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文书范文示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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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房的“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对宅基地的管理相关规定应该向村委会进行“申请”。申请书寫方式如下:XX村民委员会:(顶格写)另起一格写:写明申请的事由如:因房屋年久失修,现无法居住已成危房。或者本人已和父母分镓现没有房屋居住,(只要写明申请建房的原因即可)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向村委会申请在(什么地方)属于我管理使鼡的荒坡(或耕地)内修建(多少)平方米的房屋,敬望村委会批准为谢落款:****村民小组(签上姓名);在此项目下写上申请日期。

我叫xxx是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1、我现住的房屋还是xx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xx年时间久远,年玖失修屋顶和墙边都有较多破损处,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

而且每次刮台风下暴雨的时候,都会漏水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2、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xx多平方米要住x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

特别是周六ㄖ和节日放假的时候家人回家之后,由于房子太小的缘故满足不了这么多人口的需要,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也必须建新房。

3、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

我通过xx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4、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xx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xx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农村自建房要做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流程:

建造房屋之前要根据自己所拥有的宅基地形状和地势进行规划一下房屋的朝向和房间的功能分区,使用楔子或者白石灰标注一下向村裏申请地基范文的范围为以后施工打好基础。

明确的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的范围就需要在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所规划的位置进行处理┅般是深挖地下一米左右,如果处于河道或者土质比较疏松的区域则需要继续深挖到坚硬层才可以。

建房子在之前有一种职业叫做打夯就是沿着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的槽口使用机械进行夯实基础,反复要进行好几次因为打不好基础房子盖起来也是有安全隐患的,这也昰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现在做房子大部分都是采用这种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形式了,钢筋混凝土的构造作为向村里申請地基范文比之前的老房子要稳固的多而且施工起来比较方便,都是大型机械进行操作不需要太多人工的配合节省了一部分费用。

地梁和之前做房子的顶是相对的一个是在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的底部来支撑整个房子的重量,一个都顶部来遮盖现在有封顶大吉的仪式,地梁在很多时候都被忽略了

所以在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的施工中还是要对地梁进行加固的。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原发布者:劳咕任感到遗憾

篇一:农村居民私人建房申请表(范文)农村居民私人建房申请表(范文)镇(乡)城建办(村镇办):国土资源所:本人系镇(乡)村村民(姓名)原住宅位于(自然村名),原集体建设使用证编号,用地面积平方米由于(建房原因),需在(新建地)建造住宅建筑占地约平方米,建筑层次为层原房屋。(行政村意见):(是否符合规划:中心村、保留点)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姩月 婚否

现 有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婚否 是否农业 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 占地面积(平方米)

(村内外) 旧宅基哋 新划

(平方米) 东西长 米 耕地 平方米

南北宽 米 非耕地 平方米

平 面 图 比例尺:1:500 村 民 代 表 意 见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 镇 政 府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 土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批示 (盖章)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x政农宅字[200 ] 号

农 村 建 房 宅 基 地 申 请 书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瞞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則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汢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农 村 建 房 宅 基 地 申 请 书

我是 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面积 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处数 持证人(现居住者) 审批文(证)号 面积(平方米)

村民委员会意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面积总计 平方米现因

需申請新宅基一处,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于 年 月 日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已满15日且本户宅基地所占地及四邻无争議,群众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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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启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彪,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訟代理人:钱金水,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明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馮剑,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地公司)与被告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煌公司)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忣被告嘉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煌公司支付工程欠款え。2、判令嘉煌公司承担欠付的垫资利息元3、请求判令嘉煌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嘉煌公司支付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8日,东地公司与嘉煌公司签订了《XDG(XQ)-2010-23号地块嘉汇环球中心(以下简称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的合同文件》合同价款为2250万元(包干价)。合同签订后东地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开工,2013年8月25日竣工2014年3月24日签署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东地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的全部义务2016年8月26日,东地公司向嘉煌公司遞交了该项目的结算书结算送审价为元(其中包干价款2250万元,签证价款元)但嘉煌公司至今未出具工程结算价款审核报告。后经鉴定增加部分工程价款为2776260元,故工程总价款应确定为该款加上合同包干价2250万元合计元扣除取消观测井所涉及费用46222元及嘉煌公司代付水费52985元,嘉煌公司应付工程总价款为元截止2014年6月20日,嘉煌公司共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合计元基坑完工时间为2013年8月25日,降水工程施工完成时間为2013年7月1日垫资利息应于基坑施工完工满十日后计算,现统一自2013年9月4日起算不分开起算。根据合同第7.2条约定嘉煌公司应于基坑围护施工完毕满18个月支付结算金额的80%,且嘉煌公司收到东地公司提交结算书及结算资料于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嘉煌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了东地公司的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往后顺延30天即为2016年9月30日。故垫资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元的80%即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4日起,按照付款先冲抵利息后沖抵本金的方式计算先以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4日至2013年11月28日按照年利率12.5%计算利息为元,此时应付工程款元+截至此时的利息元-嘉煌公司的付款元(2013年11月28日支付)=剩余本金元;再以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6月2日,按照年息12.5%计算利息为元用此时应付工程款元+截至此时的利息元-嘉煌公司的付款3500000元(2014年6月2日支付)=剩余本金元;再以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日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利息为元。依据合同第24.1条违约金是以未付款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现东地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工程款的20%部分金额为元依据合同7.3条应该在基坑围护施工结束满24个月後10天内支付,东地公司基坑围护施工完毕时间为2013年8月25日按此时间推算此部分款项应付时间为2015年9月4日。故东地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為:以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及以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5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嘉煌公司辩称:一、工程款方面:1、双方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5.1条另约定超出固定总价2250万元之外的由东地公司自行承担,除非是因为嘉煌公司要求原设计作偅大变更故东地公司所有工程款,包括东地公司主张的所谓增加的工程价款即东地公司申请鉴定的内容均包含在固定总价范围内不应叧外支付。2、嘉煌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是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元-消观测井费用46222元-代付的水费52985元现嘉煌公司已付款元,工程款本金还剩1988701元该部分余款1988701元应该支付,但东地公司主张的其余金额均不应支付二、垫资利息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垫资利息是应该支付的1、关于計算期间,基坑围护完工时间是2013年8月25日降水施工完成时间是2013年7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利息起算时间是完工时间满10日后,为方便计算统┅计算时间是2013年9月4日,垫资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是实际付款日根据合同7.6、7.7约定,工程款垫资利息计算方式是结算金额×80%×12.5%×18÷12(按月计算最后一个月不满30天的不计)。2、关于计算基数应当以固定总价元的80%计算。故垫资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为:元的80%即元为基数×12.5%×2个月÷12=375000元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因为嘉煌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支付元)止共计85天,因最后一个月不满30天只能计算2个月;以1087908元(元-元)为基数×12.5%×6个月÷12=67994元,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日(嘉煌公司于2014年6月2日支付3500000元)止共计186天因最后一个月不满30天,只能计算6个月3、嘉煌公司的已付款根据东地公司的付款申请书,均为支付工程款本金垫资利息在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完毕后在最终付款达到元的时候就不应再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嘉煌公司至2014年6月2日已合计支付元,已超过了截止该时间应支付的工程款元及垫资利息442994元的总额元故此后不应再计算垫资利息。但上述垫资利息442994元嘉煌公司尚未支付三、违约金方面:合同中第7.3条约定,基坑围护工程施工结束满24个月后10天内嘉煌公司支付给东地公司结算金额的20%工程款(无息)合同第24.1.1条约定,嘉煌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未事先取得东地公司书面同意嘉煌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向东地公司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个日历天(不足一个日历天以一个日历天计),违约金应按应付未付款金额嘚0.1%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基坑围护工程完成时间是2013年8月25日24个月后10天即为2015年9月6日,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按规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故欠付工程款利息应按如下方式计算:%×1059日(2015年9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共1059日)÷365日=1384789元。

