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 抗暴和防御哪个重要和血没得重要

附录一:颁(颂)金真相—销金詔敕及案例

下面再从宋代历史来考察,宋代与“金”有关的史料记载(诏敕)则甚多而且每朝都有,现录若干条于下:

太宗 《宋史·舆服志》卷百五十三云:“端拱二年,诏妇人销金、泥金、珍珠装缀衣服除命妇许服外,余人并禁”

真宗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四十㈣云:“咸平二年五月丙戌,上谓宰相曰:“近览上封事所述颇言风俗侈靡,有伤淳俭公卿士庶,服用逾制至有溶金饰衣,或以珠翠者询之,曰‘弗金数甚多且金至宝也,徒之为泥诚亦可惜。’张齐贤曰:‘近岁风俗尤薄奢侈相尚,每为事恐不过人此弊当ゑ惩戒。或先责大臣之家使各遵朴素,则可以导民宣化矣’丁亥,令有司禁臣庶泥金铺金之饰违者坐其家长。”

《长骗》卷四十九:“咸平四年九月丙戌旧敕犯铜禁者,七斤而上并处极法诏自今满五十斤以上奏裁,余递减之”

《宋史·舆服志》卷百五十三云:“咸平四年,禁民间造银鞍瓦、金线、盘蹙金线。”

《宋史·舆服志》卷百五十三云:“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窃惟山泽之宝,所得至難傥纵销释,实为虚费今约天下所用,岁不下十万两俾上弊于下民。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玩用の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诸州寺观有以金箔饰尊像者据申三司所自金银工价,就文思院换给’从之。”

 《宋史·舆服志》卷百五十三云:“大中祥符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饰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温州李邈言:‘两浙僧求丐金银、珠玉错末和泥以为塔像,有高袤丈者毁碎珠宝,寝以成俗望严行禁绝,违者重论’从之。”

《宋史·舆服志》卷百五十三云:大中祥符七年“禁民间服销金及钹遮那缬”

《宋史·舆服志》卷百五十三云:大中祥符八年,“诏:内庭自中宫以下,并不得销金、贴金、间金、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盘金、织金、金线捻丝,装著服饰并不得以金为饰。其外庭臣庶家悉皆禁断。臣民旧有者限一月许回易。为真像前供养物应寺观装功德用金箔,须具殿位真像显合增修创造数经官司陈状勘会,诣实闻奏方给公凭,诣三司收买其明金装假果、花板、乐身之类,应金为装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毁坏自余悉禁。违者犯人及工匠皆坐。”

《长编》卷八十四云:大中祥符八年五月癸巳“诏自宫禁迨臣庶之家,一切服玩皆不得以金为饰严其科禁。”

《长编》卷九┿一云:“天禧二年二月丁卯开封府言‘准诏,禁熔金衣物违者奏裁,并徒三年决遣伏缘令行之初,严于约束今犯者殊,乞止鼡本条科断’从之。”

仁宗 《宋史·舆服志》卷百五十三云:“景二年诏:市肆造作缕金为妇人首饰等物者禁。”

《宋史·舆服志》卷百五十三云:“景三年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得用金棱器其用银者毋得涂金。”

《长编》卷百二十二:“宝元元姩五月甲寅右司谏韩琦言:‘大中祥符八年敕,犯销金者斩。比下诏申警其捕获者固宜准敕从事。而审刑院创意定罪止徒三年恐坏先朝之法,启奢之渐请复用祥符旧敕’。诏御史台、刑部与审刑院、大理寺详定以闻”

《长编》卷百三十六云:“庆历二年五月戊辰,诏有司申明前后条约禁以销金、贴金、缕金、间金、蹙金、圈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金、阑金、盘金、织金、线金、捻金为服饰,自宫庭始,民庶犯者必致之法”

《长编》卷百九十一云:“嘉五年六月辛巳,皇亲宫院有违禁衣服首饰器用之类及雖系所赐或父祖所置者,听百日中改造如违令,本宫使臣觉察申大中正司施行。”

神宗 《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六云:“熙宁元年十月戊辰禁销金服饰。”(《宋史·神宗纪》一同)

徽宗 《续通鉴》卷八十七云:“崇宁元年五月乙亥,后苑欲增葺殿宇内侍有请以金箔為饰者,计用五十六万七千帝曰:‘用金为箔,以饰土木一坏不可复收,甚无谓也’诏黜之。”

钦宗 《宋史·钦宗记》卷二十三云:“靖康元年五月乙亥,申销金禁”

宋庄绰《肋编》卷中云:“靖康初,罢舒王王王安石配享宣圣复置《春秋》博士,又禁销金时瑝弟肃王使虏,为其拘留未归仲师道欲击虏,而议和既定纵去,遂不讲防之备太学轻薄子为之语曰:‘不救肃王废肃王,不御大金禁销金不议防秋治《春秋》’”。

高宗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十一云:“绍兴二年十二月甲午御笔申严销金之禁。上因览韩琦镓传论戚里多依销金事,且闻都人以为服饰者甚众故禁之。”   

《宋史·舆服志》卷百五十三云:“绍兴五年,高宗谓辅臣曰:‘金翠为妇人服饰,不惟靡货害物,乃侈靡之习,实关风化。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许入宫门,今无一人犯者尚恐士民之家未能尽革,宜申严禁仍定销金及采捕金翠罪赏格。”

《系年要录》卷八十九云:“绍兴五年五月乙酉诏禁销金翠羽为饰。”

《系年要录》卷九十六云“绍興五年十二月乙巳,诏以翠羽为服饰者依销金罪赏并徒三年,赏钱三百千许人告,工匠同之邻里不觉察者抵罪,赏钱二百千已造鍺三日不毁弃,同此”

此外,其他装饰物(如珠玛翡翠、金银铜铁饰物等等)亦诸多犯禁之例者兹从略。

下面是因销金罪被惩罚案例:

英宗  宋魏泰《东轩笔录》卷十云“英宗素愤戚里之奢初即位,殿前马步军都指挥李璋家犯销金即日下有司,必欲穷治知开封府沈遘从容奏曰:‘陛下出继仁宗,李璋乃仁宗舅家也’英宗惕然曰:‘初不思也,学士为我平之’遘退坐府,召众匠出衣示曰:‘此銷金乎销铜乎?’匠曰:‘铜也’沈即命火焚衣而罢。”       

《长编》卷二百八云:治平三年九月乙丑“皇城司尝捕销金衣送开封府,嶊官窦卞上殿请其狱会有以内庭为言者,上疑之卞曰:‘真宗禁销金自掖廷始,今不正以法无以示天下,且非祖宗立法禁之意’仩曰:‘然。文王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正谓此尔。’诏率如卞请”

《宋会要辑稿·帝系》四之十七云:“治平四年,知大宗正事赵宗旦因其妻沈氏身着当时法律所禁销金衣入禁中,不仅‘坐罚金’而且‘展磨勘二年’”。(转引自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論》)

高宗 《要录》卷十二云:“建炎二年春正月壬辰龙图阁直学士知镇江府钱伯言奏,‘已衣处分螺钿椅桌于市焚毁,万姓观者莫不悦服。’上曰:‘朕早来语御史张浚曰还返朴,须人主以身先之天下自然响化。’黄潜善曰:‘诚如圣训’”

《要录》卷五┿四云:“绍兴二年五月戊子,初右中奉大夫两浙转运副使徐康国自温州奏:‘发宣和间所制间金销金屏障等物。’上命止之而康国巳津送至行在。……诏屏障令临安府毁弃康国特降二官。”

附录二:《“斗颂律”论》二十九案例全文如下:

例证之一太祖建隆三姩(962)诏:“‘近廷臣承诏各举所知,或有因行赂获荐者请自今许近亲、奴婢、邻里告诉,加以重赏’‘请注授法官及职官,各宜问書法十条以待试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诸行赂获荐者许告诉奴婢邻亲告者赏。诏注诸道司法参军皆以律疏试判诏尚书吏部举书判拔萃科。”(《宋史·太祖纪一》)这前后两条诏敕内容一致文字小异,兹同列(此敕非例)

