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本地有郑州办理证件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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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一公司董事长抵押假土地证 骗贷2700万元
找同学伪造200亩土地的使用证,并提供虚假合同,以此作为抵押担保,向江汉区一小额贷款公司骗贷2700万元。咸宁一电动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洪某,昨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在武汉市中院二审。早在1992年,身为教师的洪某辞职下海经商。在经历四次回乡创业失败后,2007年,洪某在咸宁创办了一家电动车公司,首批产品就很畅销,生意开始做大。2008年9月,洪某的电动车公司以2091万元的价格,在咸宁市招投标中心,竞得200亩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当场向咸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本是一笔成功的交易,然而洪某一直没有补交200亩土地的出让价款余额,导致无法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这时,动了歪心思的洪某,找到在咸宁经济开发区国土专班工作的老同学盛某(已刑满释放),希望对方帮忙,先办理证件。于是2007年12月,盛某伪造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上述证件交给洪某,并告诉洪某上述证件系假证,不得用于抵押贷款。然而,洪某并没听老同学的劝告,于2011年8月,向武汉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并向这家公司提供了虚假合同和盛某为其办理的“假证”,以此为抵押担保。贷款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向其贷款2700万元。原本承诺于2012年4月归还贷款的洪某,至今仍未归还借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对罪名有异议,洪某提出上诉,昨日在武汉市中院二审。本案未当庭宣判。扫码“大楚咸宁”,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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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加气站被曝违规运行 燃管办下发通知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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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 记者 刘毅)9月初,随着咸宁首批天然气公交车投入运行,咸宁唯一一个给汽车加天然气的加气站开始给天然气公交加气。但日前,参与该站建设的湖北伟光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却报料称,该加气站尚未办理完相关手续,属违规运行。  记者在咸宁市马桥镇该加气站看到,数辆天然气公交车停在站内等待加气。该站是否办理合法手续,能够运行吗?枫丹公司董事长助理张先生称,该站办理了有关手续,且该站处于试运行调试阶段,只给枫丹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加气,并不对外。但当记者提出查看该气站的有关证照时,遭对方拒绝。  咸宁市安监局雷科长表示,安监部门并未给该站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该站目前不能给车辆加气。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燃管办工作人员表示,气站要运营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即便试运行也要经过许可,可气站既没有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获得试运行许可,属违规运行。  10日下午,该市燃管办已紧急下发通知,要求该站停止运行,将工程建设和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尽快组织整体验收。在整体验收合格前、个别证件一时不能领取的情况下,可向燃管办申请试运行。  当日下午6时许,枫丹公司致电记者表示,加气站已经停止运行,近期将按规定办理完所有手续。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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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24小时排行  湖北日报讯 (记者汪明、通讯员汪姝琴)19日,在咸宁市会议中心大厅,该市&两会&代表、委员正排队激活自己的证件,激活后的证件就变成了咸宁旅游一卡通。
  今年咸宁&两会&出席证、列席证、特邀证、工作证、记者证均为实名制的旅游一卡通纪念卡,共1300张。一年内,持该卡可免三国赤壁古战场等十大观光旅游景区第一门票(隐水洞景区&五一&、&十一&假期暂停使用);在碧桂园等九家温泉酒店沐浴温泉可享受五折优惠。
  咸宁市政协委员、咸宁汉方城市一卡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琼介绍,咸宁旅游一卡通于2012年6月成功发行,但实际使用效果低于预期。此次推出&两会&旅游一卡通纪念卡,是希望通过&两会&参会者带动更多市民,让咸宁人游咸宁成为一种常态,让咸宁人为咸宁旅游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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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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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15亿元的2013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3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3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3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簿记管理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利差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是国际上通行的债券销售形式。  主承销商: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咸宁市国资委:指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管委会:指湖北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荣盛农业:指咸宁市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荣盛置业:指咸宁市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权代理协议:指《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监管协议:指《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管账户及偿债账户协议》。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咸宁市银泉大道190号  法定代表人:程群林  联系人:熊晓斌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3层  联系电话: 6  传真:7  邮政编码:4371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周一红、肖海飞、杨天化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二层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33  (二)分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王德臣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33  三、证券登记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田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E71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方文森、黄庆林、郭宪明、龙晖、苏洋  王建国、高绮云、王勤、黄忠国、成志城  联系人:李文清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院2号楼5层519室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37  五、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夏荣尧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32  传真:38  邮政编码:518040  六、发行人律师: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温泉桂花西路68号  负责人:朱晓明  联系人:汪敏志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39号咸宁国际大厦B座12楼  联系电话:9  传真:9  邮政编码:437100  七、监管银行/抵押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  营业场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21号  负责人:彭修国  联系人:刘克刚  联系电话:1  传真:5  邮政编码:437100  八、抵押资产评估机构:咸宁恒信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咸宁市咸宁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志  联系人:魏莲  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23号附楼二楼  联系电话:8  传真:7  邮政编码:43710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3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3咸宁荣盛债”)。  