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对待入党问题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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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平: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时间: 13:26:57
  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不断加大,彰显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立场,使有腐必反的决心转化为巨大的行动力量,相应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承担审理违法违纪的案件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迫在眉睫亟须我们审理人员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审理人员少与案件受理数量多,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目前我市、县两级案件审理部门专职审理人员普遍只有1-2名,有时工作需要还会抽调审理人员忙于其他工作。如咸宁市辖6个县(市、区),市本级有4个派出纪工委,10个重点派驻纪检组,加上纪委内设4个案件检查室,查办案件力量非常强大;反观审理室,只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加一名挂职人员,审理力量相对薄弱。自2004年开始,我市各县陆续实施“乡案县审”制度,规定凡是乡镇、县直部门查办的违纪党员干部的案件,在审批前,都要经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协审把关,提出协审意见后,再由乡镇、县直部门按批准权限进行处理。但由于一些县在季末年终向乡镇、县直部门催办案件任务,导致集中一段时间,一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要求立案或审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如有的县纪委审理室一个月审结案件20多件,这些案件移送审理后,既有审案时限的规定,又有领导的不时催办,使得审理室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通常加班加点看案卷,撰写审理报告,遇到疑难案件或有疑难问题,难有时间深入了解、充分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2、专业化水平不高与案情复杂不相适应的问题。当前,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期,腐败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目前在市、县纪委配备的现有办案人员中,能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不多,精通审计查账的能人缺乏,善于分析、能写材料的秀才更少,市县直和乡镇纪委更是如此,有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对案件查办工作了解不多,有的甚至连调查笔录都不会做,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把握不准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逻辑思维强、公文制作严、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审理人员压力大。市县直和乡镇纪委审理人员更是缺乏,有的县市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刚进入工作角色,就调到其他岗位, 调来的新人又需重新培训,形成一种“生疏――适应――生疏”的不良循环,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导致案件质量也相应受到影响。
  3、有关规定不配套与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处分要有依据,审理报告中的每句话都要有证据去支撑、资料来印证,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经济类案件违纪金额相同但各地量纪幅度不一的问题。我省日制定的《关于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党纪处分标准掌握问题的通知》,现已有15年了,其规定的贪污贿赂违纪数额标准至今未修改,而各地之间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贪污贿赂违纪金额相同的案件,因地域差别,量纪时的自由裁量,导致处分畸轻畸重,使得条规形同虚设,得不到严肃认真地执行,造成量纪上的不平衡。又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2009年3月施行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而对集体企业人员违纪的处理尚无依据等等。在处分决定执行方面也存在一些条规不好操作的问题,如2007年7月湖北省人事厅印发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暂行办法》,但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拿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劳动人事部门也不好操作;还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的是养老保险金,违纪后如何降低其职级待遇?还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由于程序方面等原因未及时给予纪律处分,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也无依据。又如《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案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报分管领导审批,党纪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党纪复查案件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但是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以后,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时限没有规定,特别是按照干部处理权限,处理意见要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有时一拖几个月,影响了案件的效率。
  4、过分依赖审理部门,影响了案件质量。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案件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强调案件审理部门的把关职能造成纪检监察机关上下都对审理部门产生依赖思想,认为案件质量就是由案件审理部门一家负责,没有认识到,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是案件质量的把关部门,只是其中一道重要关口。
  5、传统审理模式滞后,被审查人申辩权难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内部审”的案件审理模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审理人员依靠审核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对被审查人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全面了解,对违纪行为背后的其他因素也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同时,除了审理谈话、支部大会、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外,能够提供给被审查人的申辩机会不多,《党章》赋予被审查人的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审查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6、官僚主义严重,申诉人难以保障其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一些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表态不明确,导致反复上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配齐配强审理干部。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建设,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审理干部素质的关键。一方面应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进行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讲授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反思办案得失,探讨成案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努力追求办案的公正与高效,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经济、政治待遇挂钩,更加有效地激发审理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事业心、上进心,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配备审理人员时,要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
