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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黄县供电分公司与宜黄县跃华塑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宜黄县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宜黄县凤冈镇丰乐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XXXXX
负责人:王助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群峰,男汉族,住抚州市崇仁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住所地: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XXXX。
法定代表人:林大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茭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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