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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原告史忠发为与被告刘色音格日乐、吕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全文】CLI.C.
原告史忠发为与被告刘色音格日乐、吕忠祥买卖合同纠纷案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内0521民初第396号
  原告史忠发。
  委托代理人金作峰,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色音格日乐。
  被告吕忠祥。
  原告史忠发为与被告刘色音格日乐、吕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忠发的委托代理人金作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色音格日乐、吕忠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忠发诉称,2013年6月,被告刘色音格日乐购买原告史忠发家羊30余只,总价格50000元,为赊购,日,被告刘色音格日乐为原告史忠发出具欠据1枚,利息计算到日,约定月利率为2%,利息金额为11000元。该款约定日给付。担保人吕忠祥承担担保义务。到期后,被告刘色音格日乐拒绝给付。原告史忠发诉至法院:1.要求确认原告史忠发与被告刘色音格日乐之间买卖羊的行为有效;2、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给付买羊价款50000元,利息11000元,合计61000元,日之后的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到给付之日止;
  被告刘色音格日乐、吕忠祥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刘色音格日乐购买原告史忠发家羊30余只,总价格50000元,为赊购,日,被告刘色音格日乐为原告史忠发出具欠据1枚,利息计算到日,约定月利率为2%,利息金额为11000元。该款约定日给付。担保人吕忠祥承担连带担保义务,保证责任为欠款及利息还完为止。到期后,被告刘色音格日乐拒绝给付。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史忠发向法庭递交欠据1枚,证明被告刘色音格日乐欠款金额、款项、利息、欠据出具日期、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吕忠祥为该笔欠款担保及逾期给付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史忠发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刘色音格日乐向原告史忠发购买羊所欠款项金额、约定利息、欠据出具日期、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吕忠祥为该笔欠款担保及逾期给付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的事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刘色音格日乐、吕忠祥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递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刘色音格日乐向原告史忠发购买羊并为原告史忠发出具欠据1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色音格日乐应按约定及时履行债务。《》第:“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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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康某0等与朱某2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82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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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0等与朱某2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早松,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智敏,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海燕,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侯丽晴,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0、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朱某2、D单位(以下简称万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朱某2出具委托书(该委托经过了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以其是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6号1座首层06号、首层16-36号、首层39-98号、二层201号(分割号:001-102)、三层301号(分割号:001-177)的购买人身份授权万城公司代为出售上述房屋、代收房款等,万城公司并有转委托权等。
日,康某0、王某1与万城公司签订《新城766认购书》,约定康某0、王某1认购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6号3层148房(下称涉案商铺),建筑面积7.5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11平方米,认购价696444元。
日,康某0、王某1(买受人)与朱某2(出卖人,签约代理人为万城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涉案商铺,建筑面积7.5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11平方米,认购价696444元。日前支付全部房款的51%(包含定金)356444元,余款340000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备注:1、买受人收到出卖人通知(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的5天内须到出卖人指定的办理机构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或逾期未按银行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2、如银行实际贷款与买受人的申请贷款额度之间有差额的,买受人须在收到银行(包括银行委托办理按揭的机构)或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5天内以现金方式支付该差额部分款项,逾期支付该款项的,则按本合同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3、如买受人提出按揭贷款申请后,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或银行不批准买受人贷款申请的,买受人须在收到银行(包括银行委托办理按揭的办理机构)或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5天内,向出卖人一次性全额支付该商铺的全部房价款,逾期支付该款项的,则按本合同第五条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卖人已将本物业在日前的使用权及经营权出租第三方,买受人在此期间的使用权及经营权的收益损失,出卖人以该商铺的房价款总金额作折扣,以补偿买受人就该商铺在日前的使用权及经营权的收益;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日前干涉第三方使用及经营该商铺。出卖人应当于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铺使用权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未按书面通知的时间办理使用权交接手续的,视为从书面通知的商铺使用权交接日期起该商铺使用权已实际交接,且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铺商场管理公司对该商铺进行租赁、经营管理。等等
康某0、王某1向朱某2支付的费用包括:定金50000元、首期款306444元、税费22086元。康某0、王某1另向广州安盈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签约费1300元。
日,万城公司向康某0、王某1发出《关于办理商铺过户手续的通知》,要求康某0、王某1在日前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日,康某0、王某1向万城公司邮寄发出函件,函称:我方已在日前两次前往你司指定地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未果;我方已在签约当日在你司指定的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办理贷款手续,你司后称银行无贷额需转按;现转按贷款还款额相差超过10万元,由于不是本人原因导致未能顺利贷款,因此请你司以函件形式回复办理过户手续应怎么办。