三、发行总额:15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七年,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确定在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1.10%-2.10%的区间内。基准利率为《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最终发行票面年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  八、发行对象:本期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九、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购买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十、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日。  十一、发行期限: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日止。  十二、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日。  十三、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十五、计息年度:自上一个起息日起至下一个起息日(不包含该日)止,第一个计息年度自发行首日起至下一个起息日(不包含该日)止,最后一个计息年度自最后一个起息日起至日止。  十六、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  十七、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证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一、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债券担保: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二十三、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  二十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内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五、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主承销商公告的《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本期债券认购办法如下:  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及抵押权代理人与发行人签署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交易流通)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经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咸宁市最主要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由咸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及运营等。  截至2012年末,公司资产总额731,409.33万元,负债总额148,867.48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82,541.86 万元,资产负债率20.35%。2012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6,034.10万元,利润总额38,031.5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2,252.00万元。  二、股东情况  发行人由咸宁市国资委代表咸宁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三、与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截至2012年末,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共2家,详细情况如下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咸宁市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0  100%  2  咸宁景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  100%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程群林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程先生曾任咸宁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委员,崇阳县委书记、人大主任。  乐建舜先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毕业,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乐先生曾任荣盛农业总经理,通山县九宫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程传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程先生曾任荣盛农业监事,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党委书记,咸宁市扶贫办主任。  陈洪豪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公司董事。陈先生曾任咸宁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专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公司董事。李先生曾任温泉开发区工委办副主任。  朱运谋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公司董事。朱先生曾任咸宁市国资委副调研员。  熊晓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公司董事、资产运营部总经理。熊先生曾任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部经济运行科科长。  廖炎军先生,中共党员,咸宁市委党校本科毕业,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廖先生曾任咸宁市人民政府监事会主席。  雷伟民先生,中共党员,现任公司监事。雷先生曾任荣盛农业副总经理,咸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局长。  陈钟鸣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公司监事。陈先生曾任咸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副局长。  匡烨女士,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公司监事。匡女士曾任咸宁市交通局副局长。  刘子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学历,现任公司监事。  窦三菊女士,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窦女士曾任荣盛农业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发行人由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咸宁市国资委直管的国有重点企业。发行人是咸宁市最主要的大型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业务范围主要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及运营等。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及前景  (一)基础设施建设行业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加速作用:一方面直接拉动了对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大量需求,扩大了社会总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改善投资、生产、生活环境,引致投资需求并吸引消费需求,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总需求,刺激了经济的迅速增长。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将不断提升,经济总量规模不断扩大,这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应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将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发展。总体来看,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面临着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土地开发和运营业务  土地开发和运营是通过对土地进行勘测、设计、拆迁、维护、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和再开发的经营活动。对于开发后的土地,开发企业可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等形式,获取经济收益。同时,土地开发和运营也增加了城市土地的供给。围绕城市总体发展目标,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土地开发和运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掘土地资源的潜力,实现资源利用和综合效益最大化、最优化,谋求资本的流动和增值,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通过委托相关企业进行土地的开发与运营,推动了当地可交易土地市场的发展。