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是什么意思过世有什么赔偿

[转载]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2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教育学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什坊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院长。
上诉人王xx、刘xx、刘xx、刘xx、刘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5月,王x、刘xx、刘x、刘xx、刘xx起诉至原审法院,称:王x系张梅叶之母,刘xx系张梅叶之夫,刘x、刘xx、刘xx系张梅叶之子女。张梅叶于日入职北京教育学院,从事食堂服务员工作。日,张梅叶因胃癌去世。根据京人社公发(号《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北京教育学院应向张梅叶的亲属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现起诉要求北京教育学院给付我们一次性抚恤金133 130元及丧葬费5000元。
北京教育学院辩称:2012年7月学校放暑假,张梅叶放假回家治疗胃癌。2012年8月,张梅叶被确诊为胃癌后,张梅叶家属通知我单位张梅叶不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日,张梅叶去世。我单位于日及日支付张梅叶家属补助共计8000元。张梅叶系学校食堂合同制工人,不适用京人社公发(号《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已经为张梅叶缴纳了社会保险,张梅叶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我单位不同意王然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公发(号)系根据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文件)的精神制定,其适用范围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梅叶在北京教育学院从事食堂服务员工作,不属于该文件所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王xx等人依据京人社公发(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北京教育学院给付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判决:驳回王xx、刘xx、刘xx、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xx、刘xx、刘xx、刘xx、刘xx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原审法院以张梅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据京人社公发(号文件获得抚恤金及丧葬费为由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上述文件改判支持我们关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北京教育学院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张梅叶系刘xx之妻,王x之女,刘x、刘xx、刘xx之母。张梅叶系河南省上蔡县大路李乡粟庄村刘桥村农民,于日到北京教育学院从事食堂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日至日止的《劳动合同书》。日,张梅叶因胃癌去世。北京教育学院为张梅叶缴纳了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日与日,北京教育学院分别向张梅叶家属发放困难补助款共计8000元。日,王x等五人就本劳动争议事项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通字[2013]第381-3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王x等五人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x等五人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至原审法院。
另,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王x等五人以快递邮件方式向本院提交《撤诉书》,内容为:“王xx、刘xx、刘xx、刘xx、刘xx与北京教育学院劳动争议一案,因我五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53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我五人自愿撤诉,同意原审判决。”因本院未能与王x、刘xx、刘x、刘xx取得联系,无法核实其撤回上诉之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故本院未予准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注销证明、居委会证明、户口本、报销凭单、收据、京西劳仲通字[2013]第381-3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撤诉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梅叶系外埠农业户口,与北京教育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属于《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公发(号)所指的北京市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范围,故张梅叶依据上述文件向北京教育学院主张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王然等五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王xx、刘xx、刘xx、刘xx、刘xx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京人社公发[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机关在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以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我市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病故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二、公务员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为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退职人员基本退职生活费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
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21810元。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重新核定本单位&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如果重新核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大于已经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应当补发其差额。
七、对于今后各年度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人员,在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之前,一次性抚恤金暂以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作为核定的依据,待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之后,再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
八、对于生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公死亡的人员,均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之间的差额。
九、我市机关在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及所需经费仍然按现行渠道办理。
十、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仍然由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其中如有已经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以后因公死亡的人员,也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由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之间的差额
十一、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京民优发〔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和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人发〔2007〕95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不再执行。
十二、授予烈士称号的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在国家发布正式规定之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可参照本通知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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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律师,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团创始人,北京海淀区培训中心等多家机构签约讲师。中国石化、、北大方正、乐视网、仲量联行、外研社等多家大型机构劳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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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职业年金个人缴工资4% 在职期间去世余额可继承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新京报
  今年1月,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昨日,国务院对外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将为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此外,《办法》提出,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缴费】
  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一致
  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其中明确,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昨日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重申了上述做法,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具体来看,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如果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怎么办?对此,《办法》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此外,如果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领取】
  在职期间去世 余额可继承
  在今年1月份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对于“领取年金”的表述为“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三种条件下领取职业年金。
  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按月领取”。《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种情况是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种情况则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办法》明确,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 追问
  1 职业年金是“变相福利”?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认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由于我国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加补充”是养老保险改革的要点和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解释,其实养老金的“三个支柱”中的第一支柱是基础养老金,第二是企业年金,第三是商业养老保险。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起来这样的三个支柱。在国外,企业年金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杨立雄举例说,一些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作人员是高学历,目前医生和教师是事业单位的主要组成人员。假如一个人读完博士已经30岁的话,他离退休只有30年。如果一个城镇企业工作者16岁可以工作,同样在60岁退休,缴44年的养老保险。
  他认为,如果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那么上述的两种群体退休后,两者领取的养老金差距会拉大,而这也是不公平的。
  2 养老金待遇将建调整机制?
  今年1月份,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意味着我国施行了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除了建立“职业年金”外,杨立雄认为,养老金并轨之后,可以建立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
  他解释,上个世纪90年代,在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将养老金替代率设定为70%左右。但是随着社会平均收入的快速增长,养老金替代率呈现下降趋势。目前,全国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已低于50%,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甚至低于40%。
  杨立雄说,由于没有其他支柱养老金做补充,退休人员感觉收入偏低。为此,中央政府连续十年提高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这种调整措施只是权宜之计,不仅给财政带来较重负担,也破坏了现有养老保险制度。
  他认为,如果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金并轨后将会感受到更大的不公,从而造成整个社会成员对养老金制度的不满。因此,并轨之后还需要设计一个更为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让退休人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图解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缴费
  单位 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个人 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基金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如何领取职业年金
  ●按月领取
  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一次性支付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余额继承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业年金制如何实现
  上世纪90年代初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2008年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进行探索,做了大量的摸底测算工作。
  2015年初
  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 它山之石
  外国职业年金如何运作?
  ●德国 早在1889年就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国家老年年金制度。德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其中的企业养老保险部分等同于职业年金。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
  ●美国 养老责任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美国政府和一些公司还建有各自的退休金制度,即为美国版本的“职业年金”。以美国政府制定的“联邦雇员退休制度”为例,政府工作人员除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保税之外,还必须每月上缴工资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根据其退休时的薪水、工龄长短等领取相应的退休金。
  ●英国 养老制度由国家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等三个支柱构成,其中职业养老金参与者占英国全部人口的45%左右,已经成为英国养老金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大部分退休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所有年收入7475英镑以上、年龄在22岁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没有参加任何职业养老计划的都将“自动加入”职业养老金计划。雇主缴纳雇员工资的3%,雇员本人缴纳4%,政府以税收让利的形式计入1%,合计8%的缴费注入雇员的个人账户。职业养老金计划积累的资金主要投资于以股票为主的资本市场。
(责任编辑:田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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