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老板是死对头 我们配一脸gl可能还要打官司,一家呢开4800的工资给我到年还给2个月的奖金给我,一个是我正在做的工资有

  冰山来客1950:你好!一般情况下是接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再者,不予受理决定书上应当明确你进行权利救济的时间,即向法院起诉的准确时间。
  协议条件未达到 房产可以不过户   --------------------------------------------------------------------------------   09:56:01
【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案情 李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共同育有一子李小乙。日双方以按揭付款方式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即珍珠苑1301号。日,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对该房屋的约定如下:“居住权由女方使用,所有权归李小乙所有;月供由女方按时缴纳,如女方不能按时月供,使用权则归男方所有;该处住房使用权不属于第三方;该房房产证因开发商未能及时办理,以后发生纠纷与民政局无关。”  离婚后,王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儿子李小乙亦时常随王女士在该房屋居住,在建设银行的按揭购房款也由王女士还款。该房屋的产权证现仍在办理过程中。此后,李先生多次要求王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儿子李小乙名下,王女士以房屋产权证未办好以及房贷未还清等为由未予办理。所以李先生以王女士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过户给儿子李小乙的义务,请求对房产依法分割。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对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已签字生效;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只是目前该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且该房产为按揭房,约定向银行还款20年,现只还了不到3年,目前无法过户。该房屋也是被告目前唯一的处所。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马颖秋律师评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离婚后,王女士依约对该房屋行使了使用权,并履行了分期清偿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同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小乙的具体期限,争议房屋目前因产权证未办好及银行按揭款未清偿等限制,尚不具备过户条件,所以王女士现未将房屋过户给李小乙,不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李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  来源: 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潘律师您好,我父母于2008年离婚,离婚时有1990年结婚时购买的房屋一套,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中有一条:双方财产转为女儿xx名下,暂由女方监管,男女双方如果再婚自动放弃房屋产权。现在协议中所提到的房子要拆迁,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当时没有办理过户),请问我和母亲能得到拆迁的赔款吗? 谢谢
  豌小豆子 :你好!依据婚姻的规定,离婚是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共同与90年购买的房产,既然协议约定转至女儿的名下,那也就意味着他们双方均放弃该套房产,事实上他们已经把该套房无偿赠与给女儿,因此,如果拆迁该赔偿款应当归女儿所有,他们任何一方均不得取得赔偿款 。在此,建议你们先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问题的解决。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楼主:潘国旺   我现在身份退休警察2009年7月前是铁路企业警察,单位迫使警察超时超劳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时效,仲裁不于受理。到法院起诉也超时效。我问的问题是;可以不可以用民法到法院起诉。
  冰山来客1950:你好!如果你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向法院起诉也超过时效,法院不予受理。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依民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的话,比较难法院很可能也会不予受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可以兼得   --------------------------------------------------------------------------------   09:29:00
【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单位雇佣一物流公司搬迁单位井架,派李某协助,不料物流公司吊车发生故障将李某砸伤身亡。李某的亲属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后,又起诉物流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李某亲属33万余元的判决。  日,河南石油勘探局钻井公司新疆分公司一钻井队在新疆塔河工区完成钻井作业后准备搬迁至下一个新井,搬迁工作需要吊装和运输。4月2日,钻井队与中油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下称物流公司)签订了搬迁安全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安全义务。4月3日,物流公司安排了吊车及管理、安全监护人员,因任务重、时间紧,分公司抽调其他钻井队的9名人员到现场协助搬迁工作。在吊装过程中,因吊绳脱落,吊装物从板车上掉下,砸向李某等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4月6日,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吊装作业中存在多头指挥,吊车司机随意听从其他指挥,吊车保险片左右间隙过大不能起到保险作用,起吊绳从吊点脱落,造成起吊物落下,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吊车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吊车司机未制止多头指挥,双方的作业人员未落实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2011年7月,南阳市人社局对李某的死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石油勘探局向李某亲属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金。  2012年3月,李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油勘探局和物流公司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可归责于被告物流公司的原因,导致被告石油勘探局所属员工发生损害的后果,被告物流公司当然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第三人。物流公司在为完成协议约定的吊装过程中,侵害了李某的生命权,应当承担侵权行为后果,不能因为受害人通过劳动保险法律关系获得了赔偿,就折抵了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吊装作业中,被告物流公司使用的吊车保险片左右间隙过大而不能起到保险作用,其操作吊车的司机又随意听从其他指挥,使起吊绳从吊点脱落,造成起吊物落下,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责任;作为现场指挥人员之一的李某,也存在对吊装过程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按操作规程指挥现场作业等错误,应对该事故负2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李某亲属各项损失33万余元。  物流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卢国伟 王玉信)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行不悖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能否获得民事赔偿?从法律属性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竞合。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受害人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并不妨碍其应有的民事赔偿权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
  @潘国旺 1777楼
22:38:12  xinfei2013 :根据你以上叙述,造成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他们在离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下去,如果你们就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能达成协议,你们可以按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对方双倍返回定金,赔偿你们支付给芳姐的交易佣金!  -----------------------------  谢谢潘老师的回复,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可能有一点忽略了,没有写多长时间手续办理完毕,现在业务的意思是我如果起诉的话,他不说她不履行合同,她会选择履行合同。就这么给耗着!没有时间限制,上诉的话,对我们有影响吗?谢谢您老师
  您好,潘律师。请问应收账款担保中债权人怎样设立债权才能在债权到期后不经过债务人而直接将应收账款转入自己账户。  我咨询了下,办理质押登记还是需要起诉,那么前期让债务人向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提供付款委托书,若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则直接转给债权人,可以吗?  假如必须要起诉才行的话,那么怎样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呢(即最快速度收回资本)?
  您好:  请问一下,我被人诈骗。我想要警方使用卫星定位追踪骗子的号码,需要达到什么条件,警察才会动用这样的技术力量来破案呢??
  xinfei2013 :你好!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多长时间手续办理完毕,你们可以给他一个合理的办理手续的时间,比如十五日或者一个月时间,如果对方仍不履行,你们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收取你们的购房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们的损失。如果你们选择诉讼的话,应该说影响不大。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正_伟 :你好!依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你的想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即便是设定质押、抵押,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偿还赵I物,你仍需依法定程序实现债权,你咨询的意见是正确的。即便是对方出具收款委托书,如果对方不按期偿还债务,你仍需按法定程序实现债权,你绕不过诉讼程序。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zzz:你好!你只需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能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会根据办案的需要,按法定程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经依法审批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才可以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嫌疑人的手机进行卫星定位,抓捕嫌疑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潘老师,你好。我有个问题需要咨询一下。我和老公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但是协议书上约定可以去探望孩子,而且每年最少和我住2个月。但是现在男方家拒绝我去看小孩。打电话也不接,每次还说很难听的话。我想问问我能不能去起诉,然后约定每个月几号去看望?  
