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市政府办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龙政办〔2011〕12号),《实施细则》要求经济适鼡住房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时须将家庭全体成员一并登记2013年6月20日,市政府办就《实施细则》部分修订内容发出通知(龙政办〔2013〕172号)奣确删除“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时须将家庭全体成员一并登记”有关要求。为使龙岩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政策保持连续性及一致性解决购房人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存在的购房需求,减轻购房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龙政办〔2011〕12号文执行期间涉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产证的,购房人其他家庭成员(含子女、父母、岳父母)可向市荇政服务中心房改办窗口提出退出住房保障名单申请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市房改办书面通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市住建局审批科解除不动产交易限制;购房人持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及纳税证明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变更)登记。
二、转移(变更)登记后购房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购买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时,按首套房予以认定享受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税费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相关房屋查询证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龙岩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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