日,朱某2、万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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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谢华雄与南雄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31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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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第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嫌疑人谢华雄行政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公安局或者南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在该决定书结尾部分中“被处罚人”有谢华雄签名,所签日期为日。
  日,“南雄交警大队”在谢香英、江石卿在场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现场勘查制作了《勘查笔录》,结果为:“1、无号牌奥拓小客车右前车门高57CM至86CM右前角往后至185CM处有凹陷印;2、前挡风玻璃右上角高125CM至135CM形成往后作用的刮印;3、车辆四条车门加装的雨挡有新鲜撕去的痕迹;4、车辆左右后视镜已更换新的后视镜,车辆第二排位上右侧有一只空的“奥拓”纸盒;5、车辆驾驶室和后排及后备厢均发现有大量的镀水银的碎玻璃片;6、受害者江林香身高150CM,下颌左侧有外伤。”
  日,“南雄交警大队”让证人李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内容包括:“事由和目的:辨认‘5月23日’下午在湖口里和路段交通肇事的驾车人;过程和结果:侦查人员将肇事嫌疑人与其他人员共七名一起列队排号,供辨认人进行辨认(七名人员均为中年男性)。经过辨认人的仔细辨认,队列中的‘4’号人员系辨认人于日下午18时许在湖口里和S342线路段看见交通肇事的小型奥拓车辆的驾车人。”
  日,南雄市公安局作出《关于撤销韶雄公(交)行罚决字(201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内容包括:“原被处罚人:谢华雄……原认定事实及处罚:日18时10分许,谢华雄因驾驶粤F×××××套牌小汽车在南雄市S342线29KM+500M路段与行人江林香发生碰撞,致江林香受伤、车辆受损后驾车逃逸。谢华雄的行为构成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我局于日依据《》第第(二)项之规定,以韶雄公(交)行罚决字(201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交通警察大队在扣押被处罚人套用的车辆牌照后,未对牌照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谢华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收集不足,现根据《》第第二款和《》第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韶雄公(交)行罚决字(201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日,南雄市公安局作出韶雄公(交)行罚决字(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谢华雄……现查明日18时10分许,谢华雄驾驶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粤F×××××)的奥拓牌小汽车在途径南雄市S342线29KM+500M路段时,与行人江林香发生碰撞,致江林香受伤、车辆受损,尔后,谢华雄驾车逃逸。以上事实有谢华雄本人的陈述,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治安上口视频录像和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根据《》第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华雄行政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公安局或者南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谢华雄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一、判令南雄市公安局撤销韶雄公(交)行罚决字(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谢华雄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二、判决南雄市公安局对撤销的韶雄公(交)行罚决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谢华雄的非法拘禁作出赔偿。2013年国家赔偿金标准182.35元×15日=2735.25元。谢华雄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0元。三、判决由南雄市公安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南雄市公安局是涉案地点辖区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权机关,故执法主体适格。二、南雄市公安局在处理该案件的程序上,从接警受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送达等执法程序合法。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雄市公安局对谢华雄的处罚决定事实是否查清。(一)南雄市公安局从现场勘查笔录认定在日18时20分许在该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二)谢华雄的询问笔录,其中谢华雄的询问笔录中有一段问话:“当天下午你驾车由油山往南雄市区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黄坑许村与湖口长市之间的路段发生异常情况时你为何不停车查看”答:“因为我当时真的不知道是车辆撞到了人,只是听到车右则发生的响声,以为是哪里飞来的石子打到我车上”。问:“你现在知道了你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有何想法。”答:“我会尽力赔偿伤者的医疗费,把事情处理好。”(三)证人李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在5月23日下午谢华雄是驾驶肇事车在该路段行驶并撞到行人。李某的辨认笔录也可进一步证实当时交通肇事的驾驶人是谢华雄。四、南雄市公安局以修理车店老板的调查和受害人的调查可以证实受害人的受伤部位与车辆损坏部位相吻合。五、卡口视频资料图片,证实谢华雄在该时间段是驾驶奥拓车经过案发路段的实际情况。由此可见,南雄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日18时10分许谢华雄驾驶套用“粤F×××××”号牌的奥拓牌小汽车在途经S342线29KM+500M路段时与行人江林香发生碰撞致江林香受伤的事实,上述证据证实谢华雄实施违法行为。予以采信。六、谢华雄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被告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该举证责任应当由谢华雄来承担,现谢华雄不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应当认定南雄市公安局所提交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七、南雄市公安局依据上述事实,根据《》第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以韶雄公(交)行罚决字(2013)2号对谢华雄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南雄市公安局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所述,南雄市公安局于日作出的韶雄公(交)行罚决字(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南雄市公安局于日作出的以韶雄公(交)行罚决字(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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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杨某等与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81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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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第之规定,于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判决如下:一、何某与杨某、顾某签订的关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某弄131号401室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二、杨某、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何某共同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某弄131号401室房屋产权过户至何某名下;三、何某于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他项权利证后7个工作日送交贷款银行,并由何某申请该贷款银行代何某向杨某、顾某支付房款136万元(具体放款时间以贷款银行为准);四、杨某、顾某收到银行136万元放款后2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何某,同日何某向杨某、顾某支付房款1万元;五、杨某、顾某于上述房屋交付何某当日将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维修基金过户至何某名下,更名费用由何某承担;六、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杨某、顾某按本金136万元计,自日至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七、驳回杨某、顾某其余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65元,由何某负担42.51元,杨某、顾某负担8,522.