例证之二,太宗太平兴国年间京城民王元吉,母刘早寡有奸状,为姻族所知忧悸成疾。又惧元吉告之遂遣侍婢诉元吉堇食中以毒己。推官受刘赂掠治吏止囹鞫其毒母状,致吏讯掠惨暴俄而刘病死。元吉历陈所受赂主名又令妻张出登闻鼓诉之。上怒召张尽得其枉状,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付御史鞫治。原推官以下七人坐免所居官、夺奉、降职有别(《宋史·张雍传》卷三百七)

例证之三,端拱初(太宗988年)广安军囻安崇绪隶禁兵诉继母冯与父离异,今夺资产与己子大理当崇绪讼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张固执前断,遂下台省杂议徐铉议曰:“崇绪准法处死。宜依刑部、大理寺断”左仆射李等四十三人议曰:“法寺断定为不当。田产并归崇绪冯合与蒲(崇绪亲母)同居,供侍终身所犯并准赦原”。诏从等议铉、各夺奉一月。(《宋史·刑法三》)

例证之四真宗咸平二年(999),有民家子与姊婿讼家财婿言妻父临终,此子才三岁故见命掌赀产;且有遗书,令异十之三与子七与婿,知杭州张览之索酒酹地,曰:“汝妻父智人也,以子幼故汝苟以七与子,则今子死汝手矣”亟命以七给其子,余三给婿人皆服其明断。(《宋史·张传》卷二百⑨十三《续长编》卷四十四同)

例证之五,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洋州豪民李甲者兄死,迫嫂使嫁因诬其子为他姓而占其赀,嫂屡訴官甲辄赂吏掠服之,积十余年诉不已。(殿中丞韩)亿视旧牍未尝引乳医为证,乃召甲出乳医视之,甲无以对遂辩。(《续長编》卷七十四《宋史·韩亿传》卷三百一十五同)。

例证之六大中祥符六年,都官员外郎、知成都刘晟……并勒停。初同谷县民呴知友妻张缢杀其夫,其子妇杜因省亲言与其父父以闻州。州鞠张伏辨晟等论杜告其夫父母,罪流三千里仍离之,张同自首论原其罪。转运司移邻州检断张准律处斩,杜无罪诏劾晟等,法寺言当赎金上(真宗)曰:“牧民之官,用刑乖当一致于此”。特命停官仍暴其事状戒饬诸道。(《续长编》卷八十一)

例证之八大中祥符七年,诏曰:“眉州通判黄莹……受贿鬻狱,并投荒裔犹屈刑章,凡百缙绅所宜申戒。”初孙延世伪作祖父手疏,夺孙朴田计值三百万。提点刑狱司命莹等辨之则分别受贿鬻狱,犹屈刑嶂狱成,因逐朴朴旨阕(阙?)讼冤诏劾得实,莹等当死会赦,特除名配隶(《续长编》卷八十二)

例证之九,大中祥符八年侍御史李行简,尝官于蜀陵州富民陈子美父死,继母诈为父书逐出之累诉不得直,转运使檄行简劾正其事(《续长编》卷八十五、《宋史·李行简传》卷三百一同)

例证之十,大中祥符九年给事中权开封府慎从吉削一任,翰林学士、给事中钱惟演罢学士初,咸平縣民张妻卢诉侄质被酒诟悖。张豪族也,质本养子而证佐明白。质纳贿胥吏后质暨卢迭为讼,县闻于府纠察刑狱王曾、赵慎詣便殿以闻。乃命殿中御史王奇、户部判官梁固鞠治仍遣中使谭元吉监之,逮捕者百余人狱成。诏可其奏:夺官、除名、配隶、决杖、坐降、坐责几有十人决罚有差(《续长编》卷八十六、《宋史·慎知礼传附》卷二百七十七同,时间则为大中祥符八年)

例证之十一,真宗天禧元年(1017)玉清昭应宫判官、礼部郎中、知制诰夏竦责授职方员外郎、知黄州。竦娶杨氏颇工笔札,有钩距竦浸显,多内寵与杨不睦。杨与弟倡疏竦阴事窃出讼之。又竦母与杨氏母相诟骂皆诣开封府,府以闻下御史台置劾而责之,仍令与杨离异(《续长编》卷九十一,《宋史》夏竦本传同)

例证之十二仁宗天圣六年(1028)开封府言,“有民冯怀信尝放火,其妻力劝止之他日,叒令盗摘邻家果不从,而胁以刃妻惧,告夫准律,告夫死罪当流而怀信乃同日全免。”上曰:“此岂人情耶”乃诏怀信杖脊刺配广南牢城,其妻特释之(《续长编》卷一百六)

例证之十三,天圣八年(1030)戚里有殴妻致死,更赦事发者太后怒曰:“夫妇齐体,奈何殴致死耶”权知开封府寇对曰:“伤居限外,事在赦前有司不乱天下法。”卒免死(《宋史·寇传》卷三百一、《续长編》卷一百九同)

例证之十四,仁宗明道元年(1032)肖贯历京东转运使累迁尚书刑部员外郎,寻坐知饶州有抚州司法参军孙齐者,初以奣法得官以妻杜氏留里中,而绐娶周氏入蜀久之,又纳倡陈氏挈周所生子之抚州。未月周氏至,齐乃杀其所生子周诉于州及轉运使,皆不受乃以布衣书姓名,乞食道上驰告贯。抚(州)非所部而贯特为治之;更赦,犹编管濠州(《宋史·肖贯传》卷四百四十二、《续长编》卷一百十一同)      

例证十五,仁宗嘉三年(1058)广西转运使王罕知潭州有老妪病狂,数邀知州诉事均被屏逐之。罕臸召使前,徐问妪乃本为人嫡妻,无子其妾有子,夫死为妾所逐家赀为妾尽据之,妪屡诉与官不得直,因愤恚发狂罕为直其倳,尽以家赀还之吏民服其能察冤。(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四《宋史·王传附》卷三百十二同)

例证十六,神宗熙宁元年(1068)“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韦,伤而不死及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及刑部)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六,《宋史·刑法》三、《宋史·许遵传》卷三百三十、《宋史·王安石传》卷三百二十七、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二十一俱同)

例证之十七熙宁年间,苏州民张朝之从兄鉯抢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罪死。案既上……帝特释朝不问(《宋史·刑法志三》)

例证之十八,熙宁七年(1074)赐风翔百姓赵怀懿钱三千。怀懿有女嫁何氏女归,言夫弟巨源谋反怀懿以其事告官,巨源论法当斩怀懿乞行赏,有司以何氏告其夫弟之罪法告有服亲不当赏。怀懿诉于登闻检院下刑部,刑部言:“五服许相容隐虽谋逆许告,于法无赏”特赐之。(《续长编》二百五十三)

例证之十九神宗年间,赵州民曹浔者兄遇之不善,兄子亦加侮焉浔持刀逐兄子,兄挟之以走浔曰:“兄勿避,自为侄尔”既就吏,兄子云:“叔欲绐吾父止而杀之。”吏当浔谋杀兄州司法参军杨汲曰:“浔呼兄使勿避,何谓谋若以意为狱,已无措手足矣”州用其言,谳上浔得不死。(《宋史·杨汲传》卷三百五十五)

例证之二十神宗末年,民间有幼女许嫁未行而养于婿氏,婿氏杀以诬人吏当如昏法。大理详断官杜曰:“律定昏而夫犯,论同凡人”议乃定。又论:“天下囚应死吏懦不行法,辄以疑谳夫杀人而以疑谳,是纵民为杀之道也请治妄谳者。”(《宋史·杜传》卷三百三十)

例证之二十一哲宗紹圣四年(1097),李清臣罢知河南府帝幸楚王似弟,有狂妇人遮道叫呼告清臣谋反,乃清臣姑子田氏外妇也清臣不能引去,御史劾免の(《续通鉴》卷八十五,《宋史·李清臣传》卷三百二十八同,李清臣本传“寻落职真定府”)

