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大代表贿选涉案代表职务会受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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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接受部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接受部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日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因已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任职年龄界限,陈晓琨请求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因已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任职年龄界限,(按姓名笔画排列)门泉东、王东昌、王秉杰、尹亮、曲宝丽(女)、刘相存、李秀君(女,满族)、张玉文、姜凤羽、宫正奇、高阳、郭兴文、寇有国、蒋欣(女)、窦明洋请求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陈晓琨等上述十六人的辞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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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贿选选举案处理通报
导语:抓实换届纪律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督促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从严加强换届全过程监督,切实提升监督实效,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特别是对发现的重要问题,要高度警觉,果断处置。严厉惩处违反换届纪律问题,对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出重拳,快查快办、严查严办,切实把严的规矩立起来。辽宁贿选选举案处理通报对于通过贿选当选的人大代表的制裁与监督,主要有两种程序:《代表法》第49条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机制,《选举法》第46条、第57条规定的当选无效机制。辽宁贿选案和衡阳贿选案都采用了当选无效机制。两类机制有各自的特点:第一,决定主体代表范围和层级不同。罢免程序由选出代表的选举单位作出,当选无效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以辽宁贿选案为例,两种机制的决定主体分别应该是:罢免决定由辽宁省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当选无效决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其区别主要不在于人大机关的层级本身的高低,而在于决定主体之层级所象征的选民范围不同。第二,程序属性的侧重点不同。罢免程序侧重于原选举单位对其选出代表去留的决定权和监督色彩,当选无效则侧重于对行贿当选者的制裁色彩。第三,程序复杂程度不同。间接选举中的罢免程序的启动,在人大会议需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在常委会需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较之当选无效程序来得复杂。第四,所作决定的溯及力不同。被罢免导致的代表资格终止不具有溯及力,自被罢免之时起终止资格,一般而言当选无效则顾名思义地被认为自当选之时起就有溯及力地认定为无效。对两种机制比较可见,针对贿选的情形,它发生在当选之前,而非当选之后的职权行使过程中,因此,采用当选无效为宜。然而,代表在被确认当选无效前在各类议决程序中的投票是否一并无效,并没有说明,《选举法》也未对此规定。辽宁案、衡阳案中行贿当选者的数目较大,这提醒我们,如果扣除这部分代表当选无效前的投票,原来过半数的决议可能过不了半数。这种情况不会经常发生,但确实是选举制度中的空白点。这就涉及当选无效的效力是始于公告发布之时,还是有溯及力地及于当选之时。对此,建议对《选举法》第57条作出立法解释,明确当选无效的无效起算时点,确认当选无效具有相对的溯及力。也就是说,一般追溯到当选以来所有投票归于无效,以显示当选无效的严肃性;但是,当涉及已经发生效力的人大法律法规决议,应当认定当选无效者在这类议决中的投票仍然有效,不影响人大法律法规决议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受贿投票者的处理对于收受贿赂参加投票的人大代表,是在行使代表资格过程中而非当选代表之前出现的问题,因此适用的是代表资格终止机制。《代表法》第49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类法定情形,其中有三种情形可适用于贿选案件:辞职被接受的、被罢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若要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终止代表资格,则只能适用前两种情形。衡阳贿选案中受贿投票的衡阳人大代表通过整齐地向各县、区选举单位提出辞职启动了代表资格终止机制。而在辽宁贿选案中,根据《新闻联播》报道,523名辽宁省涉案人大代表,采用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被罢免两种途径来终止代表资格。两种情形的共同点在于,辞职是否被接受、罢免案是否通过的决定权都在于分散的各个原选举单位。两者的不同点和关键在于启动机制的分工不同,一个基于当事代表个人自愿提交辞职申请,另一个则基于法定机构或者符合法定人数的代表或常委会委员是否提出罢免案。但是,如果当事代表没有申请辞职的意愿,就只能期待罢免共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并能满足罢免案的门槛要求来启动罢免程序,而不宜向当事代表施加压力提出辞职来破坏该情形的自愿性定位,这会对原选举单位的实质决定权产生不利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辽宁贿选案对于523名涉案省人大代表同时采用辞职和罢免两类途径分别终止相关涉案代表资格的程序选择,较好反映了《代表法》第49条辞职被接受和被罢免两类程序的分工格局。然而,现实中基于罢免程序终止代表资格情形的比例很低,这与罢免事由在规范上不受限制形成鲜明对比,没有发挥罢免程序应有的功能。对此,罢免事由可以规定形成罢免共识的法定情形,向弹劾程序进行改造。建议在《选举法》第48条之后增加一条,列举罢免事由,尤其是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贿选情形列入其中;在法律修改之前,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强调贿选等典型的罢免事由。大比例补选的选举机构45名全国人大代表、523名省人大代表被依法罢免后,出缺席位需要补选。届中补选和换届选举都需要有选举机构。《选举法》第8条规定,地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据此成为523个出缺的省人大代表席位补选的选举机构。然而,62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38名因涉案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不足半数的常委会已无法召开履行职责。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衡阳贿选案的情形与此类似且尤其突出,人大代表总额529人中,名贿选涉案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而代表资格终止后,仅剩人大代表不足20人,选举机构同样出缺。当时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筹备组,授权其行使相关职权。在大比例补选中,选举机构出缺的问题需要进行制度性应对。两案均采用由上级人大来决定成立筹备组的做法。9月13日《新闻联播》报道强调对于这类“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的情形,“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表明筹备组成立需要法律依据的问题已经受到重视。对此,有两种制度完善方案。方案一,建议《选举法》第二章选举机构最后增列一条,总结此类做法,规定因贿选等例外原因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瘫痪的情形,由上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筹备组行使相关职权。方案二,设立常设性选举机构。两次贿选案通过极端情形暴露了《选举法》没有针对补选专门规定选举机构的制度空白。究其原因,《选举法》对选举机构的设置和功能体现出两方面的特点,一个是主要为换届选举而设置,在换届中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严格说来是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届人大选举。另一方面,前一特点决定了选举机构设置的另一个特征临时性。在此,建议修改《选举法》第二章选举机构的规定,在五级人大均设立常设的选举委员会,整合其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权,由其主持换届选举和届中补选,从事日常性的代表资格审查等事务,使得大比例补选事务有法可依、从容应对。即将到来的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的首次换届选。从辽宁贿选案中总结深刻教训,辩证反思完善制度的契机,可以实现完善选举制度、应对各类选举事务于法有据,从而在选举源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辽宁贿选选举案处理通报通报指出,严明纪律规定、严密防范措施、严格督促检查、严肃执纪问责,不惜铤而走险、冲底线,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确保换届风清气正,今明两年, 中央组织部通报的7起典型案例是: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原书记赵海燕为他人职务调整接受说情打招呼的问题,坚持持续抓、盯住抓、针对问题抓,强化责任担当。