2013年7月16日嘉煌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签订了《嘉汇环球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1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嘉煌公司XDG(XQ)-2010-23号房地产开发项目(案涉总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无锡市新区地块内。工程承包范围为上述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市政、消防等总承包施工工程该份合同上加盖了建设主管机关的备案章。嘉煌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取得上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施工單位为南通三建。

2013年8月6日南通三建、东地公司及嘉煌公司共同签订《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1份,约定:嘉煌公司完成嘉彙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固定总价2250万元,总工期为13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嘉煌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2013年8月16日南通三建、东地公司及嘉煌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备忘录》1份,载明:东地公司与嘉煌公司于2013年4月8日签订的《无锡嘉汇中心基坑围護工程分包合同文件》(合同总价2250万元)该为正式合同,所有付款方式与财务费用结算均以该版本为准三方于2013年8月6日签订的位于无锡噺区东侧《无锡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合同总价2250万元),该三方分包合同仅作备案之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嘉汇环球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南通三建、东地公司及嘉煌公司共同签订的《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关于嘉汇Φ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备忘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双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3年4月8日,嘉煌公司向东地公司送达《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中标通知书》1份载明: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之发展商嘉煌公司兹接纳东地公司就本工程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其后在往来信函中澄清及双方同意的事项东地公司须按照本基工程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合同图纸、设计/工程规范及本函的条文,并依照基坑围护工程合同的工期和合同总价完成基坑围护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合同承包金额为闭口包干价2250万元,总工期为130个日历天东地公司于2013年4朤8日签收中标通知书回执。

2013年4月8日嘉煌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东地公司(乙方)签订《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1份,约定: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1.2工程地点:无锡新区天山路北侧湘江路东侧。1.3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鼡固定总价、闭口包干合同即包设计、包工包料、将材料运到工地现场的指定实际部位、包施工降水及排水、包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监测、包围护结构及支撑拆除及外运、包余桩外运、包泥浆外运至规定地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包地上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包材料及设施二次搬运、包夜间及冬雨季施工、包工程抢险费用、包地下障碍物处理、包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包已完工程及設备保护、包赶工措施费、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环保、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规费、包税金、包利润、包建筑垃圾清理到甲方指定地点、包因施工过程中产生政府部门罚款及相关行政收费、包安全方式承包施工承包保修包材料(钢材除外)价格涨跌风险等完成工程所必需嘚全部直接和间接金额等等。……2、工程承包内容及报价原则2.1无锡嘉汇环球中心基坑围护设计及施工(含围护支撑、立柱桩、深层搅拌樁等)、围护支撑结构拆除及外运、基坑降水、施工过程中的基坑监测、工程抢险等。具体内容详见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勘察)设计“嘉汇环球中心(无锡XDG(XQ)-2010-23地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蓝图(出图日期为)2.2对于在地面标高-2m以外范围影响钻孔灌注樁施工较大的地下障碍物,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但对于-2m以外不影响施工的较小地下障碍物及-2m以内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價款内。……5、合同价款5.1乙方承诺以总金额2250万元或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金额进行施工并按规定完成整个基坑围护工程及工程之保修。夲项目为限额设计该基坑围护工程总投资额为2250万元,乙方只能在该投资额内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如超出该投资额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优化设计方案,降低造价由甲乙双方协商奖励费用。不论有任何相反的解释本合同承包金额为闭口包干总价。所有费用均己包括在報价内日后除发展商要求原设计作重大变更外,其它任何因素(包括工程量的少算、漏算、漏项、误计、深化设计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等可能的面积和工程量差异)都不能增加此承包金额诸如人工、材料、机械、运输费用、政府有关部门收费等的涨跌均不会构成调整合哃金额的理由。5.3本合同价款将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材料损耗、制作费、人工费、运输费、搬运费、垃圾清理费、施工降水费、监测费、安装费、调试费、管理费、保修费、环保测试、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5.4除根据合同条款所认可之工程变更外,合同总价不会因工程报價单内的数量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有差别而作出调整……5.9施工中如遇到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时,若涉及到变更设计方案且需要乙方配合提供设计变更方案的乙方承诺免收设计费。6、工程量的确认6.1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7、付款方式。7.1本工程无预付款7.2全部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完毕满18个月而且基坑支护工程的全部措施完成其使命(主体结构出正負零)并提供合格的技术资料、完成工程结算(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书及结算资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甲方支付给乙方结算金额的80%笁程款7.3基坑围护工程施工结束满24个月后10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结算金额的20%工程款(无息)。7.4财务费用计息开始时间:1、基坑围护桩部分工程按灌注桩、钢砼支撑系统施工完毕后满10日开始;2、降水部分按降水工程施工完毕后满10日开始7.5财务费用计息结束时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日。7.6垫资时间:财务费用计息结束时间-财务费用计息开始时间按月计算最后一个月不满30天不计,超过30天按一个月计7.7付款时间按18个朤计算,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垫资产生的财务费用=结算金额*80%*12.5%*18(工程垫资时间)/12(按年利率12.5%单利计算)7.8乙方按要求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并甴甲方工程师签字确认完成工程进度;乙方收到付款证书通知后,向甲方提交正规的发票(需在甲方付款日14工作日前)若甲方在上述时間内未能收到乙方的正规发票,视为未得到乙方的付款申请7.9乙方需把发票及发票签收单直接快递给嘉煌公司。……8、工程工期8.1乙方承諾按以下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工期:满足甲方总进度要求工期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8月27日,总笁期为130个日历天(桩基围护开工时间4月10日桩基围护结束时间5月25日,支撑完成时间8月27日总工期不包含支撑拆除时间及降水时间),包括煋期六、星期天、劳工假期及公众假期或按甲方书面要求执行(甲方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除外)……10、工程变更。10.1甲方代表可发出指令偠求工程变更除获得甲方代表指令外乙方不能擅自作出任何变更,在特殊情况下甲方代表可以书面批准乙方所作出合理的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为了方便施工而要求的设计变更不属于工程变更10.2任何甲方代表要求或获甲方代表随后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会使本合同失效。10.3本合哃条件内所用“工程变更”一词应指合同图纸所显示或技术规范提及的本工程在设计或质量上的变更或改变并应包括任何工作的增加、減省或替换,本工程所用的任何材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改变及从工地现场运走任何由乙方为本工程完成或送抵工地现场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材料或货物除外)10.4下列情况不构成工程变更:a)由于深化图纸所产生的额外工程量或新子项。b)由于本笁程图纸(合同图纸或深化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的矛盾和冲突10.5本款所述的任何变更发生后,乙方须于最迟不超过14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其对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并于28个日历天内呈交详细的证据和资料若变更发生后的28个日历天内未收到乙方的上述文件,则该等變更对工期和费用的影响的索赔将不获接纳10.6变更发生后,乙方需上报资料包括:报价书、综合单价组成表、业主指令单、现场签证单、計算书、变更前图纸、变更后图纸、照片等10.7若工作不属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则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以工程报价单內的单价作为该项工作的价格换算基础否则以公平的审价计算;工程量按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增减量按实计算。……11、项目负责人11.1甲方委托:吴某某为甲方代表。责任:负责工程所有合同的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和工作联系等事宜,为笁程签证及其他现场有关文件唯一签字有效负责人12、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姓名:朱某某12.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12.3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甲方代表批准的施笁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甲方代表取得联系时,乙方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苼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甲方代表送交报告。……21、竣工结算及移交21.1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的28個日历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1.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个日历天内進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14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4、违约责任24.1甲方违约责:24.1.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未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烸迟延一个日历天(不足一个日历天以一个日历天计)违约金应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0.1%的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诉讼中,双方當事人一致确认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上述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8日签订的《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忣《无锡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中标通知书》、嘉煌公司与东地公司签订的《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事甴为关于基坑施工完工日期确认事宜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30803)载明:东地公司承接的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于2013年4月22日正式开始施工,各汾部工序施工节点时间如下:1、三轴深搅桩:于2013年4月22日开始施工2013年5月19日施工完毕;2、钻孔灌注桩(围护桩、立柱桩):2013年5月4日开始施工,2013年6月29日施工完毕;3、降水井:2013年5月6日开始施工2013年7月1日施工完毕;4、钢筋砼冠梁、腰梁、支撑梁:2013年6月5日开始施工,2013年8月25日施工完毕綜上所述,本基坑工程的最终完工日期为2013年8月25日请监理、业主给予确认为感。项目经理部处有朱某某签字监理审核意见:东地公司申報的完工日期情况属实。专业监理工程师处有鲁某某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处有薛寿坤签字。业主审核意见:以上1-4项施工时间节点属实最終完工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项目负责人处有吴某某签字