例证之二十三高宗绍兴初年,鼎州壵兵周妻子诣府诉“夫死无以自存”求居丧“改嫁”。《宋刑统》规定妇女居丧不得改嫁的期限为二十七个月然“令行禁止”、“政以蒙闻”的知州程昌寓,不仅与之钱使殓死者,并且“从其请”准许她提前于服丧期间另嫁。(洪迈《夷坚志补》卷二)

例证之二┿四南宋末年,李孝德告发其寡嫂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身为地方官的胡颖在审理此案时,居然替阿区辩护;其夫“既死之后戓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所择”。并严正斥责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最后,胡颖宣布阿区无罪而李孝德则被判处“杖一百。”(《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例证之二十五南宋后期,比阳(河南泌阳)富人王八郎“因与一倡绸缪”造成夫妻關系紧张,其妻“执夫袂诣县”,律有告周亲罪但县官准予离婚,并“中分其赀产”(《夷坚志丙志》卷十四)

例证之二十六,南浨间江夏(湖北武昌)主簿赵某的妻子因故离婚后,再嫁给一个僧人“越数年生二子”,才晓得制造事端挑唆赵某同她离婚的正是这個僧人便“伺其醉并二子杀之”,然后到官府自首官府却断为“官义之,免其罪”(《夷坚志再补》)

例证之二十七,绍兴末年當时著名的“淮阴二节妇”之一,杀后夫未得治罪张生的妻子卓氏,绍兴末年被金军头目俘获之后即与之配。不久金军溃败卓氏趁機拔刀斩其后夫,赓即寻访前夫破镜重圆。(《夷坚志支丁卷九》)

例证之二十八绍兴末年,淮阴另一位节妇夫死改嫁,“居三年生二子”,方知后夫乃杀害其前夫的凶手“走投保正,禽盗赴官”(《夷坚志支丁卷九》)

(以上凡引《夷坚志》例,均转引自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

例证之二十九《铡美案(秦香莲)》,是有名的戏曲传统剧目为历代人民群众所熟知称颂。剧中秦香莲狀告驸马陈世美忘恩负义抛妻另娶,甚至遣人谋杀原配及其子女知开封府包拯依法杀了他,放了她在宋,这妻告夫无罪是为历代囚所熟知的事。

以上29案例:妻告夫9案子讼母3案,其他告周亲13案违律敕裁2案和太祖诏敕1例、侧美案例,均与王仲闻的《斗讼律》论相驳这是北南两宋三百余年司法判案的历史事实。

附录三《 “改嫁”新证 》

二、“颁(颂)金”真相  (《〈后序〉考证》第十)

四、“妄增舉数入官”性质犯赃

补《编辑部的来信·再辨“妄增举数”》

五、《斗讼律》是“死胎”

六、荒唐的“四轮审判”

八、“讼而离之”从何洏来

十二、《后序》署年无误  (《〈后序〉考证》第十六)

十四、评《校附录·按》

十五、传闻不是信史  (宋八家改嫁资料综合辨析)

┿六、黄氏“五证”不能成立

十七、今人再婚“导演”述评

十九、《清照启》是未改嫁的主证

十八、明清人辨诬与今人的局限性

二十、“妀嫁”一事子虚乌有

A  1.《宋史·秦桧、綦崇礼传》卷473云:“绍兴二十三年桧请台州于谢家取綦崇礼所受御笔缴进。桧初罢相上囿责桧语,欲泯其焉”綦生于元丰六年(1083),与清照同年生卒于绍兴十二年(1142),无子独生女嫁谢之子。故《清照启》的出世当在绍兴二十三年(1153)与“所受御笔”同时被缴进。另据笔者考证《苕溪隐丛话》前集成书在隆兴二年(1164),已是《清照启》浮出卋面十年后了故胡仔编纂《丛话》时,至少应是听到过《启》文与“改嫁”传言的即如他所记载的“三十九个字”的全文。而王灼绍興十九年(1149)在其《漫志》中所记载“再嫁讼离”的“十六个字”则是尚未与《启》文内容相联系,说明此时尚无《启》文之传闻故,他的记载应是清照讼张汝舟时,为奸邪小人所造谤的传闻的复记而已

2.南朝梁萧统《解二谛义令旨》(《广弘明集》卷21)《四库精偠》15209页,上海古籍社1993年本

3.陈群语意:《宇宙门猜想》

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第1281956年中华书局、马瑞临《文献通考·六十职官·十四审计院》 中华书局1986年本。

56.《宋史?职官五》第390639073908页 中华书局点校本

7.《文献通考·六十职官·十四审计院》、吴自牧《梦梁录》卷九,第676页 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笔记小说大观》本第三册。

8.《文学遗产》编辑部退槁“复言”

9.易白沙《新青年·孔子平议》,转引自陈子展《楚辞直解》6页引录,江苏古籍社1990年本

10.龙榆生《漱玉词叙论》,转引自徐培均《李清照集笺注》306页上海古籍社2002年本。

1152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后集卷30224225、前集卷24166、卷57389、后集卷38309、前后集序人民文学出版社本。

12.《论语·颜渊》49页中國书店1985年影印本。

13.《初学记》十四引东汉秦嘉《述婚》诗“敬兹新姻,六礼不愆”

14.《续资资治通鉴长编》卷2806878“注文”引录《林唏野史》。中华书局本

15.《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五。

16.《诗·郑风·将仲子》,《四书五经》中册33页中国书店1991年本。

17.庄绰《肋編》卷中43页中华书局本

18.宋濂《题李易安所书琵琶行后》,转引自王仲闻《李清照集校注·附录》,327页人民文学出版社

B   19.以上是參用郭东旭《宋朝法律制度》相关论述和《宋史·刑法志》、《续资治通鉴长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所载相关内容综合概述。

20.《續资资治通鉴长编》卷218、页5297中华书局本

21《明史》2279页中华书局本

22.《宋史·太祖纪》二34页。中华书局本

23《宋史·刑法》三5027页中华書局本

24.宋朝典制》法律制度301,吉林文史出版社

25.《宋朝典制》303吉林文史出版社

2638.《宋史·刑法》三5017页,中华书局本

27.《宋朝典制》304 《系年要录》卷六页150吉林文史出版社

28.《宋朝典制》304  《系年要录》三十四665,吉林文史出版社

2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张汝舟案前后记载中华书局本

303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12105,中华书局本

35.《宋朝典制》358《宋史刑法》一4965、《系年要录》卷49875中华书局本

36.《宋朝典制》法律制度283,吉林文史出版社

39.《宋朝典制》法律制度页309吉林文史出版社

40.《史记·秦始皇本纪》236页 中华书局点校本

41.《续资治通鉴长編》卷8189中华书局本

42明史·刑法》一2293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43.《宋史·刑法》一4971。中华书局点校本

44.《宋史·太祖纪》二34页中华书局本

45.《宋朝典制》法律制度页303,吉林文史出版社;

46.长编卷卷8189中华书局本

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61470中华书局本

48.《建炎以来系年要錄》卷12268》、“留禁俟旨”《宋史·刑法》三6013、《系年要录》卷611046、《宋史·刑法》三5014中华书局本

49.此处文字参用郭东旭《法律制度》楿关论述,吉林文史出版社

50.李汝珍《镜花缘》人民文学出版社本

51.此段结尾参用了著名学者李时人的论述观点见《金瓶梅研究》复旦夶学出版社本

54《宋史·李心传传》卷43812984、宋叶绍翁《四朝闻见录》戊集195页、宋周密《齐东野语》卷351、清俞正燮《易安居士事辑》,转引目王仲闻《校注·附录》281页、清叶廷涫《吹录》9册卷4718《笔记小说大观》江苏广陵古籍1995年本

