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四年九号文件是指战时战士三等功事迹材料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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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战时立三等功重点安置
  本报讯(记者 封满楼)市民政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工作的通知》,与以往政策相比,今年重点安置对象中新增了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同时理论考试中,政治和所占的比例也有所变化,考察内容更加全面。  五类退役士兵可享重点安置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凡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在青岛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对转业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等退役士兵重点安置。  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不参加“双考”安置。单位已破产、兼并使退役士兵不能复工复职的,经市和区市门审核、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参加“双考”安置。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档案考核记分变化不大  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综合记分的办法。今年记分政策与以往相比变化不大。  士官和义务兵基础分为30分。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一次记30分,荣立一等功一次记20分,二等功一次记10分,三等功一次记3分,优秀士兵一次记1分,嘉奖一次记0.5分。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10级伤残军人分别记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班长记2分;副班长记1分。  特殊情况记分包括:进西藏、新疆地区服兵役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记10分,不满两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折算。从事核专业的,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特、一等核辐射保健津贴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3分,享受二等的每满一年加0.2分,享受三等的每满一年加0.1分。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退伍后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大专生加3分,本科生以上加5分。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在双考总成绩上加10分。  理论考试考察更宽泛  去年理论考试内容为政治(占40%),法律(占30%),综合知识(占30%)。而今年考试内容变化为:政治(占20%),法律(占20%),行政(占10%),写作(占15%),经济(占15%),历史(占10%),其他(占10%)。考察内容更加宽泛,要求退役士兵的知识结构更加全面。根据安排,报考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准考证》、《身份证》于6月29日((,))上午9:00,到青岛理工大学参加考试。  “双考”总分=档案考核分数+理论考试分数。档案考核分数:档案考核1至4项乘以60%,第5项特殊情况加分记入总分;理论考试分数乘以40%。“双考”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者优先。“双考”成绩选岗时向退役士兵张榜公布。  五类人优先选机关事业单位  对转业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双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岗,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数量的80%用于安置此类人员;其余用于安置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其中,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十年以下退役士兵,在重点对象选岗中未选上事业单位岗位的,还可在十年以下退役士兵中再次排序选择事业单位岗位。仍未选上事业单位岗位的,根据“双考”成绩参加企业排序选岗。  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岗不满意的,可在公开选岗后30日内申请自谋职业。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岗不满意和选岗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且又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不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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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立三等功以上退休時有何待遇?
09-03-19 &
如果你是部队人员,退休时,退休金加5%。请看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 ([1981]39号 日) 现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安置和管理工作,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使他们继续为革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第四条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市),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市、自治区下达建房任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回农村安置的,可参照当地县、市军队退体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产权归已。 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 第七条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第八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八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时,由原单位按军队供应标准发给六个月的全国通用粮票。从第七个月起,由地方按当地标准供应。 第九条 退休干部和随迁的家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 第十条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由民政部门掌握,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月起执行。本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改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其差额部分;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改为离职休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中,遇有特殊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商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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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条令规定: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第二十条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在和平年代二等功是比较难立的,很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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