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新政整机新超重超限法规能办超限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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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新政策来了: 今后6.8米车最多装10吨,9.6米车(前四后四装14吨,前四后八装18吨 ),13米半挂车最多装32.5吨!(那种40吨,4.5米高整车的年代将一去不复返)。 重要通知: 9月21号起,13米半挂车减吨,总重不得超49吨,总高不得超4米!运费必定大幅上调,原来总重(55T)-车皮(16.5T)=实际载重(38.5T), 以100元/吨为例,运费为3850元/车,现在运费总金额不变,实际载重为: 【总重(49T)-车皮(16.5)】*4/4.5=实际载重(28.8T),运费单价为3850元÷28.8T=133.6元。运费单价上调33.6%左右。再加相应增加的税金,运价起码涨35%。各位老板,速速发货,别等运费涨到不可思议在发! 重要通知!物流行业将会有一个大的变革[奋斗][奋斗][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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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要上涨了
可以开超限证的,300每次每车,
兄弟,改行干配货站啦蛮
山西百吨大载能最多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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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新政实施
  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从9月21日正式施行,新规对超载车辆的吨数要求更为明晰也更为严格,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将改变,处罚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那么,这项新规实施后,货车超限运输应该如何具体认定?违反新规又将负哪些责任呢?昨天,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释。另外,近期交通、公安等多部门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持续至明年下半年。记者 范洪  标准更细 关于超限运输的认定  新规对于超限运输如何进行认定呢?《规定》第三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同时,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处罚更严 关于超限运输的法律责任  此外,违反超限运输法律责任,在《规定》得到明确: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近期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为了深入贯彻新规和相关意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执法力量已进行了针对性部署,主要整治内容包括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及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直要持续到明年下半年,其中近期至明年7月31日为重点整治阶段。  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同时,相关部门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条例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除了专项整治严格执法外,相关部门还将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 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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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米大板车并不是一刀切!办好超限证照样跑高速
距离9月21日治超开始已经不足十天,广大6X2和8X4车主想必心中已经有了主意,该卖卖,该改改,一切都为新政实施后能合法运营货车,继续挣钱。但是17.5米大板车该怎么办呢?许多卡友都在后台问这个问题。对于非套牌,正经办下来手续的17.5米大板车车主来说,限制上路显然不公平。
这样理解的卡友显然是走入了一个误区,其实这次治超并未拒绝大板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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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的治超新政,在政策层面的依据是作为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从这部法规的名字,我们就能看出来,这是一部专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合法行驶而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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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运输许可管理作为法规的第二章明确了大件运输需要遵守的各项条款,但我想大家肯定和小编一样,都没兴趣啃又长又硬的条文。那么我们就通过看怎么办超限证,了解今后超限运输车辆应该怎么正常运输吧。
首先,需要提交和货物运输相关的资料,主要有货物资料、车辆资料、运输资料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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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货物资料主要指申请上路运输车辆,需要装载的货物名称、货物总重、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轮廓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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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车辆资料则是指运输车辆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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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资料是指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径以及运输时间、行驶时采取的防护措施证明、车辆行驶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拿着这三项资料,去当地交通委员会办事窗口即可办理超限证,如果是车主本人自己去办理,需要出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是代办,还必须得出示代办人身份证明以及代办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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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近日下发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释,超限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且运输情况必须与超限证上所列各项符合,即车、货、路线都必须按超限证上的来,如果有不符,那就会被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不仅要按照超限被罚款,1年之内还不能再次申请超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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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综上所述,17.5米大板车并不是不能跑了,而是要规范,只能运大件了。说起来,相关部门为17.5米大板车也是操碎了心。针对超限证的申请时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专门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合规的超限证办理,最多需要2个工作日,跨省的也只需要延长5个工作日。
之前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大件运输申请平台,让车主能够网上申请、全国可查,真正让大件运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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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新政策马上就来了 物流运价起码涨3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 & 运输新政策来了:今后6.8米车最多装10吨,9.6米车(前四后四装14吨,前四后八装18吨),13米半挂车最多装32.5吨!(那种40吨,4.5米高整车的年代将一去不复返)。重要通知9月21号起,13米半挂车减吨,总重不得超49吨,总高不得超4米!运费必定大幅上调,原来总重(55T)-车皮(16.5T)=实际载重(38.5T),以100元/吨为例,运费为3850元/车,现在运费总金额不变,实际载重为:【总重(49T)-车皮(16.5)】*4/4.5=实际载重(28.8T),运费单价为3850元÷28.8T=133.6元。运费单价上调33.6%左右。再加相应增加的税金,运价起码涨35%。& & 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召开全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将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三个“专项行动”,即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 & 重点整治阶段:(日至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 要求: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自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 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 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 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这次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无疑对货车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希望各地能够实际执行,也希望卡车司机能够不再被迫以超负荷来打拼市场。& & 新规的出台能否改变货车司机“不超不挣钱”的怪圈?能否从源头上改变货车行业超载超限的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部长杨传堂& & 日& & 以下管理规定文字略多,重点已用红色标注,为了出行顺利,请各位司机师傅耐心阅读。&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 第二章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 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 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 第十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 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 第十四条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十六条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 第十九条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 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三条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 第三章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 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 第二十八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 第二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 第三十条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 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 第三十四条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 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第三十七条& &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八条& &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 第三十九条& &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 第四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 第四十六条&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 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第四十八条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 第五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第五十二条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 第五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附则& & 第五十四条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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