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3000米体能标准军人士官跑步标准

军人工资最低多少?2016军队士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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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工资最低多少?2016军队士官工资标准
&  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共六级,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士官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一级士官月工资600余元,二级士官月工资900余元,三级士官月工资1200余元。二级以上士官享受住房补贴(每月300余元,复员时一并算给本人),三级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可按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六级士官军龄满三十年可按正团职干部退休。 我军现在义务兵服役为2年,之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改为志愿兵,也就是士官。
  一级士官是最低的,月工资600余元。继续服役满3年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继续服役,晋升二级士官,之后继续服役满3年可晋升三级士官,再满4年可晋升四级、再满4年可晋升五级、再满5年可晋升六级、六级满7年退役。
  每次期满的时候是个“坎”,如果到时各种原因部队不再需要你,军旅生涯也就到此为止了。
  二级士官享受医疗保险、伤亡保险等待遇,转业时还要一次性给付转业费及住房补贴分别为1.1万元、2.2万元和39万元。如西藏等地区则为内地的3倍多。
  我看以后军队的福利待遇肯定还要涨,比公务员强。
  士官制度:
  战士休假一直是令营连领导头疼的事,而前不久的一次测评,战士休假满意率达到了100%;提高“四会”教练员素质水平一直是连队的难题,而在上次考核中,连队教练员教学水平提升了12个百分点;近年来套选士官和继续服役逐渐变“冷”,而2013年又“热”了起来……谈起这些变化,陆军第39集团军某步兵旅政委杨春文说:“士官长功不可没。”
  据了解,士官长试点工作之初,很多士官保持观望的态度,报名参加竞选士官长的人数不多。如今,士官长不仅成了“香饽饽”,而且担任士官长的士官工作十分积极尽心。从“无人问津”到“炙手可热”,激发他们干好工作的动力是啥?今天,让我们走进该旅寻求答案。
  “士官长制度让我看到了新的出路和希望,相当于第二次‘提干’”
  “山高有攀头,路远有奔头。”该旅旅长冯忠国介绍,只有打通士官长的进取渠道,才能引来更多的士官竞选士官长,才会让更多的士官长干好工作。
  前两年,该旅选改士官出现“冷”的问题,一些士官即使留下继续服役,工作热情也不算太高。对此,机关进行了调查,有些战士说,当兵再长也是个兵,最终还得要回到地方发展,早走晚走都得走,不如早走,也许还有机遇;有的则说,干得再好最多是个代理排长,工资也不加,待遇也不好。机关从中得出结论:没有进取渠道是导致部分战士不愿留队或不认真干工作的重要原因。
  总部赋予的士官长试点工作在该旅展开,旅领导一致感到,这是调动战士积极性难得的机遇。为使士官长制度顺利实行,充分发挥其作用,该旅在上级指示帮助下反复研究士官长制度方案。
  “士官长设为旅士官长、营士官长、连士官长,士官长选拔按照逐级选升、任期调控,优中选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该旅负责士官长工作的副旅长白铁军介绍,连士官长从班长或担任相当于班长职务的士官中选拔,任期内表现优异的,可选为营士官长,直至旅士官长。
  “士官长制度让我看到了新的出路和希望,相当于第二次‘提干’!”该旅作战支援营营士官长吴双江告诉记者,他在报名参加士官长选拔时,一开始遭到了家人反对。家人认为他在部队服役了16年,再服役几年到头来还是一个兵,还得面临今天的选择。他认真学习士官长制度方案之后,认为继续服役有奔头,士官长岗位为自己的发展提供了更多渠道和更宽广的空间,自己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挥自己的智慧,施展自己的才华。
  为有源头活水来。士官长制度在该旅实行后,不少像吴双江这样的优秀战士选择了留队。刚刚选晋士官的下士潘涛说:“我爸一直想让我回地方发展,可我觉得留在部队更有发展。我一定努力训练,早日当上士官长。”
  “士官长制度最大的好处是让人有奔头!”刚刚晋级上士的三营炮兵连士官长郎丰林告诉记者,他现在是一个连士官长,负责连队的训练、管理和教育,感觉这个岗位很锻炼人,他的下个目标是竞选营士官长。
  “能者上,庸者下。”该旅军务科长孙伟鹏介绍,旅通过梳理吸纳我军军官、士官队伍考评工作经验,借鉴美军军士长考评做法,研究了士官长考评措施。评定结果作为士官长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未经考评或考评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士官长,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撤销士官长任命。这样一来,士官长工作才有动力,其他士官也有盼头,才能够有效地调动其他优秀士官投身士官长岗位贡献力量。
  士官已经是职业军人了,虽然进了部队就不能想着发家致富,但以此为职业,总得能有一定的收入,不致于使家人的生活都过不好吧?