  你们这些政府工作人员知道一个词语叫朝三暮四吧,一只猴子,早上吃三个,晚上吃四个,而且玩得不亦乐乎,形容在你们身上那就是芝麻掉进针眼里,再恰当不过了。本来你局李时峰男同志承诺在日早上九点左右党的军队建成86周年之际来我家协商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反而硬塞给我第二份紧急通知,更加可笑的是内容枯燥无味,仅仅把前一张通知修改了日期,手段简单重复机械单一,真是“干部与群众融洽关系之楷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我拿起法律的武器做以下答复:  一、关于扣帽子问题。试想想,我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只是根据法律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和生活保障而已,有征地争议的就不能讲一讲?什么时候严重影响开发区建设发展了,这不是扣帽子是什么?那些隐藏很深的老虎们,才叫严重影响开发区建设发展。  二、关于全国最低地价补偿问题。从你局凯开国土资函【2013】88号文件看出,承认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此文件,果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看看“漂亮的烟囱冒着黑烟,清澈的水沟毒死了鱼”之景象,你懂的,这不是工业?难道是原始人类在钻木取火?为什么建设这些工厂之前仍然是39600元/亩,而不是按照12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分明是偷梁换柱,与民争利。更加滑稽的是,三江村与红岩村紧邻的两块田,分别补偿43200元/亩和39600元/亩,三岁小孩都可看出端倪,难道不是开发区,而是开穷区,补偿才很低。  三、关于强征地问题。我国既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有《物权法》的出台,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土地不能买卖,我有所知晓,但是你局把征收的土地一转手几十万给开发商是什么行径,不言而喻,“买卖”俩字区分在于头上有加有减,你局参透到了最高境界。你局说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但是也有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土地补偿费用不到位就不能征收的法律条款,我此举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广大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具体表现,不希望出现暴力征地流血事件发生。  现在到我所提意见和要求,你局也要拿出诚心来谈,别再耍打乒乓球的手段了。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请问,以上的手续经过国务院批准了吗?我能不能有知情权,别再惹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了,别再重蹈2008年的覆辙了,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在建设用地审批督察中发现,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政府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如果我看到了国务院的手续属实,请看下一个要求。  2、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我家主要生活来源于土地上的水稻和其他农作物(西瓜、蔬菜、玉米等),假如征收了,自己和老伴没有一技之长,身体欠佳,生活水平势必每况愈下,不是低保和社保解决得了我这特殊家庭。如果以后狭小的房子被拆,而去购安置房,所剩无几不够生活费、水电费和物业费,所以烦请你局给予我土地补偿款以30倍计算为荷。由于房价和物价飙升,例如玉米均价每斤3元,蔬菜均价每斤3元,西瓜均价每斤2元,以中间价西瓜为例,平均亩产4500斤,平均年产值为9000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每亩补偿款标准=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9000元)乘(30倍)=270000元。  如此计算,我觉得合情合理,若你局有诚心下来谈,可以协商计算,希望合作成功。  ================  这样算,不对吗?律师给我答复吧
  @潘国旺
潘律师:你好!  不好意思.我还是没弄明白.可能是我没之前没说清楚吧.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朋友是上班时间被顾客殴打,已被认定为工伤.派出所出了份调解书,称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到法院解决.工伤保险机构就以此为理由,要求我朋友起诉,要求打人者赔偿.打人者赔偿了之后,工伤保险机构才会就未赔偿部分给予支付.  我想问,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是否正确?如果必须这样办,有没有什么方法能尽快了结这件事?  再次感谢!
  @@潘国旺
潘律师:你好!  我朋友可不可以放弃对打人者的赔偿要求,从而让工伤保险机构履行赔付?
  @潘国旺   你好,晚上,A到我家寻其妻B,我家人已熟睡,所以,并不知A到我家,也不是我家人请他来我家的。由于我家楼梯没装扶手,A从楼梯摔下,(A来之前可能有喝酒,但我们现在没有医院诊断证明)伤势较严重(可能会死亡),我们发现后马上送到医院抢救,并垫付了5000元的医院费,这样我家需要负责任吗?如果要承担责任,请说下以哪条法律为依据,我家楼梯安全隐患的行为过错吗?一般法院会判我家负几成的责任,最近也一直在看相关的法律,问了些人,说法也不统一,搞得有点晕,所以麻烦解释下为什么,先谢了
  发凯:你好!如你所述,公安机关会对该案件进行侦查,会根据各自的伤情区别处理,但是,从目前本案的事实看对方的伤情显然比你们的严重,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你们肯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此条的规定,造成重伤的应当在三至十年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并且依法赔偿对方为此遭受的损失,对于赔偿问题,你们参与的几个人连带赔偿。当然了,对于你们的轻伤问题,对方也应当给你们予以赔偿,造成轻伤的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以上意见希望给你们有所帮助!
  末玲1025:你好!如果你们协议关于探望的问题约定的比较明确,你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你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次数,依法律的规定你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者见吴青:你好!对于你的拆迁补偿数额的计算问题,由于全国各地存在差异,赔偿的标准有所不同,因此,本人无法评判关于赔偿项目的数额、计算方式、依据,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予以解决!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眯眼波斯猪:你好!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即使你放弃向对方索赔,你仍有权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因此,关于你的赔偿问题,工伤保险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予以赔偿。并不是说必须等你民事赔偿在法院的审理、执行结果再作是否予以赔偿 ,他们涉及的两种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你可以放弃请求对方赔偿,可以要求工伤保险部门履行赔付。
  断了的弦啊:你好!根据你所叙述的案件事实,由于你家楼梯存在安全隐患致使他人受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你们应当对伤者为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果对方喝酒说明在此事件当中伤者也存在过错,因此,伤者依据该法的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纵观本案的情况,你们承担的责任要大些对方小些,至于责任如何划分,相信司法机关会综合案件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民商事案件、合同案件、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婚姻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法律咨询。咨询电话:.QQ:.邮箱.愿为广大网友服务,解惑答疑。
  2009年10月,霍涛对我称,其在重庆投资了一家以处理固体废品为主的加工厂,资金周转上有困难,约我与其合伙经营。我于当月底赴其工厂所有地(江津区珞璜镇长合村上坝社),其给我看了厂内相关手续及资料,上面注明该厂法人代表冯宇飞。霍涛对我称,因其货源主要来源于玖龙纸业,他因在江苏太仓玖龙纸业属于客户商黑名单,为在生意上的方便,所以在重庆使用其侄女婿冯宇飞(霍涛大哥的女儿霍丹丈夫)的个人资料办理了相关手续。工厂的名字“江津思涵固废加工厂”,其名称的由来也是霍涛的女儿和儿子名字含意(霍涛和罗丽生育两女一男,分别为:霍思、霍洁、霍子涵)  当时霍涛承诺给我,入股30万,占全厂股份10%,我于11月3日向霍涛老婆账户汇至30元(户名:罗丽 账号:2604313 开户行:农行重庆分行),并写了一份入股书,并加盖有工厂的合同章,霍涛本人签名确定。  因多次找霍涛要钱过年或过节等个人需要而未果,2002年3月,我决定退股该加工厂。霍涛欺骗我说,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转为私人借款,承诺了还款期限和相关利息,并签订了相关的还款协议。  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霍涛次次失约并欺骗,无奈之后,我以民事诉讼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霍涛通过各种手段,要求合解,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约定最后的还款期限,法院开具了民事调解书。  最后的结果是,霍涛至法院的判决于不顾,仍旧是不还款,并称法院的调解是在情不得已情况下的缓兵之计,我于是申请了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法院的调查结果为其个人名下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其拘留了15天。在拘留期间,其一再向经办法官(江津区法院执行长:钟用、执行员:李小波)承诺,在日之前先还款5万,(法官有记录)。但直至今日,一直都未能还款,其联系电话也处于停机状况。  1、针对以上情况,我想告霍涛本人诈骗,诈骗我的资金用于投资工厂,转移财产等,不知道可以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在民事纠纷中,其老婆的财产算不算呢?他所用的银行卡都是其老婆的,还在她老婆在河南购买有房屋(我无法查到该房屋的所有权),我需要怎么做呢?  3、霍涛名下有一车辆,07年6月份购买,江苏苏州市太仓市车牌,车辆型号为马自达6,2.0排量,自动档,车牌为苏E**787)前面两上是字母,我记不清楚),目前其仍天天驾驶该车。这个我需要做些什么?  附:入股书、退款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
  您好,想请教您一个有关房产纠纷问题。我一闺蜜的老公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她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她婆婆支付首付,偶尔会支付后续每个月的房贷。现在她老公与她婆婆发生了一些矛盾,只是很小的矛盾,但她婆婆担心这套房子会被他们小夫妻俩给私吞了,就想背着她儿子偷偷把房子卖掉,请问这位婆婆在没有得到她儿子任何授权的前提下可以卖掉房子吗?这套房子的归属权到底是这位婆婆的还是这位老公的?如果这位婆婆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卖掉了房子,那她老公可以起诉她吗?谢谢!
  甲乙方合作承包协议,甲方所在地J,乙方所在地H,合作地为甲方所在地J,签定合同合作期限为两年,第二年甲方却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违约与第三方合作了,问起诉胜算多大?可诉讼至甲方所在地还是乙方所在地?合同是用传真方式签定的有效吗?
