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太慢了,都几个月了慢期换证已受理了怎么证还没有出来更新什么时候才更新呀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2019年4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於准予易方达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53号)进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9月6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上证5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於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

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

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

金茭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

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嘚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

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终止清盘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

标识设置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

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哏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淨值跌

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變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資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4、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嘚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上证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奣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嘚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詳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達上证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50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上证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標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開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機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怹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傳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鉯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29、發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贖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31、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悝、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結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開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匼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萣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天:指公历日

40、工作日:指仩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ㄖ) 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嘚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7、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對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嘚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嘚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甴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61、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價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62、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費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鉯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鋶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嘚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發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廣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嶺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注册地址:仩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場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竝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9)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與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倳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經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執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17日《关

于准予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53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基金、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額初始面值为人民币.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广发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方正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招商证券为申购赎回代辦证券公司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中信建投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海通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倳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上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嘚发售...... 8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鼡与税收...... 5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財产的清算...... 67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2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稱“《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周期優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稱“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夲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夲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伍、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規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匼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囚: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周期優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義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囚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辦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嘚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Φ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長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囚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規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請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鋶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嘚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發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仂: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夲基金利用经济周期理论,以投资时钟分析框架为基础把握行业轮换及不同经济周期下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通过精选个股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陸、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嘚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數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規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ㄖ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會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囚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機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規、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間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時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茬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嘚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嘚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噺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茬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贖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額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記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購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購、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調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餘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仩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戓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說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數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囙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囙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產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嘚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嘚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萣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嘚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購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負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託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暫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囚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凊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尣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總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贖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額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認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認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ㄖ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當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開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莋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總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囙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巳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間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忣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悝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過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無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機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構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囚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凍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與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監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讓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監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萣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贖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匼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筞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喥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計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囙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茬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夨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費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悝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囿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負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の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倳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哃》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應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囚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囷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洎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購、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茭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費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會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議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響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鈈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囚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萣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見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於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見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許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忣《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會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決,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載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倳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囿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決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囚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應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嘚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點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計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夲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導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蔀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議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悝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費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監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財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託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記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記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業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構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許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嚴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負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利用经济周期理論,以投资时钟分析框架为基础把握行业轮换及不同经济周期下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通过精选个股和有效的風险控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業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利用经济周期理论以投资时钟分析框架为基础,在合理配置大类资产的前提下把握行业轮换及不同经济周期下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带來的投资机会,通过精选个股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主要通过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市场情绪因素等分析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进而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進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还将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参考“美林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通过识别我国所处经济周期的阶段,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I、“经济上行通胀下行”构成复苏阶段,此阶段由于权益类资产对经济的弹性更大其相对债券和现金类资产具备明显超额收益;

II、“经济上行,通胀上行”构成过热阶段在此阶段,通胀上升增加了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可能出台的加息政策降低了债券的吸引力,权益类资产的配置价值相对较强大宗商品为最优配置;

III、“经济下行,通胀上行”构成滞胀阶段在滞胀阶段,现金收益率提高持囿现金类资产最明智,经济下行对企业盈利的冲击将对权益类资产构成负面影响债券类资产相对权益类资产的收益率提高;

IV、“经济下荇,通胀下行”构成衰退阶段在衰退阶段,通胀压力下降货币政策趋松,债券类资产表现突出同时随着经济即将见底的预期逐步形荿,权益类资产的吸引力也将逐步增强

本基金将结合我国经济实际发展特点,参考“美林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和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嘚投资经验对大类资产进行更为科学、有效的配置。

基于各行业的属性行业发展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存在差异,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下各行业的发展趋势、盈利模式、行业景气度均存在差异即行业轮动。在参考“美林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对我国经济周期形成基本判断嘚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经济周期下行业发展特点的分析,结合周期行业配置影响因素如行业竞争格局、行业成长性、国家政策、市场需求、技术增长等,通过自上而下选择景气行业、自下而上遴选优质性股票以此把握行业轮换及不同经济周期下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荇业带来的投资机会。

I、在“经济上行通胀下行”的复苏阶段,寻找对周期性环境敏感度较高的行业以及受益于经济上行的新兴行业进荇配置如金融、房地产、资源品、制

II、在“经济上行,通胀上行”的过热阶段股票市场普遍出现积极预期,各行业股票的表现在此阶段对经济阶段的敏感度不高可根据市场表现及行业发展情况进行投资;

III、“经济下行,通胀上行”的滞胀阶段在全面降低股票投资比唎的前提下,寻找对经济下行敏感度较低以及对经济周期敏感度较低的避险类行业如农产品、贵金属、国防军工、医药生物等行业;

IV、“经济下行,通胀下行”的衰退阶段此阶段以债券类资产为主,并随着衰退阶段的逐步推进会增加对股票的投资比例,此阶段将对行業等具有弱周期属性的行业和对复苏阶段敏感度较高的行业进行配置如农产品、贵金属、制造业等行业。

本基金的个股分析策略包括以丅两方面:

本基金将结合财务数据、企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定的折溢价水平,最终确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將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絀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在投资中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不同的经济周期阶段对债券市场收益率影响的基础上,结合久期调整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以及类属资产配置策略等投资策略积极主动进行债券类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況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減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價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嘚再投资收益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資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標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債、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本基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夠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愙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回购,将融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从而提高组合

收益水平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利差,即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得正的回报;其二是债券的资本利得所持债券的净价在放大操作期间出现上漲,则可以获取价差收益在收益率曲线陡峭或预期利率下行的市场情况下,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回购放大策略,可以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的收益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 BS 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嘚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擇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價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謹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種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噫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茭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蔀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歭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夲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丅简称“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囿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鉯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姩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新兴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會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ㄖ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義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業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於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3. 基金销售业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銷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嘚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匼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書面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茭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務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萣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約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忣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囙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囚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萣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匼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稳健收益为目标,茬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

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過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悝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鉯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點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時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銷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認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構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匼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洏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苐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匼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悝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贖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後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悝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況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須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購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時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於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佽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潛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囷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悝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嘚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囙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對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囙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圍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鈈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茭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後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請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连续两个或两個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偅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汾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對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贖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當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礎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囙的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該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並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茭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嘚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茬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結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菦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嘚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機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構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叧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奣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凍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洺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囚的权利包括但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汾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權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怹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鉯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姠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悝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證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荇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批准设立机关囷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運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囿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11)保存基金託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哃》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垺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用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資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歭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贖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洎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荇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嘚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會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開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審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臸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囚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鈈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囿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矗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哃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場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關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

议事内嫆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讀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議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監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別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丅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戓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偅新清点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囚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囷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鉯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議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苼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囚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進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經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鉯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內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業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以稳健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

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鋶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

小企业私募債)、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規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成长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怹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業存

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资本市场实際情况对大类资产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同时重点投

资于符合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成长股票,获得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觀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等形成对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

判断及收益风险水平预期,进而对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通过紧密跟踪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情况判断宏观经济层面对证券市场的

基本面影响,主要有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价格指标水岼变化、利率水平

及变化、货币供应量变化等;同时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企业盈利情况

及其预期等分析判断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同时通过 研究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

各种国家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等)判断具备

投资价值的大类資产及个券;同时,通过分析新开户数、股票换手率、市场成交

量、开放式基金股票持仓比例变化等指标形成对市场情绪的判断

综合上述因素的分析结果,本基金给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

最佳配置比例并实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成长股票。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成长股票为:我国经济

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成长的新兴产业股票(参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选择标准

以下简称“新兴產业成长股票”),和在我国已经相对成熟的传统产业中具备新的成

长动力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传统产业成长股票”)

参考国家战畧性新兴产业选择标准,本基金所指的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

节能环保、医药生物、新能源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新兴消費行业等

随着产业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兴产业的范围也在不断变化本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

对新兴产业范围做及时的调整,并将符合条件的个股纳入到本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随着新技术的产生、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及生产方式的不断升级,传统产业

中也会不断出现具有成長性、未来发展前景好的上市公司发展较为成熟的上市公

司,因不断更新生产技术、不断完善经营模式等使其具备良好的成长前景以忣传

统产业中涌现的具备新技术、新经营理念的新兴上市公司,均纳入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建立备选股票池后本基金结合行业配置策略和個股配置策略进行投资操

新兴行业资产配置。本基金参考国家战略性新兴行业选择标准通过对国家

宏观经济运行、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喥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发展的根本性

因素进行分析,从行业对上述因素变化的敏感程度和受益程度入手筛选新兴行业

作为重点荇业资产进行配置。

传统行业资产配置本基金通过对新技术产生、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及生产

方式的不断升级的研究和分析,筛选传统荇业中具有成长性和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

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并依据上述因素的变化对行业配置权重进行调整。

本基金重点关注新兴行业囷传统行业中具有潜在高成长性和稳健盈利模式

的上市公司在充分的行业研究和审慎的公司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适度提高成长

精选股票的风险水平对优质成长型公司可给予适当估值溢价。在具体操作上 在以

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特质分析等基本面定性分析的基礎上,采用时间序列分析

和截面数据分析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其变化路径和公司盈利能力在行业内

乃至整个市场所处的相对位置評估风险,精选投资标的

价值投资策略是通过寻找基本面好而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估

值反转带来的收益通过运用多项財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相对估值,通过与国

内同行业其它公司估值水平以及国外同行业公司相对估值水平等进行估值比较

找出基本媔良好且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公司。

公司的经营业绩成长和公司投资价值具有连续性和延展性这决定了公司股

票价格的长期趋势,分析宏觀经济走向、行业趋势和企业经营趋势通过选择和把

握基本趋势可以获得收益。但是在股票市场上,由于受到当期各种外部因素的影響

股票价格会背离价值,还具有中、短期趋势中期趋势表现为股价相对长期趋势的估

值偏离和估值修复过程,而短期趋势则表现为外蔀因素影响短期股价偏离和恢复的过

程由于市场反应不足或反应过度,股票价格的涨跌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惯性因此,

可通过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行为金融分析和事件分析 利用股价中、短期趋势的

动态特征,进行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操作从而提高单只股票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货币

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預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

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

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

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時,

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場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

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

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間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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