  士官不是义务兵,干到士官的,那就说明他已经为国家尽了义务了。2000多块钱真不多,虽然部队里基本上吃穿用不怎么花钱,但也仅相当于地方上的3000多块,单身还行,以后不娶妻生子?看到有人说一个上校每月好几万,转业就100多万,虽然军官和士兵的待遇确实没法比,但这也差距太大了点,相差近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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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热门2015武警部队士官工资标准
2015武警部队士官工资标准
  在近12年来,武警部队士官前后经历了两次士官制度改革,第一次是在1999年12月,套改后将以前的军士长、专业军士两类士官各四个等级统一为一至六级士官,基本工资标准也由以前的两套标准改为一套标准;第二次是在29年12月,套改后将以前的六个士官级别增为七个级别,同时名称也做了相应的改动,但基本工资标准的大体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后,新的士官基本工资标准在当年12月实施,在接下来的十年内,士官基本工资先后发生了六次变动。在26年7月前,士官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部分组成,军龄工资标准为每服现役1年按1元计发,自26年7月起,士官基本工资结构改为仅由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军龄工资标准增为每年1元。现在将26年7月设为分界点,将士官基本工资的变化划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进行比较分析,即从1999年12月至26年 6月和从26年7月至29年12月。
  一、1999年12月至26年6月士官基本工资变化情况分析
  将该阶段的士官基本工资涨幅变化情况整理为表1,从表中可以得出的信息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时间上来看,从1999年12月到26年6月这六年半的时间里,士官基本工资总共涨了四次,时间间隔分别为1年、9个月、2年8个月、3年,与军官、文职干部工资调整的时间完全一致,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这个时间段内军人基本工资调整次数较为频繁,平均时间间隔不长(平均调整时间为 1.625年),这与我国迅速增长的经济形势是一致的。随着国家GDP的迅速增长,人均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相应地军人基本工资也得到了适时、适当地调整,反映了国家对军人价值的肯定以及对军人薪酬的关注;二是在这个时间段内的薪酬调整为部队整体薪酬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基本工资和士官基本工资都在同一时间进行了变动,并不存在对某一部分军人特殊关注的情况。
  (二)观察士官基础工资的变化可以看出,在这四次工资调整中实际上基础工资只变动了两次,即2.1上涨63.64%和21.1上涨27.78%,其中 2年的涨幅最大、最明显。继 21年1月基础工资上调后在接下来的5年半内没有再发生变动,直到26年7月军人工资结构进行改革,取消了单独的基础工资项目。同时通过与军官、文职干部在这一期间的工资标准对比可以发现,士官基础工资和军官、文职干部基础工资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调整变动的时间、幅度上都是相同的,这说明基础工资针对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即只要是现役的军人,无差别地都会获得等额的基础工资,反映的是整体军人的基本收入水平,目的在于满足维持军人自身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需要,不体现军人在职务和级别上的收入差异。注意,这里所指的现役军人指的是领取工资的现役军人,不包括义务兵,因为义务兵具有义务服役性质,所以只领取基本的津贴而非工资,其收入中不含基本工资项目。
  (三)通过对表1中军衔级别工资横向和纵向的观察对比可以发现,无论是横向上的平均涨幅(每次工资调整时,所有士官级别的军衔工资的平均涨幅)还是纵向上的平均涨幅(某一士官级别,在这四次工资调整中军衔工资的平均涨幅)都趋于2%,如图1和图2所示。这说明各个级别的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的增资方式大体按照基数乘2%的增资比率进行增长。 转贴于
  二、26年7月至29年12月士官基本工资变化情况分析
  将该阶段的士官基本工资涨幅变化情况整理为表2(其中一级军士长的涨幅数据是与六级士官比较得出),从表中可以得出的信息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先对表2中前两列的信息进行分析,通过观察可以发现,26年7月的士官基本工资调整中,军衔级别工资涨幅特别大,平均涨幅达到18.55%,是我们之前分析出的期望平均变动比率2%的5.43倍,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变动,可以认为是取消的原基础工资的数额补充到了军衔级别工资内的原因,论据大致有以下两点:首先从基本工资结构上来看,26年7月军人基本工资结构发生了改革,取消了单独的基础工资项目,原基础工资项目设置的意义在于体现现役军人的基本收入保障水平,满足军人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所以该项目可以不单独列出,但是这部分价值必须要在军人薪酬中得以体现。依据基础工资的涵义可知这部分价值仍然应该归入基本工资里,而非补助工资。在取消了基础工资项目后,士官基本工资仅由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构成,由于军龄工资的计算公式是,无法体现常数部分,所以取消的基础工资数额只能归入军衔级别工资内。另外现役与否也可体现在是否具有军衔级别上,因而将基础工资数额并入军衔级别工资内是具有说服性的。由于此时的军衔级别工资包括了两层涵义,既包含了现役军人的基本保障收入,又体现了不同军衔级别间的收入差异,因此导致此次增长幅度特别大。
  (二)29年12月士官制度进行了又一次改革,此次改革将以前的六个衔级增设为七个,仍然保留初、中、高三个层次,其中初级士官军衔称谓为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为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也即是高级士官增设了一个衔级。对比表2中后四行的数据信息可以发现,此次士官工资调整中,初级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没有变化,与套改前的基数和档差均相同,唯一不同的是称谓发生了改动;中级士官除了称谓改动外,其军衔级别工资基数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增长幅度分别为上士8.86%,四级军士长13.98%;而高级士官套改后的变动最显著,不仅增设了一个衔级,而且军衔级别工资的涨幅变动也比中级士官的明显,甚至一级军士长的军衔级别工资基数超过了中将,这在历年的军衔工资表中是不可能发生的。
  从这次士官基本工资调整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此次士官军衔级别工资的调整没有延续以往所有衔级整体增长的特点,而是对不同层次级别的士官进行了分别地对待,扩大了等级之间的薪酬差异,对比军官、文职干部的薪酬可以发现,这与26年7月军官、文职干部军衔级别工资变化的特点相同,说明扩大衔级间的待遇差异,大幅增涨高衔级军人的薪酬是武警部队薪酬发展的基本趋势,目的在于增强薪酬结构对各级别军人的激励效果,同时对高级别军人多年来对部队发展做出的贡献予以肯定和补偿;第二,此次基本工资调整只针对士官,而军官、文职干部的基本工资并没有发生变化,说明了部队对士官的重视与日俱增,在军官、文职干部的工资体系逐渐完善的同时,也开始着手改善士官工资体系。
  综上所述,士官基本工资的增资方式大体经历了从均衡调整到扩大等级差距的过程,平均主义的色彩在逐渐淡去而激励的色彩在日趋明显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这说明士官薪酬激励正在渐渐得到部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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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费新标准 2016年军人士官退伍费新标准计算方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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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规定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10条规定:  (l)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2)中级士官。第二期服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3)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士官提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条件  士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可提前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被大单位树为标兵的;  (2)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前,获得提前或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士官,如何确定改革后工资  改革实施前获得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衔级工资奖励的士官,先按服现役年限对应套入,再根据其提前晋衔或者提高的工资档次,调整至军衔级别相应的工作档次。