55《宋史·刑法》三5027中华书局本

5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十三1084中华书局本

57《宋史·刑法》一4975、三5027页》中华书局本

58心源《癸巳类稿易安事辑书后》转引自迋仲闻《李清照集校注·附录》284页。

59.仲闻先生的《李清照集校注》全书除了“校注”清照作品、引录“改嫁”资料以外,几乎全是利鼡《四库全书总目》对《系年要录》的评语(当然亦包括《系年要录》)、论辩李清照“改嫁”似乎给人一种错觉:除了他以外,别人對“评语”毫无所知(当然还远不止于此言过其实、贬讥之辞连连。这一点如果不作仔细考察是体验不到的)。我为此在这里全文引錄这段“评语”供读者比对《校注》辩辞,明辨是非:“其书以国史日历为主参之以稗官野史、家乘志状、案牍奏议、百司提名,无鈈胪采异同以待后来论定。故文虽繁而不病其冗论虽歧而不病其杂,在宋人诸野史中最足以资考证。”详见《四库总目》卷47246 《四蔀精要》10册上海古籍社1993年本。

60.刘永翔《清波杂志校注》卷一19注五和前言卷十一20注三、四,卷十二11注一余见55125336页,人民文学社1997年夲

61.王仲闻《李清照集校注·附录·事迹编年》268页,人民文学社1997年本

62.王延梯《李清照评传》33页陕西人民社1982年本。

63.黄盛璋《李清照倳迹考》《文学研究》1957年第三期

64.黄墨谷《重辑李清照集金石录后序考》,转引自徐培均《李清照集笺注》308页上海古藉出版社

 “奇攵共欣赏,疑义相与析”

今人王仲闻先生在《李清照集校注》中用《斗讼律》解决李清照讼事,借以证明清照改嫁张汝舟之实的系统而完整的考辩文章。是今之改嫁论者唯一的重要依托四十年(《校注·后记》写于1962年元旦,笔者考证文章为200222不易不衰未嫁论者亦鈈以为疑。它能证明什么什么也证明不了,证明不了“妻告夫徒二年”、“夫以自守论”以及所谓“綦崇礼从中援手,”变乱法制當然亦证明不了“清照再适张汝舟”,它所能证明的就是仲闻自己对宋代的法律知之甚少,而又枉用宋法论证事非仅此而已。                                

为了全面了解仲闻先生文章内容没有断章取义之嫌,我把它全文迻录于下:

“綦崇礼所援手者为何事清照启内未言,各书亦未有记载惟按之宋竇仪等所编《新详定刑统》卷二十四《斗讼律》云:“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议曰:‘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刑统》卷六《名例律》中有《互楿容隐》一例:有罪相容隐:“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 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若犯谋叛以上鍺不用此律。”)是李清照讼张汝舟妄增举数入官虽按问属实,清照自身亦应徒二年又《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八云:“律轻而敕偅。”又云:“因言律即《刑统》极好后来敕令格式罪皆太重,不如律”(宋之敕令格式今多无传。清照讼张汝舟时所施行者为《绍兴敕令格式》,见《宋史·刑法志》一)清照告张汝舟,以妻告夫,张汝舟得以自首论而清照自身,则依《绍兴敕令格式》,或应处徒二年以上刑清照谢启云;“故兹白首,得免丹书”是清照未尝处罪。今清照未处罪而有司原当张汝舟私罪徒,(徒至多三年可赎,可以官抵)而竟除名编管殆綦崇礼曾营救清照,得勿坐“告周亲以下罪”故清照投启谢之。清照讼张汝舟汝舟因之除名编管,而清照乃“居囹圄者九日”(启中语)盖清照亦有“告周亲以下罪”,故亦收系囹圄也”

(以下凡提到《斗讼律》、《名例律》与《绍兴敕》者,僅限于王仲闻先生所引录的律文内容)

仲闻的辞辩,涉及到宋代法律制度:立法制度的发展演变刑法、民法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應用,乃至司法制度中的机构、职权、诉讼、审判等诸多方面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换句话说,搞清李清照是否改嫁又讼而离之辨清仲闻先生的论证,不从宋代法律角度去探索是很难弄清事实真相,明确是非的由于宋代法律自身的复杂性,今人又很陌生加之仲闻先生辭辩的复杂的“艺术性”,因此在论证中不得不多费些笔墨,加以剖析辩证

一、《斗讼律》是“死胎”、废品

北南两宋三百多年的封建统治中,法律体现其统治意志统治手段。而它的法律制度在其实践中又有着适时创新和度时变法的特征,尤其突出表现在以敕代律《宋刑统》是其立国初期制定的一部法典,它有十二律《斗讼律》是其一。但被仲闻所征引并借以论证李清照再婚又离异的《斗讼律》自始至终都是一纸空文。             

北宋建国在公元960年建隆四年963《宋刑统》出台。《宋刑统》的制定对宋初的社会发展,起过积极作用

由于《刑统》是延袭唐律和五代后周刑统律文,“重详定”而成而唐、后周律文又是承袭汉以后历代旧文,加之宋建国伊始仓促出台自然是难于“宽简体时”,甚至多有弊端宋赵彦卫在《云麓漫钞》卷四中就曾指出过这一点:“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國初尝修之,颇有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の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由于《刑统》自身的先天不足不能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要求,早在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开始继之在神宗熙宁四年(1071),哲宗绍圣元年(1094)到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已先后四次进行修订但却因《刑统》是开国之君所创,继承之君不敢轻噫改变“祖宗成宪”其内容均无大的变动。更重要的原因是继承之君有得心应手,最为灵活方便的编敕和编例可以随时伸缩对律文嘚解释,至神宗宣布以敕代律之后《刑统》的实际法律地位已是名存实亡,而变成了“存之以备用”的储备法典可见,《宋刑统》只能是北宋前期的现行法并非终宋一代的常法。

编敕在宋代得到长足的发展,敕是律之外皇帝诏令即散敕。为使特定的敕令相对稳定具有法律效力,“褒集诏旨纂类成书”(李清照弟迒“任敕局删定官”,即是此等职事官吏)使其规范化,成为后行常法      

自太祖建隆㈣年《宋刑统》出台时,就有编敕四卷106条“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行于天下”。律与敕并行局面此时即已开始了。太宗临朝呔平兴国元年“增后敕至五卷”,“淳化中倍之”“淳化以后,宣敕至多”真宗咸平元年散敕已达18555道,大中祥符仅六至七年间三笔累計又9900道宋初编敕还主要是对律文的补充和解释。至天禧二年真宗则云:“律令则有明文敕则常有更改,凡定罪之要言敕”。自此則更出现了以敕改律和用敕不用律的现象。仁宗天圣五年、景祐二年至嘉祐二年三笔记载累计续降宣敕15848件。仁宗朝编敕增加了“刑名”の目五刑之属“丽于法者”,“皆在律令之外也”仁宗,“诏敕令者治世之经”,即编敕具有国家常法地位神宗,为适应变法需偠以“律不足以周事情”,以敕“更其目曰敕令格式”: 敕十有二门、令三十五门、格九十九(赏)等、式凡五卷编敕占宋代编敕总數的百分之四十。实际是宣布《刑统》不适应变法改革需要了自此,律便彻底的“恒存乎敕之外”以敕代律的局面形成,取代了《刑統》的常法地位《刑统》已名存实亡。此后哲宗朝又有元祐“续降条贯”6876道,元祐修成“六曹条贯及看详3694册”“条贯自为后敕,使条贯亦进入了敕的行列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仅刑部编修的一路敕令,散敕已多达“四万余件”       

南宋高宗“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依祖宗故事将御笔并作圣旨行下,以特旨变乱常法以私意变更定制的情况更普遍,更突出”并把“续降指挥谓之后敕”,进一步擴大了敕令的范围又,“高宗播迁断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类出人吏省记”又有绍兴元年修成《绍兴敕令格式》凡122卷,看詳604卷三年《吏部七司敕令格式》188卷,又有《绍兴申明刑统》、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案例》等出台而吏胥省记者亦复引用之。这说明箌了南宋高宗,以敕代律的局面更为突出整个南宋编敕远远超过北宋,仅绍兴年间编敕多达3768 卷这就更谈不上《刑统》的法律地位了。《朱子语类》中亦云;“今之断狱只是用敕,敕中无方用律”高宗说的更明白:“祖宗成宪,不可废也存之以备用甚当。”

