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宜都三江撤迁办法安置办法内容?

对九龙坡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内容疑义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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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九龙坡信箱[
发布单位:
九龙坡区政府
来信内容:
对九龙坡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内容疑义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村人。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华岩镇新政村9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我阅读了《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九龙坡府发[2013]17号)以及江北区和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想确认,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的直接依据是否是《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九龙坡府发[2013]17号)?
其次,我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九龙坡府发[2013]17号)第二十二条的以下几款内容有疑义:
“①住房安置对象的子女(农转非人员)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不含离婚未婚人员),可申请增购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其价格按建安造价计算。
②在征地公告下达之前,住房安置对象的成年子女(仅指轮换工或农村宅基地批准时的在册人口)为城镇户口,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可按建安造价50%申请购买建筑面积20平方米,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与户主合并安置,其价格按建安造价计算。超出前述面积部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的综合造价购买。
③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再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及其城镇配偶,经审核,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只能以户为单位选择优惠购买安置房,其再婚配偶的原有成年子女不予安置。”
第一,重庆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三个文件中没有规定以上三款内容,也没有授权区县政府补充规定相应内容。渝府令[1999]55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的四款内容在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文件的第二十二条都有相应内容予以体现,就以上三款内容在重庆市政府的三个文件中找不到规范性依据。
第二,对于以上三款内容,我对第①②款的内容,没有异议。针对第③款内容,为何对住房安置对象的子女予以安置,但对于住房安置对象再婚要加以约束,而对其成年子女不予安置。对比江北区和渝北区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再婚及成年子女的住房安置作出限制请,为何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得住房安置条件更为严苛,似乎略有不公,特恳请有权作出解释的领导对上述第③款的内容做出详细的解释。
故此,我真挚的恳请有关领导对我提出的以上几点政策疑义作出回复,谢谢!
办理单位:
区土地储备中心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收悉。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征地办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区现在执行的征地政策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3〕17号)。
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是根据渝府令〔1999〕55号和渝府发〔2013〕5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该文件是经九龙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并上报市法制办备案,是合法有效的。
您咨询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是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您如对征地政策有疑问可咨询区国土分局。电话:。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谢谢!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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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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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细则?
提问者:谈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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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细则: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
第三十八条 &&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
第四十条 &&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
第四十一条 &&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调整租金,拆迁人按新调租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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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ask_one_p edit_、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公房拆迁时承租人是否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说,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在房屋拆迁安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要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相关法规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条 &&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四十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四十一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调整租金,拆迁人按新调租标准支付。 &&【查看全文】 &&□ &&如何保护公房拆迁承租人的权益 &&曾经的福利分房让很多人住进了公房,然而随着房屋货币化改革,大量的公房成为了私房,很多人也因此转变为房屋产权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很多公房未能实行货币化改革,居住人只好定时缴纳租金,与产权单位形成了租赁关系。随着政府不断推进旧城改造的进程,这些公房逐渐地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当面临拆迁时,公房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权益都有哪些,遇到问题又如何实现和保障这些权益,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做出简要的分析和解答。 &&【查看全文】 &&□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类纠纷中往往涉及家庭协议的问题。所谓家庭协议是指在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就公房的分配、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据笔者了解,签订家庭协议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在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几乎人手一份家庭协议。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及其实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1、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或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为家庭协议大部分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或者咨询律师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当事人自己又不了解法律和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所签订的家庭协议有不少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2、协议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后患无穷。这种情况也很多。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意思,词语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问题没有约定。