  2、尽快解决法律、法规滞后,解决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审理工作遇到的条规和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显突出,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建立科学地量纪标准尺度。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确定违纪数额标准的方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建立信息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过和未经过完整司法程序处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检法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采取的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各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为落实党政纪处分和相关惩戒手续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等等。
  3、正确认识案件审理工作地位,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保证案件质量不只是案件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研究案件的前置关口,作为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为监督执纪到位和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案件审理只是承担着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当好参谋的作用。案件查办工作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源头、基础,离开了案件查办工作的不懈努力,案件审理又能如何把关。因此,重视查办工作,才能为案件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是通过初核审理,保证立案质量,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在初核结束报请常委会讨论之前,需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二是提前介入,选准调查方向,提前介入是审理部门为检查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服务的重要形式,在确定调查方向、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调查人员提供服务。
  4、创新审理模式,优化保障机制。过去,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较多重调查部门意见、轻犯错误人的申辩,虽然强调审理把关的程序,但单一的“闭门审卷”方式,不利于维护犯错误人的合法权利,容易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对此,可借鉴司法辩护制度和外地“公开审理”违纪案件的有效做法,实行合议制审理违纪案件,即可由从事过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或具备法律知识的非纪检监察机关党员担任纪检监察案件陪审员,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审议活动,以庭审的方式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让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共同听取被调查人员对指控的违纪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和辩解。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审理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审理的不足,既有利于解决基层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为提高办理案件的公信度、公正公平处理案件奠定坚定的基础。
  5、端正工作态度,确实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诉案件受理范围、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该哪级机关受理就哪级机关受理,该明确表态就要明确表态。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办理申诉案件的有关政策法规,凡是应当受理的党纪政纪申诉,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复议复查、复审复核,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顶着不办。要切实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认真对待申诉人的申诉,做到申诉信件和申诉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能互相踢“皮球”,上级不能压下级处理。(作者系咸宁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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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对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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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干部工作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逐步建立,新时期干部队伍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价值追求、组织纪律观念、作风形成等方面的深层次变化,已经演化为干部工作必须面对、必须研究、必须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权力的运行出现了很严重的离轨现象,对干部工作在更深层次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的背景下,干部工作的至关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干部工作能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不仅成为党内必须面对的重点问题,而且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上上下下危机意识和紧迫感的日益增强,干部选用方式方法的创新、干部管理体制机制的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的拓展深化等问题,已经逐步从思想认识的层面向实践探索的层面深入。虽然这一深入的过程无可争议地显示了干部工作求创新、谋发展的不可遏止的趋势,但因其系统性和整合度的缺乏导致的综合指导力和引导力不强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握干部工作的主要矛盾,充分发挥党管干部的统一性、协调性作用,自上而下地做出精细的系统的设计和安排,整体推动干部工作健康发展?
目前,在干部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且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在干部选用环节上,主要有四个问题。一是在干部选
用的初始提名上,既缺少详细的程序规定,更缺少对权力和责任的刚性规定,“谁提名”、“提名谁”、“怎样提名”等要害和核心问题仍然掌控在少数人手中,实际上的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没有根本改变;二是不完善的干部考察指标体系与考察对象的多面性、复杂性不相适应的问题还相当突出,致使干部考察工作在很多时候处于简单粗糙、含混模糊的状态和“看不清事、摸不着底、找不到北、定不了调”的尴尬境地;三是现有的干部评价机制与完整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要求之间差距还较大,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上,由于缺乏一整套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方法,对干部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出现要靠各级党委领导的识人水平和用人经验去把握的现象,以及过多地依赖大大小小“伯乐”的“识人慧眼”的局面;四是在干部考察结果的运用上缺乏科学有效的规范和约束,讲照顾、搞平衡、拉关系甚至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官场常态”,致使干部选用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长期以来遭到质疑和追究,甚至造成了干部队伍中懈怠情绪、不满情绪、抵触情绪的堆积和不良思想、不良追求、不良作风的滋长。
其次,在干部管理的环节上,主要表现为在权力的配置、划分、运行规范上的问题。一是在权力的配置上主要表现为“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制衡的问题,在不同层次上造就了“一把手”的绝对权力,“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很多情况下被演变成了“一把手”们的“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开支一支笔”,“党的一元化领导”、“党领导一切”被演变成了书记领导一切、决定一切,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形成了“一把手说一不二,二把手说二不一,三把手说三道四,四把手是、是、是、是,五、六、七、八、九把手,光作笔记不张口”的局面;二是在权力的划分上主要表现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特别是在同一层级上权力交叉错乱、在同一组织内部权责不匹配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客观上造成了谋权、争权、护权、固权等潜在的不协调、不安定、不团结因素的滋长,甚至在一定的层面上诱发了阴暗心理的生成、极端手段的使用、极端行为和后果的出现;三是在权力的运行规范上主要表现为程序不够严密、约束缺乏刚性、控制不够有力等问题,特别是把民主集中制理解为“班子成员民主+班长集中=民主集中制”的带有普遍性的体制性的错误理念和做法,仍具有主导意义甚至成为“潜规则”,权力被“一把手化——私有化——庸俗化”的问题大量存在,在权力运行的不同层次上出现了秩序混乱、权力滥用的问题和现象。