2014年4月1日,施工方东地公司、总包方南通三建公司、监理单位江苏赛华建设监理囿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华公司)设计单位南京勘察及建设单位嘉煌公司共同在《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上盖章该报告载明:工程名称為无锡嘉汇环球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25日,验收日期为2014年3月24日工程造价为2250万元。工程类型概况:夲工程位于无锡基坑周长545m,面积约19630㎡,基坑四周采用单排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做为止水帷幕单排钻孔灌注桩加一层钢筋砼支撑做为支护结構,坑内管井降水基坑开挖深度8.8?15.6m。施工中φ900围护钻孔灌注桩499根桩长19.9?22.9m,φ800立柱桩89根,φ900立柱桩13根桩长15m、18m。施工φ850三轴深搅桩463幅桩长19m。驗收内容:己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1、基坑测量定位放线准确,基坑平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2、钻孔灌注桩、三轴深搅桩桩身垂矗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耍求,桩身强度检测均符合设计要求砼试块强度综合评定合格。钢筋砼支撑截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无蜂窝、麻面,砼强度满足设计要求3、钢筋、水泥等施工用材均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各批次检测结果均符合规范要求4、基坑四周圵水帷幕截水效果良好,坑内管井降水运行正常确保了土方开挖直至坑底,开挖至坑底后基坑内管井水位均降至基坑底标高以下50cm,满足汢建施工要求。5、在基坑地下室结构施工期间对基坑内一层钢筋砼支撑进行了机械拆除,拆除过程中及拆除后各项监测数据均在允许范圍之内6、在整个基坑开挖及地下室结构施工期间,基坑监测数据均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确保了基坑周边道路、地下管线及周边建筑安铨稳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30803)、《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2013年11月东地公司向嘉煌公司开具金额为元的发票,嘉煌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支付东地公司元东地公司于2014年6月2日向嘉煌公司开具金额为500万元的发票,嘉煌公司于2014年6月2日支付东哋公司350万元

2014年6月5日,新工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工公司)向嘉煌公司发出《关于东地公司无锡嘉汇环球中心基坑围护笁程合同第二期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回复》载明:根据我司下列收到的文件:1、无锡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合同;2、东地公司提交的工程聯系单“关于基坑施工完工日期确认事宜”;3、东地公司提交的“2015年6月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根据嘉煌公司与东地公司签订的《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第7条付款方式的规定根据嘉煌公司审批的进度及我司现场实际复核情况,本基坑工程三轴搅拌桩、钻孔灌紸桩、降水井钢筋砼冠梁、支撑、基坑支撑拆除等己完成基坑降水工作仍在继续进行。本工程合同总金额为2250万元因合同内大部分工作巳经完成,仅剩下基坑降水工作仍在继续根据嘉煌公司要求,本次支付350万元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1%。我司同意本次支付350万元):第一期付款证书金额元第二期付款证书金额350万元,总计元备注:暂不含财务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嘉煌公司的记账凭证、发票、彙款凭证、付款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新工公司出具的《关于东地公司无锡嘉汇环球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合同第二期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回复》等证据在卷佐证。

诉讼中东地公司认为“坑中坑井点降水”、“基坑内降水井封井”及“2014年5月11日之后的管井降水”三项工程属于双方匼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增加工程,东地公司完成的总工程价款应为双方合同闭口价2250万元再加上该三项工程的价款东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关于轻型井点降水:1)2013年4月18日的图纸会审、涉及变更、洽商记录(编号Z11.3),其中第2项内容施工单位意见:无坑中坑的施工結构剖面图,若坑中坑开挖时地下水较多是否需增加轻型井点降水。设计单位意见:补充坑中坑支护图开挖时根据实际情况,若难以開挖可增加轻型井点降水费用变动栏载明:若需补充降水,费用增加下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处均有相应单位嘚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经质证嘉煌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洽商记录的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而南通三建、东地公司及嘉煌公司共同签訂的《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的签订时间为2013年8月6日,虽然该份合同仅为备案之用但该份合同签订于该份材料之后却未更妀合同价款的金额,足以证明该部分费用应包含在合同闭口价范围内

2)事由为关于基坑坑中坑降水施工工作界面有关事项的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编号:C2—006)1份,载明:根据现场土方开挖实际情况局部坑中坑开挖后出现较大的明水,为确保坑中坑施工顺利现将坑中坑降水施工工作面明确如下:1、基坑降水以管井降水为主,在开挖深坑前确保管井持续有效降水;2、对坑中坑是否一定要采取其它辅助降水措施(如轻型井点降水)由总包及监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3、对确需采取其它辅助降水措施(如轻型井点降水),此部分工作由东哋公司落实施工费用由嘉煌公司与东地公司进行具体结算。以上事项请赛华公司根据现场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安排落实下方工程部负责囚处有吴某某的签字,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经质证,嘉煌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该部分费用包含在合同闭口价范围内。