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杨某、顾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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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日至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释[2013]2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1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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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日至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日至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法释〔2013〕2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日至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日至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日至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九批)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已取消法律类推,通知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
〔80〕法研字第8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80〕研字第20号
依据已被《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
已被《》代替
〔80〕法研字第23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80〕法民字第6号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1〕法交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已于2001年修订,该通知已经失效
〔1982〕法刑字第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2〕法研字第1号
》已废止,通知已失效
〔82〕法研字第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2〕法研字第3号
通知精神已被《》吸收
已经取消类推制度
〔82〕法研字第10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已取消兑换券,批复已无实际指导意义
已有明确规定
〔83〕法研字第12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答复已过时效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83〕法研字第18号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已被《》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
〔83〕法研字第30号
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代替
〔83〕法研字第26号
《》部分内容与相冲突,通知不再适用
〔83〕法研字第27号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通知不再适用
〔84〕法民字第4号
〔84〕法民字第3号
〔84〕法研字第5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已被《》代替
答复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与规定相冲突
〔84〕法研字第18号
已被、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4〕法研字第16号
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经)复〔1985〕18号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已被《》代替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复〔1985〕21号
已被《》代替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复〔1985〕27号
《》已有明确规定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通知不再适用
法(民)复〔1985〕35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第已规定变造货币罪,答复不再适用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发〔1985〕18号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法(经)复〔1985〕49号
《》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新规定,答复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法(经)复〔1985〕53号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该通知规定的经济案件受案范围及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内容已不适用,实际已失效
已被规定代替
法(经)复〔1986〕1号
已被《》代替
法(经)复〔1986〕2号
已被《》代替
法(民)复〔1986〕5号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
已被、《》代替
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85〕民监字第1253号
法(司)复〔1986〕22号
已被《》代替
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司)复〔1986〕29号
已被《》代替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986〕民他字第45号
已被司法解释规定代替
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研)复〔1986〕31号
已被《》代替
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复〔1986〕32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法(经)复〔1986〕34号
所依据的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1986〕民他字第36号
与第规定相冲突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反革命罪名已被取消,批复不再适用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研)通〔1987〕1号
已有明确规定
〔1987〕民他字第1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代替
法(研)复〔1987〕15号
、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复〔1987〕20号
目前已不使用此种鉴定方式
法(刑一)发〔1987〕16号
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87〕法经字第17号
调整对象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第已有新规定
法(司)函〔1987〕39号
已被《》代替
法刑一〔87〕通字第1号
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法(刑二)发〔1987〕25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复〔1987〕41号