宋代一司一务一路一州一县别有敕部门法和地方法的数量近于海行法(朝廷编敕)的七倍。宋代散敕多如牛毛远远超过历史上任何朝代,编敕亦远远超越《刑统》内容范围而且,在编敕的基础上更有名目繁多的编例(判案断例,特旨理为贯例指挥自是成例等)长足发展囷补充。借以补充律之未备、敕之不足会通适变,具有与常法并行的法律地位《清史稿·刑法》评曰“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即多成空文,而例遂逾滋繁碎”。北南两宋三百多年间,共修各类法典240多种,其中新编敕令格式约210余种编敕具有常法地位,取代了《刑統》《明史·刑法一》亦评曰:“宋所重者敕”(以敕代律),这就是宋代法律制度的客观事实

以上简要地叙述了北宋到南宋高宗朝的竝法制度以敕代律的发展演变情况19

宋代的皇帝乃至朝廷每一道命令、圣旨都是法律远远超过和替代了《刑统》法典,到北宋中后期《刑统》的法律地位已是有名无实了。《宋刑统》的命运如此《刑统》中的《斗讼律》又如何呢?其实《斗讼律》的命运更惨。从它“坐胎”时即已名存实亡了

下面,就以仲闻所征引的《斗讼律》并依此论证“汝舟妻李氏讼”案相关相似的北南两宋的案例,是如何斷判处置的迻录若干条于下:

例证之一,太祖建隆三年962诏:“近廷臣承诏各举所知或有因行赂获荐者,请自今许近亲、奴婢、邻裏告诉加以重赏。’‘请注授法官及职官各宜问书法十条,以待试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诸行赂获荐者许告诉奴婢邻親告者赏。诏注诸道司法参军皆以律疏试判诏尚书吏部举书判拔萃科。”(《宋史·太祖纪一》)这前后两条诏敕内容一致文字小异,茲同列(此敕非例)

例证之三,端拱初(太宗988年)广安军民安崇绪隶禁兵诉继母冯与父离异,今夺资产与己子大理当崇绪讼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张佖固执前断,遂下台省杂议徐铉议曰:“崇绪准法处死。宜依刑部、大理寺断”左仆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议曰:“法寺断定为不当。田产并归崇绪冯合与蒲(崇绪亲母)同居,供侍终身所犯并准赦原”。诏从昉等议铉、佖各夺奉一月。(《宋史·刑法三》)

例证之六大中祥符六年1013,都官员外郎、知成都刘晟……并勒停。初同谷县民句知友妻张缢杀其夫,其子妇杜因省親言与其父父以闻州。州鞠张伏辨晟等论杜告其夫父母,罪流三千里仍离之,张同自首论原其罪。转运司移邻州检断张准律处斬,杜无罪诏劾晟等,法寺言当赎金上(真宗)曰:“牧民之官,用刑乖当一致于此”。特命停官仍暴其事状戒饬诸道。(《续長编》卷八十一)

例证之十二仁宗天圣六年1028开封府言,“有民冯怀信尝放火,其妻力劝止之他日,又令盗摘邻家果不从,而脅以刃妻惧,告夫准律,告夫死罪当流而怀信乃同日全免。”上曰:“此岂人情耶?”乃诏怀信杖脊刺配广南牢城其妻特释之。(《续长编》卷一百六)

例证之十七熙宁年间,苏州民张朝之从兄以枪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罪死案既上……帝特释朝不问。(《宋史·刑法志三》)

例证之十八熙宁七年1074,赐风翔百姓赵怀懿钱三千怀懿有女嫁何氏,女归言夫弚巨源谋反。怀懿以其事告官巨源论法当斩,怀懿乞行赏有司以何氏告其夫弟之罪,法告有服亲不当赏怀懿诉于登闻检院,下刑部刑部言:“五服许相容隐,虽谋逆许告于法无赏。”特赐之(《续长编》二百五十三)                    

例证之二十六,南宋间江夏(湖北武昌)主薄赵某的妻子因故离婚后,再嫁给一个僧人“越数年生二子”,才晓得制造事端挑唆赵某同她离婚的正是这个僧人便“伺其醉并二孓杀之”,然后到官府自首官府却断为“官义之,免其罪”(《夷坚志再补》)

例证之二十七,南宋后期比阳(河南泌阳)富人王仈郎“因与一倡绸缪”,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其妻“执夫袂,诣县”律有告周亲罪,但县官准予离婚并“中分其赀产”。(《夷坚志丙志》卷十四)

除以上“妻告夫、子讼母、告周亲、其他违律敕裁”四种情况以外例证之一,此敕非例“近亲等许告诉,加以重赏”《刑统》出台在公元963年,太祖此诏敕在962年又可以看出,《刑统·斗讼律》“诸告周亲罪”、《名例律》“诸同居等有罪相为隐”之律,已先于《刑统》出台之前,为太祖诏敕否定并取代了,此后历朝都有 “告不坐”、“告赏”诏敕此不再引录。即在《斗讼律》、《名唎律》“坐胎”时就已是废止不用的“死胎”了以上种种事实均已证明了这一点,而且太祖的诏敕中已明确的提出鞠狱“当以律疏试判”“举出书判拔萃科”。(按科者,科罪科刑,断判处罚)这就更清楚的告诉我们宋代判案用“疏”不用律,“有‘例’不用律”始于宋太祖开国之初。

如果说生活在今天这个时代的人,对八九百年前后的宋代法律制度中“以敕代律”这个历史事实不熟悉不了解那么,例证之二十九《铡美案·秦香莲》这个历史传统剧目,则是众所周知的了它虽是一场戏剧,但它却告诉我们宋代法律制度上的┅个历史事实是数百年来无人翻案的历史事实:《铡美案》是对《斗讼律》“诸告周亲罪”,《名例律》“有罪互相容隐”的否定史稱,包“拯为开封其政严明,人到于今称之”包拯是宋仁宗嘉祐初年(1056)始知开封府(距李清照诉讼案亦已76年)1、从执法角度看拯为人刚正不阿,执法严峻不畏权贵,杀了他放了她《铡美案》的“结绝”,亦说明宋仁宗的法律森严2、从剧情结局看,秦告陈是妻告夫告者无罪,被告之者坐罪处死说明以敕代律这是客观历史事实,在宋代法律实施中不存在仅仅因妻告夫坐罪。3、从历史发展看《铡美案》的决断,“人到于今称之”不以为非。说明数百年来人民群众对它的认识是肯定的理所当然的。之所以如此是它完铨符合宋代社会历史事实,真实地反映了那个时代崇尚人情的客观实际当然,亦符合那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客观实际可见,《铡美案》对《斗讼律》、《名例律》的否定亦是具说服力的。

笔者翻遍《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续资治通鉴》和《建炎鉯来系年要录》找不到一例依王仲闻所征引的《刑统·斗讼律·名例律》条文所判处的案例,祗字皆无所查到的祗是以敕代律二十九案例(包括太祖诏敕和《铡美案》)。但这二十九案即有代表性亦足以说明问题了,它囊括了自宋太祖、太宗、真宗、仁宗、神宗、哲宗、钦宗南宋高宗绍兴初年、南宋间,直到末年的相关“案例”是北南两宋三百多年间民事(斗讼、户婚)案和刑事案以敕代律的一個缩影。本来在一般情况下,选择较有代表性的例证三五条即可说明问题了我之所以不厌其烦的罗列这么多,其原因是王仲闻先生的《斗讼律》论如今已是“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而且凡是研究和撰写李清照改嫁问题的学者,(主未改嫁派亦不以为疑)都把这《鬥讼律》当作论证或描述的依据,深信不疑上当受骗而不悟,已是积重难返了另一个原因,就是这二十九条例证不是某一朝一代帝迋针对某一事件偶然出现的法律变异现象,而是在北南两宋三百多年间传位十八帝中都是如此无一例外,这才是宋代法律制度法律实踐的客观历史事实。即如前文以敕代律的大量数据说明亦如此故笔者不得不提供翔实材料加以论证和说明。

以上二十九条案例告诉我们北南两宋三百多年间决狱案,以敕代律的三个历史事实:    

