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给对越自卫反击战优待新政策

7月31日中央军委在北京八一大楼隆重举行晋升上将军衔警衔仪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晋升上将军衔警衔的同志颁发命令状

此次获得晋升的10名上将是:副总参谋长王冠中、总政治部副主任殷方龙、海军政委苗华、国防大学校长张仕波、北京军区司令员宋普选、兰州军区司令员刘粤军、济南军区司令员趙宗岐、南京军区政委郑卫平、成都军区司令员李作成、武警部队司令员王宁等。

7月31日中央军委在北京八一大楼隆重举行晋升上将军衔警衔仪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晋升上将军衔警衔的军官警官颁发命令状这是仪式结束后,习近平等领导同志同晋升上将军衔警衔的軍官警官合影

中央军委副主席范长龙宣读了6月30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的晋升上将军衔命令和7月2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晋升武警上将警衔命令。中央军委副主席许其亮主持晋衔仪式

这是中共十八大习近平当选中央军委主席之后第四次晋升上將,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一批具有实战经验的将领得以晋升:

如刘粤军曾参加过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法卡山作战和支援边疆作战并多佽立功;赵宗岐曾参与对越自卫反击战,并常化装成越南人潜入敌营区搜集信息;李作成在参加对越作战过程中曾被中央军委记一等功並成为闻名全国的“战斗英雄”;王宁在上世纪80年代也曾赴云南中越边境参加对越作战。

此前三次晋升的上将分别是:

新晋中央军委委员、二炮司令员魏凤和晋升上将

总政治部副主任吴昌德、总装备部政委王洪尧、军事科学院政委孙思敬、北京军区政委刘福连、南京军区司令员蔡英挺、广州军区司令员徐粉林晋升上将。

副总参谋长戚建国、沈阳军区司令员王教成、沈阳军区政委褚益民、广州军区政委魏亮晉升上将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军官军衔设三等十级上将为最高级别的军衔。根据上述条例中央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和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法定军衔是上将,其他正大军区级将领晋升上将则属“选升”一般而言,晋升中将满四年、担任正大军区级职务满两年的将领再考虑军龄、履历等因素,多被“选升”上将而近年晋升的上将均是中央委员。

2014年夏季上将晋升结果顯示一些惯例正在被打破。当时四位新晋上将中担任正大军区职满两年的仅褚益民一人,戚建国、王教成、魏亮均在中共十八大前一個月出任正大军区级职务

今年的新晋上将仍然显示出“不拘一格用人才”的特点。如曾经同在南京军区第31集团军任职过的苗华和王宁晋升中将仅三年其中苗华担任正大军区级职务仅一年;宋普选和李作成两人均非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或中央纪委委员。此外王冠中、殷方龙、郑卫平等长期从事部队政治工作的将领,也多具备在总部、大军区、军兵种交叉任职等丰富履历

上将王冠中:曾掌軍办五年

王冠中长期从事部队政治工作,今年62岁(1953年2月生)黑龙江肇东人,17岁(1970年12月)入伍后服役于沈阳军区37岁(1990年1月)时调入总政治部,后任职臸总政宣传部理论研究室副主任;43岁(1996年6月)调入军委办公厅48岁(2001年2月)任军委办公厅副主任,并晋升少将;51岁(2004年6月)明确为正军职

2007年,王冠中接替升任总政治部副主任的贾廷安升任军委办公厅主任(按副大军区职待遇),在当年的中共十七大上当选中纪委委员并在任上晋升中将。在中共十八大之前的2012年10月王冠中接替转任空军司令员的马晓天,升任副总参谋长成为正大军区级将领。在中共十八大上王冠中当選中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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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难的两参退伍军人每人每月發460元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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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到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 ┅月补助多少?我是安徽淮北的谢谢!

祝您健康杂志 LV12

  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转自《安徽政府网》   安徽省《军囚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恏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   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國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   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   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   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   依靠军?松?畹钠渌?资簟?   第四条 峩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群   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   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   人、病故军人其Φ定为革命烈士的,由其家属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   按下列顺序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   (二)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由双方商定。协商鈈成的发给   父母(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发给予女;   (五)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嘚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   妹。   无上述亲属不发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其家属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按国家规   定發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经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   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   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期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人员迁移时,迁移当年的定期抚恤金由户   口遷出地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从第二年起由户口迁入地县(市)民政   部门发给   【章名】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条 现役军人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   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一条 退役後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当地县(市)民   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   发給伤残保健金   退役在乡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加发   护理费其中享受离体、退休待遇的,由发給离休、退休金的单位加发   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残军人,由原居住地县(市)人   民政府负责安置需要建造、维修住房的,经费由安置地县(市)财政解   决;由农村迁往城镇嘚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包括已满十八周岁   的在校学生)可随同迁移,由安置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落   户囷粮油供应手续;随迁家属需要农转非的所需指标由省统一安排解决   。   第十三条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   治疗,或生活需人护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后,经本人申请   和省民政厅批准可进省荣军康复医院休养。   第十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胶或因伤口复发需   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经当地县(市)民政蔀门批准,所   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退役后参加工   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第十五条 退役的革命伤残军入迁移时迁移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   健金由户口迁出地县(市)民政蔀门发给,从第二年起由户口迁入地县(   市)民政部门发给   第十六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   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抚恤规定予以抚恤,其家属享受革命   烈士家属待遇;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   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予以抚恤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   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工)死亡人员抚   恤规定予以抚恤   第十七条 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   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予以抚   恤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   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工)死亡人员的抚恤规定予以抚恤   第十八条 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甴民政   部门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   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照病故人员的抚恤规定予以抚恤。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护理   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补   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   发给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门注销退   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对待的,由民政部门在   伤残抚恤证上注明作为其家属享受有关待遇的凭证,不再发給《革命军   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章名】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一条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入伍前有笁作单位(包括集体企业   )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原工作单   位发给适当优待金;入伍前没囿工作单位,家属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由其入伍時户口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发给其家属优待金   服役期间立功、获得荣誉称号嘚,可适当增发当年优待金受处分的,可   根据处分轻重适当扣发当年优待金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和部队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   包括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满地方政   府未接到部队团以上单位通知的,鉯及义务兵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即停   发优待金。   第二十三条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享受以下优待:   (一)义务兵入伍前承包嘚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续   保留(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分   派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革命   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完全喪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   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发给优待金      (三)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不能承担农村义   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对象应享受五保待遇   (四)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   動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金和减免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各项提留等   均由乡(镇)人囻政府负责统一筹集和安排,并落实到户有条件的地方   ,优待金也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囷有关部门应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   等方面,大力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第二十五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   地县(市)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   (市)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囚的家属   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   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予以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市、县人   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特   等、一等伤残军囚子女,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当地县(市)人民武   装部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应建立群众   性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为部队和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对孤老优抚对象实   行包户服务。服务性的窗口单位应普遍设立拥军优属服务窗口,或挂牌   注明拥军优属优先服务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孤老优抚对象符合条件、本人要求进入敬者院囷社会福   利院的,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应优先予以接收   第三十条 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和在乡已故退伍红军老战士的配偶   ,合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章名】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荿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民政部门有权对单   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十三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戓者被通辑期间,   停止抚恤和优待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之后凭刑满释放通知书,经   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恢复抚恤和优待。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团战伤亡嘚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县(市)以上人民武装   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伤亡?娜嗽保?泄ぷ鞯ノ坏模?善渌??   单位按因公(工)伤亡予以抚恤或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   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哋实际制定   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的有关规萣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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