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主教婚姻观内何为有效婚姻

天主教婚姻观法典节选篇幅太長见参考资料!

1项-婚姻契约是男女双方藉以建立终身伴侣的结合,此契约以其本质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养子女,而且两位领洗者之间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圣事的尊位

2项-为此,两位领洗者的有效婚姻契约必然同时也是圣事。

婚姻的根本特点是单独性和永玖性在信徒的婚姻内,因其属于圣事此二特点愈形巩固。

1项-婚姻是由依法有能力的男女合法地表示结婚意愿而成立,此种合意任何人间的权力都不能取而代之。

2项-婚姻合意是意志的行为使男女双方,藉不可撤销的契约彼此将自己相互交付并接受以成立婚姻。

凡不受法律禁止的人皆得结婚

天主教婚姻观人的婚姻,纵然只一方是天主教婚姻观人其婚姻不仅受神律约束,也受教会法的约束泹关于婚姻的纯国法效果,国家有合法的权力

婚姻享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婚姻的效力有疑问时,应视为有效至证明无效为止。

1项-兩位领过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仅称为既成婚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发生适于生育子女的行为时则称既成已遂婚姻,此种夫妻行为正是婚姻本质所安排的,藉此夫妻二人成为一体

2项-结婚后,如夫妻曾同居推定其婚姻为已遂,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

3项-无效婚姻如为当事人至少一方善意缔结者,称为误认婚姻直到双方明知该婚姻确为无效为止。

1项-许婚又称订婚无论是单方的或双方的,受特别法管制;此种特别法是主教团参照当地习俗及相关国法所制定

2项-许婚并不付予当事人要求结婚的起诉权,但如应赔偿损失时得起诉请求赔偿。

第一章 婚姻辅导及婚前之准备

牧人应负责促使本教会团体协助信徒,使婚姻的地位保持基督化的精神并臻于美满。应特别提供下列协助:

1. 藉宣讲或藉适合于未成年、青年和成年人的教理讲授并且利用社会传播工具,向信徒阐明基督信徒婚姻的意義,信徒配偶以及父母的职责;

2. 利用婚前个别辅导使准夫妻对自己新身分的圣德与职务,有所准备;

3. 藉丰富的婚礼使夫妻明了并分享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及深切互爱的奥秘;

4. 给已婚夫妻提供支持使他们忠实遵守并维护婚约,以度日渐更圣善更美满的家庭生活

教区教長应适当规划此类协助,并且如认为有益,还须聆听有经验和有专长的男女的意见

1项-尚未领坚振的天主教婚姻观人,在结婚前如無重大困难,应尽可能先领振

2项-为获得婚姻圣事的神益,应尽力劝告准夫妻领受忏悔及圣体圣事。

结婚前应确知无任何事防碍婚姻有效及合法的举行。

主教团应订立规则指示如何查询准夫妻,发布结婚公告或婚前需要调查事项的适当方法;堂区主任于慎重查考の后,才可进行证婚礼

有死亡危险时,如无法取得其它证明除有相反指证外,只要结婚当事人承认甚至必要时还得宣誓,自己领过洗无任何婚姻限制,则可为之证婚

任何信友,如知道婚姻限制于结婚前,有重大责任向堂区主任或教区教长报告

调查者如不是证婚堂区主任,应将调查结果用正确的文件尽快通知证婚的堂区主任。

1项-除紧急情形外未获教区教长的许可,不得给下列人士证婚:

1. 無定所人的婚姻;

2. 依国法之规定不被认可,或不能举行的婚姻;

3. 由以前之结合对第三者或子女产生自然义务者的婚姻;

4. 公然背弃天主教婚姻观信仰者的婚姻;

5. 身犯惩戒罚者的婚姻;

6. 未成年人瞒着父母或在他们合理反对之下而举行的婚姻;

7. 依1105条之规定,委派代理人举行婚禮者的婚姻

2项-对公然背弃信仰者,除非具备1125条所规定的条件加以适应,教区教长不得给予证婚许可

牧人应设法使青年人,不应在當地习俗所认可的适婚年龄之前结婚

第二章 婚姻无效限制总论

无效限制使人无能力有效地缔结婚姻。

凡在外庭能证明的限制称为公开限制;否则,即称隐密限制

1项-神律何时禁止结婚,或撤销婚姻唯有天主教婚姻观最高当局可做正确的声明。

2项-为已领洗者制定其咜婚姻限制也惟有天主教婚姻观最高当局有此权利。

任何习惯如引进新的限制,或与已存在的限制相抵触者应予拒绝。

1项-教区教長在特殊情形中,对居住在任何地方的本区信徒和正住在本区内的任何信徒,得禁止其结婚但仅以暂时性,并有重大原因且以该原因持续者为限。

2项-唯教会最高权力得在此禁令上附加无效的条文。

1项-教区教长对住在任何地方的本区信徒,以及对正住在本区嘚任何信徒能豁免教会法的一切限制,但宗座保留豁免的限制除外

2项-宗座保留豁免的限制计有:

1. 由圣秩所产生的限制,或由公开终身贞洁愿所产生的限制但以在宗座立案修会所发者为限。

2. 1090条所指因杀害配偶罪而产生的限制。

3项-对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二亲等以內的限制,总不给予豁免

1项-在死亡危险中,教区教长对住在任何地方本区信徒以及对正住在本区内的任何信徒,得豁免应遵守的结婚仪式及教会法所规定之一切公开的或隐密的限制,唯由司铎圣秩所产生之限制不在此限。

2项-1项所说的同样情形中只要无法向教區教长请示,堂区主任或合法受委的圣职人员以及1116条2项所规定而证婚的司铎或执事,均享有同样的豁免权

3项-在死亡危险中,听告解司铎不论是在忏悔圣事内,或圣事外于内庭有权豁免隐密限制。

4项-前2项所提的情况中如仅能藉电报或电话才能办到,即视同不能姠教区教长请示

1项-几时为结婚一切准备就绪,始发现婚姻限制如将婚期延后,至获得有关主管的豁免则有引起重大损害的概然危險,此时教区教长有权豁免一切限制,唯1078条2项1款所指的限制除外;同样只要属于隐密案件,1079条2至3项所指人员于遵守该条的条件下,吔可豁免

2项-如有1项相同的危险,又无时间向宗座请示或向有权豁免限制的教区教长请示,为补救婚姻亦可用此权

1079条2项所指的堂区主任,或司铎或执事如在外庭豁免时,应速呈报教区教长;并将此项豁免登记于婚姻簿内

除圣赦部的覆文另有指示外,凡在内庭忏悔聖事以外所豁免的隐密限制应登记于记录簿内,存放在教区的秘密档案中即使后来此项秘密限制成为公开的,也不必在外庭重予豁免

第三章 婚姻无效限制分论

1项-男未满十六岁,女未满十四岁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主教团得订定更高的结婚年龄,违者视为非法

1项-婚前,男女任何一方永久不能人道者不论是绝对的或相对的不能人道,依婚姻本质而言结婚无效。

2项-如对不能人道的限淛有怀疑或为法理上的怀疑,或为事实上的怀疑不应禁止结婚,而且怀疑持续时不该宣布婚姻无效。

3项-不能生育不禁止结婚,吔不使婚姻无效但1098条的规定不变。

1项-凡受前婚的约束者虽是未遂婚姻,亦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不论前婚因何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在依法及确知其无效或被撤销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1项-一方在天主教婚姻观会受洗或皈依天主教婚姻观,并未以正式行為背弃天主教婚姻观者而另一方为未领洗者,此二人的结婚无效

2项-1项婚姻限制,除非满全1125及1126条规定的条件不得豁免。

3项-结婚时如众人一致认为当事人之一方曾领洗,或对其领洗有怀疑时该依1060条的规定,推定其婚姻有效至确实证明一方曾领洗,一方未领洗为圵

领受过圣秩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凡在修会已受公开而终身贞洁愿之约束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男子以结婚为目的,略诱或至少胁持女子者不得与之结婚,违结婚无效;但女子脱离胁持者到达安全和自由的地方后,仍甘愿与其结婚者不在此限。

1項-以与指定人结婚为理由而害死对方的或自己的配偶者,不得与之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男女二人共同以有形或无形之手段害死配偶者彼此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项-直系血亲,任何尊亲属及卑亲属或为婚生或为私生,彼此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2项-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3项-血亲限制不因同源之增加而增加。

4项-如怀疑当事人是否有直系血亲的亲等或旁系血亲的二亲等时,绝对不许结婚

直系姻亲,不论亲等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假姻亲的限制,是由无效婚姻且在共同生活之后而产生或是由明显或公开姘居而产生;由此种关系的男方同女方的血亲,或女方同男方的血亲在直系一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法亲由收养而产生直系法亲或旁系法亲二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 不能充份运用理智者;

2. 对于应互相茭付与接受的婚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严重缺乏辨别、判断能力者;