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
法(研)发〔1987〕30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法(经)发〔1987〕28号
该文件依据的已被废止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刑二〔87〕通字第1号
法(交)函〔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已被、代替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已有新规定,答复不再适用
法(办)发〔1987〕38号
通知已过时效
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与规定相冲突
法(司)复〔1988〕2号
已被《》代替
法办〔1988〕2号
通知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法(办)发〔1988〕3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办)发〔1988〕4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高法明电〔1988〕10号
通知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法(研)复〔1988〕12号
批复依据已被修正,不再适用
法(办)发〔1988〕5号
通知依据已被修正,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代替
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代替
已被和《》代替
法(司)复〔1988〕21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1988〕民他字第21号
已被《》代替
〔1988〕民监字第531号
与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
法(研)复〔1988〕49号
已被《》代替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已被《》代替
高法明电〔1988〕67号
通知已过时效
已被《》和代替
〔88〕民他字第1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流氓罪已取消,复函已失效
法(经)复〔1988〕64号
〔88〕法交函字第11号
所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88〕民他字第62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
法(行)发〔1989〕2号
原依据的有关规定已废止,不再适用
已被《》代替
法(行)函〔1989〕11号
已被《》代替
法经函〔1989〕第4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法(办)发〔1989〕3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1988〕民他字第52号
已被《》代替
及《》已有明确规定
依据已被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复〔1989〕4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法(申)发〔1989〕17号
已被《》代替
法(经)函〔1989〕53号
、及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989〕法民字第20号
批复所引法律依据已不存在,所涉相关问题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已被废止,答复不再适用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通知内容已失效
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复〔1989〕9号
依据已被修改,、已有明确规定
法(办)发〔1989〕34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只适用于特定时期,已失效
与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相冲突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办〔1990〕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法(交)发〔1990〕2号
已被《》代替
法(民)复〔1990〕1号
已被《》代替
已有新规定,答复不再适用
收容审查制度已被取消,答复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89〕法民字第32号
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原依据的已不适用
原依据的已失效,不再适用
高法明电〔1990〕50号
实际已失效
已有明确规定
原依据的已不适用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有新规定,答复不再适用
〔1990〕民他字第21号
依据已失效,复函不再适用
1990年 5月30日
法(研)复〔1990〕4号
依据已修改,不再适用
与的规定相冲突
法(研)复〔1990〕6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复〔1990〕7号
及《》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复〔1990〕8号
《》已被废止,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法(交)发〔1990〕8号
法(经)函〔1990〕第49号
已被《》、《》以及代替
法(研)复〔1990〕5号
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90〕民他字第12号
法(经)复〔1990〕10号
答复已无实际指导意义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
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复〔1990〕14号
及已有明确规定
已修改,通知已失效
法(经)函〔1990〕75号
与规定相冲突
及相关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另反革命罪已取消,答复不再适用
法(经)复〔1990〕17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经)复〔1990〕18号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不再适用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代替
依据已被修改,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发〔1991〕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被代替,通知不再适用
高法明电〔1991〕1号
《》已被代替,通知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发〔1991〕3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90〕民他字第53号
与规定相冲突
已有明确规定
所依据的已失效,批复不再适用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法(民)复〔1991〕1号
所依据的已失效,批复不再适用
〔1991〕民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
法研字〔1991〕12号
《》已有新规定,通知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及《》已有明确规定
与规定相冲突
法(办)发〔1991〕15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交)函〔1991〕68号
已被《》代替
法(研)复〔1991〕3号
规定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批复不再适用
两高三部《》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交)函〔号
《》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法明传〔号
两个《决定》已被吸收,通知不再适用
已被《》代替
法(行)函〔号
原依据的已失效,答复不再适用
法(刑二)发〔1991〕28号
制定依据已经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发〔1991〕2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法(经)函〔号
法(经)函〔号
法(经)发〔1991〕35号
原依据的已废止,意见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刑一)发〔1991〕38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法(研)发〔1991〕43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经)函〔号
已被及代替
《关于禁毒的决定》已被规定代替,答复不再适用
已被《》代替
法复〔1992〕1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依据已废止,答复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函〔1992〕19号