3、协议有效。这里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是协议有效并已经执行,大家殆无异议,各方皆大欢喜。一种是协议有效已部分执行,但有当事人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主张重新分配而起纠纷的。一种是协议有效尚未执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所以,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问题,对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家庭协议的时候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为妥。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严格来讲,被拆迁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金钱并非拆迁补偿,因为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的金钱补偿,而承租人并不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被拆迁人,当然不是拆迁补偿的受偿人。但是,从普通人的眼光看来,反正是获得一定的金钱,通俗称为拆迁补偿。姑妄采之。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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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
第三十八条 &&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
第四十条 &&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
第四十一条 &&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调整租金,拆迁人按新调租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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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修网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来源:上传者:不知道了时间:
**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改善我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的基本原则
(一)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环境脏乱差的居住区和城市规划区内村(居)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
(二)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要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做到&两到位&,即补偿资金到位、回迁安置房到位。
(三)棚户区拆迁改造要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申请拆迁单位应提交该项目规划批文、土地批准文件。区发改局、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四)政府主导、镇街办为实施主体、区直各部门配合搞好服务,确保棚户区的改造顺利进行。
(五)对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实行净地出让,按枣政发(2009)13号文件中规定执行。
(六)拆迁人将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银行账户,由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专款专用。
(七)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日前建成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可按有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同时扣除规划及办理产权证费用100-50元/m2,由区财政部门收取。
(八)在拆迁丈量、摸底过程中,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镇(街)、村(居)工作人员签字生效。实行强制拆迁时,必须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和区公证处进行财产保全公证。
二、房屋院内的空闲地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房屋院落容积率以0.9为标准:即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9的,空闲土地按照一类区位220元/m2、二类区位200元/m2、三类区位190元/m2、四类区位180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容积率大于0.9的,有证房按实际面积计算,闲置土地不再进行补偿。拆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不再支付给村(居)征地补偿。
三、房屋补偿标准和回迁安置
棚户区拆迁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参照政府指导价所规定的标准评估确定。政府指导价,即一类区位主房砖混结构楼房均价为元/m2,砖混平房元/m2,砖木瓦房元/m2,砖木草房元/m2;二类区位、三类区位和四类区位按同类结构每平方分别下调60元、130元和200元。配房依照四类区位,按同类结构每平方下调100元。
(二)按照国务院、省、市拆迁政策等规定,违章建筑房屋不予补偿。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给予适当的工料费,即砖混结构280&240元/m2,砖木结构260&240元/m2,其他结构200元/m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新建的一切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拆除住宅房屋总面积低于46平方米并在其它地方没有房屋的,由当事人申请,经当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拆迁现场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总面积46平方米进行补偿或安置。安置面积超出46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下调30%,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不含楼层差价。被拆迁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一次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安置的机会。
(四)拆迁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拆迁房屋的价格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评估确定。补偿安置的原则是有证面积价格基本拆一还一。双方结算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五)棚户区改造就地或异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应为以下三种标准:75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
(六)房屋产权证注明营业、生产等字样,且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安置。
(七)拆迁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一年以上的,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注明的地点、时间和位置一致的被拆迁房屋,且能出具营业以来纳税证明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的房屋,每年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价格的85%。
(八)其它补助费
1、附属物补偿费
花草树木及房屋装修等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2、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500元/户的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10元/m2发放。
3、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折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4元/m2计发,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m2计发。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折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4、停产、停业经营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面积给予100元/m2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70元/m2补助。
5、提前搬迁奖励费
提前搬家期限十天。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交房的,住宅用户每提前一天每户发放奖励费1000元/天,非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2元/m2。
四、相关的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用于回迁安置部分的开发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免收土地契税,因棚户区拆迁而需重新购置房屋的居民,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的免收契税。