  王律师:你好!我于2012年同我的姐夫向银行各贷款了30W,今年八月份到期,我是帮我姐夫贷款的,利息什么的都是他还,现在他没钱还贷款,银行要续签合同,而且我也要去签合同,我想问一下,签合同的同时,我和我姐夫和银行可不可签一个这样的合同,就是我贷的款及利息以后全部都由我姐夫承担,银行和担保方会同意吗?如果同意这样的合同有用吗?  
  筱乔G:你好!针对你所叙述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霍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恶意逃避履行债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目前情况看,该笔债务是霍涛的个人债务,还不能执行他老婆的财产。如果想查封、扣押霍涛的马自达轿车,你必须搞清楚他的车牌号,然后向法院申请法院会及时查封扣押。如果法院查封后,如果发现他所驾驶的车辆,你可以要求法院随时扣押。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bbdy721820:你好!从目前情况看,该房屋是你老公的个人婚前财产,尽管婆婆付的首付,如果老公不同意卖房,婆婆是无权处分该套房产的,除非老公委托婆婆处分属于他的房产,给婆婆想要卖房必须获得老公的委托,否则,她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根本不能进行交易。如果这位婆婆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卖掉了房子,那老公当然可以可以起诉她,而且她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刑事犯罪。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fsqd020407:你好!从目前情况看,你胜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你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SYX585:你好!从目前情况看,银行和担保方不会同意,因为这样加大了担保方的风险,如果他们同意,依据法律的规定,该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潘国旺 我参加某省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均第一,参加体检,招考单位于8月8日下午通知我,转氨酶偏高,要求8月9日参加复检,在复检过程中我了解到,我的转氨酶指标为112,正常值为0-40,复检过程中,医生给我作了肝功能、乙肝全套,复检是在同一医院进行。  8月12日,我在电话中被告知,复检结果,我的指标仍然超标,但没告诉我哪项指标超标,我要求查阅体检报告,被拒。  然而,我在体检的前四天,在某市人民医院作了公务员预检,转氨酶指标为27,在正常值(0-40)范围之内;我在被告知复检结果之后,于8月14日到省人民医院作了肝功能和乙肝全套检查,结果显示我的肝功能正常,没有乙肝,转氨酶指标为25,也在正常值(0-40)范围之内。  求大侠指点迷津,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jj106600:你好!如果你再次体检结果正常,你可以向当地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进行申诉要求复查,并根据结果作进一步的处理,如果你对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务员管理机构,反映申诉要求依法依据处理。如果发现在招录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也可以向当地的纪委、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又该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恢服你的资格。
  回复第1812楼(作者:@潘国旺 于
11:11)  SYX585:你好!从目前情况看,银行和担保方不会同意,因为这样加大了担保方的风险,如果他们同意……  ==========  谢谢大哥的意见  
  @潘国旺 我是江苏江阴市民缪卫英,向国家举报现任江阴市人大副主任郑元!郑元在任职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受理了一桩产权清晰的楼房析产案,导致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被侵犯已达十年之久!  1986年11月何林宝、缪卫英夫妇向君山村申请集体土地建房。在取得《农户建房用地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何、缪夫妇二人于1987年建成了位于江阴市沿河路30号的三间三层楼房。  日何福元、李桂珍(二人为何林宝养父母)以《分归协议》(日签订)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何林宝、缪卫英!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江阴市沿河路30号的东侧两间三层为原告所有!江阴市人民法院在没有调查清楚房产产权的情况下,盲目开庭审理后,作出了[2002]澄民一初字第21号的愚蠢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座落于江阴市沿河路30号东侧二间三层房屋产权归何福元、李桂珍所有!后来经过了再审,再终审都是维持原判!  我们对此案的观点:  《分归协议》的基础是江阴市沿河路30号的房产为何福元所有,这显然是荒谬的,沿河路30号楼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农户建房用地审批表》都是何林宝一家,两证根本没有提到何福元,因此沿河路30号的产权毫无疑义的属于何林宝一家,所以《分归协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江阴市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受理此案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判决是无效的!  请指点此案!
  缪卫英 :你好!如果你们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你们可根据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向其上级法院进行申诉,由上级法院依法纠正,维护你们合法、正当的权利!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姐姐被车撞死了,我有没有权利让赔偿的钱全部给我侄子(三岁),假如以后我姐夫在娶,对我侄子不好,我能做些什么?  
  姐姐被车撞死了,我有没有权利让赔偿的钱全部给我侄子(三岁),假如以后我姐夫在娶,对我侄子不好,我能做些什么?  
  你好,我在一家公司。被无故解故,工作了13个月。有劳动合同。我已向劳动仲裁委员提起早申请,下个月下庭。听说厂方为了逃脱赔偿,几个高管商量联名证明我在车间睡觉。他们那样说有法律效力吗,我还能有赔偿吗  ,求解答
  我在开庭前举证期间,依法申请调查搜集证据并且提交案件证据,审判长不予收取回答开庭交,由于审判长不予调查搜集证据,导致我不能参加开庭,后我一直要求反映到市,省,北京,审判长以按照国家规定法院不调查证据,(不调查证据)有法条解释等,我要其拿出这些他拿不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不给调查搜集证据给书面答复,回答不给书面答复,在告状告了十一个月要求依法调查搜集证据时,审判长下了无证据判决,(被告拒绝提供证据,原告我也没有证据),该是否为故意使当事人失去证据,并枉法裁判
  我车被人恶意损坏,但我找不到是谁,我也就没吭声,我能猜出是谁,我打算这几天把她的车也损坏,请问我有什么风险,该怎么逃避。救急。谢谢  
  强硬关系2:你好!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你不是你外甥的法定监护人,你没有权利让赔偿的费用全部给你外甥,因为你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如果你姐夫未尽到监护责任或者损害你外甥的利益,你们可以依法申请变更监护权。
  萧洒公子:你好!应该说没有法律效力,他们是你所在单位的现职高管,他们所出具的证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话,由于他们证明的事实在本案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证言没有法律效力。
  被盗去密码:你好!那要看你申请调查的证据,是不是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必须依职权调取或者是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范围,如果是法院必须依职权自行调取或者以当事人的申请调取,如果不是则法院无义务必须调取。当然,不管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决定不同意调取依证据规则的规定,必须给与书面答复,否则,即是违法!
  ID曾经秒sha过猪:你好!如果你能猜出是谁,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你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向对方索赔相应的损失。如果你选择报复一旦错误,会无形中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他人报案追查到你,你也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即便是你想象的人破坏你的车,你也无权损害他的财产,你可以通过公向安机关报案的形式来维护你的合法权利,如果采取非法的形式肆意报复,你将承担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希望三思!
  律师您好!咨询一下:  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房款交接当天,乙方不到场,其代理人(自称代理人,中介从未让我和乙方见面,签合同也是传真签的,也没有乙方的联系电话)持未经公证的委托书来与我进行房款交接,由于我无法查验其委托书的真伪,甲方拒绝与其交接,这样导致的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算甲方违约吗?就是第三方有没有权力拒绝认可未经公证的委托书(尽管委托书可能有效)?
  煜SC:你好!如果甲方确实无法判断乙方代理人委托关系的真伪,为慎重起见,应当要求乙方方出具经过公证的买房委托书,这样才可靠,否则,一旦委托关系是假的,会给甲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应当说甲方的担心或者说做法是正确的。如果确实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为。
  本人2007年9月份因涉嫌“玩忽职守”被错误判二缓二,据此被单位开除。日经市中院再审改判无罪,至今三年多未予恢复公职!经过本人不断上访、申诉,现单位主管局——“交通部海事局”给本人的答复如下:  你的《请求上级机关复核申诉书》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了你的信访材料和福建海事局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回复如下:  鉴于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你无罪,我局信访部门已于近期要求福建海事局责成福州海事局根据客观事实并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妥善处理你的诉求。  特此函告。  请问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同意给予复职?!会不会是一纸空文?是否还要继续给司法途径?要是他不给我恢复,能不能告他???怎么办???
