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构建主要是通过什么行为实现的

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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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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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94
【摘要】 从权力制衡理论、实定法规定、实践经验以及现实需要考虑,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具有正当性。检察机关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依法监督原则和独立行使监督权原则。监督的范围不宜过大,重点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方式和合理的程序实行监督。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和相应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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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对于维护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政执法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方式。截至2012年底,我国制定的生效法律大约243件、行政法规721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1]其中大多数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执法主体的不作为、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行政执法中诸多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成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主体,应当享有行政执法监督权。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目前只能在探索中进行,“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还没有达成共识,更没有形成相应的规则,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正当性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
  (一)法理基础
  权力都具有扩张性,这在行政权中体现的十分突出。为了应对日益庞杂的管理事务,行政权涉及的领域在不断扩大。从行政权产生之初单纯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到19世纪末开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继而在20世纪中叶开始干预人类生存环境、社会保障等领域,行政权的触角几乎涉及到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方面。公民从出身到死亡的一切活动都可能会与行政权发生关系[2]的说法足以说明行政权的这种扩张趋势。当前,行政权已经逐渐渗透到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的产生即是充分表现。只要是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只有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只能以权力制约权力。[3]作为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基石的三权分立原则,其所倡导的核心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部门各自行使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相互制约中达到权力平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授权分别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和法律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否依法正确行使职权。随着法律的产生,国家机关中就必然会有以维护法律实施为职责的机关,[4]法律的实施仅靠实施机关的约束远远不够,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其目的在于保持权力之间的平衡,防止审判权、行政权的滥用。这种体制虽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但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体系的设计亦包含了权力制衡思想。由于行政权自始至终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且兼有无限扩张之本能,存在压缩权利及其它权力生存空间的倾向,因此必须加以制约。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起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这既是对我国当前国家机关体制的实际落实,也是法律监督本质的真实体现。[5]
  (二)法律依据
  我国《》12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宪法对检察院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确认。从宪法本意不难看出,此种定位乃宪法制定者的有意为之,且严格区分于其他监督权。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不仅要监督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也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诉讼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目前还停留在理论争鸣和实践探索中。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
  除宪法之外,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提供了依据。根据我国《》和《》规定,当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活动自然会同时受到强有力的监督。根据我国《》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的形式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间接监督。2001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了《》和《》,明确了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时,有权进行监督。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在一定意义上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是其重要职责,具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实定法上的依据。当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在立法上仍需加强,需要从国家层面予以确立。
  (三)实践经验
