;垃圾无害化和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分别达到86%和70%;强力推进了节能减排;文明生态村累计建成11461个;森林覆盖率每年增长近1个百分点,环境、大气、河湖和近海海域水体质量保持全国一流。
年海南省环境保护支出统计表
& 表2—2—11&&& &&&&&&&&&&&&&&&&&&&&&&&&&&&&&&&&&&&&&&&&&&单位:万元
随着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多,2007年,财政预算将原“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类下的铁道事业费、交通事业费、民航事业费单独划出,集中设置“交通运输”类支出科目。“十一五”时期的五年是海南投资力度最大、基础设施水平大幅提升的五年。年,海南省交通运输累计支出752654万元,年均增长42.3%。财政投入的重点是公路水路运输,4年共投入583380万元,占全部支出的77.5%。其中,公路新建支出87497万元、公路改建支出66408万元、公路养护支出149998万元、车辆购置税支出142123万元、公路运输管理支出12741万元、港口设施支出9942万元、航道维护与航务管理支出8003万元。五年来,累计新建农村和垦区公路1.5万公里、高速铁路308公里、高速公路34公里,新开通国际国内航空航线101条,新增港口年吞吐量4355万吨、80万标准集装箱。
年海南省交通运输支出统计表
表2—2—12&&& &&&&&&&&&&&&&&&&&&&&&&&&&&&&&&&&&&&&&&&&&&&单位:万元
年海南省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支出统计表
表2—2—13&&& &&&&&&&&&&&&&&&&&&&&&&&&&&&&&&&&&&&&&&&&&&&&&单位:万元
三、城市维护费
&&& 城市维护费专项用于城镇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维护和建设。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以及中央、地方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城镇道路、桥涵、排水、防洪堤坝、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园林苗圃、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清扫垃圾粪便、街道洒水等环境卫生设施;公用消防、公安交通、标志设施、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维护。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城市中的部分房屋和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也在城市维护费中开支。该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结余可以用于城市建设中的小型基本建设。海南城市维护费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费。人员经费主要有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离退休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食品价格补贴,以及从2002年开始执行的奖金和津贴。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业务费。其他经费主要有业务招待费、差额补助费及其他费用。
&&& 海南建省初期,财政收入总量小,用于城市维护的费用较少,1991年城市维护费支出4584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到2.4%。1992年猛增至14520万元,比1991年增加9936万元,增长了216.8%。年支出额一直在此基准上徘徊。1999年开始出现较快增长,当年支出19907万元,比1998年增长19.3%。2006年城市维护费支出达61549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支出的3.5%,比1991年增加了12.4倍。年,海南城市维护费累计支出405505万元,年平均增长18.9%。
&&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没有单独设置城市维护费科目,原城市维护费支出中属于城市设施、城乡社区环境卫生等科目,对应到新科目城乡社区事务下的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环境卫生等科目。用于中小学的补助费则列入教育科目。从2007年起,财政投入城市建设和维护的经费大幅度增加,年,全省共支出614775万元,其中,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7724万元、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397955万元城乡、城乡社区规划管理支出26852万元、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支出137432万元、建设市场管理监督支出4812万元。
&&& 年的20年间,海南的城市维护和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城市环境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增和拓宽了城镇道路,新建了一批大中型桥梁,安装和疏通了地下排水管道,改建和扩建了自来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公园、园林苗圃、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得到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指数不断提高。
年海南省其他经济建设支出统计表
表2—2—14&&& &&&&&&&&&&&&&&&&&&&&&&&&&&&&&&&&&&&&&&&&&&&&单位:万元
工业交通商业
等部门事业费
地质勘探费
城市维护费
年海南省经济建设支出统计表
表2—2—15&&& &&&&&&&&&&&&&&&&&&&&&&&&&&&&&&&&&&&&&&&&&&&&&单位:万元
基本建设支出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科技三项费用
工交等部门事业费
商业部门事业费
支援农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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