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 确保新一轮换届风清气正 中组部通报7起违反换届纪律典型案例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 日前。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换届工作进入了省市县乡四级换届整体推进、市县换届相对集中的阶段,推动形成良好政治生态,云南省福贡县匹河怒族乡党委书记张玉雄履行换届风气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以坚决态度、果断措施狠刹歪风邪气,截至目前,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败坏换届选举风气,保证了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各地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始终保持对换届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在换届过程中,也确有少数人经不起考验,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上述案件的从快从严查处,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47人,受到组织处理的135人。地方领导班子将集中换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张峰等人换届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职务晋升的问题,地方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换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了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大力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的鲜明态度、坚定决心和工作力度,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一抓到底。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辽宁拉票贿选案和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通报精神,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原副镇长房志明在干部推荐中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问题,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中央组织部通报强调,中央组织部对一批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案件进行了通报,各级组织部门共查处违反换届纪律问题举报125起。对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提出明确要求,换届风气有了较大变化,处理有关责任人245人,党中央高度重视,确保换届自始至终风清气正,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责任更加重大、考验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但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湖南省衡山县委原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姚宇旺等人换届考察期间违规聚餐、涉嫌跑风漏气的问题。切实加强党的领导,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办公室原副主任谢家杜撰、传播虚假换届信息混淆视听的问题,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山西省交口县康城镇人大副主席李有生为他人拉票的问题,当前。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辽宁贿选选举案处理通报8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导致郑玉焯落马的正是近期在辽宁官场掀起巨浪的系列贿选案调查。此次贿选风波,涉及包括该省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第十二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选举在内的多场选举,甚至此前辽宁省委常委选举也波及其中。其中牵涉最广并引起中央高层震怒的,是2012年12月-2013年1月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辽宁省发生部分人大代表贿选案。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共计2987名,其中辽宁省102人。财新记者获悉,辽宁省有超过10名本届全国人大代表被查出存在贿选问题。中共十八大以来,辽宁已有四名副省级以上官员落马。除此次公布的郑玉焯,还有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和原省委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此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也在卸任辽宁省委书记不到一年后落马。除陈铁新外,上述落马“老虎”均涉及贿选。就在郑玉焯通报被双开的前一天,8月2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巡视“回头看”整改情况的通报,再次明确指出了辽宁官场拉票贿选的问题。王阳在2013年第十二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选举时涉嫌贿选,时任阜新市委书记的王阳从而差额掉另一名呼声更高的候选人。日,在辽宁省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上,王阳当选排名最末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王阳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6月2日,中央纪委通报王阳被“双开”并移送司法的消息,指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组织原则,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苏宏章则涉嫌在2011年的辽宁省委常委选举中贿选。日,中共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沈阳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中共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以黑马姿态爆冷当选省委常委。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7月25日,中央纪委通报苏宏章被“双开”并移送司法的消息,指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组织原则,在民主推荐、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除王阳、苏宏章外,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被指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8月11日,中央纪委通报王珉被“双开”的消息时指出,王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身为省委书记没有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未按照中央要求履行换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多名辽宁官员、企业家涉及王阳、苏宏章和该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贿选案。除上述省部级官员外,还包括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715.SZ)董事长刘芝旭,沈阳市原副市长祁鸣,铁岭市原市委书记吴野松(参见财新网《中兴商业董事长刘芝旭被查 或涉辽宁贿选案》《辽宁两厅官被查 或涉系列贿选案》)。“郑玉焯被查应该标志着贿选案进入处理阶段,他不会是最后一个因辽宁贿选案落马的中管干部。”一位消息人士对财新记者说。公开资料显示,郑玉焯现年60岁,长期在辽宁省交通系统工作,曾任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局长,1995年任辽宁省交通厅副厅长,在副厅的位子停留八年后,2003年4月升任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2010年9月,郑玉焯离开交通系统,担任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并于三年后的日当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为副省级官员。郑玉焯已于日前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据大连人大官网消息,8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接受郑玉焯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有关情况的说明,决定接受郑玉焯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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