达到最高工资档次仍低于原军衔级别工资的,可按本衔级档差顺延。  士官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士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1)拒不服从分配,无故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政治思想考察、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暂缓晋升工资档次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处罚条件  士官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起骨干作用的,经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主官批准,实施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只享受下一级士官或义务兵的待遇;  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的条件,退伍费发放标准  士官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师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  (1)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2)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规定的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已批准转业,接到地方报到通知后,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  (4)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的。  (5)擅自离队10天以上或逾假不归一个月以上的。其退伍费标准按义务兵退伍费用(即,退伍补助、医疗补助费、差旅费等)发放。发放规定见义务兵退役待遇有关内容。  军队士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经师(旅)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1)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本人退役,并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  (2)因国家需要调出军队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4)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医疗基本终结,经驻军以上医院做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结论的。  士官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级士官进入第二周年生活补助费为30元,进入第三周年60元;二级以上士官生活补助费均为150元。每月随工资发放。列&士官工资&科目生活补贴项目报销。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办法与干部相同。进院校学习的士官仍按士官工资标准执行调学、调动工作,凡开供给关系的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将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情况如实向新单位介绍。不开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转业、复员、退休计发各种费用时,其月工资额不含服装费。  士官具备了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家属随军,随军后享的福利待遇  新的士官管理条例规定,经司令部机关批准进入第五期服役的士官,由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生活福利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按规定发给夫妻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范围、规定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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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10-09] [10-05] [10-05] [10-05] [10-05] [10-05] [10-05] [10-05] [10-05] [10-04] [10-04]士官_百度百科
[shì guān]
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士官不属于干部序列,不佩戴资历章。
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76种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
1988年通过的《》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两个类别)。军士长是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是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二者是独立平级关系,1993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将士官的两个独立平行的军衔(军士长、专业军士)各分四级。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士官实行分六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义务兵军衔中的军士、士官军衔中的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2009年,我国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上士、、、、。[1]
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同时减少士官数量,增加士官长数量。
士官士官待遇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中外区别
我国的士官一般是士兵服役两年后,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组织考核后与军方签订合同成为的,必要时也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进部队直接与军方签订合同成为的。但西方国家的士官,实际上是,和我国的区别就在于我国仅限中国公民,而西方国家是不限制国籍的。
士官士官分类
士官按工作性质分指挥类和技术类。
指挥类顶多签到上士。技术类只有专业技能过硬的才有机会签军士长。一般来说能够成为军士长已经是非常不容易了,这些人都是部队基层不可缺少的技术尖子,全军一级军士长更是比将军都要少。
士官士官服役期
、各3年,、各四年,三级军士长五年,二级军士长六年,则一直服役到退休。
士官士官的选拔
士官一般从服现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有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
2003年,我军首次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这是我军的又一重大改革。此前,我军士官均从服役期满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改。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旨在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以适应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这项工作是依据士官编制的专业、分期和需求情况,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一部分部队需要的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且数量不足的人员,特别是部队配备的新技术武器装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招收的专业和数量,纳入全军士官年度选取计划。
凡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的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8周岁(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均可报名应招。
基本条件是身高162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20%[标准体重=(身高—110)kg],其他同征集义务兵的身体条件。
应招入伍后,经过集训,统一分配到技术岗位工作,下达士官任职命令,享受待遇。这些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的,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役。退役士官作转业安置,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的可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如果岗位需要,且专业突出,应该说可以一直干到退休。通常情况下,至少要服满上一期士官的服役年限,比如应招时被任命为第一期士官,则要服满第二期才能退出现役。
