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老師|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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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仍需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跨区域涉稅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此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哋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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