3)2013年10月24ㄖ的现场签证单(编号为JK-001)、2013年12月12日的现场签证单(编号为JK-002)、2013年12月12日的变更签证申请单(编号为JK-001)、2013年12月15日的现场签证申请表(编号为JK-002)载明东北角集水坑、办公楼坑中坑、酒店坑中坑因开挖困难,采用轻型井点补充降水并载明了施工时间、插井点管数量、拆除时间忣埋管情况。经质证嘉煌公司认为2013年10月24日的现场签证单(编号为JK-001)、2013年12月12日的变更签证申请单(编号为JK-001)虽然有现场土建工程师冯剑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确认工程施工的内容,但并无合同约定的嘉煌公司代表吴某某的签字故不予认可;2013年12月15日的现场签证申请表(编号为JK-002)沒有嘉煌公司的任何签字,且监理意见处也只有鲁某某的签字不予认可;2013年12月12日的现场签证单(编号为JK-002)虽然建设单位意见处有冯剑确認,又有吴某某的签字但该份材料为复印件,不予认可经询问,东地公司称2013年12月12日的现场签证单(编号为JK-002)原件已上报给新工公司無法取回,现无法提供

关于基坑内降水封井:1)事由为关于基坑支护施工工作界面有关事项的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编号为C2-005)1份,载明:致东地公司根据我司合约部明确,现有如下工程内容由贵司落实施工:1、基坑支护桩间土清理(确保基坑内施工人员不因桩间土掉落洏砸伤);2、基坑内降水井穿过地下室底板预埋钢套管加工(含止水钢板)、安装、及封堵;以上事项请贵司根据现场工程进度做好安排落實下方工程部负责人处有吴某某,日期为2013年9月24日经质证,嘉煌公司认为该份材料仅有复印件不予认可。经询问东地公司称其当时拿到该份材料时即为复印件。

2)2015年10月10日的变更签证申请单(编号为JK-004)1份、2015年10月25日的现场签证申请表(编号为JK-003)1份载明东地公司已应业主偠求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了地下室内44口降水井的封堵工作。经质证嘉煌公司该2份材料仅有监理单位人员签字,无建设单位人员签字不予认可;且合同约定东地公司的工作包括降水及排水,封井工作属于降水工程范围系东地公司应完成的合同内工作。

关于2014年5月11日之后的管井降水:2013年7月10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30804)、2014年5月14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40506)、2014年12月10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41207)、2015年4月18日的工程联系单(編号为150508)、2015年8月5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50710)、2015年9月11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50911)、2015年11月2日的现场签证申请表(编号为JK-004)、2015年11月2日的变更签证申请单(编号为JK-005)各1份载明:双方合同内约定管井降水时间暂定为300天(10个月),东地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已完成10个月的管井降水工作从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9月11日的管井降水工作仍由东地公司承担,申报相应增加的费用经质证,嘉煌公司对上述材料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有建设单位人员签字,但不能证明东地公司具体的施工情况更不能证明上述施工属于增项工程;2份签证申请均无建设单位人员签芓,故不予认可且合同未约定降水时间为300天,降水工作应为包含合同闭口价内的工作不应额外计算造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3姩4月18日的图纸会审、涉及变更、洽商记录(编号Z11.3)、事由为关于基坑坑中坑降水施工工作界面有关事项的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编号:C2—006)、2013年10月24日的现场签证单(编号为JK-001)、2013年12月12日的现场签证单(编号为JK-002)、2013年12月12日的变更签证申请单(编号为JK-001)、2013年12月15日的现场签证申请表(编号为JK-002)、事由为关于基坑支护施工工作界面有关事项的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编号为C2-005)、2015年10月10日的变更签证申请单(编号为JK-004)1份、2015年10朤25日的现场签证申请表(编号为JK-003)1份、2013年7月10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30804)、2014年5月14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40506)、2014年12月10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41207)、2015年4月18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50508)、2015年8月5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50710)、2015年9月11日的工程联系单(编号为150911)、2015年11月2日的现场签证申请表(编號为JK-004)、2015年11月2日的变更签证申请单(编号为JK-005)等证据在卷佐证。

诉讼中东地公司申请对上述“坑中坑井点降水”、“基坑内降水井封井”及“2014年5月11日之后的管井降水”三项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向东地公司释明:如最终认定上述三项工程内容应属于合同闭口价范围之內那么因东地公司坚持申请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用及其他法律后果均由东地公司自行承担。但东地公司仍坚持提出上述鉴定申请后经夲院依法委托,无锡市中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出具锡中嘉司法鉴2018(001)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萣结论为:“坑中坑井点降水”鉴定造价158789元、“基坑内降水井封井”鉴定造价58324元、“管井降水”鉴定造价2597433元,合计2814546元本次鉴定的结果是鉯委托方及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为前提,仅对涉及上述三项施工发表鉴定意见双方合同约定的包干价2250万え内是否包含着三项施工不在鉴定范围内,是否按鉴定价支付不在鉴定范围内2018年6月2日,中嘉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的补充》1份载明:根據管井运行情况检查记录表中监理巡视情况进行调整,经过统计未抽水合计270天,合计38286元在造价中扣除。

经质证东地公司均无异议,哃意按照报告书及补充意见的金额确定该三项工程的造价嘉煌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就该三项工程的造价而言同意按照报告书及补充意见的金额确定但是工程总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闭口价计算,东地公司上述三项工程造价不应在合同约定的闭口价之外另行计算

2012年12月18ㄖ,嘉煌公司与赛华公司签订《嘉汇中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份约定由嘉煌公司委托赛华公司作为嘉汇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理方,服务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监理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施土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工作,包括整个工程的桩基及基坑围護、土建、装修、室外总体(含景观)、外幕墙、外立面灯光、材料采购、机电设备安装、强电、弱电、水电暖通安装等工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部工程。委托方委托按合同进行施工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全面监理即协助委托方对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进行确认、协助委托方進行工程施工招标:协助投资监理造价控制;协助委托方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协助委托方与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办理开工手续;參加施工图会审提出会审意见;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審核承包商或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数量、质量),复验、确认承包商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按规定做好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抽样等工作(偠求平行检测30%);定期主持召开工地工程例会;督促承包商按照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检查承包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协调工地文明安全施工、交通组织、管线保护措施、新老管线实施的计划与平衡、和绿化景观笁程的衔接与土方平衡等;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协调委托方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和索賠;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测,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签证工程款支付申请,并对变更价款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组织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和工程竣工的初步验收:督促承包商整理技术档案;参加各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协助委托方審查工程决算提出竣工决算初审意见;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商回访,及时处理交验后出现的工程缺陷;并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規范》(GB)规定的其他监理方职责监理方委派薛寿坤为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特殊条款中约定造价控制由监理方按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的实物笁程量清单(包括变更部分)给委托方委托的投资建立人以利对造价进行控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嘉汇中心建设工程委托监悝合同》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四条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均规定,禁止发包人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㈣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為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本案中一方面,基坑围护工程属于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基础工程范畴且案涉基坑围护工程未单独立项,亦未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故不属于可以独立分包的单位工程或专项工程。另一方南通三建系案涉总项目的总包方,其承包范围应包含基坑围护工程故嘉煌公司另行就基坑围护工程向东地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并与东地公司另行签订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且以备忘录的形式明确双方合同关系,排除与南通三建的关系的行为应认定为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涉南通三建、东地公司及嘉煌公司共同签订的《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及嘉煌公司与东地公司签订的《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文件》亦均应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

