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作社会姐是干什么的?

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民主和专政其本质是国家的暴力机关。
2.维护政治统治的暴力性
3.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强制性
4.打击犯罪的刑事侦查性
5.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救护性

如果某些囚过于放大公安机关的服务性亦或者只将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服务机构,觉得可以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恣意侮辱甚至像此事一样“凡打杀公安者皆为英雄,点赞”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将依法以其暴力性来回敬。警察执法代表的是法律不是自己。

另外这种袭警事件要是发生在所谓的灯塔国,我相信一定会以涉案5人被全部击毙为结果

全国200万民警,自然会有那么几个老鼠屎势必会影响群众对警察整体的看法。但是在我们身边默默奉献着舍弃小家的、护一方平安的,是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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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人发过我想说的法条了: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姩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不要求行为造成了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后果、不要求当事人针对具体法条只要其实施了煽动多数人(至少两名)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即为犯罪既遂。
很多答案提到了言论自由这其实是一个言论是否具有行为性的问題,也就是讨论言论究竟是不是法律可罚的“行为”这个问题其实也是可以写论文的大问题,这里就不完全展开了只说一点,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确定言论的行为性,但确定了传播某种特定言论的行为性所以诽谤、侮辱、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均可入罪。在主张宪法35条的时候勿忘后面的51条,当行使权利触犯到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时候法律就会来找你了。
( ̄▽ ̄)主观故意讨论分隔线( ̄▽ ̄)
在评论中讨论了煽动行为主观故意的问题把观点拿出来放在这里,基本属于牛角尖非法学的朋友看看就好。
主观故意是通過行为体现的客观上有增大袭警危险性的作用即为煽动,主观故意只是对这个客观后果的基本认识和心理态度不是对行为本身性质的認识。所以只要认识到“我的言论可能对人产生影响”和“我希望或者不在乎这种情况发生”就已经足够并不需要知道这是不是煽动,吔和其原始动机没有关系
所以这个行为人的煽动,在认识因素上是常识无需证明。在意志因素上网络发言以获得认同或者发泄情绪為根本目的,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间接故意,根本找不出否定故意的地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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