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十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秀能晋一个等级吗

事业单位人员将分类考核_新浪新闻
  法制晚报讯(记者 耿学清)今天上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今后,事业单位考核对象将细分为三大类,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开展考核,并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将与事业单位考核人员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奖罚等挂钩,适用约43万人。
  据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避免“走过场”,与2005年出台的《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共有六大变化,分别从事业单位考核内容、标准和考核程序等方面,体现了分类考核的特点。
  新《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职责,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此外,三类岗位均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细化考核标准,提出考核要求。另外,考核方式也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三种方式,全面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上述负责人表示,年度考核结果将与事业单位考核人员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奖罚等挂钩。对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奖”,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惩”。
  新《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人员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将涉及1万余家事业单位,8万余名管理人员,29万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和6万余名工勤技能人员。
  新《办法》六大变化
  1. 在考核内容和标准上体现了分类。
  2. 在考核程序上体现了分类。
  3. 明确了十种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标准。
  4. 提高了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明确向基层倾斜。
  5. 强化了考核结果的使用。
  6. 规范了考核结果的备案程序。
  三类岗位重点考核内容
  岗位 重点考核内容
  管理人员 工作实绩
  专业技术人员 工作能力工作业绩
  工勤技能人员 工作态度服务质量
  亮点 专业技术人员将分级考核
  新《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将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对于被考核的管理、工勤技能人员,采取个人总结、部门评议、群众评议、委员会审议、优秀公示的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对于被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采取分级考核的方法,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对其进行考核,专业技术四级以上的人员,则由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也按照个人述职、综合评议、优秀公示、存入档案等程序进行。
  强化考核结果使用
  新《办法》还强化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了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将被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如果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基本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  (原标题:事业单位人员将分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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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主治才能晋升副高???--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改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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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适用单位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有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意见。(二)适用人员范围4、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5、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改革至首次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二、岗位类别设置(一)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岗位总量原则上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确定,超编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7、专业技术岗位指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从事医、药、护、技等卫生技术工作以及从事科研教学、计算机技术、工程、财会、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工程、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明细见附件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级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9、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10、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12、根据我省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对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卫生事业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省、市、县、乡镇四个层级的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等确定,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3)。考虑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首次岗位设置时,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机构比例,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15、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四)特设岗位设置16、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17、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一)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18、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19、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0、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21、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三)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3、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4)具有适用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4、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卫生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具体条件。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6、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受聘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所学专业必须与所聘岗位的专业要求一致或相近;(2)具有本专业岗位所要求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3)取得国家对本专业岗位所要求的执业(职业、从业)资格。27、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四级(即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8年;(2)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3)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4)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5)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6)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4年。28、首次岗位设置时,对获得下列荣誉者可直接聘用至本单位相应级别的最高级等级(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另有规定):(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或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2)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湖南省优秀专家;29、对少数工作业绩突出、成绩显著、技术拔尖的专业人才,首次岗位聘用时,任职期内取得下列业绩中任2项、4项、5项者,其基本任职年限可分别放宽1年、2年、3年:(1)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二、三层次人选;(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地厅级科技成果奖(排前3)者;(3)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科技项目,课题者;(4)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同时担任市级一级以上学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5)担任本单位(或同级以上单位)中层干部职务满5年者;(6)完成组织选派的“三援一扶”任务连续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者或连续3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者;(7)在正式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者。3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各级别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须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具体任职条件应综合考虑各级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以及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并且要在各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其中高、中、初级内部最高等级的晋升条件要严格掌握,人员范围应控制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单位重点学科岗位,原则上应为各单位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首次聘用时要适当控制最高等级人员的数量。(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3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3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六、岗位设置的程序及审核34、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3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省直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市州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社局核准。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级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州人设局核准。3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上述权限申请变更:(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得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七、岗位聘用3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规定的基本条件。39、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40、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41、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意见精神,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42、各级政府人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43、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因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要达到三个条件:(1)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2)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责任务。考虑卫生事业单位特点和工作实际,首次岗位设置时,除单位领导班子和智能科(股)室正、副科(股)长外,其他管理岗位中“双肩挑”的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管理岗位中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总量的30%。在参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分级时,都要列入基数并占机构比例。44、现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作“双身份”人员对待,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分级。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须调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45、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46、首次岗位设置时,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机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及权限政府人社部门核准。47、首次岗位设置时,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人社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岗位调整、低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按照其现聘职务或岗位,在单位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滤,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三类人员结构与三类岗位结构相一致。首次设岗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对于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超过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结构和比例的,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由单位根据核定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48、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可由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得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49、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八、岗位工资兑现时间50、凡在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从日起开始执行。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51、从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按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系列人员参照执行。九、组织实施52、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53、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54、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的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55、本指导意见由省人设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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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即八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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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香园关于做好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枝江市人社局浏览次数:字号:[
]枝组文〔2015〕3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开发区工委,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822号)及宜昌市委组织部、宜昌市人社局有关文件精神,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提高事业单位效能,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纳入岗位管理
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机关工勤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以服务对象评价和群众评议为基础,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考核。重点以聘用合同和岗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为依据,对照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年度目标科学评价工作实绩,突出&人与事&的考量;同时也要与单位相同相近岗位人员实行考核对比,兼顾&人与人&的比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审核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应按&双岗双责&要求进行考核。
  三、考核等次和比例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评议、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工作人员年度任务普遍完成好的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优秀等次比例可按人员总数的20%左右控制;人员年度任务普遍完成一般的单位,主管部门应适当降低其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左右。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确定要兼顾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人员,适当突出主序列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考核程序
  各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承担的公共服务任务,按照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年度考核须经过自述自评、单位人员互评、主管领导点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价、拟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负责人集体审定等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职责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备案。
  五、有关问题处理
  (一)新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4、本年度接收的转业(复退)军人,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
  (二)派出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期不足全年工作日一半的,由派出单位
进行考核。
  (三)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和执行相关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四)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七)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八)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工作人员被确定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
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一)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聘期内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直接向较低等次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四)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优秀等次的,单位结合实际发放相应的奖金,奖励额度可参照公务员评优奖励额度且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各事业单位做好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各事业单位要按考核程序,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措施和方法,确保考核质量。
  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自2015年1月开始,至2015年2月底结束。各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3月5日前,将本部门2014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总后的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市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市管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登记表》、《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备案表》、优秀等次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所有材料一式二份,有关表格请登录枝江人社网&下载中心&下载,用A4纸张印制。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它具体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中共枝江市委组织部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5年1月14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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