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一)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发行人担负着咸宁经济开发区及其配套服务区的开发建设,包括该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土地转让,道路、桥梁、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开发区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及标准厂房等房产类项目的建设。近几年,发行人先后承担了长江产业园及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等项目建设,在咸宁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运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发行人的区位优势  咸宁经济开发区是咸宁市委、市政府直辖的省级开发区,2006年7月组建,2008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组建以来,在咸宁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开发区取得了快速发展,创造了咸宁奇迹。近年来,咸宁经济开发区连续被评为全省先进开发区、全省利用外资先进单位、全省对外开放先进单位。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咸宁经济开发区的特色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已经形成了六大支柱产业,一是食品饮料业、二是纺织服装业、三是机械制造业、四是电子信息业、五是新材料与节能环保业、六是医药医疗器械业。  2012年,咸宁经济开发区完成工业总产值70.16亿元,同比增长11.4%;工业增加值20.2亿元,同比增长16.9%;固定资产投资65.55亿元,同比增长36.3%;税收6.96亿元,同比增长31%;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33.8亿元,同比增长43%。2012年度,咸宁经济开发区在全省省级开发区中税收排序第六位,税收、投资及增幅考核中位居第四位。开发区内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6家,占规模以上企业21.4%;有省级以上科研开发机构3家。近两年批准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9项;拥有各类专利83项,其中发明专利29项,实用新型专利49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  2、发行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目前发行人的经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运营。近年以来,公司各项收入稳步增长,盈利能力不断提升,收入来源日趋稳定和多元。第一,公司拥有稳定的基础设施代建业务收入;第二,公司享受“开发区偿债专项基金”优惠政策,咸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由咸宁市政府关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获得的全部税收返还,建立了“开发区偿债专项基金”,专项给予发行人,用于公司债务偿还。随着园区开发的日渐成熟和园区入住企业的不断增多,产业规模将不断扩大,开发区偿债专项基金将成为公司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公司将开拓房产租售、绿化工程等收入来源,这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公司收入结构。公司未来各项收益来源稳定可靠,收入构成更加多元化,市场化程度和盈利能力有望得到进一步提高。  3、政府的长期大力支持  发行人是经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全面承担了咸宁经济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咸宁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优惠政策、优质资产整合、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给予发行人大力支持。 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发行人分别获得12,000.00万元、13,000.00万元和15,000.00万元政府补贴,增强了发展后劲。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一)公司主营业务模式  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情况,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集中在两大板块: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板块,由公司和咸宁市人民政府、相关委局及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委托建设合同》,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采取成本加成模式,由公司先期投入项目建设资金,工程款按工程成本加成合理利润计算;二是土地开发与运营板块,包括土地前期整理开发等业务。  (二)公司的发展规划  发行人将紧紧围绕开发区的总体目标,制订自身的发展规划。未来几年,发行人将按照“十二五”规划目标,以“立足开发区、依托开发区、服务开发区”为宗旨,在咸宁市委、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继续搞好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为开发区配套设施的升级作出贡献,进一步增强咸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实力。  “十二五”期间,公司将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合理运作土地资源,通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以及资本、资产和公用产品的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经营,提升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的层次和效益,促进建设资金的合理配置,为加速咸宁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在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加快市场化运作,整合有效资源,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服务水平,把企业办成“管理科学、服务开发区、湖北一流”,具有较强投资实力和资本运作能力的国有资本运营企业。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2010年末、2011年末和2012年末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2011年度和2012年度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寅五洲京审[号)。未经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发行人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财务数据均引自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2年末  2011年末  2010年末  资产总计  731,409.33  631,556.77  434,393.63  其中:流动资产  651,782.02  561,572.85  374,429.70  负债合计  148,867.48  103,261.91  85,447.12  其中:流动负债  69,599.48  39,893.91  35,879.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582,541.86  528,294.86  348,946.51  项 目  2012年度  2011年度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66,710.94  64,285.94  52,017.11  利润总额  38,031.58  35,310.37  32,796.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2,252.00  29,732.77  27,597.7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332.22  17,954.68  16,053.1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026.81  -18,724.26  -26,084.0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106.50  10,934.91  2,682.6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1,411.91  10,165.33  -7,348.20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2012年12月底发行人无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5亿元,拟全部用于咸宁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建设项目、咸宁经济开发区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咸宁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和湖北咸宁长江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  总投资  使用债  券资金  使用债券资金占  项目总投资比例  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物流园建设项目  162,319.17  75,800.00  46.70%  咸宁经济开发区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92,002.52  54,300.00  59.02%  咸宁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  20,487  9,900.00  48.32%  湖北咸宁长江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21,902  10,000.00  45.66%  合计  296,710.69  150,000.00  一、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物流园建设项目  该项目已经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物流园建设项目核准的通知》(咸发改财贸〔号)批准。  