  中国自古就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传统,秦朝的监察御史制度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渊源。御史作为天子之耳目,其主要职责就是“纠举官吏不法”,以维护封建国家法律、政令的统一。自此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中央行政监督机构,不论其地位如何、是否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都履行对行政机构和政府官员行为失范的监督责任。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结合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吸收了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确立了“五权宪法”的思想,设计集察劾违法与纠举犯罪于一身的监察权,使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监督制度在民国时期一直延续下去。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以前苏联检察制度为蓝本创建了新中国的检察制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同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直到文革开始,历次颁布的关于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由此可见,在新中国检察制度形成之前,我国历史上一直强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新中国建立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不仅有明确法律规定,而且有很多实践案例,现在理论上进行探索的行政执法检察制度并不是一项创新制度,而是对原有制度的恢复实施。[6]这些实践经验为构建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可谓成绩斐然。自1989年《》制定和颁行以来,《》、《》、《》、《》、《》以及《》等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有力地促进了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法治政府”的口号下,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有了明显的改进,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依法行政和服务行政的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旧的利益格局逐渐被打破,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仍在酝酿之中,考虑到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层出不穷,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甚至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爆发,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在于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体系。但是,我国现有行政执法监督和制约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职能定位及工作方式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宏观性、重大性、间接性和非经常性,不可能进行具体的、日常的、微观性的监督,故权力机关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有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和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寄希望于一种权力机关的内部监督,这种监督形同虚设。[7]三是审判机关的监督效果非常有限。考虑到行政权的扩张性、法院人财物的地方化倾向以及自身审判工作不告不理的特点,法院的诉讼监督效果实在有限。四是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缺乏刚性。此种监督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并无实质的强制力,监督效果非常有限。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担负起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重任,对于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和范围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涉及到法律监督权和行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
  1.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国家利益是国家为了满足安全和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利益需求,关系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应该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8]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密切相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国家的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社会的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将受到严重影响。行政执法行为一旦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行使公权力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否维护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属于私权,私权的权利主张应当完全由个人自由、自主决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个人私权的保护比较完善,监督机制较为健全。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要求保护,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制度寻求最后的救济。检察机关一般不宜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维护此种利益。但对于严重影响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监督。
  2.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应当依法进行,否则可能干涉或妨碍行政权的行使,引起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依法监督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必须有法律依据,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必须是在检察机关的法定权限范围之内;其次,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程序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第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必须有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当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依据宪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执法监督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是行政执法的监督规则,并不超越我国《》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探索阶段可以发挥一定作用,待立法时机成熟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后不应再适用,以利于依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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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交警执勤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今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大队坚持以&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为依托;以&创先争优&、&学、树、创&和&三小活动&活动为载体;以服务黄骅经济建设、构建&和谐黄骅&为中心;以便民、利民、为民和群众满意为标准,紧紧围绕&平安畅通县区建设&、&严厉查处行为&等工作,突出重点,超前部署,统筹兼顾,圆满完成了秩序、车管、法制、宣传、事故、警卫等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了省局、市局、市委、市政府的多次表彰和奖励。