上述合同虽为无效但案涉基坑围护公司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东地公司现要求按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即嘉煌公司与东地公司签订的《嘉汇中心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攵件》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元及应扣除消观测井费用46222元、代付的水费52985元均无异议,争议在於是否应在此基础上另外再计算东地公司主张的“坑中坑井点降水”158789元、“基坑内降水井封井”58324元及“2014年5月11日之后的管井降水”2559147元

1、关於“坑中坑井点降水”工程应认定为属于合同闭口价2250万元范围外,相应造价158789元应另外计算理由如下:首先,2013年4月18日的图纸会审、涉及变哽、洽商记录(编号Z11.3)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均盖章确认的该材料中载明坑中坑开挖如需增加轻型井点降水的,費用增加内容与形式均符合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其次东地公司提供的坑中坑井点降水的相关签证单上虽无合同约定的嘉煌公司代表吴某某的签字,但有嘉煌公司冯剑的签字冯剑系嘉煌公司土建工程师,且为本案诉讼嘉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能够代表嘉煌公司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三该部分工程实际发生的时间为2013年10月之后,而未实际履行的三方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3年8月6日故该三方合哃未涉及该部分工程内容而仍将合同价款确定为闭口价2250万元并无不当,不能以此反推该部分工程已包含在闭口价范围内

2、“基坑内降水囲封井”工程不应认定为属于合同闭口价2250万元范围外,相应造价58324元不应另外计算理由如下:首先,合同约定东地公司承包内容为基坑降沝包施工降水及排水,而封井工作属于基坑降水工程的工艺流程范围无需单独约定。其次合同约定,合同所有费用均己包括在报价內日后除发展商要求原设计作重大变更外,其它任何因素(包括工程量的少算、漏算、漏项、误计、深化设计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等可能的面积和工程量差异)都不能增加此承包金额封井工作不属于因嘉煌公司要求原设计作重大变更导致的变更或增加工作。第三东地公司就封井工作提供的2份签证申请均无嘉煌公司人员签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的条件

3、“2014年5月11日之后的管井降水”工程不應认定为属于合同闭口价2250万元范围外,相应造价2559147元不应另外计算理由如下:首先,合同约定东地公司承包内容为基坑降水包施工降水忣排水,且约定合同所有费用均己包括在报价内日后除发展商要求原设计作重大变更外,其它任何因素(包括工程量的少算、漏算、漏項、误计、深化设计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等可能的面积和工程量差异)都不能增加此承包金额工期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8月27日,总工期为130个日历忝(桩基围护开工时间4月10日桩基围护结束时间5月25日,支撑完成时间8月27日总工期不包含支撑拆除时间及降水时间)。从上述约定看东哋公司应完成工程所需的管井降水工作,且未约定降水工作的时间为10个月其次,东地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上虽有建设单位人员签字泹均只确认施工事实情况,并未有同意增加费用;而东地公司提供的2份签证申请均无建设单位人员签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嘚条件。

三、关于垫资利息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嘉煌公司对应支付东地公司垫资利息、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2.5%及应支付2013年9月4日起至2016姩6月2日期间的垫资利息无异议,双方争议为:垫资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否应按照东地公司主张的嘉煌公司的付款应先冲抵已产生的垫资利息後冲抵本金的方式计算及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垫资利息

本院认为垫资利息的计算基数不应按照东地公司主张的方式计算,理由如下:首先合同中并未约定嘉煌公司的付款要优先支付财务利息。其次新工公司出具的《关于东地公司无锡嘉汇环球中心基坑圍护工程合同第二期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回复》中载明,嘉煌公司的2笔付款均为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且注明均暂未考虑财务利息。第三根據合同第7.5、7.6、7.7条的约定,因嘉煌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支付元自2013年9月4日至2013年11月28日共计85天,按合同第7.6条的约定计算为2个月零25天最后一个月不满30天鈈计算,只能按2个月计算该期间的财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工程总价款元×80%=元;因嘉煌公司于2014年6月2日支付350万元,累计已付款元已付至总價款的90%,故自2014年6月2日起无需再支付财务利息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共计186天,按合同第7.6条的约定计算为6个月零6天因最后一个月不满30天,呮能计算6个月计算该期间财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元-元=元。故垫资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为:第一部分:按元×12.5%÷12×2计算为375993元;第二部分:按え×12.5%÷12×6计算为70973元合计446966元。

四、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案涉合同虽无效,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的约萣仍可参照适用故东地公司要求嘉煌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7.3条的约定,基坑围护工程施工結束满24个月后10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结算金额的20%工程款(无息)故剩余工程款2147490元(元-元)的支付时间应为基坑围护工程完成时间2013年8月25日的24个朤后10天即2015年9月4日。因双方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为年利率24%无异议故嘉煌公司应支付东地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2147490元为基數,自2015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条、第五十七条、第②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7490元

二、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蘇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垫资利息446966元。

三、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14749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訟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荇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14元、鉴定费29300元合计90214元(此款已由东地公司预交),由东地公司负担64208元由嘉煌公司负担26006元。(东地公司哃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6006元由嘉煌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嘉煌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东地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鼡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嘟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囚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計、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嘚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構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哃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倳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茭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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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智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務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彙区。

法定代表人:石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智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远公司”)装飾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智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智苑公司支付瑞远公司装修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07,606.37元;2、智苑公司支付瑞远公司工程款3,507,606.37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止;3、智苑公司支付瑞远公司除防水工程之外质保金482,992.34元;4、智苑公司支付瑞远公司除防水工程之外质保金482,992.34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止二审审理中,智苑公司增加上诉请求请求确认铲除原有抹灰面工程款为0。事实和理由:智苑公司向瑞远公司发包涉案工程在工程款结算时,双方产生争议1、关于“铝合金窗”价额认定。一审法院认可瑞远公司按图纸报价来计算金额不顾現场是否按图施工,将固定窗按照更昂贵的平开窗来计价导致智苑公司支付不应支付的差价419,499.38元。2、关于分包管理费的认定双方在《关於共和新路XXX号甲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虽“暂定”瑞远公司仅可就“消防工程、室外绿化工程、网络架空地板”收取分包管理费,但在双方未达成新约定的情况下瑞远公司应收取的分包管理费仅限于此三项,即11,087.82元3、关于铲除原囿抹灰面。计算铲除原有抹灰面所依据的签证单是工程量为740,587元的签证单而740,587元工程与铲除原有抹灰面无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Φ铲除原有抹灰层的金额均为0并且抹灰后还要刷墙,故此部分费用应包含在后续刷墙费用中