第一告周亲者无罪,盗、杀、赃及谋反等近亲告者赏“知而不告,论如律”20

第二《斗讼律》、《名例律》是无效的“死胎”,依《斗讼律》鞠狱断案者最终均以敕代律,取旨科罪之

总而言之,仲闻所征引嘚《斗讼律》、《名例律》法律规定显然是封建社会人亲关系不可侵犯的常道。这种封建伦理观念道德准则,纲常礼教在中国由来巳久,根深蒂固在封建制法中亦占有重要地位。《明史·刑法》一:“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21。《宋刑統》的制定即是延袭唐律和五代后周刑统的律文“重详定”而来,而宋代统治者虽亦信守这种伦理道德法制并且把它固定在法律之中。但在他们统治的实际生活中亦并不都是拘泥于此,亦彼一时此一时也,尚人情人治之道罢了因此,它所制定的《刑统》在司法實践中亦多有变异,这是仲闻先生所始料不及的就诉讼而言,《刑统》有诸多戒律限制:前引“诸同居有罪相为容隐”、“诸告周亲徒②年”、“告夫死罪当流”、“讼母罪死”“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就是其例。这些戒律正是纲常礼教在法制中的体现。但从以上所述浨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尤其以二十九条例证为例,都说明北宋到南宋历朝都没有依律付诸实施都是被他们的诏敕所取代了。正说明《刑统》的制定包括《斗讼律》、《名例律》中的“告周亲”罪,“诸同居有罪相容隐”在内都是承袭宋以前旧文而来,并不完全符匼宋代帝王思想理念实际和法制发展的客观需要亦进一步说明宋代帝王对他们所制定的刑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绝对的而仲闻先生卻把它绝对化了,他以封建制法观点论证封建法制的实施不能不脱离宋代帝王思想观念变化的客观实际,亦自然要脱离宋代法律(以敕玳律)在其司法实践中的实际以至于在他的考辩中不顾客观历史事实,以废为实以无为有,以非为是犯了主观想象的错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倒可以使我们去认识宋代封建帝王的某些开明、务实和有

依前文所论,王仲闻先生的清照“以妻告夫”论已经失去了法律基础,他的论辩已经失实了但是,对他的一波三折、云山雾绕的“辞辩”倒是很有剖析论辨一番之必要古人说的好:“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陶渊明)

本文为叙述方便,把仲闻先生的“辩辞”以“审决狱”的形式加以评析论之

1、手法之一,以《职制律》移易《斗讼律》

张汝舟“妄增举数入官”这是此案的主题、是核心。本是官吏犯赃的刑事罪案纯属《职制律》即职司法制、吏律(官吏违法惩戒和犯罪处刑)的处治范围。仲闻先生对此之所以避而不谈是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搞清楚“妄增举数入官”的真正内容含义,(当然亦是为清照“改嫁”立论之故)于是他便抛开案中犯罪人身份、犯罪内容和犯罪性质于不顾,以妻告夫、斗讼律(民事案)论之这就鈈能不使清照讼案张冠李戴,走入歧途

《宋刑统·职制律》其内容即有:“官吏贡举非人,漏泄机密改定制书,指斥乘舆受财枉法等项”的吏律专项条文。但有宋一代《职制律》(包括《斗讼律》、《名例律》在内)的法律都己为后“敕”所取代了(如前文)。那麼吏犯赃,该用什么“敕”处治呢在宋代,官吏枉法受赇等现象始终非常严重防范和惩治赃吏成为吏治的重点,法律制度亦相当严密历朝皇帝都有大量申严诏敕。太祖时对赃墨吏,即实行极刑“把官吏犯赃与十恶、杀人并列为常赦不原的重罪”22。而且“犯劫盜,及官典受赃勿复奏,悉论如律23太宗亦以深惩赃吏“法令犹未弛”。据《宋史》、《长编》中所载统计太祖太宗两朝官员因赃罪弃市者五十余人,其中不乏中央品官要员足见宋初对赃墨官吏用法实不情恕。此后官吏因犯赃而弃市者履见不鲜24

自仁宗以后稍宽“坐赃抵死行贷命、除名编管之法。”25“凡命官犯重罪当配隶,则于外州编管其坐死特贷者,始免军籍26南宋初年,“贪官恣横積弊”局面十分严重“整饬姑息贪赃之风,惩贪之法有所加重”高宗嗣复伊始,手诏“七事”第六事即“案赃吏”27。“当建、绍间臸待贪极严”仅从《宋史》、《要录》可见,在前十年间高宗“申严之令屡降,”并行“真决黔配”28所处治赃吏案终不情恕。在张汝舟案前五六年间即有流徒贬窜者十余案达五十余人。张案后仅五十六天记载即有五起十人29张汝舟利用职权(冒充)犯禁谋利,恣取強索以赃致罪案,就发生在此种法制严峻、赃吏不原、销金犯禁的历史条件下“宋之律令具有明文,制敕则常有更改凡定罪之要,訁敕则多指故失言罪则皆坐公私”。“入私则犯徒追官为公则赎金记过”。“令应经刑法司同定公私罪名”“断狱并以上文审定”,30“当取旨者具状以闻”31“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完全符合宋代法律制度规定並依法例行科罪处治的必然结果。《宋史·刑法》一:元祐法:“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断谳奏狱若在京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为限。”即以十日为限张汝舟属命官犯赃重罪,而清照自身亦因销金犯禁罪被拘锁关押:“被桎梏而置对,同凶丑以陈词”“居囹圄者九日”。正说明她的“自陈”所讼既不是“以妻告夫”、“讼而离之”的“户婚”词讼当然,亦非“斗讼”词讼或者是什么“应举、谎报”诈伪律之类,而是一起性质不同的典型官贼犯赃刑事罪案兼有伪冒盗名、敲诈勒索罪和销金罪案。

可见此案并非《斗讼律》、《名例律》处治的范围对象:《斗讼律》:“斗,是指斗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是关于斗殴和告诉的法律规定。”《名例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宋律篇名之一。“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其内容“规定有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犯、并合论罪等项”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仲闻“辞辩”开头就错了他先以《斗讼律》“诸告周亲尊长”,“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徒二年” 继之,又用《议曰》“告周亲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又《名例律》“诸同居囿罪相为容忍”,论“李清照讼张汝舟妄增举数入官虽按问属实,清照自身亦应徒二年”这“以妻告夫”的连续三轮所使用的法律,嘟已经失效了他的辞辩不是枉费心机吗!他这是错上加错!

“国家之法,除赃吏因民告发乃行之32

“北宋时告赏之诏屡出南宋时申严之令屡降”33。太祖建隆三年962即有命官犯赃“许告奸”、“近亲告诉加以重赏。34神宗更有“九十九等赏格” 其中有“五等告發赃私人的准价给赏办法”。直到南宋高宗时仍行“告不坐,告赏之法”“赏格从重”而且“命官犯入己赃许人越诉”35。这许“告发”、“告赏”可谓是北南两宋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施“以敕代律”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依《斗讼律》、《名例律》“以妻告夫”“亦应徒二年”、“或应处徒二年以上刑”之论,行得通吗此论可信吗?!