  疲惫的求生者:你好!交通部海事局给你的答复的意思是,他们已经把你的上访请求及相关材料,转至福州市海事局进行处理,由福州市海事局具体负责审查你的诉求是否合法、合规,然后依据公务员法的管理规定,决是否恢复你的工作。如果他们不恢复你的工作,你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人事管理规定,向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利益!以上意见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注销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   09:43:42
【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 赵 鹏  【案情】  2004年9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同年11月,某市房管局为张某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2008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以买受人张某违约为由,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某市房管局申请注销该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日,某市房管局注销了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房管局注销张某登记备案的行为,并恢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分歧】  对于某市房管局注销张某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被撤销后是否应当恢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存在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在某市房管局对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行为被撤销后,某市房管局先前对张某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依然存在,法院无需判决恢复登记备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备案登记行为属于房管局的房屋管理的职权范围,应由房管局另行审查为之,不属本案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某市房管局对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行为被撤销后,某市房管局先前对张某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不能自然恢复,法院应判决由房管局恢复备案登记。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房管局在登记备案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严格谨慎地作出注销登记,由于房管局注销登记备案的,登记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房管局作出的该注销行为确属违法,也不能导致注销后的登记备案自动恢复到原始状态,必须通过房管局重新审查并作出登记备案。其次,虽然行政机关对注销登记备案的审查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但是房管局注销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房管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判决其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潘律师,您好!  我和2个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是法人代表,也是目前的总经理,股份占40%,另外一个朋友和我是小股东,各占30%股份。  目前,由于大股东和我由于一些私人问题产生纠纷,公司现在要分红,大股东强势说分红可以,但钱给另外的朋友,但分红不给钱我。公司是一个小公司,总经理是大股东,也是法人代表,同时也是会计和出纳,钱都在他手里,仗着自己是大股东自己完全操控,也不请专职会计,很多帐都是走他私人的银行卡,不经过公司的银行卡基本户,让给账本,也不拿出来,想请问胡律师这样的做法,我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正常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公司长期这样不做帐,作为小股东的我们怎么知道公司的盈利情况,以及没有账目万一税务查账会有什么后果,对我们小股东产生多大的经济损失?
  你好:  我日借40W给一位朋友,当时随便打了个借条,口头协议3.75分利息。至日一直在给利息。后这朋友突然因为欠外面钱太多至今一直不还钱。人基本在外面躲。他姐现在在处理这个事情,也一直拖,提出较多苛刻条件。他有3个门面大概值200W与2013年1月过户给他2个儿子名下(儿子未成年,较小)。另外有一栋别墅值250W于140抵押银行。外面欠他大概400W但比较难要。他现在欠外面大概300多W。我能通过什么办法向他要钱啊,都急死了。谢谢
  小石头他妈:你好!根据你目前的情况,你也要求可以召开公司股东会,把你的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两个股东,然后退出。你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强制解散该公司,维护你的合法利益。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w:你好!根据你的叙述,建议你搜集整理能够证明你所述事实的证据,尤其是关于利息的约定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我想问一下,我五月份买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已经交了契税跟维修基金。考虑到其可能是一个烂尾楼,决定毁约。退房申请已经交上去了,但是开放商迟迟没有回复。订金交了三万,但是合同上面写着如果逾期60日后没有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是应付款的2%。如果毁约成功,违约金是三万订金不退回还是按照合同上面写的应付款的2%?如果开发商不解除合同,是否可以通过打官司让开发商解除合同?
  静静0722:你好!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销售的楼盘是烂尾楼的话,仅靠猜测可能是不能成立的,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事实上如果你非要毁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你的行为是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如果你刻意不履行合同,超过60日不交房款的话,一旦开发商解除合同,追究你的违约行为的话,他们肯定选择按总房款的2%要你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你缴纳的三万元购房定金,关于定金的问题,只适用用交纳定金还没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具体到本案显然不符合此种情形,我估计开发商可能不会理会你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如果通过打官司,如果你没切实的证据证明你的诉求的话,按法律规定你的行为仍是违约,法院可能会判决支持开发商的请求,即关于违约金可能按照总房款的2%判决你承担。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潘国旺   接待几位朋友到宁波外滩四季会,消费时店员说按会员消费划算有折扣,通过银联卡刷了3800元,给了一张卡,实际消费折后758元,未出具合同,也没开发票和其他提示说明。因忙着接待,到第二天查单发现余额3048元,因自己基本不消费,去退卡,种种理由不给退。通过12315近10天处理,315回复我说,店家退卡条件是除了原消费补齐折扣后,还要扣除提成380元,工本费100元,税456元。我觉得只应该补齐折扣部分,如果起诉会怎么判决?
  村委干部儿子开车撞死人,镇政府及县政府以及交警司法等部门非但不处理交通事故,还非法殴打村民及拘留村民,无法无天,天理何在?  事发广西桂林市全州县文桥镇百仁村委,日村委干部周能新之子周辉(男,29岁)开着一辆电动摩托车(未上牌),在遇害人家门口前将遇害人伍金太(女,53岁)当场撞倒,大约经过3小时的交涉,肇事者周辉才在遇害者家属强烈要求下把遇害人伍金太送往文桥镇卫生院,但到医院时,遇害者已经死亡,因为离送往医院的时间太长,影响了患者的抢救,遇害人到医院死亡时,遇害人家属马上报警,随 后肇事者将遇害人运回家里 ,但距事故发生后3天 ,交警及政府部门以及肇事者周辉及其家属都没有任何上门道歉及处理事故的意向,遇害家属被逼无奈,西边村村民觉得村委干部欺人太甚,在事故发生遇害人死亡后7天,遂在8月27日,村民们,大概10几个五六十岁的男女老人去到全州县政府门口,要求县委处理公道并给予说法,但县政府非但不出面解决问题,还当场殴打用脚踢打村民,用手掐住村民脖子并按在水泥地上,并且非法拘留村民8人,其中有60岁的老妇人,村民们在县政府门口只待了不到5分钟,县政府不劝说,不处理公道和给予说法,而是选择了武力和暴力对付村民,并还把村民们用的手机和照相机全部都没收了,然后非法拘留村民,直至今天8月29日,还没有将村民们释放,可见这些父母官,执法者的残暴和残忍。律师 ,你好,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好?  
  好心的律师,帮我评评个理  某村的A家在1984年村南边分得一块园地,  在1985年,A家就用村南边的这块园地跟B家换村东边的一块园地,换后A家获得村东边的一块园地,B家获得村南边的一块园地。A家在当年就在周围砌起了围墙,也一直耕种到现在有28年。  今年A家的小孩回来在他们一直耕种28年的村东边园上建房子,B家的兄弟老大跟老三冲出来说这地是他们的,要抢A家的园地,要殴打A家的小孩,欺负A家的小孩童年丧父,少兄少弟。A家的小孩就跟他们讲道理说:“你们说是你们的,当时换的时候为什么不说是你们的,等那个时候不要换,你们现在不换就把我们之前南边园的那块园地归还给我们,你们又不给,又要来抢我们这园地。”  在今年的8月份,B家的老三制造谣言说:“A家的小孩殴打他的老婆,骂他老婆恶毒的话。”以此作为借口煽动他的兄弟姐们们来殴打A家的小孩,要挖掉A家小孩的房子,幸好A家的小孩及时联系村里比较受尊重的一位先生,房子才得以保存。  好心的村民们,你们评评个理,还有没有王法!