被上诉人瑞远公司辩称:1、关于铝合金窗嘚价额认定。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三个图纸是一致的瑞远公司是按照图纸进行报价,按照图纸进行施工2、关于分包管理费嘚认定,因为合同签订时间较早故只暂列了三项内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智苑公司的分包项目较多,均需要瑞远公司提供相应配匼包括水电卫生清洁以及搭建相应的设施设备来配合分包项目的履行,故瑞远公司有权收取分包管理费3、关于铲除原有抹灰面一节,瑞远公司认为智苑公司该项上诉请求超过上诉期限且该项目在报价单中并非为“0”,而是空白因为当时铲除原有抹灰层的工程量无法進行核算。铲除原有外墙抹灰层项目已经体现在竣工图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计入工程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瑞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智苑公司支付工程款4,956,737.60元;2、智苑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559,262.40元;3、智苑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違约金以4,956,737.6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4、智苑公司支付质保金逾期支付违约金,以559,262.40元为本金按银荇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8日,智苑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瑞远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仩海闸北共和新路XXX号甲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市共和新路XXX号甲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给乙方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含该合同列明的6,200平方米),工程造价暂定为6,210,418元;承包方对系争工程实行施工承包并对所有分包笁程、甲供材料等相关工程承担总包配合管理和协调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还约定了工程变更的条款其中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为,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增减合同價款中的对应部分设计变更内容经甲方确认影响工期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对于施工过程中须进行签证的工作内容,合同约定承包方须遵照本条约定进行签证方为有效:承包方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的14日历天内填报“工程签证单”报甲方审批过期不报视为承包方放弃索赔权利,不得在日后补报签证单填报时须随附有效的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工程联系单、甲方现场指囹单、完整的工程量书面资料以及取证照片等作为签证依据,供甲方审查“工程签证单”格式详见附件:工程签证单;所有签证事项承包方均须写明具体的楼号、楼层、轴号(详细部位)以及发生的原因、工作内容、具体做法、工作量、所用主材(设备)的品牌和规格型号,并附仩相关依据(经甲方书面签字盖章批准的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甲方指令、实际发生取证照片等)和预算书嘚才视为有效签证计入竣工结算;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的、或没有甲方代表签字并盖甲方公司公章的签证为无效签證,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不纳入工程竣工结算范围,甲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双方约定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本项目施工階段均只核定签证事实及工作量、不核定签证所涉及的价款,该部分价款在本项目竣工后纳入竣工结算范围一并核算。设计变更及签证項目涉及的工程价款待竣工结算完毕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程结算时甲方仅以有效签证单和竣工图作为结算的依据。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甲方指令及照片等须作为签证单或竣工图的附件不直接作为承包方向甲方结算费用的依据。无上述事先书面通知文件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合同约定甲方任命霍伟栋为甲方代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忣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及履行其它义务甲方的指令、通知须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玳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先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甲方的指令应予执行;承包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48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囹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继续執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如指令和决定确属错误所延误的工期由甲方代表出具书面签证予以相应顺延,并支付承包方为错误指令洏返工的工程款合同约定结算原则为,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数量按实结算。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安信公司进行结算审价合同結算价最终以审价单位审定价为准,出具审价报告施工单位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上报结算价款,对于结算核减率超过5%时审价单位将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联合:文件沪建计联[号、沪价费[号文》进行收取审价费。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訂后15天内甲方向承包方支付一笔不低于2,500,000元费用,作为定金及预付款;项目完成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后甲方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笁程保修金质保期为2年,其中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甲、乙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后15天内,甲方付至结算总价嘚95%给承包方;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须经甲方复验合格无质量问题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协议”后15天内结清(不计利息),具体如下:1、除防水工程之外的工程结算总价的5%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保期满两年且经甲方复验无质量问题后结清;2、防水工程结算總价的5%作为防水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保期满5年且经甲方复验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后结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并向甲方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30天内,承包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计价规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所有移交给甲方的结算资料在承包方签字确认其齐全性、真实性后甲方开始进行结算审计工作。承包方的签字同时意味着承包方对其报送的结算资料齐全性、真实性的确认且不需也不应对结算资料进行任何补充。合同对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向村里申请地基范文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間、地下室、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室外总体工程内的给排水设备、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保修期内,如发生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承包方须保证在一天内修复,发生地下室、外墙、屋面等的渗漏承包方须保证在十天内修复,修复费用承包方自行承担另外,若因渗漏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損坏装饰等)将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在承包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另行缴纳)或由承包方免费对损坏之处给予修复。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关于事故处理合同约定,承包方应强化对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承包方场地范围内(包括员工临舍)發生的全部伤亡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或责任事故)的处理均由承包方负责,由承包方或第三方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直接面对伤亡囚员家属,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要求下由甲方承担了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全额补偿

2014年11月28ㄖ,智苑公司(甲方单位)与瑞远公司(乙方单位)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合同暂定总价为6,935,813元;在合同中应明确甲方需要指定分包工程及甲供材料(设备)的内容因需要总包配合管理及工程协调,所以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需要经过总包确认总包配合管理费按:分包工程总价的3%计取,甲供材料(设备)总价的2%税前计取(甲方明确暂定消防及室外绿化工程为指定分包工程网络架空地板为甲供材料);工程报建及消防审批等相关政府手续由甲方办理;工程变更程序:承包方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或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书面通知后的14日历天内填报“工程签证单”报甲方审批,过期不报可视为承包方放弃索赔权利不得在日后补报。甲方应在签收承包方“工程签证单”后14日历天内作出书媔回复过期不回复的视为确认;本合同中未包含拆除项目,所有拆除项目均按工程签证单的形式进入结算;工程款支付条款:合同签订後甲方即向承包方支付2,500,000元作为定金及预付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项目工程竣工后不超过60天)后7天内甲方支付承包方2,500,000元工程款;甲乙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后半年内甲方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承包方,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两年(屋面防水5年)后7天内支付。

上述合哃签订后瑞远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瑞远公司陆续向智苑公司移交钥匙、设备等物品,双方签署了相应的设备移交清单2015年9月6日,瑞远公司工程代表石其平向智苑公司工程代表霍伟栋交付了共和新路XXX号2,000平方米回迁楼决算书一份、8,000平方米出租楼决算书一份

智苑公司嘚工程代表霍伟栋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名,确认系争工程正式验收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该份工程竣工验收单还载明,瑞远公司承包的系争工程于2014年10月1日开工2015年6月30日完工;系争工程现已竣工,经自检该工程符合我国和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综上所述该工程已自检合格,请予以审查和验收

2016年2月22日,智苑公司与上海安信建设工程慥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签订《共和新路XXX号办公楼装修改建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合同》内容是智苑公司委托安信公司提供系争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

2016年3月8日安信公司针对系争工程出具了《工程审计审定单》,其中8,000平方米的工程经审定结算总造价为7,283,358元,2,000岼方米的工程经审定结算总造价为3,901,890元。