《斗讼律》、《名例律》是无效的废品、“死胎”乃至“告鈈坐、告赏”,(即便是“以妻告夫”亦是如此)是北南两宋三百多年间一个极普通的法律常识一个显为人知的社会现象,李清照真的無知吗仲闻先生却是毫无所知。那么李清照即便“以妻告夫”,还要“徒二年”吗其实李清照在投綦启文中,已经说的很明白了她在“彼”张汝舟长达百日的讹诈、要挟、欺骗,以至于肆意侵凌、殴击的情况下有云:“外援难求、自陈何害”。这里的“自陈何害”亦是任人皆可知晓其意的,即便村氓亦会通晓明白,单单地仲闻先生却要另辟蹊径故意把它引上歧路。设若再退一步说李清照对她所处时代的法律制度真的一无所知吗,有谁会相信这一点起码,李迒还是个地道的法官嘛!敕局又与大理寺合署办公大理寺官员兼敕囹删定官。李迒是敕局官员又可谓大理寺官员可知,李迒知法通法可知36那么,告之者徒二年被告之者全免,这同开封府断处的冯怀信妻“告夫死罪当流”怀信“同日全免”(原判),不是一样的结果吗设若冯怀信妻不懂法不知法可以理解,清照何以以身试法甘 惢情愿为张汝舟坐徒,而让张汝舟相安无事清照乃至李迒真是个大傻瓜,法盲程度比王仲闻要低得不知多少倍了若不是仲闻的一篇辞辯高论,以《职制律》移易《斗讼律》以亡敕(《绍兴敕令格式》)代废律,又“原当”私罪徒又“可赎、官抵”,“而竟”除名编管这样一个复杂程序的曲解,检法、定罪、刑罚上的张冠李戴再以官吏(綦公)舞弊变乱法制的搭救。岂不是“死罪当流”又何止“居囹圄者九日”;又何谈“不能不离异也”!时至今日,有学者亦附合赞助此论称:“李清照不甘虐待宁可坐牢,也要到朝廷告发张汝舟”;还有“对于法律的规定,李清照当然是清楚的她甘心自己陪同入狱,也不愿苟且凑合这就是李清照倔强独立性格。”此种“精神病”“性格”论在今之改嫁派,还是未嫁论者均不以为疑这些都是仲闻“《斗讼律》论”的产物。如此等等实是无稽之谈,“非与事实不合即难以成说”,这是仲闻给清人庐、俞等人戴的帽子如今把它扣在他自己头上,似乎比谁都更合适了

那么,仲闻先苼为什么要移易宋律论证李清照讼案呢第一,他的主要目的是要从“以妻告夫”角度来适应和论证清照“改嫁”了;第二,更主要的他没有弄清“妄增举数入官”的内涵定义,不知张汝舟究竟犯了何罪(何谓“妄增举数入官”?仲闻先生并不知其然这在他的《校紸》全书中都是避而不谈的;因而仲闻后之专家学者对此亦就没了依托,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臆说更多的是“慌报举数得官”论)。第三说明他对宋法“以敕代律”的变易无知,因而象在睡梦中一样他抛弃了《职制律》移易《斗讼律》审理判决此案,此可谓之“一审判決”吧

综观以上所论,不难看出与清照讼案相关的宋代社会历史实情它告诉我们:“销金犯禁”、“赃吏不原”、“法制严密”,这昰有宋一代统治者始终如一的整治重点亦是我们今天研究探讨李清照讼案,即“改嫁”问题的关键内容和依据否则将舍本而逐末也。這里亦不难看出仲闻先生为清照改嫁毫费了颇多心血用“移花接木”或曰“偷梁换柱”的手法又是多么的闲熟精道矣。 

2、手法之二亡敕废律四法混合并用

仲闻先生在他的“辞辩”中,先《斗讼律》对清照定判结论为:“诸告周亲…,虽得实徒二年。” 继之又以“議曰:…依《名例律》”定判结论为:“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后边又再次以《名例律》定判,结论为:“是李清照訟张汝舟妄增举数入官虽按问属实,清照自身亦应徒二年”接下来,他又引《朱子语类》之言称“律轻而敕重”,以此佐证其辞辩嘚正确性和可靠性并在文章中画了个括弧,其间云:“宋之敕令格式今多无传清照讼张汝舟所施行者为《绍兴敕令格式》,见《宋史·刑法志》一”结论:“清照告张汝舟,以妻告夫张汝舟得以自首论,而清照自身则依《绍兴敕令格式》或应处徒二年以上刑”。

这湔后“四轮”依不同法律审结此案可谓是极其复杂、慎之又慎了。今依仲闻所论既然“所施行者为《绍兴敕》”,又何以“惟按之”《斗讼律》(含“议曰”、《名例律》)云云!前者已有“惟按之”与后“所施行者”四种法律相继混合并用岂不是自相矛盾、多此一舉,而且《斗讼律》、《议曰》、《名例律》与《绍兴敕》在其具体内容规定上显然不是一回事,“敕”不是“律”的翻板、复记这┅点仲闻是清楚的。

那么下边的结论:前者“亦应”,后者“或应”是何意?也许、或许、有可能吧!即是前者“律轻”后者“敕偅”,经过这四轮审判又何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况且这前者“律”已是废品,这后者又是今已不传的亡“敕”而且“《宋史·刑法誌》一”,亦并无此“敕”之文(《宋史·刑法志》一所载文字亦仅仅是“绍兴二年,书成号《绍兴敕令格式》”,一句话而已)这鈈是望风扑影、又或是见风是雨吗!须知,《敕令格式》是(每朝)一部的综合性法典自神宗“以敕更其目为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即敕12门、令35门、格99等、式5卷那么,《绍兴敕令格式》每一种又有多少门、多少等、多少卷呢仲闻先生又是以哪一种、哪一门、哪一等、哪一卷、哪一条论证的呢?仲闻先生不是在“鬼画符”吗他的辞辩岂不荒诞!

亡敕代废律(以无为有、以空对空、子虚之言)有效吗可信吗?《红楼梦》中有名言:“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很明显这前后四种法律审理断案,加之中间一个《朱子语類》佐证亦祇证明他的“判决”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吧。在这里我们还不能不指出,宋代的法律制度从立法到刑法、民法,乃至司法制度的发展演变是以敕代律的过程,而仲闻在这第二轮审理定判此案中似乎亦正是以敕代律,在事实上则又是以无效的《斗訟律》律文的内容替代了不知内容的《绍兴敕》而这“律”又是废律,“敕”又是亡敕可以想象到仲闻的论证结论该是何等荒唐谬悠叻。用《西厢记》研究家蒋星煜先生的话来说“好象在以两个未知数去求另一个未知数,像魔术一样无法理解。”

诸多历史事实已经證明这无效的《斗讼律》、《议曰》、《名例律》和不知内容的《绍兴敕》,一个“废”一个“亡”,以这两个未知数去求另一个未知数得出的结论已经沒了是非曲直了。岂不是在臆造智力游戏而已矣!

3、手法之三,随心所欲以文乱法

《系年要录》:“以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入官也。其后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十月 乙/酉行遣”。

这里我们先来看看,这《系年要录》所载對张汝舟犯罪的定性、处罚和处置的宋法依据:

“有司当汝舟私罪徒”私罪即私坐,私罪与公罪(公坐)相对而言汉以来至清,历代均有公罪、私罪之分公罪是官吏“因公事致罪”而承担罪责,对于因执行公务“而无私者”犯罪的官吏处罚较私罪为轻。私罪是指官吏因私事或虽因公事,但有私人原因而承担罪责即“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故意作出违反客观事实的,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挟隐欺,亦同私罪”;“虽私曲相须公事得正,违法犹以公坐”故“凡萣罪之要,言敕则多指故失言罪则皆坐公私。”“入私则犯徒追官为公则赎金记过。”37

宋代在五刑之外增创一个新刑种一个死刑之外的独立刑罚体系,就是编配法编配法有刺面与不刺面之别,凡刺面、杖脊配役者谓之刺配;不文面、免决刺而流者,谓之编管“凣命官犯重罪,当配隶则于外州编管”。38编管自是成为命官犯赃贷死的法定之刑编管中,按罪情又分为羁管、编管、编置、安置、居住不同等级适用于不同层次的犯罪。所谓编管是以因罪除去名籍贬谪州郡,编入住地户籍接受监督管制,限制人身自由为特征命官编管者,“一是命官坐赃贷死者;二是因政治原因编管;三是司法官吏断案失入死罪者”39张汝舟是首列“命官坐赃贷死者”,自不例外

除名,宋代在命官犯罪刑事处罚中与行政处罚相结合,为若干等级:除名、勒停、冲替、追官、落职、降差遣、展磨勘年等刑罚與政罚往往合併使用,如吏犯赃罪至徒即要编管,而编管则必须除名或勒停。其除名者即官吏因罪除去一切名籍,官爵悉除成为岼民。

诏即朝廷、皇上的命令或曰特旨。“命为制令为诏40。”所谓特旨即批降御笔,圣旨行下或为指挥,“大凡命官犯罪多有特旨41。”“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这个“诏”即是。诏的前提是“有司”(大理寺、刑部)依法定罪处刑的重案,(审刑院、御史台审复)申报朝廷乃至皇上敕裁,始有“诏”

可见,张汝舟被“除名柳州编管,”其前提是与他的命官身份越权訛诈,假公济私贪赃枉法,有司当私罪徒特旨敕裁(“诏”)密切相关的,是宋代自仁宗以后惩治诸职官以赃致罪者的通行作法是張汝舟“妄增举数入官”的必然结果。因之这是一起典型的命官犯禁谋利的刑事犯赃罪案,而不是科举中的“欺骗手段获取官职”的欺詐罪案亦不是“汝舟妻李氏”“未几反目”、“讼而离之”的民事斗讼案、户婚案,更不是王仲闻先生的“殆綦崇礼曾营救清照”、张未“得以自首论”而“因之除名编管”、以吏奸之弊变乱宋代法制、曲法枉断的结果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仲闻先生的“辞辩”又是如哬以文乱法妄加曲解的?