二、咸宁经济开发区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该项目已经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咸宁经济开发区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咸发改投资〔号)批准。  三、咸宁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  该项目已经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咸宁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咸发改投资〔号)批准。  四、湖北咸宁长江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该项目已经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咸宁长江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咸发改投资〔号)批准。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制订了合理的偿债计划,并安排了具体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通过法律上的适当手续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资产作为抵押资产进行抵押。本期债券抵押人为发行人,抵押权人为本期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代理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  发行人作为抵押人已与抵押权代理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凡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生效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或变更除须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外,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  (一)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发行人已获得所有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用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资产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发行人对抵押资产拥有完全产权,抵押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已被设置抵押担保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之不得设定抵押权的障碍及可能影响抵押权设定或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宗地编号  土地使用证号  宗地位置  土地面积( O)  土地用途  土地性质  1  咸国用(2012)第517号  长江产业园(临锦龙路)  26,666.73  商业用地  出让  2  咸国用(2012)第516号  青龙路与规划一路交叉口  6,666.67  商住用地  出让  3  咸国用(2012)第503号  横五路与龟山路东南侧地块  114,575.36  商住用地  出让  4  咸国用(2012)第504号  金桂大道与旗鼓大道东北侧地块一  123,723.20  商住用地  出让  5  咸国用(2012)第508号  青龙路东侧与贺胜路西侧之间地块一  114,804.72  商住用地  出让  6  咸国用(2012)第509号  青龙路东侧与贺胜路西侧之间地块二  109,012  商住用地  7  咸国用(2012)第510号  青龙路东侧与贺胜路西侧之间地块三  109,055  商住用地  8  咸国用(2012)第511号  青龙路东侧与贺胜路西侧之间地块四  111,177.54  商住用地  9  咸国用(2012)第513号  锦龙路与金桂大道东北侧地块  132,645  商住用地  出让  10  咸国用(2012)第515号  金桂大道与书台街东北侧地块  13,276.37  商住用地  出让  11  咸国用(2012)第524号  十六潭路南侧  62,179.80  商住用地  出让  12  咸国用(2012)第523号  贺胜路西侧  66,671.00  商住用地  出让  13  咸国用(2012)第519号  横五路北侧  85,773.70  商业用地  出让  14  咸国用(2012)第520号  贺胜路西侧  47,800.90  商业用地  出让  15  咸国用(2012)第518号  十六潭路北侧  21,316.54  商业用地  出让  16  咸国用(2012)第521号  锦龙路西侧  43,333.30  商业用地  出让  17  咸国用(2012)第522号  23,333.30  18  咸国用(2012)第527号  长安大道西侧  158,701.66  商住用地  出让  19  咸国用(2012)第525号  渡船村  32,294  商住用地  出让  20  咸国用(2012)第526号  西河村  16,953.70  商住用地  出让  21  咸国用(2013)第500号  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工业大道北侧  58,579.50  商住用地  出让  22  咸国用(2013)第501号  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工业大道北侧  72,280.50  商住用地  出让  23  咸国用(2013)第503号  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永安东路北侧  159,789.16  商住用地  出让  (二)抵押相关的法律手续  发行人聘请咸宁恒信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拟抵押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并出具了(咸宁)恒信(2012)(估)字第158号等19份土地估价报告。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已就拟用于抵押的23宗国有土地出具了权属证明,证明这2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司拥有,可以用于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同意按照公司的时间安排,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发行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签署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约定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办理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发行人律师出具了对抵押资产合法性的法律意见,明确以上抵押资产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可为全体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设定抵押登记。  (三)抵押资产的评估结论  为确定发行人拟抵押资产的价值,发行人聘请咸宁恒信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拟抵押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土地估价报告,评估报告结论为:经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得到待估宗地在估价设定开发程序条件下、设定土地使用年限下、20宗土地的评估基准日为日、3宗土地的评估基准日为日,2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共计为320,030.17万元。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主要内容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为7年,所担保的范围为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办理抵押登记的全部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管理抵押资产和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抵押资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及下一个付息日应付利息的比率不得低于1.5倍。根据资产评估文件,若抵押资产价值发生减少,并且本期债券的所有抵押资产的合计评估值低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及下一个付息日应付利息1.2倍时,抵押权代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提供适当及有效的资产、签订相应的抵押担保法律文件及完成相应的资产抵押登记手续。追加后的抵押资产评估总值应不低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及下一个付息日应付利息的1.5倍。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30日前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跟踪评估、出具相应的资产评估文件,并提交给抵押权代理人。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抵押权代理人负责对抵押资产进行日常监管,发行人应协助抵押权代理人履行监督义务,按照抵押权代理人人的要求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关信息。日常监管的内容包括抵押资产的权属变动情况、设定抵押权的变动情况和抵押资产的物理外貌重大变动情况。