  没人能明白我心情又多难受,难受到无法形容......  我的父母都是老实的农民,迫于生活快50岁的父亲还外出打工,我的母亲一人在家务农,每天起早贪黑的干着,他们想要的不多,只是平静健康的生活着。可这种平静在今年7月23号被打破了,村里人看家里只有妈妈一人在家,就来霸占原本属于我们家的竹山,妈妈气不过,说了几句,谁知道.第二天一大早妈妈外出做事,就被那一家四口围着打,打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女,妈妈在前面跑,他们在后面追.把我妈妈的左手打断了,头也打得一个个肿包,因家中无人,我的母亲在报警后,却只身一人坐了2个小时的车去县城看病住院,忍着身心的疼痛独身前往,(人情淡薄啊)我的父亲因为要回家照顾妈妈,把工作也丢了.....更可气的是我母亲出院回来,却得不到应有得赔偿,误工费,医药费,残疾费,精神损失费,那家人还放出话要找我家人打官司,说他们在县里有熟人,最后在警方的调节下,对方只赔了2万4,连医药费都不够,在今后的一年中,我妈妈要复查5次,要把手的的钢板取出来还要5千多...这社会真不公平,就因为那家人有钱,我们一家就要受到这种不公平,爸爸为这事瘦了10多斤,妈妈就更不用说,身体上跟心灵上的伤都是她永久的痛,我因为这事晚晚睡觉都难入睡,一闭上眼就是妈妈被追着打得画面,家里面没钱也不能去告,连请律师的钱都没...现在快九月了,爸爸又要启程外出去找工作,他还想给妈妈找份轻松的活给妈妈干,因为手断了做手术,家里的重活妈妈已经不能干了.....我恨啊,为什么自己没能力帮他们.这个社会真黑暗,法律有什么用,对有钱人,对我们那山里没有任何作用....这事就发生在(广东省韶关南雄百顺镇大沙洲村委会)
  潘律师,你好!  我有个经济纠纷,想请教下打官司的话,是否有赢面。  我父亲和别人合股成立了一家公司,入股资金85万。公司刚成立不久,我父亲因病去世,再三权衡下我们决定退出这家公司,抽回投资资金。入股协议书上有父亲的名字,但是当时我父亲的投资款是打到其中一个股东的账上的(公私账号都有)并有此股东的借条(借条上有此股东的签名,但是我父亲的名字有一字之误)。事后,此股东同意我们退股,并写了一张退股协议,协议上写明同意我(并非我父亲)退股并在1年内退还股金,并当场拿回了我父亲与他所立的借条。此借条我们有复印留底,并于期间拿回了10万,但是剩余的款项一直催促不还。  这样的情况,如果我们去起诉,有希望吗?如果证据不足,还需要哪些证据呢?
  律师,您好!  我们家在1984年我们村的南边分得一块园地,  在1985年,我们家就用村南边的这块园地跟B家换村东边的一块园地,换后我们家获得村东边的一块园地,B家获得村南边的一块园地。我们家在当年就在周围砌起了围墙,也一直耕种到现在有28年。  今年我回来在我们家一直耕种28年的村东边园上建房子,B家的兄弟老大跟老三冲出来说这地是他们的,要抢我们的园地,要殴打我们,欺负我童年丧父,少兄少弟。我就跟他们讲道理说:“你们说是你们的,当时换的时候为什么不说是你们的,等那个时候不要换,你们现在不换就把我们之前南边园的那块园地归还给我们,你们又不给,又要来抢我们这园地。”  在今年的8月份,B家的老三制造谣言说:“我殴打他的老婆,骂他老婆恶毒的话。”以此作为借口煽动他的兄弟姐妹们来殴打我,要挖掉我的房子,幸好我及时联系村里比较受尊重的一位先生,房子才得以保存。  后来才知道,B家的那块地在84年他的兄弟老大跟老三有份,当时他们已经送给B家,那个时候土地不值钱,经常有兄弟姐们相送的情况,现在B家的老大跟老三不认账了,说当时没有给B家,说B家换是只能换他的份,他们当时的那份没有换,B家的人现在也跟他们一伙说当时换是换他自己的那份,三兄弟合伙来欺负我们。  律师你帮忙评评个理呀。
  @潘国旺 1837楼
12:24:29  静静0722:你好!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销售的楼盘是烂尾楼的话,仅靠猜测可能是不能成立的,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事实上如果你非要毁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你的行为是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如果你刻意不履行合同,超过60日不交房款的话,一旦开发商解除合同,追究你的违约行为的话,他们肯定选择按总房款的2%要你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你缴纳的三万元购房定金,关于定金的问题,只适用用交纳定金还没完全履行合同......  -----------------------------  您的意思是说通过打官司可以让开发商解除合同是吧?但是违约金是房款的2%。
  在网上买时时彩输钱了,他们是黑彩“金瑞”网络平台,有赌博的性质,高奖金,说会稳赚来诱惑你去玩,开始让你赢,后面就开始一直输,利用人的弱点,输了钱想要赢回来的心理,一直叫你加大本金,倍投时一定要跟上,把钱赢回来。谁知越陷越深,我都输了近14万了。开始没反应过来,等反应过来被骗,已经来不及了。我已经报案了。我提供了对方的账户和户名。网址和QQ号。还有我所有的网上转账的记录和聊天记录。不知道警察能不能查处。追回款的几率大吗?
  律师您好: 我俩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被当地计生办叫去 “上环”环上之后身体一直不适每月经期均疼痛难忍。于是我要求计生办检查,查后计生办医生说没事正常,直至今年5月份起我妻子阴道一直出血两个月,我又到计生办要求检查,查后计生办医生很不负责任的说出血一两个月没事正常,可是出血一直未好转,我训速跑去了大医院检查,检查医生诊断结果为宫外孕,并告知我妻子立即住院手术治疗,否则有生命危险,我简直像天塌下一样,无法接受事实,我反复的问医生上了“环”怎么还会出现宫外孕呢?医生告诉我这“环”达不到避孕效果,并安排进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住院期间花去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一万多。左侧输卵管切除后医生告诉我说对以后再生育的机遇大大减少,对身体及大伤害,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宫外孕纯属是因上环手术不当造成,对我和我家人在精神上造成严重影响。于是到了计生办讨个说法,计生办工作人员我说这很正常,跟他们没有关系,态度非常不好,并推脱责任。经过多次协商计生办负责人说只能给我补助医药费,可我无法接受的是,我妻子身体遭受如此大的精神伤害和痛苦,难道计生办负责人都没有责任吗? 请问律师我能获得精神伤害赔偿吗?
  请问,青年小赵在A公司做销售员,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向公司借款100000元,离职时,公司要求小赵还钱,小赵认为,公司有意刁难,因为其本人做销售的,业绩突出,其奖金提成足矣还钱,但是公司认为小赵的提成很少,双方对于提成奖金的计算方法争议极大,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赵还钱,请问此案法院将可能会作何处理?小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谢谢!!
  7仔跟8仔好好的:你好!对于交通事故的问题,你们应当要求交警个部门予以处理,如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你们可以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事故的责任,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利。你们围堵县政府的行为是非法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围堵者实施拘留或者罚款。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默默的穿山甲 :你好!建议你们根据重新达成的退股协议,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你们的正当权利!
  7仔跟8仔好好的 :你好!对于你们的遭遇深表同情,建议你们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你们的合法利益!具体如何操作,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ping123zhong:你好!你的问题,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说当地公安机关必须立案查处,这是他们的职责。按目前的现实情况,犯罪嫌疑人得到赃款后,一般会挥霍,如果是这样你追会损失的机会就比较渺茫,至于是否能追回,那要看案件的侦办结果!