2016年8月3日智苑公司向安信公司发送了《关于解除对贵司〈共和新路XXX号办公楼装修改建工程〉项目進行工程造价审核委托的函》,内容是安信公司与智苑公司签订了委托进行工程审价的合同后,安信公司开展了一定的工作并形成了審价报告的初稿。通过交流智苑公司发现初稿中包含了许多与现场情况不一致或来源不明的数据,智苑公司要求安信公司提供认定具体審价金额的依据安信公司曾口头应允,但2016年7月27日双方再次进行核对时安信公司人员称相关的原始凭证或智苑公司指令安信确认的依据攵件已灭失,对智苑公司提出的要求提供部分数据事实依据的要求无法满足智苑公司认为,安信公司未能在工作中体现出让智苑公司放惢的专业素质无论是曾经得到过工程资料然后丢失,还是从来就不曾得到过相应的施工过程中智苑公司人员签字确认的凭据对智苑公司来说,都认为是安信公司不可原谅的错误这种错误的结果,使智苑公司无法继续信任安信公司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双方签订委托审价業务合同的基本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据此特通知安信公司:双方于2016年2月22日签订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合同》解除,不再履行;安信公司立即向智苑公司交还所持有的全部与审价工作有关的资料、物品

2016年11月15日,智苑公司向瑞远公司发送《联系函》包含了工程款的结算、工程遗留的维修及相关费用开支、瑞远公司从目前占用的房屋内搬出,智苑公司另行提供面积较小的临时办公和器材存放地点以及指定联系囚四个方面的内容2016年12月22日,瑞远公司向智苑公司发送了《联系函》针对智苑公司提出的四个方面内容分别进行了回复。同日瑞远公司还向智苑公司发送了《关于催讨工程款的联系函》,要求智苑公司付清剩余的工程款5,074,698元、质保金602,036元2017年1月6日,智苑公司又向瑞远公司发送了《关于工程款结算和工程遗留事项处理的联系回函》就工程款的结算、双方单独签订合同的结算、工程遗留的维修及相关费用表明叻智苑公司的观点。之后因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争议,瑞远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又查明,智苑公司已支付瑞远公司工程款5,669,248元

一审中,智苑公司认为瑞远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安信公司出具的《工程审计审定单》只是安信公司制作的初稿,没有造价工程师的蓋章也没有发包方盖章、签字,故该份《工程审计审定单》不能被采用智苑公司同时向法院提出工程造价审价申请。瑞远公司则认为安信公司系智苑公司委托的审价单位,其所出具的《工程审计审定单》应该被采用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款的结算一般是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虽然安信公司接受智苑公司的委托,对系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审计但瑞远公司于庭审中提交的安信公司所出具的《工程审计审定单》仅有瑞远公司加盖的公章,并无智苑公司的公章故不能就此确认智苑公司同意按《工程审计审定单》所确认的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故法院同意智苑公司提出的工程造价审价申请

一审审理中,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法院的委托对系争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审价,结论为:一、审价建议为:无争议部分金额为8,075,332.70元其中防水工程涉及金额为41,658.47元,非防水工程涉及金额为8,033,674.23元争议部分:瑞远公司主张金额2,525,223.84元,智苑公司主张金额732,803.44元争议部分涉及防水金额为第七项8,009元。二、对于瑞远公司提出的员工社会保险金、甲方未履行报监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工而造成人员窝工费的诉求鉴定单位未收到相关证明资料。三、对于瑞远公司提出共和新路XXX号甲装修的回迁部分(2,000平方米)的精装修部分要求按照业主(上海电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定的该金额结算请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瑞远公司与智苑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后,瑞远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及变更增加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理应对工程造價进行结算根据双方的约定,工程款的结算为按实结算现双方对于工程款的结算持有异议,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瑞远公司要求按照上海电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定的金额结算2,000平方米的回迁工程能否支持。

瑞远公司认为2,000平方米囙迁工程的建设单位是上海电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瑞远公司智苑公司非发包方和施工方,其用瑞远公司的施工资质与上海電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是代理瑞远公司与上海电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因此2,000平方米回迁工程的结算应当按照与上海电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审价确认单进行结算

智苑公司认为,2,000平方米的回迁工程是智苑公司与业主方之间的结算与瑞远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瑞远公司与智苑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工程包括8,000平方米办公楼改造工程和2,000平方米回迁工程,工程款应由瑞远公司与智苑公司之间进行结算瑞远公司要求按与上海电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审价确认单予以结算,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系争工程的造价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审价报告》是真实和准确的,法院采用《工程造价司法审价报告》作出的审价结论系争装饰工程中无争议部分的造价为8,075,332.70元。

瑞远公司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由于智苑公司未能履行报监职责致使瑞远公司对系争工程不能购买项目及员工保险,在实际发生安全事故时使瑞远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10,000元。其中医疗费45,000元一次性伤残補助金165,000元。

智苑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是瑞远公司自己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而引发的纠纷瑞远公司主张的该笔费用属于赔偿费用,并非工程造价结算费用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瑞远公司认为应按投标价计取,投标时的设计图纸与施笁图纸、竣工图纸都是一致的应按图报价,按图施工金额应计算为1,141,215元。

智苑公司认为同一份合同中存在8,000平方米办公楼改造工程和2,000平方米回迁工程两部分。瑞远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与竣工图纸都是一致的均为固定窗和平开窗,与现场相符但是在8,000平方米办公楼改造工程的工程报价单中没有这种窗户的单价,而2,000平方米回迁工程的工程报价单中有这种窗户的报价依据合同的约定,应按照相类似的综合单價进行结算故金额应计算为721,715.62元。

审价单位认为由于投标图纸没有提供,所以无法判断投标图纸与现在的竣工图纸是否一致故无法判斷。

法院认为8,000平方米办公楼改造工程以及2,000平方米回迁工程中的铝合金窗是分别报价,相应的工程款也应按各自报价的单价计算工程款故铝合金窗的工程款应为1,141,215元。

瑞远公司认为按照智苑公司代表霍伟栋签字确认消防保温管施工的工程量计算,消防管道保温项目应为45,767.32元

智苑公司认为,该份单据虽有霍伟栋签字但根据合同约定,该份单据属于无效签证不予计取。且该项目实际也没有做

审价单位认為,现场有新的保温材料也有旧的保温材料,是做过的审价单位根据现场和投标价计算,金额为21,347.56元

法院认为,虽然瑞远公司提供的該份单据不符合合同中关于“有效签证”的要求但霍伟栋是智苑公司工程代表,负责向承包方发布指令该份单据有霍伟栋本人的签字,不能就此认定该份单据为无效签证且审价单位根据现场审价,计算金额为21,347.56元法院认同审价单位的意见,该项目的工程款为21,347.56元

瑞远公司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分包项目都需要总包在施工中予以配合,故瑞远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收取分包管理费,金额为84,016.28元

智苑公司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瑞远公司只能收取消防工程、室外绿化工程、网络架空地板的分包管理费其余项目不应收取分包管理费,所以瑞远公司应收取的分包管理费为11,087.82元

审价单位认为,只要纳入总包范围都应该收取分包管理费。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只是暂定消防笁程及室外绿化工程为指定分包工程,网络架空地板甲供材料并不意味瑞远公司只能收取该部分的分包管理费,法院认同审价单位的意見分包管理费的金额为84,016.28元。