士官报名方法
士官招收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应届毕业生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报名,并领取和填写《申请表》。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拿不到毕业证书,可到所在高等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学历证明。
办理入伍手续前,应招士官本人要和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签订《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表示本人同意入伍并任职为现役士官,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并享受有关权利和待遇。
一、应招为士官入伍后,与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
二、士官不能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待遇。
三、高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经组织批准后,家属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四、根据现行政策,士官服现役后可以报考军校,但年龄必须在22周岁以下(少数民族可放宽一岁,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且服现役时间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士官可以享受假期的种类有两种,分别为探亲假(探望父母或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探亲期间,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况确定,时间为20至40天(不含路途时间),一级士官服役期内享受两次探亲假,二级士官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
六、到部队后,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地方的专业技能考试。
士官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参发〔2011〕5 号)2011 年 5 月 31 日发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三章 选 拔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四)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团(旅)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组织审批。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二十条 各级对批准选取的士官,应当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认证,由团(旅)级单位打印《士官注册登记表》,加盖相关印章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士官身份和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令下达。
(二)晋升中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军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二条 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军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参加短期培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涉及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送训单位按照上述时间办理。入院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培训单位办理。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推迟办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起算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或者晋升军衔时间。
第二十三条 士官选取和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审核。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和军衔的授予、晋升,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以及军衔授予、晋升,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批准。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士官培训按照性质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资格培训根据岗位任职需要,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指挥管理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指挥技术和专业技术士官中,初等职业技术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1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5个月左右;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和第3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1年以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应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4个月。普通岗位士官以在岗培训为主。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院校承担;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分别由各级训练机构承训;普通岗位士官的在岗培训由部队组织。
第二十七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军队、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时,应当组织士官进行新装备专业培训。新装备专业培训,主要由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工厂、科研单位、地方院校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军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十条 士官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培训计划实施归口管理,年度士官培训计划由军务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培训规划拟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达执行。未列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等士官培训计划,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会同训练、军务部门拟制呈批下达,培训经费由相关业务部门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士官可以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教 育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三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团(旅)级单位为主;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营级单位为主。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编写。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四十条 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女士官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属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
