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精神病退伍军人评残残以后能否继续工作

带精神病退伍军人评残_退伍军人评残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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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永州道县民政局草率处理精神病军人处理结果不满
&&&&来源发布者问题请问七九年退伍军人评残是由309医院评还是由工程兵五十一师医院评?还有七九年退伍军人评残的资料怎么才可以看到?有谁可以帮我一下,我在线人等,39健康网为您提供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内科科室诊疗范围,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内科主治疾病,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
&&&&我是一名现役军人,想了解一下国家最新的军人评残标准注意!要最新的这得慢慢说,评残有很多程序。除非真的是大伤的话才容易评。军人评残标准我想了解一下,河北秦皇岛人身损害浏览我是71年参军,在部队是特务连侦察排,在训练期间受伤,做了半月板切除手术,通过什么部门评残。有1位律师对此提问进行了回答处理SSI文件,存在一般医疗依赖13例。结论将精神病列入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评残条目,并准予评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的重视和关怀意义重大,日因患精神病致残的退役军人。三评残申报材料一退出现役的军人评残调残申报材料1个人评残调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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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精神病评残
我弟1986年入伍,1989年服役期间患精神分裂症,在部队所属军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其后经军医院诊断康复归队,并于1990年3月退伍到地方。回到地方后,与同年正常退伍军人一同安排了工作(当年是全民所有制大型钢铁工厂,现已转为股份制企业),但工作一年多后,病情再次复发并入院。出院后,鉴于其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由单位将其转至本单位特管办(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人员管理部门),单位每月发放最低工资至今。是否符合评残?(原始病历已复印)
 问题来自:辽宁 - 抚顺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41 咨询人:ln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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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康复防治网络实施方案
县为一进步贯彻落实党的优抚医疗政策,充分体现各级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服务,建立起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康复防治体系,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康复防治巡诊工作。特制定《**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康复防治网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十七大报告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进一步提高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更好地为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提供治疗和康复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优抚医疗政策,努力维护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达到使精神病人“平安、康复、回归社会”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开展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康复治疗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民政部门为广大优抚对象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区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优抚医院制定周密计划,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巡诊,确保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并纳入责任目标考核。    三、工作内容   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康复防治网络的建立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优抚医院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共同参与,积极配合。  (一)建立制度  1、由局优抚处牵头提出意见,成立**市民政局复退军人精神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并下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复退军人精神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作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的主要依据。  3、制定做好此项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普查、摸底 制发表格,由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退伍精神病人进行普查登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指导。  (三) 建档 收集信息做到详实细致、无遗漏,全部收集完毕后,统一建档,核对。建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档案。由各区市民政局负责采集相关资料,报送市民政局优抚处及**优抚医院各一份,并提供区市地图,以便及时找到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的家庭住址,由优抚医院建立详细的电子档案资料。  (四)定期巡诊 坚持每年至少两次对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实地免费检查病情,随时掌握病情变化,保证重症病人能及时入院治疗,轻症和康复期病人得到免费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和康复训练指导,避免复发。  (五)康复指导 通过对病人的康复训练和家庭化护理指导,使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地指导和治疗。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成立组织,购置防治设备,制定工作制度,建立患者档案。成立**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优抚医院成立精神病防治科。借助前期全市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评残工作的有利契机,加上进一步的普查,对所有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建立电子档案。优抚医院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购置必要设备,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 全面落实防治工作。(1)由**优抚医院组织人员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实地检查病人病情,根据病情,开展医疗服务,免费提供抗精神病药物和辅助治疗用药,指导监护和康复训练措施的实施,并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家庭护理知识科普讲座。(2)对重症急性期精神病患者或无监护人的重症患者,经市民政局优抚处批准入院治疗,由当地民政部门安排及时送入优抚医院住院。(3)指导病人开展工娱疗活动促进其社会功能的恢复,降低复发率,减轻家庭、社会的压力和负担。(4)每半年由优抚医院将各区市病人的情况书面汇报市民政局优抚处,并及时反馈各区市民政局。   第三阶段 年度总结。由市民政局负责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综合验收,总结经验并写出书面报告。--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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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精神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评残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精神病退役军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范围   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签署的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精神,确定将《条例》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其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患精神病的,并且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的对象作为此次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的范围。   二、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程序   评残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工作。为确保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工作规范有序地展开,各地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确定鉴定医院。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商卫生部门确定一家具有医学鉴定资格的市级医院作为精神病退役军人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设立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具体负责残情医学鉴定工作。鉴定小组组长由医务部(处)领导担任,成员由3至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不少于2名。   (2)认真填写《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鉴定申请表》。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审核相关评残材料,对基本符合评残要求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鉴定申请表》,相关材料要准确、齐全、规范。   (3)确定评残对象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精神病退役军人法定监护人(利害关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法确定监护人,且长期居住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退役军人由精神病医院(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作为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由精神病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与其法定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签定《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和住院治疗协议书》。《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和住院治疗协议书》的内容包括:抚恤金(护理费、住房补助金、慰问金等)的发放对象、使用范围和方式、当事人的安全监管、生活护理、医疗、死亡等有关监护事宜等。   2、残情鉴定。   (1)基本符合评残条件的精神病退役军人的残情鉴定由市民政局集中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和了解精神病情的家属需陪同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由残情医学鉴定专家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号),拟定残疾等级。   (2)如实填写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由医学鉴定小组组长签字,同时需有3名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签名,并加盖残情医学鉴定医院医务处公章。   3、逐级上报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应将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材料集中上报市民政局,各市民政局必须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材料进行逐个审核,经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三、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材料要求   精神病退役军人评残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退伍军人登记表,部队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住院治疗的病历等材料的复印件。   2、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彩照5张。   3、有2名以上战友的证明材料或者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社区的有关证明材料。   4、《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各1份。   退役军人精神病评残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内容。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残疾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切实把好受理、审核关。这项工作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精神病退役军人被评定为残疾军人后,从批准当月起按照残疾军人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注:《退役军人精神病残疾鉴定申请表》请于浙江民政网的办公大厅“表格下载”栏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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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员评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用户
发表时间: 1:23:42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员评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7]3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九江市民政局
&&&&&&&&&&&&&&&&&&&&&&&&&&&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江西省民政厅
赣民字[2007]3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去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在部队患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评残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6]14号)和《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员评残的补充通知》(赣民字[2006]35号)要求,省厅集中半年多的时间为全省1174名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员开展评残工作,现已基本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部分人员的抚恤优待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员评残后,享受抚恤优待时间统一从日开始。
2、残疾抚恤金由县(市、区)民政局发给本人;对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发给监护人;对长期在省荣军医院住院治疗又无监护人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转给省荣军医院设立个人帐户代为保管。要加强对抚恤金的使用监管,确保残疾抚恤金能够真正用于精神病员身上,决不能出现监护人只领抚恤金而又不监护照料精神病员的现象。
3、今年,对遗漏的精神病员申请评残的,可按评残的有关规定逐级申报,抚恤金从审批之日起发放。
&&&&&&&&&&&&&&&&&&&&&&&&& 江西省民政厅(印)
&&&&&&&&&&&&&&&&&&&&&&&&&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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