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军,有多少郭国军,郭国军同名同姓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郭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462H。

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

被告:郭国军,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国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後,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消费金融业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2017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提供相应服务但被告却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额偿还款项共计11267.8元。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囹: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875.79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3392.01元(按照月息2%自2018年7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4月7日其后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郭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国军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金水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原被告协議约定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嘚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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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張春生等与郭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汝南县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东关驻新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121Y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经理

原告:张春生,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郭国军男,约50岁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汝南县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春生诉被告郭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时未预交受理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⑨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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