  快乐男孩9A:你好!在本案中,计生办的医生不负责任,导致你妻子遭受损害,你们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起诉计生办要求他们承担你们为此遭受的损失!你们依法可以获得精神赔偿,但这要看你妻子在案件中遭受伤害的程度,由法官根据案情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潘国旺
请教各位法律专家  基层法院将原告申请人开着冒牌警车,以抢夺的方法获得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且查封、扣押现场没有通知被扣押人到场,查封、扣押文书强迫一个在工地的一个青年民工签字。  一审原告败诉,法院在下达判决的同时,下达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将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以及其它财产予以没收,被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中级法院撤销了基层法院错误的制裁决定书,时隔一年后才解封被扣押的财产,但财产已经丢失、损坏殆尽。被告在收到解封裁定后发现财产丢损,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表示不能接收、要求法院依法赔偿损失。法院在长达五年之久的时间里,对原告的请求未做任何回复和处理,导致财产损失殆尽。被告长达几年的上访无果,本月中级法院才予以国家赔偿立案。以下有几个法律问题,请教各位法律专家,请求不吝赐教。  1、被制裁没收的财产在复议期间被制裁人可否擅自处理?法院的说法;我法院虽然下达了制裁决定,但制裁决定书最后标明,“复议期间,本决定暂不执行”。所以丢失的财产与本院无关。我们回答;“被告认为收到法院的制裁决定书,就意味着这些财产我们已经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将会被强制执行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法院说;“哪是你们自己的认为,与法院无关”。法院的回答把我们搞糊涂了。  2、解封被查封、扣押、没收的财产时法院是否应该向被执行人当面移交财产?在多数财产丢失后,还剩余两台工程机械(已经成为废品)法院说法;“这两台设备法院不管,因为法院已经解封了,而你们拒绝接收”。我们说:“因为财产丢失损坏,我们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表示我们不能接收,请求法院依法赔偿处理,法院应该和我们一同到现场查看,确定财产损坏,丢失程度进行移交或者鉴定,但法院没有做,直到四年后的2013年3月才对财产进行了司法鉴定,这期间的责任是否应由法院承担”。法院不予答复。  3、司法鉴定的结果基层法院是否有权否定;基层法院审核了被告提供的设备财产依据,委托中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送达后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包括这个基层法院。但时间过去六个月的现在,基层法院要否定鉴定报告中的一些项目和数据,基层法院有这个权利吗?  以上问题请求各位法律专家帮助解答,并请教法律依据,必会重谢,有意者请留电话,谢谢。
  楼主你好,请教一个问题:  本人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去年底与一拆迁公司老板口头约定,为其拆迁房屋时负责中间的空调拆除或迁移,报酬当日或几日一结。  日,又为一户人家迁移空调。空调要重新安装到他另租的一套房屋二楼,我挂好室内机,要把室外机就放在一二楼窗台之间的一块长1。5,宽0。5米的水泥挡雨板上面。当时工具包内没带安全带上楼,又因为室内空荡荡没有挂安全带的地方,我就准备直接先下到挡雨板上面,由户主提出室外机,我在下面接下来。  没想到这个房子就是一豆腐渣工程。这么大一块挡雨板中间就稀稀拉拉放了三四根半筷子大小的钢丝。我还只左脚落上去整块板就齐墙边断裂,我和挡雨板从近三米高的地方一同落地,造成左后跟骨粉碎性骨折:前后成中间断为二大块,后半截又从上下分裂成三小块。医生在中间拧了一粒约5*4的自攻罗钉,从后面敲进去四粒8*2的钢钉。自手术之日后,二个月时拆了钢钉,等过一年再拆罗钉。  前期开支大多是自己垫付的,现在和拆迁公司老板把花费都结清了,包括明年拆罗钉的费用他也承诺负责报销。但双方对这三个月来的误工费有很大分歧:我要求是根据本人的上一年度收入,这三个月损失约50000元,各负一半责,他付25000元。他提出双方是劳务关系,加上本人没系安全带是出事的重要原因,只愿人道主义出3000元,要不然就法庭上相见。  请问他的理由正确吗?我如果想和他打官司,要以何种理由起诉他?我在城区工作,但户籍是乡下的,法官如何计算误工费?还有就是各种资料都送给他交保险公司报帐去了,是不是对我起诉他很不利?  在此诚恳地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秋月夜行:你好!尽管你们是劳务关系,但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你的误工损失,应当按照你正常的工资收入予以计算,同时你也可以按照你最近半年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你的误工损失。你提出按照你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计算你的误工损失不准确,当然,作为雇主也不会同意。显然,依据法律的规定,即便你们是劳务关系,他提出赔偿你3000元损失显然过低,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此事件中,你的责任是比较大的,作为专业的空调安装工人,从事作业系安全带是基本常识且是必须的,由于你未系安全带是导致你受伤的主要原因,故此,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提起诉讼,你应当以人身损害之诉起诉为宜,法官会根据本案的综合情况,结合你的工资收入情况予以综合判定,如果你无法证明你的工资收入,法院会根据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人均支配收入计算你的误工损失。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律师,我在一家公司,被无故解故。有劳动合同,但合同没有满,厂方强制解故,没付任何赔偿,。我已将各种出厂证明,交付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准备下个月9号开庭,厂收到仲裁通知书后,要求我回厂上班。我没有回去,现在厂方为了不想赔偿,以我上班睡觉为借口辩解故我。听说现在几名高管联名证明我在上班时间睡觉,我该怎么办,这样仲裁会给我赔偿吗.  -----------------------------
  zzb:你好!由于你的案件比较复杂,涉及事情比较多且时间跨度长,而且牵扯国家赔偿的问题,如果想人本人做精准的判断,必须提供有关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文书,在此,不便详细分析。如果没有案件的详细证据,仅凭叙述的事实予以分析的结论,不一定精准在此致歉!
  秋月夜行 :你好!你的问题前几天已经予以回复,你可以看一下回复意见做个参考,在此,不再赘述!
  萧洒公子: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继续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部门予以裁决。从目前情况看,你不能再回去上班,如果回去上班你必须撤回仲裁申请,一旦你撤诉厂房还是会找个借口,非法解除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楼主是好人啊,看这里看这里  本人于2012年10月份入职到北京一家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弄弄电脑收收货,LOL神马的)还是很清闲的,当然薪水也低,但因为卤煮家就在这边,所以挣点就够花,关键是可以进行我的LOL事业!(原谅我就是这么没有上进心的孩纸)。搬货运货什么的都有专门的工人。入职的时候,公司要我签一份名为珠海市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并且工作内容是一线人员(公司有自己的工厂,千万不要问我是做什么的)告诉我是总部的合同,签这个就对了,不会影响我的工作。楼主当年心灵像海一样的透彻,所以就签署了这份合同,后来证实了,那些因为年轻犯的错,迟早是要还的。  接近一年的时间都相安无事,但今年五月份,公司调来了一个新的主管,我的噩梦 就开始了,因为我跟以前的同事关系都比较好,这个新主管也带来了属于自己的一批人,所以他就要拿我开刀,树立自己的威信,给我穿小鞋的细节我就不多说了,都是眼泪。。。但是楼主也是血气方刚的小伙,哪受得了他这么欺负,就明码的跟他对着干。结果这个主管就开始了一系列的整人计划。  主管千辛万苦终于发现了我的合同有问题,他就人面兽心的找我谈话,意思是我的合同是一线员工,并且签的是珠海市XXXX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北京市XXXX有限公司。所以根据公司现在的发展情况,把我调回去工作。当时我就愤怒了,一线员工是手工制作OO的,我一个大老爷们怎么跟大娘们做那么私密的东东。我当时就不同意了,主管表示,不同意我自己滚犊子。  我很桑心。。。求助大家  1:既然北京市XXXX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的公司,我是否可以申请北京市XXXX有限公司赔偿我未签合同的补偿金。