  交通管理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的职能和任务。当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拥有量和驾驶员的数量都迅猛增加,道路交通管理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有一支作风过硬、业务过强的交警队伍与之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交通管理机关紧紧围绕党的大政、方针、政策,立足实际,求实创新,不断深化警务机制改革,坚持政治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开展工作。广大民警不管是在政治思想方面,还是在工作、纪律作风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队伍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但是,必须看到,在我们日常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有些民警及部分协勤,因为执法水平不高而引起的矛盾也时有发生。虽然极少数,但也极大地影响了交警的形象,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进一步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加强交警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交警队伍的作风建设尤为重要。
  一、&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要认真查找当前我们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体民警和协勤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
  (一)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同志视作风为小节,领导抓得不够坚决,民警不以为然,一些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的感情不深,执法简单,执法为民观念淡薄;在工作理念上,重管理、轻服务,对基层、对企业、对群众依然存在&冷、硬、横、推&的现象,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措施没有完全到位和确保落实;在工作方法上,作风不够扎实,开拓创新不够,存在形式主义和经验主义苗头;在管理机制上,科学性不够,疲于应付,工作效率不高。现阶段存在作风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观念因素。意识决定行为,受社会不良风气特别是传统政治文化心理的影响,少数民警有着浓厚的&官本位&意识,动辄以&管人者&自居,没有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存在行政即管理的认识,服务意识淡薄,对自身的服务型角色定位不准,甚至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二是管理因素。领导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和队伍管理的正规化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不落实,责任追究还存在滞后的情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给队伍的作风建设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在公路&三乱&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从接到的举报投诉情况看,主要是反映民警执法中罚款不开票、部分民警领车的问题。经过调查,虽然绝大部分举报因当事人举报问题不详、取证困难等原因没有核实,但这些举报投诉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我们队伍中的极少数民警和协勤仍然在搞,而我们在这方面没有设下&雷区&和&高压电网&。
  还有就是&车托&问题,个别民警、协勤与社会上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领车&、&包路&等违法行为。今后,我们将严肃工作纪律,排除一切干扰,对发现的问题坚决做到:领导不留情,顶住说情风,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该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些民警的执法思想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只注重处罚任务的完成,不注意倾听被处罚人的解释,态度不文明,不给违法驾驶员讲清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处罚依据和处罚尺度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等,极个别民警甚至打骂行为恶劣的违法者,而不会运用法律手段惩处违法。
  (四)执法过程的监督缺失。个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只知道该处罚的就要罚,但往往忽视处罚过程中的执法程序规定,甚至不太清楚该怎样罚,在不同程度上对被处罚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引发不必要的复议上访甚至行政诉讼,损害了交警依法管理社会、服务群众的形象。
  (五)对干部和民警的内部监督疲软。首先是因日常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对监督工作多是转发和下发些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没时间去检查落实,疲于查个案、要情况。其次,没有规范系统的监督工作机制和体系,不能按照上级规定的内容落实监督检查,尤其是缺乏对民警八小时以外遵守&五条禁令&和遵纪守法的监督能力和有效措施手段,往往是做&应景文章&,缺乏实效。
  (六)外部监督基本流于形式。虽然为了达到上级的要求聘请了警纪社会监督员,建立了定期征求意见制度,有的不定期的征求驻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协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这不能说没有一点作用,但形式与效果相比,如同&一豹比一斑&。
  二、交通民警要学会讲效率、讲亲民、讲廉政的工作方法,确实提高交警的社会形象
  投身经济建设、创造优良交通环境,是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具体活动,也是我们公安交管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新观点,具有创新精神。交警就是要使全市的社会秩序太平、安全,最大限度的为人民群众创造平安、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最大限度的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民警的人文关怀,提高公安机关同社会各界相互交往中的亲和力,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
  交警是公安机关的窗口,是公安机关接触群众最多的部门,我们交警的一举一动关系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问题。我们应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全面提高工作水平,打造求真务实的交警服务品牌。
  一要讲&效率&。近年来,党和国家一直大力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各行各业的工作目标都纷纷围绕提高效率来制定,从总书记、省委书记到市委书记在每次讲话中,都提到政府公务人员要把提高工作效率作为当前工作重点。这就要求我们交警要对人力资源引起足够的重视、合理地进行工作分配,使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以求以最少的人力获取最多的管理效果,做到效率影响效果。人民群众对交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一直是欢迎的,所以交警工作首先应提高工作效率,才能适应全市各项工作的需求,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要讲&亲民&。新时期各级党委赋予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重要任务,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公安工作的标准,作为交警,更应大力弘扬为民服务的精神。要&亲民&,首先要&近民&,只有贴近群众,同群众水乳交融,才能真正了解群众的需求,也才真正能做到为民排忧解难,树立良好的服务品牌。要充分发挥一线交警的作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把精力多放在走访群众和宣传上,认真务实地为老百姓办实事,多让群众了解民警工作的甘苦,让群众感受到民警零距离的服务,转变老百姓认为交警只会罚款的错误认识,这是交警工作的当务之急。
