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第五幼儿园一起飞车抢夺

  日前沙县法院以被告人吴某(17岁)犯抢劫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15岁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看到法庭上悲伤流泪的父母,仍面带稚气的吴某、田某为自己贪图享乐走上犯罪道路而深深后悔

  吴某和田某离开学校后游手好闲,两人相识后租住在一起为了有钱吃喝玩乐,两人遂商议利用摩托车实施飞车抢夺财物

2008年冬天嘚一个晚上,被告人吴某、田某两人共同骑1辆摩托车行至沙县城关第三小学门口附近二被告人乘正好骑车途经此处被害人廖某不备之际,飞车抢夺廖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吴某在抢夺过程中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造成廖某连车带人摔倒在地导致其口腔内九颗牙齿折断。經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的伤情属重伤。被告人吴某还实施了其他三起飞车抢夺抢夺被害人财物数八千余元。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田某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廖某身上携带的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吴某還参与另外抢夺作案三起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应对吴某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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