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决算不及时拖延症问卷调查问题时间较长属于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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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不及时问题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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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兴安盟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发现,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不及时现象比较普遍,根据审计调查,截止2013年末,近三年全盟涉及城建、交通、水利、教育、惠民工程管理等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应编竣工决算项目475 个,其中:竣工已交付使用已编制决算165个,尚未编制竣工决算310个,反映出工程竣工决算编制严重滞后,这不仅给开展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利因素,对及时反映我盟政府投资完成情况也将产生不利影响,更不利于盟旗两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和指导政府投资建设工作。为此审计进行了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管理不到位,各项目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欠缺或因质量不合格;开工手续不全;不足额缴纳社保费;前期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资料不全等原因未编制竣工决算。
(二)、项目拖欠工程额大、施工单位不提供完整资料等未能编制竣工决算。
(三)全盟要求2008年实行计量支付而项目未实行计量支付,造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个别工程量和单价上扯皮,工程结算书价值迟迟定不下来,无法决算。
(四)垫资工程,由于乙方垫付款不能按合同归还,产生矛盾,影响竣工决算。
(五)长官意志不愿决算,一方面便于推脱工程建设中发生违规等问题的责任,另一方面便于回避施工单位索要工程款。
(六)项目单位不愿封口,为处理“个别”签证和支出管理费留有余地。
(七)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缺位或不到位,不能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竣工决算。
(八)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基本建设程序认识模糊,工程结算提交后即等审计机关审计。
工程竣工决算滞后,不仅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的规定,而且容易产生以下问题:
一是无法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完成情况、以及政府欠款情况。
二是项目资金管理无依据,容易产生多付工程款等问题。
三是由于项目竣工后不做决算,容易将违规签证及非项目费用列支工程支出中,造成工程费用不实。
四是给项目管理和监督部门工作带来阻力,正常管理和监督受到影响。
为此审计建议:
一是由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组成督察组对全盟开展的建设项目进行督察,纠正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竣工决算。
二是建立政府与项目法人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与项目法人提升、晋级、评优等挂钩。对不按规定应决算而久拖不决的项目法人除规定不予提升、晋级、评优外,由此产生违纪违规问题的还要追究责任。
三是对竣工项目久拖不决产生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查清问题根源,分清责任,该处理的坚决处理,起到警示作用。
四是财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及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对竣工决算编报的监督。
五是建设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没有做出竣工决算的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对不验收即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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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清欠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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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款清欠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合同关系中,权利...
工程款清欠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合同关系中,权利被侵害表现为债权无法依照合同的约定实现,也即债务人违约,因此,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具体而言,合同债权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该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其债务的,即构成违约,诉讼时效相应地开始计算,即从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像工程款这样的债权,施工企业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也即工程款被拖欠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两年内未提起诉讼,同时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的,一旦债务人在诉讼中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债权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另外,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下面主要谈一下诉讼时效的几个争议问题及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一、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工程款因数额巨大,一般均为分期支付,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由于各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同,则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何为起算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言,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但当事人约定由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的,则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分为不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深圳地方司法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工程质量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修款应返还日之次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以进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属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是一笔债权,应适用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意见,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建设工程均要求施工单位保留部分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或更长的时间归还。那么,保修金和之前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同一债务呢?如果属于同一债务,则施工企业因承建建设工程的所有款项的诉讼时效为保修金支付期限届满两年内;如保修金和其他部分的工程款不属于同一债务,则其他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需要分别起算。笔者认为,工程款和保修金不属于同一债务,因为保修金的性质实际是施工企业为保证自己履行保修义务,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只是因为建设单位仍欠付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扣留而已,但性质已由建设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而转为施工企业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另外,上引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也将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分别做了规定,因此,施工企业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应以保修金前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二、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诉讼时效起算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样应自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款返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保修款在保修期届满后支付的,则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保修期届满之次日起算。三、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部分施工工程合同会约定一旦迟延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我们认为违约金属于单独的债权,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的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的,应从结算完毕的时间起算;而利息则属于工程款的从属债务,和工程款属于同一债务,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和工程款债务一致。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第(四)条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四、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部分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因建设方拖延而迟迟不能办理结算,有部分施工企业认为,工程没有办理结算,则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7条的规定,工程结算也应有诉讼时效,该意见规定:“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之结算期限内协助结算的,诉讼时效自该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承包人得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权属于财产请求权,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因此,确认结算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考察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义务履行期限之具体约定。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对于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承包人依据该司法解释,即可向发包人请求结算已完工程的相应工程款,并依照结算结果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请求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上述的意见,及时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结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主张结算的材料,否则在诉讼中,如果对方不承认施工企业曾主张结算,则施工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五、如何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根据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形可判断为诉讼时效中断: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4、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在工程款清欠工程中,施工企业应有效利用法律允许或认可的手段和方法,中断诉讼时效,使诉讼时效处于有效范围内,具体就工程款清欠而言,主要有如下方法:1、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中主张抵消。2、向对方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3、要求对方做出承诺、提供担保或支付部分工程款。4、对方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省级报纸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六、施工企业对诉讼时效的风险控制施工企业对于诉讼时效应加以确实重视,切勿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案件败诉,工程款无法收回,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应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其债权均处于诉讼时效内:1.对每一个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由专人监控合同的履行,并根据合同对于付款时间的规定,列明工程款、保修金的诉讼时效最后期限。2.对于诉讼时效快要届满的债权,应委托律师尽快起诉;如暂不起诉,也应委托专业法律人员对债务人采取发催收函或要求对方承诺付款等法律认可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进行催收,以保证诉讼时效的有效性。总之,对于诉讼时效,建筑企业应给予充分的重视,避免工程款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得不到清偿。北京刘四国建筑工程律师团队专注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各类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的企业提供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我们的微信平台致力于传递建筑工程领域的最新消息,传播建筑工程领域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打造一流的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和咨询平台。欢迎随时交流学习,感谢您的支持和帮助,您的咨询、宝贵建议或者投稿可发送至:谢谢!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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