  好久都不见:你好!本案的关键的问题是,你与哪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为那家公司服务,如果你确实有证据证明,你实际上为北京那个的公司服务,但是北京的公司却拿珠海公司与你签合同,事实上,北京公司与你签订的合同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你可以申请北京公司予以赔偿,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所述的事实,你的目的则很难达到。
  您好,我现在陷入到一个公诉案件中,我是一起诈骗公诉案被告的证人。  引言  我一直同一个朋友按租赁房间的形式合租市区的一套楼房,每个人租一个房间,房东未和我们签订合同,去年6月底房东告诉我们,她租了一个房间(房子3个房间有一个余下的)给2个外国人,7月份那两个外国人一男一女搬进来的时候见过几次面,虽然7月份我只住了2、3天但是支付了所有的房租,8月份未住。另外一个租客7月住满8月未住。但是到9月份我们俩得到房东同意,再搬来的时候,涉及到支付水电费,我们跟房东谈,7、8月我们基本没有住,不应该支付水电费,房东欣然同意,说那两个外国人交所有的费用,结果,那两个外国人不同意,说房东跟他们签了一套房子的合同,我们不应该住进来,并且他们8月份就支付了整个7月份的所有水电,如果是跟我们合租的话,他们怎么会去交所有的水电费,我们当时看了他们的合同,确实房东跟他们签了一套房子的合同,写的非常详细从7月1号开始,并且注明这个房子只能他们两个人住,不允许租给其他人。外国人问我们有没有合同,我们说没有合同,房东说在中国我们是老租客不需要合同,中国房子租一间和一套的合同是一样的,他们外国人不懂,当时我们也表示赞同了房东的意见。我们跟那两个外国人吵了这次后,10几天后找到房子我们就搬走了,未支付水电(7、8、9月均未支付水电费,水电费缴费原单在那两个外国人手里,据说房东让他们支付所有的费用)。  真正与诈骗案相关的从这里开始了,我们走后,这两个外国人就住了这套房子,结果一个月后,房东又跟另外两个外国人签了一套房子了合同,也就是说4个外国人有两个不同的租房合同,都写了一套时间重叠一前一后,2个外国人报案了,警察也来了。房东联系我们,要求补签一个合同(隐瞒了外国人报案),但是日期是前一年也就是2011年7月一直到2012年7月(我们9月份走的),让我和我的舍友每人签一个合同(合同都是按照一套房子签),说是跟那两个外国人有费用纠纷我们也有一定得责任。不然那两个外国人到时候告她无合同租房给其他人。最大的错误和麻烦来了,我们当时昏头就签署了合同,写了身份证件信息。房东事发(在找我们签合同时已经事发),在笔录上写,她一直都习惯租一间房子写一套房子的合同,我们两个是她的证人,我们和那两个老外合租了一个月,她清楚的告诉我们是每人租一间房子,但是合同也是签署的一套,她租给那几个老外的一套房子的合同是写错了,不是故意的,她合同是网上下的就改了个人信息等。这些是后来无意中碰到了那个老外,老外说的并且给我展示了一些文件,并且,案子已经公诉了,房东的律师把我们两个列为了她的证人,证明她是无意的,以及我们和老外合租一个月,她给老外解释清楚了,她租的一间房子,不存在诈骗。  法庭到现在还没有通知我们,因为还没有确定开庭时间,但是,我想问,我们租一间房,但是签订了一套房的合同,无法解释啊,她的合同写的很明确专业是一套房子,全年费用合计,每月支付多少,房子面积,损坏赔偿,只允许住2个人等等他,很苛刻的一个合同,我没有道理租一间确承担一套房子的责任,公诉人会不会怀疑我们跟房东传统后来补签的合同呢,而且,我们当面和外国人承认过我们没有合同,7月份我也没有交过水电费,我只住了2天,水电费单在外国人那里。如果在法庭上外国人指正我们是房东的同案犯怎么办,因为我们9月份住过一段时间(房东没有提这个事,外国人也没有提),没有合同,也没有支付水电,会不会说我们伙同房东诈骗,非法入室之类的。请律师给解答下。  麻烦您给我看看,我们两个租客在这个案子中会不会有问题啊,我们的合同写的签订日期是2011年,实际上是2012年末签的,这个会不会查出来啊,我们怎么解释我们住但是未支付水电费呢,法官会不会认为我们跟房东是合伙的呢,要是外国人指正当时我们没有合同,不支付水电,非法入室成不成立啊
  天津市大港油田总医院儿科医生李艳红2004年车祸休假回去上班时遭到儿科主任王景云的百般刁难和阻挠,其目的是为了保儿科侯伟上台,李艳红为了让儿科平衡,主动要求只拿70%工资,不要奖金,可是王景云侯伟依然号召全儿科在班上集体排挤李艳红,下班后动员其所有人脉关系白眼歧视羞辱李艳红,李艳红怎么干都在院内外遭儿科及其同党的羞辱攻击诽谤,逼得李艳红吃药自杀,幸抢救及时。之后李艳红被迫离开儿科被安排到医院门诊办大厅当便民医生,可是在门诊办大厅期间,总医院党委书记申青荣煽动儿科刘华仙杜东萍等人制造了院内外更大规模的故意诋毁羞辱造谣诽谤白眼歧视李艳红的舆论事件,给李艳红一家人的身心健康和精神名誉与家庭、孩子都造成无比巨大的伤害,搞得左邻右舍,院内院外,商场、学校等到处都在嘲笑、歧视、白眼、羞辱李艳红和家人,弄得李艳红全家都没法出门,都病倒在家,使得李艳红聪明漂亮的孩子念不进去书而休学一年,害得李艳红得了严重的忧郁症,害得李艳红的丈夫金锋也病倒在床躺了3个月起不来,害得李艳红父亲气得得了癌症去世,害得李艳红的公公金雄耀气得得了肝癌,生命危在旦夕,害得李艳红的母亲哭得眼睛几乎失明,最终导致李艳红和丈夫金锋、李艳红的哥哥和嫂子都再也承受不了如此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而离婚。  儿科侯伟、王景云一伙羞辱残害李艳红是为了让侯伟当主任。党委书记申青荣和儿科刘华仙、杜东萍一伙羞辱残害李艳红是为了抢李艳红丈夫!  以上均是千真万确的事实!请有关领导和正义之士和法律界朋友严查如此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无法无天地严重侮辱人格践踏人权的事件,为李艳红和家人、为冤死的亲人、为被拆散的两个家庭、为被毁的孩子、为哭瞎眼的母亲、为生命垂为的亲人。。洗雪伸冤!李艳红和孩子现在孤苦伶仃、穷困潦倒。。李艳红和孩子和家人冤枉啊!冤枉啊!冤枉啊!冤枉啊!冤枉啊!
  valenciavava:你好!根据你叙述的案件情况,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会与房东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你在法庭上作证时,只需把当时的情况如实向法庭说明就行,至于说在租房期间的水电费,由于你只住了一个月,且已经缴纳过水电费,故此,不应当承担着部分费用。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我之前在一家中介买房,房源是我自己看好的,只让他们跟业主谈并把房子买下来,中介费是一万。现在已经在出房产证了,但是我发现我朋友也在这家买房,跟我差不多情况,中介费却只要四千。而我的中介费已经给了,房屋买卖合约上也写的是一万,请问我能要回多付的钱吗?
  公马是我我是公马:你好!依据你们之间的服务合同的约定,房介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仅仅是它向你收取的服务费有点高,而且,服务费你已经缴纳。在这种情况下,你只有跟房介协商看能退你一部分费用不,如果房介不同意的话,你不能要回你多缴纳的服务费。
  有更好的联系方式吗?想请你帮忙,湖北咸丰县恶性杀人案,你去看看能否帮忙
  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忙,事情大概是这样的:一位未婚女性A在路边捡到弃婴B(女孩)便带回家抚养,由于是湖北农村的未婚带孩子一直影响A婚嫁,至今未嫁。转眼孩子今年17岁了,由于B生父母C就是A附近村的,C今年找到了B并带走。起初C和A商量说可以让孩子两边住。可现在是C不准B与A联系,A私下找人去问C,C表示愿意和A过。  现在A很苦恼,问起诉C要回孩子的可能有多大?要是要不回能否要C补偿抚养费用及其他损失?
  我跟妻子离婚了,小孩两岁,归她。协议上除了写我每个月要给工资的30%做为抚养费,另外小孩以后的医疗费,教育费我都要给一半。我想问几个问题:1、抚养费不就包括全部的费用了吗,为什么医疗费与教育费还要另外给?2、如果教育费真的要另外给,我又同意了给一半,那是否代表以后我妻子给孩子上早教、学钢琴等,不用我的同意就可以直接报名,然后找我报销一半费用就好了,这样的话我很被动,因为我工资比她要少不少。能不能将给一半改为协商呢,如果改为协商,那是否代表她以后要给孩子报什么都必须先征得我的同意才行,如果我没同意,她又报了,是否我就不用给这笔费用。
  为活龙人民伸冤 :你好!通讯及联系方式: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大学路80号长城康桥华城国际中心8层0823室。电话:..5。希望我的努力,能为你提供帮助!
