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个人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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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作者:周振华&&发布时间: 11:29:09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提供劳务受害或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要理清劳动方与用工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当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时,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概念,导致对这两种关系,易产生混淆。然而,在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及承担上,两者之间的差异却又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侵权责任规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雇主的责任要重于接受劳务的一方。
其次,侵权责任减轻条件不同。在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由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提供劳务一方的自然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而接受劳务的一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在雇佣关系中,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前提下,雇主才能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减轻责任的条件要严于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
最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责任,并不涉及提供劳务的一方的责任;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在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情形下,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雇员的责任也要重于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
基于以上分析,对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进行区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学理上,一般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单从概念上去分析,不易完全把握两者之间的差异,本文认为,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一、关系主体是否确定。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二、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双方地位平等。在雇佣关系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可知,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指挥,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三、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四、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在劳动方完成与用工方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因此,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比较短;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要长与劳务关系。
五、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劳务关系只涉及经济关系,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法律并没有苛求用工方必须履行为劳动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同时,雇主还必须保证雇员的劳动安全,否则,在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在自然人之间,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民事责任要重于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其根源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在获得对雇员劳动管理指挥权时,自然也应该履行期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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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关系是否涵盖帮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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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帮工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如果适用新法,那么侵权责任法中的35条的个人劳务关系是否包括帮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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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不同。四、劳务关系1.定义: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具体包括:(1)下岗、待岗、停薪留职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2)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3)离退休人员被聘例:一工程师退休后到一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副总发生争执,单位与之解除了协议,双方对于补偿、赔偿等发生了争议,工程师到劳动仲裁委申诉,劳动仲裁委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到法院起诉分析:离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身份。例:有一家公司向船舶外派船员,给船员基本工资,船员到船上后,有另一份工资。当两家公司都欠船员的工资时,船员应如何?分析:船员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船员和派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船员应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第二部分:用船员的公司所欠船员的是劳务报酬,应该从法院起诉索要。3.适用法律:《民法》和《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做为长期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之不得签订劳务合同。此外:非法劳动关系(雇佣童工)二、帮工关系1.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2.如果帮工关系发生了纠纷,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可以直接诉到人民法院审理。【选段来源:http://tudoutudoutu./blog/static//】
其实,幸福很简单,即一家人开开心心过日子,追寻的日子总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哪个重要,哪个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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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enz Inc.个人承包经营者雇请人员与发包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工友》2015年05期
个人承包经营者雇请人员与发包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摘要】:正案例回放:2013年5月,某公司将一消防工程发包给并不具备用工资格的潘某施工,潘某随后通知王某到工地安排淋水喷头。日上午8时许,王某在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摔下,导致手脚骨折。王某随后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待遇给予补偿,公司拒绝。2014年9月,王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关键词】:
【分类号】:D920.5;D922.5【正文快照】:
案例回放:2013年5月,某公司将一消防工程发包给并不具备用工资格的潘某施工,潘某随后通知王某到工地安排淋水喷头。日上午8时许,王某在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摔下,导致手脚骨折。王某随后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待遇给予补偿,公司拒绝。2014年9月,王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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