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代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可以行使抵押权,从处分抵押资产的价款中代理债券持有人优先受偿:(1)发行人逾期超过30日,未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支付本期债券本息;(2)本期债券的所有抵押资产的合计评估值低于本期债券本金的1倍时,经抵押权代理人书面通知,发行人逾期超过30日未按约定追加抵押资产;(3)发行人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4)发行人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在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以与发行人协议以拍卖或变卖抵押资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  二、发行人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偿债计划  1、聘请债权代理人  由于债券持有人的不确定性,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聘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与其签署了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投资者认购、受让或持有本期债券的,均表示债券投资者认可该等安排。债权代理人将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诉讼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2、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监管账户和偿债账户  发行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签署了《监管账户及偿债账户协议》,协议规定发行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监管账户,用于监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偿债账户,用于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偿债资金一旦划入偿债账户,仅可用于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支付本金,以保证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还本付息。  3、人员安排  公司将为本期债券偿还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还债资金的筹集、划转以及其他兑付和付息事宜。  (二)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1、发行人稳定的营业收入及良好的收益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基础  发行人作为咸宁市最主要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近年来呈现稳步发展态势,经营收入稳定可靠,经营性现金流量充沛。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公司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2,017.11万元、64,285.94万元和66,034.1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597.73万元、29,732.77万元和32,252.00万元,净利润逐年增长,公司业务形成的净利润和现金流量可以很好地支持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同时,随着咸宁市经济发展的加快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咸宁经济开发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发行人的业务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能够有力支撑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还。  2、咸宁市人民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发行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补贴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坚实基础  作为由咸宁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和投资主体,发行人承担了咸宁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投资运营,一贯受到咸宁市人民政府及咸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政策、资金、业务等方面的扶持。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发行人分别获得12,000.00万元、13,000.00万元和15,000.00万元政府补贴,增强了发行人的发展后劲,也为本期债券的按时偿付打下坚实基础。  3、咸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发行人的支持为本期债券的偿还提供了保障  咸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由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咸政办发〔号)获得的税收返全,建立了“开发区偿债专项基金”,实施封闭管理,专项给予发行人,用于发行人债务偿还。随着园区开发的日渐成熟和园区入住企业的不断增多,产业规模将不断扩大,“开发区偿债专项基金”的规模也将不断扩大,将成为公司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4、发行人与各金融机构间的良好关系将为本期债券按期偿付本息提供进一步保障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优良,拥有较高的市场声誉,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公司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公司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  5、其他偿债措施安排  公司将继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有效安排偿债计划。同时公司还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努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制度保障。如果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其他因素致使未来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未达到预测水平,或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使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时,公司还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收回现金以偿还债券本息。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一)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期限较长,可能跨越多个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  对策: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充分考虑了对利率风险的补偿。此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上市交易,以提高债券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风险的手段。  (二)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由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对本期债券按期偿还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策:本期债券分次还本,自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偿付本金,在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缓解了一次还本付息的压力。同时,发行人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随着咸宁经济开发区的稳步发展,公司未来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运营业务亦将稳步增长,预计可以满足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要求。此外,本期债券安排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为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提供了保障。  (三)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计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申请在经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但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一定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在上市交易之前,本期债券可能难以交易变现,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对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也会日趋活跃,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可能会有所降低。