再次,在干部监督的环节上,过多地依赖于自我监督,过多地依赖于领导干部自律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在监督体系的建设上过多地依赖于党内监督,而对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必要的支持、有力的保证,干部监督工作大多数情况下处于一种“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的封闭状态,致使干部监督的渠道不宽阔、结构不严密、合力难形成,最终造成监督效率的低下和监督作用的缺失。另一方面,在党内监督机制的形成中,又过多地依赖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党性、自觉、良心和道德,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从中承受了很多不应该他们承受的东西,但也享受了很多不应该他们享受的东西,而正是在这种“承受”和“享受”之间,干部监督很多时候被异化成了“作秀”或“整人”的手段。
干部选用、管理、监督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固然与思想作风、工作水平等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更具有决定意义。而这种制度、机制的问题,归结起来,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体现为民主化质量不高的问题。必须承认,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的空间不断得以拓展和延伸,“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已经不仅仅是作风上的要求,而且成为体制、机制上的要求。但是,也必须看到,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还没有真正成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和运行规则。特别是在民主参与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等尚未形成,党内的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尚未得到调整和理顺的情况下,干部工作中的个人集权并因此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的问题迄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现象有增无减,干部工作中的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难以真正落实。
另一方面,体现为“人治化”效应的问题。由于干部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抽象化、原则化,致使干部选用、管理、监督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自由量裁”的人为可操作空间扩大;加上干部选用、管理、监督的每一个环节内部的联系和制约缺少一贯的条理和秩序,为大量的非制度性因素的介入和扩张提供了可能的空间,致使感情、关系、主观印象等非制度性因素在干部选用、管理、监督工作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自由量裁”的人为可操作空间扩大、非制度性因素起了极其重要作用甚至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干部工作的整个流程和环节因受个人意志和作用的影响而显现出明显的“人治化”效应。
民主化质量不高和“人治化”效应扩张,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互为因果,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和影响,共同构成了新时期干部工作的主要矛盾。
正确处理干部工作的主要矛盾,必须在党管干部原则的规定和指导下进行,离不开党管干部的统一性、协调性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管干部的统一性、协调性作用,是正确处理干部工作主要矛盾的前提和保证。这一前提和保证,不仅决定了干部工作主要矛盾的性质及其解决方式,而且提供了统一、协调处理干部工作主要矛盾的可靠基础。
一方面,党管干部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合法性基础,决定了干部工作主要矛盾的非对抗性,解决矛盾的形式也是非对抗性的。
从党管干部的内在要求看,党管干部必须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从实绩看干部,凭德才用干部”,通过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靠群众对干部实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各级各类干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真正成为维护好、实现好群众利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种内在要求,使党管干部的合理性及其合法性基础,不仅仅取决于党的执政地位所赋予的党管干部的天经地义的权力和权威,更体现为党的性质、宗旨以及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所赋予的党管干部的科学性原则、民主性立场。
当然,根源于党的性质、宗旨的党管干部的科学性原则、民主性立场,在其实现过程中并不是没有问题和矛盾的。从干部工作的实践和现状看,党管干部在通过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来实现的过程中,“人治化”倾向与民主化趋势此消彼长,积累了一些问题和矛盾,有些问题和矛盾还比较突出。但是,这些问题和矛盾都是在党管干部通过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来实现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党管干部原则在被不断地再界定、调整和修正的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党管干部的实现形式、实现方法的问题。其实质是怎样实现党管干部的问题,而不是要不要党管干部的问题。这些问题本身不包含对抗性因素,而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内部问题和非对抗性矛盾。因此,处理这些问题和矛盾,理所当然地要采用非对抗性的形式和方法。即:通过改革,推进党管干部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方法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坚持党管干部工作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既要旗帜鲜明地坚持改革方向,坚决反对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名义,一味固守落后的、不合时宜的体制,抵制改进党管干部方式方法的僵化保守倾向;同时,又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把党管干部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统统归结为党管干部原则所致、把干部工作改革理解为对党管干部原则的否定的片面认识和错误做法,坚决反对在改革的名义下,削弱、淡化甚至转换党管干部的原则。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党管干部的统一性、协调性作用,对于正确处理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
党管干部即把干部看作权力运行的主体,从执政党运用权力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对干部的使用、干部用权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保证执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执行,保证党的执政目标实现。这不仅有利于统一处理问题和矛盾的方针政策,加强宏观指导和控制,而且有利于形成合力,促进工作协调发展。
从处理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的复杂性、深刻性看,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的解决,不仅要涉及到干部工作主体,而且要涉及到干部工作的对象及更为广泛的群体;不仅要涉及到培养、选拔、使用什么样的人来行使党和国家的各级各类权力的问题,而且要涉及到运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规范约束机制来管好各级各类干部的问题;不仅要涉及到眼前利益与根本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调整,而且要涉及到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等等。这种复杂性、深刻性,要求处理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必须从宏观上整合工作力量,做好全局谋划,掌握各个重点环节,协调各方面关系,形成整体合力。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驾驭全局、稳定形势、把握方向,才能扭转政策分割、各行其是、整体乏力的局面。
正确处理干部工作的主要矛盾,最基础、最重要的就是要扩大民主,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
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的重点,其实就是要避免干部工作中长官意志、个人独裁、少数人垄断等一切形式的“人治化”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干部工作民主化实质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领导者个人意志主导的“人治”状态,遏制权力“人治化”。
改变领导者个人意志主导的“人治”状态,最重要的是要从改变“人治”的组织载体和体制基础入手,切实解决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体制性问题。集权问题不解决,“权为我所用,权为我所系,权为我所利”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在干部工作中以权力为中轴、以角色依附为前提、以私利为基准的“潜规则”取代以“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为主要内容的“显规则”的局面就难以根本转变,民主就会成为空谈。