(二)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的建筑,一律不得新建、扩建、翻建,禁止房屋买卖、交割、赠予、出租、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需要迁移的电力、广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园林等所有配套基础设施,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负责迁移,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无理取闹的,由拆迁主体单位向区拆迁办提交强制拆迁申请,区拆迁办按规程进行裁决,并向区、市建设局申请备案。
(五)裁决下达后被申请人在15日内自行搬迁,不搬迁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执法局、公安分局、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国土局、拆迁办等部门配合进行强制拆迁。
五、严格制度、强化管理
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建立健全拆迁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对工作不到位、进度跟不上、配合不积极的要追究责任。对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根据《干部任用条例》优先提拔任用。
本办法只适用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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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以下为您介绍的是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拆迁意义  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件》),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管理体制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暂停办理户口的制度  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  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嫁、刑满释放回家、学生毕业回家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分户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  拆迁形式  (三)房屋拆迁的形式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一)拆迁补偿价格低。  居民普遍反映房屋拆迁中的货币补偿水平偏低,不少低收入拆迁居民拿着有限的拆迁补偿资金难以买到相应的住房。危旧房屋集中地区困难家庭较多,由于补偿资金太少,被拆迁户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新房。购买新房时房型自然增长面积及迁居中的费用支出,也会增加拆迁户的经济负担。这样造成被拆迁户抵触情绪很大。  (二)安置落实难。  目前拆迁产权调换安置采取的是就地和就近安置,开发建设、安置上房需要约一年的时间,不能实现直接点对点的安置。  (三)利益调节平衡难。  对违法建筑补偿、住宅改商业用房建筑补偿、房屋置换差价补偿等问题缺乏统一政策指导,容易形成执行标准不一,被拆迁人难以接受。住宅改非住宅用房房主的利益冲突明显,拆迁后,住户失去赖以生存的既得收入,产生巨大的经济矛盾冲突;部分人认为新房售价较高,开发商赚取超额利润,使一些老百姓出现新的“住房难”问题,从而产生“心理失衡”。  (四)拆迁依法实际操作难。  在实际工作中,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操作,缺少必要的刚性保障机制,往往形成“有法难依”、“依法难拆”的被动局面。  我县的拆迁实施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只能以“思想工作”加“优惠条件”推进拆迁,甚至违规追加拆迁补偿,严重影响拆迁补偿价格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存在的问题还包括:  第一,用地和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形成的面积大,牵涉的人口多;建筑物杂乱无章,间距、通风、采光、消防等设施不符合要求,土地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因土地问题、违章建筑问题引发的矛盾多,妨碍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行政管理与集体经济运作不规范。村集体资产的合法手续不完善,产权不明晰,集体经济薄弱,其收入只够公共开支。  第三,村民就业困难。土地被征拨后,中青年村民们都想找份工作干,由于文化偏低,缺乏专业技术特长等原因找不到合适工作,虽有房屋出租收入,村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高。  第四,历史遗留问题多。由于部分村存在着历史遗留问题,改造规划无法实施,建设布局较为混乱。还有一些城住宅建设主要目的是为了拆迁时增加补偿,因此建设密度较高,乱搭乱建比较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容市貌。  拆迁改造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村庄改造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涉及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职权利的协调和住户经济利益的平衡,政策性强,操作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建立县、办事处两级农村改造领导协调组织,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部门参与,抽调各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成立了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加强改造规划、拆迁安置、用地安排、征用补偿、待遇转换、管理转型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强化规划引导。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杜绝新村中村的产生,要抓紧制订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对无土地的农村,可以分批下达改造任务;对市政设施项目、重大开发项目需征用拆迁且已列入改造规划的街村,必须同步实行整体拆迁安置。同时,要做好开发改造详细规划。尽快推行街村房屋合法产权登记,及时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街村住户、房屋、用地等调查登记工作,为拆迁安置规划和拆迁补偿提供基础资料。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制定完善农村拆迁安置用地规划。安置地规划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占用安置地块。  (三)创新改造模式。  农村改造面大量广,单靠政府难以完成,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实施,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路子。应根据城中村的不同类型,选择适宜的改造模式。对各重大项目开发涉及村,以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在与街村及住户签定安置协议后,委托城建部门、房产开发  企业或建筑企业建设安置房,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对单一的农村改造项目,可以在限定建设地块面积、限定规划要求、执行政府拆迁安置政策的前提下,优先由本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拆迁改造,允许安置剩余房屋推向市场,以房产出让收入平衡安置成本,难以自求平衡的,可给予相应补助。村级开发模式可以发挥村级组织对村内情况熟悉、有民主决策机制的优势,促进拆迁安置矛盾内部消化。  对村级没有力量或不愿组织实施的,可以在完成拆迁工作后委托企业代建或招标建设,也可以实行安置项目与一般房产开发项目“打包”招标建设。对资金平衡缺口较大,企业与村级经济组织都不愿开发的安置项目,可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是筹资政策。建立改造资金专门帐户,筹集启动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保障拆迁安置前期投入需要,待无地村改造完毕、资金运转有余后,可适当用于城建配套项目建设。  二是安置用地优先政策。在与城市功能协调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安置用地,在片区内就地就近选地、集中连片安置。企业用房拆迁,在坚持货币安置的前提下,对确需换地安置的,由政府统一组织进行跨区安置。  三是税费优惠政策。  改造项目适用重点项目办理程序,地方税费减半收取;无地村改造项目视同“实事工程”,免除大市政配套,实行“一村一策”。  四是完善拆迁补偿政策。充分体现农村宅基地公平分配原则,对因规划控制、人户增加、无力建房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补偿安置中以户或人为核定依据予以补足。实施廉租房制度,解决拆迁中城镇居民困难户的居住安置问题。五是集体资产补偿政策。  对集体道路、河道、广场等公益性集体土地,村庄容积率低于安置小区的节余土地,已经融入城市的村集体道路、边角地等零星土地应及时予以征用补偿,合理安排村级发展留用地,妥善处理集体企业用地转为国有土地问题,维护村集体经济利益。  (五)推进配套改革。  改造不能单项突进,应当采取配套措施,加快农村体制向城市体制的整体转换,促进传统农村居民向现代城市居民演变。一是要深化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要加快推进撤村改社区工作。三是要推进原村民与城市居民的保障一体化。  (六)改进工作方法。  改造涉及许多环节,关系改造对象的直接经济利益,只有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合理进行时序安排,才能平稳有序推进。一般改造项目应该在听取绝大多数住户意见的前提下进入启动程序。对列入改造规划的农村,提前做好资料调查、入户测量和房产确权等基础工作,并建立档案。  对即将改造的农村,必须将总体安置方案和分期安置方案公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合理调整完善。就地安置的可先建安置房再出让土地;就近安置的,要先安置后拆迁,再出让。这种先安置后拆迁的程序安排,有利于消除住户疑虑,尽管在土地、资金周转上有一定要求,但是可以节约拆迁安置过渡成本,加快安置进度。要发挥街道办事处、街村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帮困解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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