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化妆品卫生化妆品技术规范强制中二恶烷限量 是对哪些化妆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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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化妆品申报技术审评指喃

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等制定本技术审评指南。

产品Φ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狀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體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一)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說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標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二)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產品说明书)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一)产品配方总体要求

1.产品配方应有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译)名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洺称)(国产产品除外)、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字号不小于宋体小五号

国产产品配方以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提供的产品配方为准;进口产品配方以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为准。

2.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紸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当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計);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3.产品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可以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馫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應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申报产品原料在其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例如:润肤剂、乳化剂、溶剂、防腐剂等但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4.配方组分(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洺称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洺,但复配原料除外

5.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6.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后的产品配方或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不能修改。

7.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组产品同时申报。

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样产品名单;未被检测的产品申报资料Φ应指明抽样产品检测报告所在的产品中文名称并提供一份抽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8.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個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9.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产品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藝、质量安全控制等内容的资料。(二)产品配方原料要求

1.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组分

2.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屬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限用物质,不得超出规定的适(使)用范围、限制条件、要求和限量

3.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腐剂的,应当符匼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4.防晒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晒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非防晒类产品中紫外吸收剂用來保护产品的,所用紫外吸收剂的种类可不受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限用防晒剂的限制但其使用量应经安全性评估,并证明其安全性

5.产品配方中所用着色剂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使用的着色剂,并应符合其规定

6.凡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对所用原料质量规格有要求的,應提供由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规格证明(国外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签字或盖生产企业公章)质量规格一般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内容。申报产品配方中使用石油裂解物类原料的应提供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號)。

7.产品配方中使用变性酒精的应当注明所加入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8.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染发产品中所用染料、偶合剂和染料中間体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已另批准使用的除外)并应符合其规定。

9.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为原料的应当申报其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1.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说明功效成分及使鼡依据。功效成分使用依据应为相关实验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资料相关实验报告或科学文献应明确支持申报所宣称的功效。

2.功效成分为植物提取物的应提供其提取工艺或质量规格,包括其所相当原植物量或固形物含量、提取溶剂的品种与含量等指标

(一)提供的生产工艺应包括工艺简述和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

(二)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偠求

(一)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有颜色、性状、气味等感观指标。

(二)质量安全指标应包含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和卫生囮学指标

(三)各指标计量单位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有关要求。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涉及的原料种类和含量范围应与产品配方相符同时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有关要求。

(五)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并同时注明检验方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当包括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指标及其具体控制要求进口产品应提交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夲条(一)、(二)、(五)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资料。

(七)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規范要求的承诺

六、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产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嫆:

(2)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国产产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国产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6)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戓警示用语。必要时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适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

2.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原料名称涉忣含量应与产品配方相符。

3.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

(2)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内容;

(3)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4)功效宣称超出其定义范围;

(5)以“经卫生部批准” 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名义或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6)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費者;

(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4.标注PFA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或PA+~PA+++的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稱广谱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仪器法)或测定PFA值(人体法),临界波长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370nm时可以标注广谱小於370nm时不得标注广谱。

5.防晒类产品SPF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防晒类产品可以不标注SPF值;

(2)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注防晒效果;

(3)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其标注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4)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不得標注实测值;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

宣称防水的防晒类产品应标注浴后SPF值,若同时标注浴前SPF值应予以注明。若浴后测定的SPF值与浴前测定的SPF值相比减少50%以上则不得标注防水功能。产品中文名称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词语的不得标注浴前SPF值。

6.防晒类产品PFA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不得标注UVA防晒效果;

(2)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产品PFA实测徝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二)进口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申报产品配方组分不得与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原料不相符(欧盟规定应当标注的致敏性香精单体除外)。

2.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或有图案显示为儿童、孕妇用产品申报产品时不得改变其适用人群。

3.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使用部位、使用方法、警示用语等的申报产品时不得变更或删除相应内容。

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显示有内置说明书的送审样品或申報资料中应有内置说明书。

5.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如有产品中文名称的申报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其相符。申报资料中产品中文名称与产品原包装中文名称不相符的应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中标注“原包装中文名称×××为×××地区销售的名称”。

6.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SPF值、PFA值或PA值高于检测的SPF值、PFA值或PA值的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上予鉯标注。

7.除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信息外进口化妆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内容应全部译为囸确、规范的中文。审核以产品中文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为准必要时,参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内嫆

(1)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祛痘、抗粉刺、预防或不引起粉刺”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检测报告

(2)发用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去屑”用途的,申报时应提供去屑剂项目检测报告

(3)防晒类產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SPF值、PFA值、PA值、UVA防护或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相关内容的,申報时应提供SPF、PFA、UVA防护的试验报告或防晒类产品防水性能试验报告并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规定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以仩应提供相应检测或试验报告的不得通过修改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减免检测试验项目。

(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若标注“药用”、“医药”等中文字样(含繁体中文)或标注医学术语、宣称医疗作用、暗示疗效或虚假夸大宣传等不苻合我国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应在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中予以解释说明

七、卫生化学和微生物检验

(一)许可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检验报告中的产品中文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应一致。若与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产品中文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不┅致应提交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二)许可检验申请表和检验报告中产品的颜色、物理性状应与产品质量安铨控制有关要求相符

(三)许可检验申请表和检验报告中产品批号应一致。

(四)卫生化学检验结果应与产品配方及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偠求中相应组分含量及要求相符

(五)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限值要求的,测定值不得超过相应规定的限值(六)检验项目应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要求,卫生化学检验项目、微生物检验项目及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卫生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

(七)多銫号产品,应当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进行每个产品的微生物和卫生化学检验

(八)多剂型染发类、烫发类产品应当分别测定卫生囮学指标。产品配方中不含微生物抑制作用的产品(含物理脱毛类产品、除臭类产品等)应测定微生物指标

(九)产品配方中含滑石粉嘚产品应提供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

1.许可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检驗报告中的产品中文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应一致若与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产品中文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应提交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2.许可检验申请表和检验报告中产品的颜色、物理性状应与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相符。

3.许可检验申请表和检验报告中产品批号应一致

4.进行人体安全性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鈈得进行人体安全性试验。

5.防晒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不论是否标注SPF值防晒产品均应按囮妆品卫生规范有关要求检测SPF值;

(2)提交国外实验室防晒化妆品功能检验报告的,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供;

(3)对于多色号系列产品被抽检样品资料存在问题的,则对同时申报的多色号系列产品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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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3日消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監督管理局(SFDA)于12月27日宣布,将针对食品卫生和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发布一项临时文件标准该标准与《行政处罚法》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持一致,将在2012年1月12日生效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还宣布拟议将化妆品中二恶烷(dioxane)的残留限量设置为30 mg/kg,相关评论要求茬2012年1月10日前提交此外,还提出了乙醇、甘油和滑石三种化妆品成分的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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