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条件复评残需要什么资料

近期,有部分申请评残的战友来信咨询相关政策,请听顾问解答——军人评残有哪些程序?
编辑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上等兵。今年年初我因膝伤做手术申请了评残,我们团在2月份的时候进行了公示。但之后一直没有消息,我等得很着急,在此想咨询一下评残的程序以及评残后能够享受什么待遇。盼解答。
66079部队 小 田
小田战友:
依据自日起施行,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你在来信中讲到,你们单位已经进行了公示,按照程序,“公示”过后是“上报与鉴定”,而医学鉴定的时间一般在8月至10月份。因此请不要担心,在接下来的时间请你按照要求做好参加鉴定的准备工作即可。
关于评残后能够享受什么待遇的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有关抚恤金标准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小田战友,如果想了解更多有关军人评残的政策信息,你可以登录国务院民政部网站查询或向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咨询。希望你能安心养伤,祝你早日康复。
本报特约顾问 李 萍
[责任编辑:王严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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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评残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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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 08:57
1、残疾等级评定需要哪些材料?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1)新评补评材料:1.本人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2.原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材料;3.军人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证复印件;4.医疗鉴定意见原件;5.福建省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6.两寸免冠照片4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新评附单位因公致残和编制部门证明材料)。
(2)调整残疾等级材料:1.本人申请;2.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复印件;3.福建省残疾军人调整残疾等级报批表;4.调整等级医疗鉴定意见原件;5.两寸免冠照片4张。
(3)换证补证材料:1.本人申请;2.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复印件;3.福建省残疾军人换证补证报批表;4.登报丢失声明原件;5.两寸免冠照片4张。
2、残疾等级评定报送流程及时限?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3、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有哪些?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有以下三种:1、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3、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公务员证》;4、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员证》。
4、如何办理退役军人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
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在审查中发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如何办理跨省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
6、对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根据立法本意,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性质。因此,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7、申请人在评残过程中死亡的如何办理?
申请人已进行残情鉴定后死亡的,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伤残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尚未进行残情鉴定时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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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评残管理办法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民优发[198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局: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在评残和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中掌握使用。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切实加强对军队评残工作的管理,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关联:&&&&&&&&第二条&& 评残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定办事的原则,做到符合评残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一个不办。&&&&第三条&& 评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1. 任何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和军队有关规定, 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伤残人员利益的行为。2. 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指派原则性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承办具体工作。3. 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和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遇有不明确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第二章 评残范围&&&&第四条&& 凡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关联:&&&&&&&&第六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第七条&& 非编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公(工)致残者不予评残,按国家有关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第三章 残情医学鉴定&&&&第八条&& 残情医学鉴定要在各级卫生领导机关指导下,由各总医院、军医大学附属医院、中心医院和驻军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负责实施。解放军总医院、各军区、军种总医院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是最高一级鉴定组织,负有对残情疑难问题的医学诊断和鉴定的责任。职业病的医学诊断和残情鉴定,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或由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对军内不具备条件进行残情医学诊断和鉴定的职业病,可委托地方职业病专科医院(防治院、所)协助诊断和鉴定。&&&&第九条&&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在医院领导下,由具有高、中级技术职务、 群众&信较高、公道正派的医务人员和熟悉评残工作的医务管理干部五至七人组成。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医院有关专科的医务人员参加鉴定工作。残情医学鉴定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人,秘书一人。其中,医务部(处)领导应为鉴定小组负责人之一,日常工作由医务部(处)负责承办;无医务部(处)编制的医院由医院办公室负责承办。&&&&第十条&&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伤残情检查和残情医学鉴定,提出评残的建议,对符合评残条件者出具《评残医务证明书》。《评残医务证明书》应逐项详细填写,一式三份,并送交申报单位办理评残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负责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伤残情检查和鉴定。第四章 审批机关&&&&第十二条&& 军队评残工作由具有审批权的卫生机关负责,并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一、总后勤部卫生部为全军最高一级评残管理和审批机关,负责对全军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资格的审核与确认,负责业务指导和对本办法的解释,同时兼管总后驻京部分单位的评残审批工作。二、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行政)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基地指挥部卫生部,各军区空军、军区、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具有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沈阳、兰州军区后勤部卫生部分别代管总后嫩江基地,总后青藏兵站部所属部队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三、各省军区、各集团军、卫戍区、警备区、警备区、海军各基地、舰队航空兵、国防科工委和&炮军级基地、南疆军区、昌都军分区后勤部卫生处(科),各后勤分部、办事处卫生处、总后青藏兵站部后勤部卫生科, 各军医大学,总后基地指挥部第一、二、三、四后方??匚郎??哂卸砸逦癖?钠啦猩笈?ǎ?⒏涸鹚?糁?代)供部队的义务兵的评残审批工作。沈阳军区后勤第四十分部卫生处代管总后嫩江基地义务兵的评残审批工作。&&&&第十三条&& 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要求补办评残的,义务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具有评残审批权的各级卫生机关,经同级司令部军务部门和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后勤卫生部(处)核批,依据全军统一式样要求,铸制评残专用钢印一枚(已有的不再铸制),部队撤销或调离本区时,大单位的卫生部(处)应将钢印收回。&&&&第十五条&& 各级评残审批机关的评列专用钢印印模式样,应经各大单位卫生部(处)上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第五章 审批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在&役期间致残,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方可办理评残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申报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应报送下列材料:1. 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 原因及其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含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和医疗单位医疗证明材料,病残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摘要》;2. 个人半身正面免冠&寸黑白或彩色相片三张;3. 医院出具的《评残医务证明书》一式三份;4. 由伤残者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含独立团) 卫生部门填写的《申请评残报告表》一式两份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等级和编列序号由评残审批机关审批后填写);5. 个人申请评残报告材料;6. 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要求补办评残的, 还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备齐有关材料。&&&&第十八条&& 申报评残的全套材料必须经申报机关挂号邮寄至评残审批机关。非申报机关或个人直接呈送的申报评残材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评残审批机关收到申报的评残材料后,应依据评残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第六章 评残工作监督&&&&第二十条&& 领导监督。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评残工作,要经常听取主管评残工作同志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上级评残审批机关对下级评残审批机关和医院,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或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发现诈残、假残者,经核实后要立即吊销其《革命伤残军人证》,并要严肃处理当事者和有关人员。&&&&第二十二条&& 地方监督。对地方民&部门反映军队评残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认真对待和查处,确属错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与地方民&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第七章 伤残证&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领导机关和评残审批机关对伤残证&要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对已审批加盖钢印的伤残证&退回申报单位时,应挂号邮寄。&&&&第二十四条&& 伤残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不得私自涂改。&&&&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对伤残证&要妥善保管,如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部队卫生部门,并要尽力查找,确实找不到的,要公告声明作废(费用自理)后,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补发时间从丢失证&六个月以后算起。第八章 处罚&&&&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的处罚项目给予处罚:1. 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的;2. 无残而诈残致成假残的;3. 私自涂改伤残证&和有关评残材料的;4. 将伤残证&转借或转让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5. 以权谋私,挟嫌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关联:&&&&&&&&第二十七条&& 在评残工作中,如有违反国家有关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 登记、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 严格登记、统计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详细填写《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坚持审批一个,登记一个,每季汇总统计一次。《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和《评残申请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列入卫生机关档案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第二十九条&& 各大单位评残审批机关每年年终应对所属各单位本年度的评残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年度评残工作统计报表》,于下年一月底前一并报总后勤部卫生部。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全军各大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军队在编职工的评残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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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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