  山娃烤鱼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关于孩子跟谁过的问题,由于孩子已经十七岁虽尚未成年,但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是亲生父母或者是养父母,应征求孩子的意见,不应当强行要求孩子跟谁过,或者不跟谁过。孩子亲生父母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时也是违法的,如果关于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你们双方协商不成,建议A向当地法院起诉解决。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非要强行将孩子带走,A可以向她的父母想起补偿这些年来所付出的抚养费、教育费及其他支出费用。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到处游游荡荡:你好!关于你的问题,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费当然不保护全部费用,扶养费仅仅是维持孩子基本生活所应当支出的必要的、最基本的费用。依据法律的规定,你应当负担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至于说,早教、学钢琴的费用应当说也是孩子教育费中的一部分,依据法律的规定,这部分费用你也是应当支付的,即便是你不同意孩子报名。如果你认为,你的工资负担不了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你可以与女方协商予以变更,如果关于此问题,你们协商不成,建议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予以判断、判决.
  @潘国旺 1872楼
12:00:39  到处游游荡荡:你好!关于你的问题,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费当然不保护全部费用,扶养费仅仅是维持孩子基本生活所应当支出的必要的、最基本的费用。依据法律的规定,你应当负担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至于说,早教、学钢琴的费用应当说也是孩子教育费中的一部分,依据法律的规定,这部分费用你也是应当支付的,即便是你不同意孩子报名。如果你认为,你的工资负担不了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你可以与女方协商......  -----------------------------  因为我跟她现在还没有正式离婚,正在为这个离婚协议吵着呢,按您的话说,以后她为孩子报什么班,交什么费都不需要我同意,我真的非常被动。能不能在协议上添加什么条款,例如:孩子以后所需的医疗费与教育费在交纳前必须与我协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如果我加了这例款,那是否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我就再也不必交一半钱什么的。
  到处游游荡荡:你好!关于这个问题,如果你们协商不成,即便是在离婚协议上添上一条必须经你同意也行不通,依据法律的规定,这些费用你是必须承担的,如果你认为负担超出法律的规定,你的负担过重,你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负担的数额!并不是说你添上一个条款就能解决问题的。并不是说,你不同意这些费用你就不用负担的。
  潘律师:你好!  我是开美容养生馆的,去年10月开业的,当时也有意找一个朋友合伙经营,我一个同学很感兴趣,她是在工厂工作,但整个人很不在意形象,她老公说想让她跟我学一学,至少改变一下她和学学做生意,她是外行并且经济并不是非常富裕,念在同学的份上就同意了,真的是希望能帮她一把,因为在一起的几个同学,就她过的不怎么好。我们的养生馆是转来的,前期花了12.5万,她出5万占40%,后续经营期间进货及加盟花了一些钱,还有生意不好的亏损都是我垫付的,她每次都说先让我帮她支付,碍于同学情面及想着大家是一起做长久的生意,所以一次次帮她垫付,但她都不说还我,至到今年4月份我透露要她把我帮她支付的2万多元要还给我时,她就给我苦诉她如何没钱,其实她老公每个月都有近一万的工资,我很无语,就说合伙不下去了,这时她开始耍赖:说我想让她来说让她来,想让她走就让她走。我说她不遵守合同,就没合伙的意义,如果她想继续做,就把股份转给她,她不愿意接手,后面就协商转出去,我一个同事要转,整店出10万,她说太低,不愿意转,从此也不再理店里的一切事务,偶尔去一下也跟美容师们吵架,后面就剩2个美容师,因为是我的朋友,就还呆在店里继续帮我守着,闹成这样,大家都没了心思经营,(去年10月到今年3月是我管理,她说想锻炼锻炼自己的能力,所以从4月份可以有她管理,生意一直不好,一到发工资她就让店长找我要钱,或那几天直接消失,让员工找不到她)她6月份突然回了家,我找人转店,她要求转出去的条件是不让她亏损,郁闷死了,到目前亏损近10万都是我付的,这几个月我都在网上登转让,请问我可以怎样维护自己利益?失误的是:每次我帮她垫付,都没让她打欠条,不过有人证,管帐的财务可以做证。谢谢!  
  自在的叶子2013:你好!根据你们之间关于合伙的约定或者是合伙协议的约定,依据合伙企业法或者民事合伙的规定,合伙人应当依据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分红或者承担亏损,如果说你们的美容院存在亏损,你可以依据你们的约定,要求合伙人承担亏损。如果你们就此事协商不成,建议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法院会根椐案件的事实做出相应的判决。
  个人担保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09:44:36
谢兼明  2012年5月,李先生为朋友的一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一个签字却把妻子肖恬(化名)卷进了一场官司。  该笔借款到期后由于李先生的朋友无力还款,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将李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夫妇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法庭上,对于李先生的妻子肖恬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争论激烈。李先生对自己应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但其与妻子肖恬认为,该债务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仅为李先生个人的担保债务,因此,作为妻子,肖恬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丁先生则竭力主张李先生夫妇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务人知道该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担保人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债权人丁先生人民币2万元,同时驳回了丁先生要求肖恬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那么,以丈夫名义作的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表现为: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间接欠下的债务(如因继承遗产而继承的债务、因主债务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务)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中,妻子肖恬无共同担保的合意,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欠下的担保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先生为朋友向丁先生借款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担保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借款人本人,肖恬并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李先生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李先生与肖恬的共同债务。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   ——重庆五中院判决何光旭诉吕凤全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何光旭、吕凤全之妻周晓利、案外人叶兆丽合伙经营加油站,经营过程中,吕凤全向何光旭借款2万元。日,三名合伙人签订退伙协议,协议约定由何光旭向周晓利支付退伙款18.1万元。日,何光旭通过银行向吕凤全转款11万元,同时将吕凤全的借款2万元予以抵销,故吕凤全向原告出具收到原告13万元退伙款的收条1张。吕凤全收款后,吕凤全妻周晓利只认可收到11万元的退伙费,并诉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请求何光旭支付退伙款7.1万元及相应利息,荣昌县人民法院的(2012)荣法民初字第0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何光旭向周晓利支付退伙款7.1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何光旭已履行上述判决内容。后,何光旭诉至荣昌县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吕凤全向原告支付借款2万元及相应损失。但吕凤全不认可此项债务。  裁判  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性法律后果。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于日收到原告给付给被告之妻周晓利的退伙款13万元,因周晓利不予认可其中的2万元,而被本院判决由原告向周晓利支付退伙余款7.1万元。被告收取原告2万元差额行为的性质被我院确认为无权代理后,如果被告没有收取此笔款项的法律依据则应当将该2万元退还给原告。原告提出,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使原告产生了享有对被告2万元的债权,结合被告书写的收到退伙款13万元收条的证据、被告对日收到原告金额为11万元的陈述、周晓利只认可其中11万元的事实和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对被告享有2万元的债权。现被告不认可债务,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负有责任证明原告对其不享有债权。被告仅辩称其在相信原告的承诺付款13万元、而原告只兑现了11万元的情况下,书写了收款13万元的理由,被告虽提出了抗辩主张,但其抗辩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吕凤全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光旭偿还借款2万元及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宣判后,吕凤全以自己从未向何光旭借过款,也未用退伙款抵销债务,何光旭一审未能出示借款依据及抵款依据,一审法院依据13万元的收条认定吕凤全向何光旭借款2万元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吕凤全在未经周晓利授权的情况下用何光旭欠周晓利的退伙款抵销了其欠何光旭的债务2万元,该行为属无权代理。另,依据何光旭支付11万元退伙款而吕凤全出示的13万元的收条,在吕凤全没有举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在何光旭与吕凤全之间存在2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判决吕凤全向何光旭支付借款2万元,并无不当。  重庆市五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1.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由此并根据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不包含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法集资关系。按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借款合同的一种,“案由规定”只是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2.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 出借人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由提出抗辩的当事人进行举证。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陈 莉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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