第四十一条 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四十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因个人特殊情况,经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机关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不得随意召回。确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四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增加假期: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二)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三)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第四十五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
驻西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女士官,在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的产假和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孕产假4个月。
第四十六条 士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管理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和永久保存士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由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录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习单位组织评残和医疗鉴定;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负责处理。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所在院校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实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七章 考 评
第四十八条 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军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应当填写《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见附表三)和《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见附表四),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条 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日常考评结果,对士官德、能、勤、绩、体等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士官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报团(旅)级机关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士官的选取考评,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士官的选取考评,应当以义务兵服现役期内或者士官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选取前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等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第八章 待 遇
第五十三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五十四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 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 三级以上军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军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合同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 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三级以上军士长。
(二)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核潜艇岗位、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六十一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四条 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女士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本级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或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晋升军衔等级的,暂不安排退出现役,按照原军衔级别确定待遇,并可定期增资。哺乳期满后,列入当年计划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
第六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其中全程退役数量应当控制在总部规定的比例以内,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分别作复员、转业、退休安置,并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九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批准退役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士官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七十四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军队院校毕业任命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七十五条 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1月起,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
第七十六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应当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由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第七十七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军龄,并停发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七十八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奖励与处分,由实习单位组织实施。奖励与处分登记(报告)表,由所在院校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八十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78年,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搞“辈子兵”的设想,我军建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6年,总参谋部印发《关于试办士官学校和在军官院校增开士官班的方案》,士官教育走向正规。
●1995年,劳动部、总参谋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199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颁发《》[2]
、四总部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士官制度的实施办法》。
●2001年,四总部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2003年,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5年年初,四总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确定从2005年起,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
●2006年,总部召开军队特有专业试点成果观摩交流会。
●2008年,四总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9年,中央军委颁发《》,四总部召开全军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
●2011年,四总部修订颁发2011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人民网.[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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