已有明确规定
法经〔1992〕32号
已被《》代替
原依据的已失效,答复不再适用
法复〔1992〕2号
批复与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
答复已无实际指导意义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代替,答复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法发〔1992〕16号
已被和《》代替
法复〔1992〕3号
已有明确规定
法复〔1992〕4号
批复依据的《》已被代替,批复不再适用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法复〔1992〕5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与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
高法明电〔1992〕7号
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不再适用
已被、代替
法发〔1992〕28号
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有规定
已被《》代替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已有明确规定
设置立案标准的依据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1992〕39号
通知依据的《》已被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函〔1993〕2号
原依据的已失效,复函不再适用
法复〔1993〕2号
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法发〔1993〕6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1993〕28号
依据已被修改,通知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法发〔1993〕8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经〔1993〕91号
及细则已有明确规定
法函〔1993〕50号
已被《》代替
法复〔1993〕4号
《》已被废止,批复不再适用
〔93〕民他字第12号
法发〔1993〕12号
《》已被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法明传〔号
依据已被修改,批复不再适用
与规定相冲突
法明传〔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法复〔1993〕6号
与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冲突
法明传〔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交〔1993〕14号
已被《》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法民〔1993〕第35号
已被及代替
法复〔1993〕9号
依据已被废止,批复不再适用
法发〔1993〕25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发〔1993〕28号
已有明确规定
法发〔1993〕2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原依据的已失效,通知不再适用
法复〔1993〕11号
《》已有明确规定
法发〔1993〕43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发〔1993〕44号
通知第第2款的规定与第七章的规定相冲突,第规定已被代替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废止,答复不再适用
已有明确规定
法经〔1994〕51号
已被《》代替
法发〔1994〕4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代替,答复不再适用
法发〔1994〕6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复〔1994〕6号
已有明确规定
与规定相冲突
法复〔1994〕8号
已有明确规定
及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代替
法函〔1994〕48号
已被《》代替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通知已过时效
法复〔1994〕5号
依据已修改,不再适用
已被、、以及代替
法发〔1994〕20号
解释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法复〔1994〕10号
已废止,已有明确规定
死刑核准权自日起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通知不再适用
法发〔1994〕3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被代替,通知不再适用
已被《》代替
法发〔1995〕1号
《》已被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法经〔1995〕13号
法函〔1995〕6号
与《》相冲突
法经〔1995〕40号
已被《》代替
法经〔1995〕46号
已被《》代替
法经〔1995〕63号
与规定相冲突
法明传〔1995〕92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已被《》代替
已被《》代替
法函〔1995〕59号
已被《》代替
法函〔1995〕60号
已被《》代替
法明传〔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明传〔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法函〔1995〕68号
已被《》代替
法函〔1995〕69号
已被《》代替
法明传〔号
与规定相冲突
法明传〔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发〔1995〕13号
依据已被修改,通知不再适用
法函〔1995〕95号
已被《》代替
法复〔1995〕3号
《》已被废止,批复不再适用
法函〔1995〕93号
已被《》代替
法研〔1995〕16号
依据已修改,已有明确规定
依据已被修改,答复不再适用
法复〔1995〕4号
已被《》代替
法行〔1995〕13号
已被《》代替
依据已被修改或废止,已有明确规定
法复〔1995〕6号
《》已有明确规定
法发〔1995〕20号
及《》已有明确规定
〔1995〕法民字第24号
与规定相冲突
与规定相冲突
《>的通知》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
已被《》代替
依据已被修改,通知不再适用
原依据的已失效,答复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的通知
法发〔1995〕23号
依据已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法发〔1996〕2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发〔1996〕5号
依据已被代替,通知不再适用
法函〔1996〕39号
与规定相冲突
法函〔1996〕41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法函〔1996〕55号
已有明确规定
法函〔1996〕56号
已被《》代替
法函〔1996〕59号
已被《》代替
所依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签证的暂行规定》和《》均已废止,答复不再适用
法函〔1996〕68号
法函〔1996〕70号
已被《》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法发〔1996〕14号
已被《》代替
法发〔1996〕18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函〔1996〕84号
已被《》代替
已有明确规定
法函〔1996〕98号
依据已被代替,答复不再适用
法发〔1996〕21号
已有明确规定
法发〔1996〕22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的通知
法发〔1996〕24号
依据已废止,通知不再适用
法明传〔号
、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复〔1996〕13号
法复〔1996〕14号
〔1996〕法行字第12号
已被《》代替
法发〔1996〕28号
与规定相冲突
〔1996〕法行字第13号
与规定相冲突
已被《》代替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法复〔1996〕18号
依据的行政规章已失效,批复不再适用
与《》相冲突
已被《》代替
法发〔1996〕32号
依据已被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法发〔1996〕33号
已被及相关司法解释代替
已被以及《》代替
法发〔1997〕2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1996〕法行字第19号
原依据的《》已废止,复函不再适用
〔1997〕法行字第7号
原依据的《》已废止,答复不再适用
法发〔1997〕9号
通知已过时效
法明传〔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法发〔1997〕14号
已被《》代替
法函〔1997〕79号
已被《》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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