切实解决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体制性问题,一方面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党内的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限制和规范而不是延伸和扩大领导者个人的权力,弱化领导者个人的越位作用,约束领导者个人的权力并使其使用和运作处于正常的、良性的状态;另一方面要按照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利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渠道、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突出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公认性、平等性、竞争性,不折不扣地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从根本上克服少数人的绝对权益与大众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
当然,限制、规范、约束领导者个人的权力和扩大、保护干部工作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要彻底否定干部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并不妨碍领导者个人作用的发挥和领导者应有的权威,只是他们必须克服集权习惯和“人治”思维,既要充分行权,又要循规蹈矩,既要重行权结果,又要重行权过程。特别是在干部工作民主化尚处于完善和适应阶段、新的制度机制的调控效益尚未完全发挥作用之际,当人们对现行制度或规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而感到无法在遵从现行制度或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行为调整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时,在官场“潜规则”背后隐藏的绝大多数干部必须面对的利害格局和利害关系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时有发生的恶劣的政治生态下,领导者个人能不能自觉克服根深蒂固的集权习惯,能不能认真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公开用权、以德用权,就成为干部工作推进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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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之一,受到全党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并把安全生产纳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对于我们安监部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笔者做为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执法人员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生产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是安全投入,隐患治理整改的主体,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现实中有的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对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没有排查治理和没有登记建档,没有监测监控,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更是无从谈起;有的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违法违规突击生产,隐患四伏;有的企业拉拢腐蚀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个别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近年来,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存在两个“不适应”,即少数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与安全发展理念不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力量配备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导致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不力,只重视事后处罚,不重视事前监督;只重视显性隐患,不重视隐性隐患—监管渎职的隐患、权力腐败的隐患、责任虚置的隐患。特别是有的地方安监部门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工作仍至今仍是空白,对职业病的问题重视不够,只把重点放在显性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特大事故和控制死亡人数等问题上。
(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阻力大,问题多。近年来,虽然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没有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事故,没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有的只要交罚款,一切就合法;有的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低价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有的地方和单位用实物代替罚款,为自己和小团体捞好处;有的执法人员为非法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事故隐患纵容包庇,导致发生恶性死亡事故;有的由凭借行政权力非法干预中介活动,在安全评价和验收中,将“事故隐患”货币化、福利化,社会反响十分强烈。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长效机制不健全。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体制是以块为主,导致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干预,个别安监部门“辅业大于主业”,安全隐患“排查容易治理难”,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时大打折扣,特别是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中,个别的地方领导非法干预,“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只能成为“装饰品”、“营养品”。同样的原因连续发生不同性质的事故,只有在隐患变成事故后才用血的代价吸取教训,隐患排查治理只能成为被动的临时的应付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操作性、演练性难以制度化、规范化。
(五)有些地方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审批权力太集中,导致权力与责任分离,安全基础不牢。目前多数地方对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管理资格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经营资格都集中在省级安监部门审批,而这些人员的培训、安全评价、验收基本是市、县安监机构做的,培训质量如何?安全验收的实际情况如何?安全培训搞了没有?负责发证的省级安监部门难以准确掌握,结果一旦出事,只能“谁发证,谁负责”,导致权、责分离,基础安全工作不实。
二、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发展要求,必须做到几个“应当”:
(一)应弄清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它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体现。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应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和良心底线。
(二)应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准确的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遵循依法严格认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既不能盲目扩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更不能因死亡控制指标的超额而推委扯皮,把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借故不去处理,纵容违法犯罪。
(三)应深刻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明确工作的方向和措施。目前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几大高危行业,发生事故的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一些主观人为因素不得不深思。如有的单位在发生死亡事故,停产整改期间又发生新的死亡事故;有的地方竟然存在个别企业无证非法生产多年,有关部门只收费不管理,并发生致人伤残事故,除了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外,折射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笔者认为应该实施三大措施: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长效机制。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命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实施科技兴安,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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