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一)政策性风险  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及土地开发与运营,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运营业务,不断完善咸宁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有力的推动了咸宁市的经济发展,一直得到咸宁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更是咸宁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同时,发行人与政府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判断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调整方向,积极应对产业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由此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增强抵御政策性风险的能力。  (二)经济周期风险  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慢或出现衰退,咸宁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及土地开发可能同时减少,从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未来发展趋势也会对项目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目前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与运营业务具有很强的区域垄断性,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随着咸宁市经济开发区的不断发展,公司未来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与运营业务亦将稳步增长。发行人将继续保持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前瞻性地安排投资项目,保留充足的流动资金,从而提高公司在不利经济环境中的生存能力。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与对策  (一)项目建设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多,规模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劳动力成本上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则有可能使项目实际投资超出预算,导致施工期延长,影响项目的按期竣工和投入运营,并对项目收益的实现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对策:发行人在项目实施前的勘察设计工作中充分考虑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能出现的特殊及突发情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施工方案设计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另外,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收、付管理制度,并对资金的使用及归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并如期按质竣工和及时投入运营。  (二)突发事件带来的风险  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或者工程施工中一些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可能触发突发事件,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发行人业务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好各工程项目的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的督导、验收,杜绝安全隐患。同时,积极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故能力,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资信”)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评级结论  鹏元资信对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次拟发行的15亿元公司债券的评级结果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该等级是鹏元资信基于公司的外部运营环境、经营状况、财务实力、政府支持以及本期债券的增信方式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  (二)基本观点  1、咸宁市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点城市之一,具备较好的交通及自然资源条件,近年经济增长迅速;  2、公司作为咸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及投融资主体,承担了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获得了当地政府在土地资产注入以及补贴等方面的有力支持;  3、近年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开展情况较好,收入增长较快,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改善,且债务水平低,经营较为稳健;  4、公司以自身合法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有效的提升了本期债券的信用水平。  (三)关注  1、咸宁市地方财政收入中基金收入占比较大,财政收入易受国家政策调控的影响而波动;  2、咸宁市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对上级补助收入的依程度较高;  3、咸宁市经济开发区起步较晚,经济总量偏小,未来该区的招商引资情况尚需持续关注;  4、由于项目回购资金支付明显滞后,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垫资;  5、公司资产以土地使用权为主,集中变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6、公司的基建工程收入按项目进度确认,收入规模较小;  7、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开发业务,易受房地产市场环境影响;  8、公司在建项目较多,建设项目支出较大,存在较大的资金压力;  9、公司外部融资需求较大,预计未来的债务水平将会上升。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鹏元资信的业务操作规范,在信用级别有效期内,鹏元资信将对发行人及其债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鹏元资信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发行人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发行人及其债券的信用状况。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已取得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正式发行申请前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涉及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发行人对抵押资产拥有完全产权,抵押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已被设置抵押担保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之不得设定抵押权的障碍及可能影响抵押权设定或实现的其他情形。  六、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相关中介机构均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从事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主体资格。  七、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制作的《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重大事实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文;  (二)发行人经审计的2010年、2011年、2012年财务报告;  (三)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四)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债权代理协议;  (八)监管账户及偿债账户协议。  二、查询地址及网址  (一)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3层  联系人:熊晓斌  联系电话:6  传真:7  邮政编码:437100  (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二层  联系人:杨天化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邮政编码:100033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登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及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询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附表一:  2013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  公司名称  发行网点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北京市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融资总部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二层  周赫佳  010-  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赵妍  010-  发行人  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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