  三要讲&廉政&。廉政问题一直是群众街头巷议的热点话题,交警应做到洁身自好,加强自律,做到正人先正己,俗话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只有这样才能让群众口服心服。另外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正确对待,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既不要违反工作程序招致群众投诉,也不要因怕投诉而在工作中缩手缩脚,应当认真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只要我们认真的对待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就一定会得到社会的肯定和群众的欢迎。
  三、要认真抓好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力度,真正做到按制度办事,对民警负责
  从本质上看,八小时以外的社交活动属于民警私人空间领域,应该列入隐私的范畴。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社交活动从内容上看具有十分广泛、隐蔽性的特点,几乎含盖了工作职务以外所有内容。一般情况下,个人活动内容其单位同事、家庭人员、亲属等也并不一定全部了解、掌握;从方式上看,主要是个人的自由活动,是有&天马行空,独往独来&等特点,行动上不受约束,可以是单个行动,也可以是群体性的活动,关系性较强;从时间上看,除工作时间外,白天、夜晚任何时候都可以任意支配,活动的时间十分广阔;从目的上看,一般来说主要是为了满足一些个人爱好、特长的要求,或者是宣泄一下工作中产生的紧张和疲劳,放松一下身心,也不否认,有的同志只是消磨时间。
  有些民警认为,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是因为&人情往来&和&工作需要&。 其实你有多少&人情往来&和&工作需要&啊?我们不是也有极个别的民警、协勤在八小时以外出了问题吗?所以说,加强八小时以外管理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能不能去娱乐场所?八小时以外如何安排生活?这些问题甚为社会各界所关注。以&娱乐&为&工作需要&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对于&玩乐风&群众最反感。它不仅与民警应有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背道而驰,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相去甚远。这些歪风邪气不仅影响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也严重败坏公安交警的形象!透过反面官员的腐败轨迹,他们走向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吃喝玩乐开始的。对于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而言,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小节不是小事。就拿近几年来纷纷落马贪官来说,绝大多数也都是由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小节不检点开始,从量变到质变,最终陷入犯罪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在物欲横流的今天,队伍建设不限&八小时内&。我们将根据队伍管理实际,把管理触角延伸至民警八小时以外,要用制度说话,做到令行禁止,触及到民警的灵魂深处。&五条禁令&自颁布实施以来能形成高压态势,关键在于敢动真格,敢于碰硬,以制度说话,最终形成铁律。因此,自觉遵守&五条禁令&已成为每一名民警的行为准则。我们现在制度有了,现在的问题就是抓落实,对出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推委,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搞弹性,最终养痛遗患,真正做到按制度办事,对民警负责。
  四、认真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质量和水平
  (一)规范执法程序。许多群众主要是反映程序公开化程度不够,无法监督公平、公正办案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进一步公开执法办案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以执法程序公开促进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加大事故处理、违法处理、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等程序的公开,不断规范完善处理程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执法程序不断严格规范。
  (二)提高工作效率。部分案件久拖不决,查处不力,执法不作为,是诱发群众信访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疑难案件时,我们克服畏难发愁思想,积极快速行动,立即开展侦破工作,既可有效地避免各种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又可保证案件迅速公正处理。为群众办理业务做到迅速及时,尽量减少程序,避免群众多跑腿的现象,节省群众的时间。我们还注重积案清理力度,对一时难以结案的要对当事人解释清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避免导致当事人怀疑和不满情绪而引发投诉信访。同时,加强矛盾纠纷、信访隐患排查力度,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制度是否落实,领导审核把关作用是否有效发挥,对于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投诉问题有着直接的影响。工作中,我们专门安排一名大队领导负责法制工作,在各执法单位设立兼职法制员,加强案前、案中、案后的全过程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指导和监督民警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四)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实行大队班子成员分片包干制度,对各公巡中队,特别是负责205、307国道及省道海防公路的齐家务中队、旧城中队、滕庄子中队、杨庄中队、海防中队以及城区中队民警进行教育,规范执勤执法行为。大队班子成员分别对各公巡中队及业务科室的勤务管理工作和执法执勤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查找和堵塞漏洞。并分别和各中队一把手签订《规范执勤执法责任状》,那个中队出现问题追究那个包片大队领导和中队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细化,严格执法。大力加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坚决贯彻执行规范路面执勤执法和治理公路&三乱&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除经批准依法上路执勤的民警外,其他任何部门和民警均不得擅自上路拦查车辆、扣压物品,更不能以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检查的名义变相罚款。
  (六)把&五点&作为工作重点。一是上路执勤民警着装必须整齐,配带一切上岗证件;二是票据填写必须规范,适用法律程序必须合法;三是严禁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为其它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四是严禁双向查车或查车超过三辆以上;五是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刁难群众,办持权案,办人情案。
  进一步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是深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公安机关更好地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公安民警不同于其他的行政人员,必须具有严格的纪律,如果没有铁的纪律作为保证,我们就很难树立良好的形象,更难以做到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交警监督队伍,坚持监督体制创新,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努力开创2011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李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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