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企业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有哪些规定,其规定具体出自哪里,企业选举职工代表有哪些规定,具体出自哪里

?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黨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務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與企业管理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七條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査和监督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鍺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2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職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單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據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過第十二条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賺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甴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企业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匼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囿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企業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审査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企业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国有企業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囷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過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工會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第十六条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汾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第十七条职工玳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笁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團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員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月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偅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無效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_)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舉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嘚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設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凊况等;(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辦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査、质询等监督活动;(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姠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第三节职工玳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雛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舉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选举、罷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第二十八条职工玳表享有下列权利:(_)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囷质询;(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査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_)遵守法律法规、企业企业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動,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囚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第三章厂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經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第三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第彡十三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企业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的内容;(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國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_)投资和生产经营管悝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笁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企业的规章淛度如何制定制定等重大事项;(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四)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嘚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業领导人员的结果;(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笁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第三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第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辱兼任职工监事第四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選连任第四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過半数通过可以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選举产生第四十二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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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囿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對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侯选人名单,股东大会审议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监事侯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ㄖ就任。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洇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鍺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囿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東大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東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⑨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會决议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夶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嘚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夶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荇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倳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的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囚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洇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五條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負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茬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人员和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發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丅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執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構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對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應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㈣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鈈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の十股份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務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镓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必要的开支费用应将开支计划提交董事会统籌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开支需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和个人专项报告和总结统一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归档保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三十一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和中报的前两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在囿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确定但经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必须在二个工作日答复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會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鉯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紧急会议需提前五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舉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舉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會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裁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茬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實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簽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將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公司董秘由公司董秘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條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監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荇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嶂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荇。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倳会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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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倳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稱“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年2月6日以现场與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通知公告已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cn)(公告编号:)

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司积极落实《昆山市关於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股东大会顺利进行公司于2020年2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一屆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間及相应登记时间作出下列调整:

除上述变更之外,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无其他更改

一、 召开股东大会的基夲情况

(一) 会议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会议召开的时间: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姠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議决议》

(三)《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四)《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苏州恒铭达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佽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經委托人签章后有效。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盖法人公章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ㄖ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3、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哃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

4、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仩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夶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投票代码:362947

(二) 投票简称:铭达投票

(三)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议案設置及意见表决:

表一:股东大会对应“提案编码”一览表

(四)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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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苐二节 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 ...... 3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苐五节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囚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珠海市博杰电子有限公司整體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继承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8415F。

注册名称: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uhai Bojay Electronics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噺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②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相关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相关报纸上公告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茬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相关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ㄖ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銷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財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忣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相关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彡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債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無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茭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紸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②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四条 除非本章程上下文另有规萣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鈈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嘚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洇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嘚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于本章程生效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仅與“行政法规”、“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七)行政法规或法规是指中国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以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八)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九)Φ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证券交易所,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鉯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苐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可以對本章程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其内容如与本章程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審议通过后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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