3. 由于心理性的原因,不能负起婚姻的基本义务者

1项-为使婚姻合意嘚以成立,结婚当事人至少应知道婚姻乃男女之间持久的结合藉某种性合作而生子女。

2项-已达生育年龄之人不能推定其对此事无知。

1项-结婚对象错误时婚姻无效。

2项-关于对象的特质发生错误时即使特质为婚约的原因,亦不使婚姻无效但此项特质如为结婚者矗接而主要强调的目标时,不在此限

为获得婚姻合意而骗婚,骗者针对对方的某种特质与其结婚如此特质本身能严重扰乱夫妻生活的結合者,则结婚无效

对婚姻的单独性,或永久性或圣事性的尊严发生错误时,只要此错误未限定意志并不损害婚姻的合意。

对婚姻無效的确知或臆测并不必然排除婚姻的合意。

1项-结婚时当事人心中的合意,用语言或记号所表示者推定为一致

2项-当事人之一方戓双方,以意志的积极行为排除婚姻,或婚姻的基本要素或婚姻的基本特点时,结婚无效

1项-结婚时,以未来之事为条件者结婚無效。

2项-以过去或现在之事为条件而结婚者以条件相关之事项存在与否,而断定婚姻的效力

3项-2项所提的条件,未经教区教长书面認可擅自附加,则为非法

因有外来的重大威胁或外来重大而非有意加予的恐惧,当事人为摆脱威胁或恐惧被迫而选择婚姻者,结婚無效

1项-为有效的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或亲身或其代理人,同时在场

2项-结婚当事人,应以言语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说话,准以同义的记号表达之

1项-凡经由代理人结婚者,必须遵照下列规定结婚方为有效:

1. 代理人必须持有与指定人结婚的特别委托书;

2. 代悝人必须由委托人亲自指派,并由代理人亲自执行此项事务

2项-为使委托书有效,必须由委托人亲手签名此外,尚须经委托书授予地嘚堂区主任或教区教长签名或由此二人中之一所委托的司铎签名;或至少由二位证人签名;或委托书应照国法之规定,以正式文件制定

3项-如委托人不会写字,须在委托书内注明并另请第三位证人签名,否则委托书无效

4项-如委托人,在代理人以其名义结婚前已撤回委任,或心神错乱虽然代理人或对方结婚人不知情,结婚亦为无效

准用翻译结婚;但堂区主任,除非确知翻译者可信任否则不嘚证婚。

虽因婚姻限制或缺少结婚仪式而使婚姻无效,但所表示的合意推定继续存在,至证明撤回为止

1项-结婚惟有在证婚教区教長或堂区主任,或此二人之一所委托的司铎或执事以及二个证人前举行,结婚方为有效并应遵守下列条文的规定;但144条、1112条1项,1116条及1127條2至3项的例外规定不在此限。

2项-所谓证婚仅指法定证婚人,向结婚者当面要求表示结婚合意并以教会的名义接纳之。

教区教长及堂区主任在本区内,依其职务不但得有效地为本区信徒证婚,且得为非本区信徒证婚只要后者之中,有一人是拉丁礼信徒即可但經受宣判或因法令而受绝罚或禁罚或停职处分,或被如此认定者除外

属人之教长和堂区主任,以其职务在权力范围,内仅能为所属信徒或至少结婚者之一为其所属信徒,证婚方为有效

1项-教区教长及堂区主任,在有效任职期间得将证婚权,甚至普遍证婚权委任其咜司铎及执事在自己辖区内证婚。

2项-证婚权之委任必须明白授予指定人,方为有效;如为特别委任则应指明为指定的婚姻而授予;如为普遍委任,则应以书面为之

1项-在缺少司铎与执事的地区教区主教应先获得主教团的赞同和圣座的许可,得委任平信徒证婚

2项-平信徒之选为证婚人者,应有能力给予结婚者训诲并能依宗教礼仪熟练完成婚礼者,方为合格

在给予特殊委任前,法律为证明自由身分所规定的一切皆应筹妥。

证婚人除非依法确知结婚者的自由身分否则,证婚违法而且,几时以普遍委任权证婚如有可能,尚須有堂区主任的许可才得证婚

婚礼应于结婚人之堂区举行,即当事人的一方拥有住所或准住所或最后一月停留之堂区,如为无定所人则以其现在停留的堂区为举行婚礼之所;结婚者于获得其本区教长或堂区主任的许可后,亦得在他处举行婚礼

1项-如因重大困难,不能有法定证婚人或不能往就证婚人时,有意缔结真正婚姻者于下列情形中,仅在二证人前即得有效且合法地结婚:

2. 无死亡危险时只偠明智地预料前述情形将延续一月之久。

2项-在此二种情形中如现场有其它司铎或执事能参加,应邀请之与二位证人一起参加婚礼;惟對仅在二位证人前结婚之效力并无妨碍。

上述结婚仪式只要结婚者之一是在天主教婚姻观内领洗或皈依天主教婚姻观,且未以正式行為背弃天主教婚姻观者皆应遵守,但1127条2项的规定除外

1项-两位天主教婚姻观人结婚,或一位天主教婚姻观人与一位领洗之非天主教婚姻观人结婚皆应在堂区教堂内举行婚礼,如获教区教长或堂区主任的允许婚礼也得在其它教堂或圣堂举行。

2项-教区教长也能许可在其它合适地点举行婚礼

3项-天主教婚姻观人与未领洗者的婚礼,得在圣堂或其它合适地点举行

在正常情况下举行婚礼,应遵守教会所批准的礼仪书中的礼节或合法习惯所引进的礼节。

主教团得照当地人民的优良习俗选择符合教友精神的仪式,编篡一部为本地用的结婚礼书在圣座认可后实施之,但应坚守法律的规定法定证婚人应亲自询问并接受结婚当事人所表示的结婚合意。

1项-结婚后婚礼举荇地的堂区主任或其代理人,纵然皆未证婚仍应及早将结婚者的姓名,法定证婚人及二位证人的姓名结婚的日期和地点,按照主教团戓教区主教所规定的格式一概登记于婚姻簿中。

2项-即使依1116条之规定结婚如司铎或执事曾参加婚礼,则尽速将结婚事通知堂区主任或敎区教长否则,由二位证人和结婚当事人连带负责将结婚事尽速呈报堂区主任或教区教长。

3项-对于豁免法定仪式所举行的婚姻给予豁免的教区教长应设法,将豁免和结婚事登记于主教公署的婚姻簿内,并登记天主教婚姻观一方所属之堂区的婚姻簿内即其堂区主任曾调查当事人之自由身分者,结婚后天主教婚姻观配偶有责任及早将结婚事,呈报上述教长和堂区主任同时指明结婚地点以及所遵垨的公开仪式。

1项-结婚事亦应登记于当事人领洗时所登记之圣洗录内

2项-如配偶未在其所领洗的堂区结婚,则举行婚礼地之堂区主任应及早将结婚事,通知付洗地区之堂区主任

在外庭所补救的婚姻,或宣告无效的婚姻或非因死亡而合法解除的婚姻,应通知婚礼举荇地的堂区主任使能依规定登记于婚姻和圣洗录内。

无主管当局的明示许可下列已领洗的双方不得结婚:一方在天主教婚姻观领洗或領洗后皈依天主教婚姻观,且未以正式行为背弃天主教婚姻观者另一方加入与天主教婚姻观不完全共融的教会或教会团体而领洗者。

如囿正当合理的原因教区教长得给予上述人士结婚许可;但非具备下列各条件,不应允准:

1. 天主教婚姻观一方应声明确已准备避免失落信仰的危险,同时诚恳许诺将尽力使所生子女接受天主教婚姻观洗礼及教育;

2. 天主教婚姻观一方应将所作的许诺,适时通知对方使其嫃正知道天主教婚姻观一方的许诺与责任;

3. 应告知双方,有关婚姻的基本目的及特点并且任何一方都不得排除此项目的和特点。

主教团┅方面应规订格式为使上述常需要的声明与许诺遵照办理,另一方面应指定手续使上述声明与许诺,在外庭得以证明并藉以通知非忝主教婚姻观一方。

1项-在混合婚姻中所应使用的法定仪式,应遵守1108条的规定;但如天主教婚姻观一方是和东方礼的非天主教婚姻观徒結婚则法定仪式的遵守仅属合法性;为使婚姻有效应有一位圣职人员的参与,并应遵守法定的其它事项

2项-如遵守法定仪式有重大困難时,天主教婚姻观一方的教区教长在个案中有权豁免法定仪式,但应征询婚礼地的教区教长并应遵守关系结婚效力的其它公开仪式,主教团有权制定法则为能依同一标准给予上述豁免。

3项-依1项之规定结婚者禁止于法定婚礼前后,为同一婚姻举行其它宗教仪式鉯表示婚姻合意或重行合意;同样,天主教婚姻观法定证婚人不得和非天主教婚姻观圣职人员共同举行宗教仪式,各按本教礼仪询问当倳人的婚姻合意

教区教长及其它牧人应设法使天主教婚姻观配偶一方及由混合婚姻出生的子女,不致缺乏属灵的协助以完成他们的责任,同时应协助夫妻保持夫妻与家庭生活的和谐

因1086条1项之由于信仰不同的限制所禁止的婚姻,亦应依1127、1128条的规定办理

有重大而迫切的原因,教区教长可允许秘密结婚

允许秘密结婚包括下列条文的规定:

1. 应于婚前完成秘密的调查工作;

2. 对结婚事有保守秘密之义务者为:敎区教长、证婚人、二位证人及结婚当事人。

依1131条2款的规定如遇守密产生重大恶表,或婚姻神圣蒙受重大损害时则对教区教长守密的義务停止,关于此点于结婚前应通知当事人

秘密结婚只登记于专册内,收存于主教公署的秘密档案中

因有效婚姻,在夫妻间产生的约束其本质是单独和永久的;此外,在基督徒的婚姻上更藉婚姻圣事,使夫妻身分的职务和地位得以坚强犹如被祝圣一般。

对于夫妻苼活的结合配偶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有重大职责与首要权利,尽力照顾子女体育、群育、智育、德育及宗教的教育

因有效或误认婚姻所受胎儿或出生之子女,谓之婚生子女

1项-合法婚姻所指定的丈夫为生父,但有明确反证者不在此限。

2项-自结婚日起至少一百八十天以上,或自夫妻生活停止后三百天以内所生之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藉父母随后的结婚不论是有效嘚或误认的婚姻,或藉圣座的覆文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

就法定效果言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者,完全与婚生子女同但法律另有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

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间权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解除。

双方已领洗的未遂婚姻或一方巳领洗,另一方未领洗的未遂婚姻有正当的理由时,教宗可以解除惟必须双方或一方申请,虽然对方不同意亦可解除。

1项-双方未領洗者所缔结的婚姻一方于领洗后,为了保护信仰可用保禄权解除之。其步骤是:只要未领洗一方离去而领洗一方另结新婚,则撤銷前婚

2项-如未领洗一方不愿和领洗一方同居,或不愿和睦相处而不侮辱造物主,即视为离异但领洗之一方领洗后,给对方制造离異的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1项-为使领洗一方有效地另结新婚常应征询未领洗一方:

2. 至少是否愿意同领洗一方和平相处,而不侮辱造粅主

2项-此项征询,应于领洗后为之;但教区教长有重大理由时得允许于领洗前询问,而且于进行简要及非诉讼的查证后,确认此項询问为不可能或无益教区教长可豁在领洗前后的询问。

1项-征询工作通常由皈依之一方教区教长为之;如外教配偶要求延期答复时,上述教长当应允之但同时提醒,至期不答即视为否定答复。

2项-皈依一方本人私下所作的询问亦为有效,如无法遵守前项规定时且为合法。

3项-关于上述两种情形中所做之询问及其结果依法于外庭应有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领洗一方有权与另一天主教婚姻觀信徒结新婚:

1. 如对方对询问的答复为否定的,或此项询问依法已略去的;

2. 如未领洗一方无论被询问与否,起先保持和睦共处而不侮辱造物主,后来无正当理由而离异;但1144条和1145条的规定不变

由于重要理由,教区教长得允许领洗一方使用保禄特权,与领洗或未领洗的非天主教婚姻观人结婚唯应遵守有关混合婚姻条文的规定。

1项-一位未领洗者同时拥有许多末领洗的妻妾,在其接受天主教婚姻观洗禮后如与正妻常期生活实难忍受时,得从其妻妾中拣选一位保留之而遣散其它妻妾。上述规定为拥有许多教外丈夫的未领洗女子,亦得适用

2项-1项情况中,接受洗礼者应依法定仪式重行婚礼;如有必要,还应遵守有关混合婚姻的规定及其它依法应遵守的事项。

3項-教区教长于审查当地人民的道德社会和经济状况后,应设法使被遣散的妻妾获得必需的抚恤费;此项抚恤应依正义,基督信徒的愛心自然公正的法则执行。

未领洗者于领受天主教婚姻观洗礼后,因被俘或受迫害致不能与未领洗配偶恢复同居生活时,得另行结婚即使对方此时已领洗,但1141条的规定不变

行使信仰特权有疑义时,信仰特权优先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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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一家都是天主教婚姻观敎友但我家都是无神论者,女朋友跟我说天主教婚姻观教友只能和教内人结婚也就是说我必须得信教,我会这个并不抵触我觉得这昰个好事,可是女朋友还说以后还有好多事情例如亲人朋友的去世(参不参加葬礼,烧不烧纸之类)等等说的我对我们的未来产生迷汒,我很爱她她也很爱我,我愿意为了她做出改变可是不能强迫我家里所有亲戚朋友吧,这件事很困扰我请各位朋友给我点建议,謝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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