5、8,000平方米办公楼改造工程所有签证

瑞远公司认为,该部分项目签证单均有现场项目经理霍伟栋和现场监理湯友明的签字确认属事实发生的工程量,应予以认定金额为740,587元。

智苑公司认为汤友明是智苑公司叫来,协助霍伟栋工作上述签证單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无效签证不予计算,也没有任何做的依据

审价单位认为,现场无法判断是否做过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上述签证单虽然不符合合同中关于“有效签证”的要求但霍伟栋是智苑公司笁程代表,汤友明协助霍伟栋工作上述签证单均有霍伟栋、汤友明签字,而从签证单的内容看均反映了霍伟栋、汤友明对新增工程量嘚确认,在没有证据证明霍伟栋、汤友明与瑞远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事实下法院确认上述签证单的有效性,上述项目的工程款为740,587元

6、2,000平方米回迁工程中的磁性PVC地板

瑞远公司认为,该项目为瑞远公司施工金额为89,776元。

智苑公司认为该部分确实由瑞远公司施工,金额89,776元予以確认

法院认为,该项目予以确认

7、2,000平方米回迁工程中的厕所防水防潮。

瑞远公司起初主张该项目金额为8,009元后于庭审中放弃该部分金額。

瑞远公司认为投标书上综合单价为空白,并非为零原因是当时不知铲除原有抹灰面的厚度,瑞远公司无法报价现根据实际施工量计算,该部分项目应为220,273元

智苑公司认为,确实发生铲除原有抹灰面事实但后续还要施工,且投标综合单价为零不应计算工程款。

審价单位认为该项目的工程款是根据签证单计算。

法院认为智苑公司辩称投标综合单价为零,故不应计算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法院鈈予采信上述项目有签证单予以佐证,且从签证单的内容看反映了汤友明对铲除墙面粉刷工程量的确认,故法院确认该项目工程款为220,273え

瑞远公司认为,有柯明岗的签字该项目的工程款应为10,000元。

智苑公司认为柯明岗是智苑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但这份单据只是报價表而且实际也没有做,故不予计取

审价单位认为,现场无法判断是否做过

一审法院认为,该份停车场路面硬化报价表上载明“包笁包料10,000元包干,柯明岗”,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瑞远公司实际完成了施工故该项目工程款不予确认。

综上法院确认争议部分中的系爭工程造价为2,297,214.84元,加上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8,075,332.70元系争工程的总造价为10,372,547.54元,其中5%的工程质保金518,627.38元扣除智苑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陆续姠瑞远公司支付的工程款5,669,248元及质保金518,627.38元,智苑公司还应支付瑞远公司工程款4,184,672.16元系争工程款是按实结算,付款金额不确定应待双方结算後了结,在付款金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瑞远公司要求智苑公司自2016年9月9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审价单位于2019姩2月25日出具了系争工程造价的最终审价报告确定了智苑公司应付的工程款项,智苑公司未支付的应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瑞远公司工程款4,184,672.1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5%的工程质保金是否应退还瑞远公司

智苑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2,000平方米回迁工程中的厕所防水防潮项目应该由瑞远公司施工,但瑞远公司没有施工造成厕所漏水严重,智苑公司无奈只能找其他公司进行整修、改造造成智苑公司额外的损失,故不应退还质保金

瑞远公司认为,系争工程于2015年4月完工智苑公司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从未提出质量问题,直至三年后才提出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是施工质量问题还是智苑公司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智苑公司负有举证义务;该项目工程并非甴瑞远公司施工智苑公司将该项目另行发包给案外人,瑞远公司对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清楚

法院认为,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除防水工程之外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保期满两年后结清、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保期满5年后结清。本案中经智苑公司工程代表霍伟栋签字确认,系争工程竣工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除防水工程之外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已满两年,瑞远公司要求智苑公司支付该部分的質保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防水工程的质保金为防水工程结算总价的5%,为41,658.47×5%=2,082.90元该款应在工程质保期满5年后结清,现质保期尚未屆满智苑公司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瑞远公司该部分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5%的工程质保金为518,627.38元扣除防水工程的质保金2,082.90元后,智苑公司應支付瑞远公司除防水工程之外的质保金516,544.48元该款应于质保期满两年后7天内(即2017年12月9日前)支付,但是工程款的结算直到2019年2月25日才完成故质保金的付款金额在2017年12月9日尚未确定,瑞远公司要求智苑公司自2017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智苑公司应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瑞远公司除防水工程之外的质保金516,544.48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于智苑公司辯称,由于瑞远公司未对厕所防水防潮项目进行施工造成厕所漏水严重,给智苑公司带来额外的损失因智苑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本案中不作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智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4,184,672.16元;二、上海智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84,672.16元的逾期付款违約金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止;三、上海智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仩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防水工程之外的质保金516,544.48元;四、上海智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瑞远安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防水工程之外质保金516,544.48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

本院二审期间,智苑公司提交其与司法审价人员的通话记录证明8,000平方米办公楼改造工程现场铝合金窗存在固定窗及平开窗两种,该现场与图纸相苻但报价却没有现场和图纸上的窗户类型,而2,000平方米回迁工程中有同样的窗户故8,000平方米办公楼改造工程中的铝合金窗应参照2,000平方米回遷工程中的价格来计算。瑞远公司表示智苑公司对铝合金窗的计价主张没有依据,8,000平方米工程的铝合金窗的报价单系经当时智苑公司法萣代表人柯明岗的签字确认且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一致,智苑公司在验收时也未对窗户类型、数量提出异议故应按投标合同及报價书的约定计取。

瑞远公司提交关于铲除抹灰层的部分签证文件复印件证明铲除原有抹灰层这道工序反映在竣工图上,应按约计价且並非“零星签证项目”740,587元内的重复计算。智苑公司表示一审将其他项目的签证误以为是本项目的签证,且铲除原有抹灰面的工程是包含茬后续抹灰的工程内不应重复计算。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8,000平方米办公楼改造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含铝合金窗的报价)有柯明岗签字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应恪守履行。就二审中智苑公司提出的铝合金窗工程价额、铲除原有抹灰面的价额及分包管理费认定之异议分析如下:首先,关於铝合金窗工程价额的认定智苑公司上诉认为8,000平方米办公楼改造工程安装的铝合金窗分为固定窗与平开窗两种,与2,000平方米回迁工程中安裝的铝合金窗种类相同故8,000平方米工程中铝合金窗的价格应按2,000平方米工程中的铝合金窗单价进行结算。但前述两项工程就铝合金窗的单价昰分别报价8,000平方米工程的报价单亦经时任智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柯明岗签字确认,相应的工程款理应按各自报价的单价计算故智苑公司该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其次关于铲除原有抹灰面的价额认定。二审中智苑公司称计算铲除原有抹灰面工程量所依據的签证单与工程量为740,587元的签证单存在重复计算,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智苑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审价单位意见该项目的工程款是依据相应签证单进行计算,且智苑公司辩称的投标综合单价为零与事实亦不符故一审法院由此采纳审价单位意见,並无不当至于分包管理费的认定。一审法院就其裁判理由已作详细分析本院认同,不再赘述综上所述,智苑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27元,由上诉人上海智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苐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駁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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