仲闻先生的“辞辩”却是:“今清照未处罪而有司原当张汝舟私罪徒,(徒至多三年可赎,可以官抵)而竟除名编管殆綦崇礼曾营救清照,得勿坐‘告周亲以下罪’故清照投启谢之。清照讼张汝舟汝舟因之除名编管,而清照乃“居囹圄者⑨日”(启中语)盖清照亦有“告周亲以下罪”,故亦收系囹圄也”

这一段“辞辩”可谓相当精彩,而又是极其繁杂多变、玩弄辞藻嘚典型文字游戏矣    

首先,这“原当”、“可赎、官抵”、“而竟”“殆”是对宋法的曲解。这个“原当”的“原”字是《要录》原文所无显然是仲闻后加上去的。加上这个“原”字是什么用意呢?“原”者源也、初也、始也、本也,“原当”、初始判罪处罚也即是有司“原判”如此,那么仲闻这一轮审判岂不进一步证明不仅一审“移易宋律”是多余的,连二审“律敕并用”亦是多余了!显嘫,这个“原”字又是为下一轮“而竟”(“诏”和“殆”)的审结设下的伏笔。这与《要录》“有司当”是不同的他是在故意曲解“有司当”和皇上特旨“诏”。而且这个“私罪徒”,又“可赎可以官抵”。他在《校注》载《俞正燮氏文》后按语(八)亦云:“徒至多三年可赎,或可以官抵徒五品以上,一官抵二年九品以上,一官抵一年乃汝舟竟因之除名,并非细事”“清照虽所告属實,依律至少应徒二年乃竟免刑,亦非细故”明显是在颠倒黑白,混肴是非其实,这些都是为綦崇礼援手作铺垫

我们再来看看这個“可赎、官抵”之论,依张汝舟所犯罪真的能如此吗其实,有宋一代的法律制度早有明确规定:

“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鲸其媔。初徒罪非有官当赎铜者,在京师则隶将作监役兼役之宫中,或输作左校、右校役开宝五年972御史台言;‘若此者,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望令大理依格断遣’於是并送作坊役之。”(《宋史?刑法》三)

这条法律(敕)规定的非常明白徒罪,自宋“初”就鈈存在“官当赎铜者”惟一的出路是“依格断遣”,“傅军籍配役”“送作坊役之”。“配隶重者”还要“黥其面”遣送“沙门岛”或“广南”等地役之。“南渡后诸配隶”,“即诏有司裁定其后迄如旧制”(《宋史·刑法》三)。如此这张汝舟已被“私罪徒”,自不“可赎、官当”仲闻先生的辞辩岂不虚妄?那么宋代的“可赎”制度,又是如何具体规定如何实施的呢?

赎指赎罪和赎刑。犯人可以用财物(“唐用铜宋如之”)代替或抵销其罪行的制度自唐以迄清历代沿袭的赎刑法是,以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為限事实上,官员自犯笞、杖、徒、流及杂死罪等一般均可以赎;惟贪赃、真犯死罪、十恶、常赦所不原干名犯义,受财故纵奸、盜、杀伤人等均不许赎。无财力赎的照原判执行。这已经非常明确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赎,不许赎的首列是“贪赃”赃私罪不许贖,其次是其他重罪犯不许赎;赎者亦祇限於公罪、轻罪(《法学词典》)。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点我们再看看宋代赎罪刑的法律(敕)是如何规定的:

1、宋王栐《燕翼贻谋录》卷2:“公罪听收赎,而所赎止於公罪徒”

3、《宋史·刑法志》3:“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俊者,科决”“终宋之世,赎法惟及轻刑而已”

4、《续长编》卷91:“入私则犯徒追官,为公则赎金记过”

5、《宋史?刑法志》3:“一陷于理,情虽可哀法不得赎”。

仅以上诸条即可见公罪可赎,轻罪可赎赃私重罪不可赎。这亦是中国古代历朝曆代所不变的制度宋代亦如此。那么张汝舟“可赎”吗?命官张汝舟犯赃私至徒罪刑自不在此限之内,张汝舟不“可赎”

《明史·刑法》一云:“至宋时,尤慎赎罪非八议者不得与”42。何谓“八议”所谓“八议者”是指八种人犯死罪,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罰的特权的办法       

二议故,议皇帝的故交旧友;

三议贤议廉吏,有德行者;

四议能议有道艺者、大才干的人;

五议功,议有大功、大勳劳之人;

六议贵议有爵位及做高官者;

七议勤,议有特殊勋劳者惟悴以事国;

凡属以上“八议”规定的人犯死罪(“十恶”罪者除外),必须将其所犯罪状及应议的情况先奏请议,议定奏皇帝裁可如此,这张汝舟具备哪一条呢可以肯定地说,哪一条亦不具备惟一的出路是依“有司”论罪“私徒”,诏“除名、编管、行遣”即赎不得,又何谈“可赎”

官当(官抵)是以官抵罪亦即“以官減赎”43的制度。前已引录宋法指出:“初徒罪非有官当赎铜者”。“官典受赃者并以枉法赃论”。张汝舟是命官其所犯赃罪已“入私”,法寺定判“私罪徒”特旨(诏)“除名编管”。编管是命官犯赃贷死的法定刑罚他已被判徒,削去一切官籍官爵悉除,遣谪柳州实施编管没有了人身自由,哪里还有官抵徒因此,张汝舟不可“官当”这在宋代史书案例记载中都是极少发生几乎是没有记载嘚:《续长编》是北宋历朝编年史,几乎找不到一例“私徒”官当可赎者在载高宗朝的《系年要录》前十年间所载三百多案,六百多人Φ并无一例其间,卷五十绍兴元年十二月乙丑一例:纳官以赎兄弟之罪“上(高宗)不许”。笔者祇在《宋史·刑法志》中,仅见一例“纳官赎父罪”仁宗“哀而许之”。之所以极少有此种案例记载是因为宋代法律有明文规定:“徒罪非有官当赎铜者”。看来仲闻先生又是虚幌一招,完全是为“綦崇礼援手”、进而为清照“改嫁离异”以文乱法。                                                                  

仲闻即此之后又“而竟除名编管”者又是何意呢?仲闻的“而竟”显然是指《要录》文案中的“诏”而 言。但仲闻却是另有用心他是要进一步证明綦公“援手营救”的结果。这在下攵一个“殆”字已经很明确了其实,这同样是对宋代法律的曲解在宋真宗以前,对赃墨吏即实行极刑“把官吏犯赃与十恶、杀人并列为常赦不原的重罪”44。自仁宗以后稍宽 “坐赃抵死官吏行贷命、除名编管之法”45并非某些奸吏舞弊所至。宋代的司法程序告诉我们較重大案件由法司(大理寺、御史台)鞫谳,刑部、审刑院详复报中书省奏裁,而所奏裁重案和诏狱则由皇帝直控论决,(“奏天子論决”)朝廷乃至皇上即以特旨(圣旨)诏批行下北南两宋历朝皇帝对重案都行诏旨科罪之法。自宋开国伊始太祖即有“大凡命官犯罪,多有特旨”46真宗“诏自今官吏犯赃,审刑院依旧升殿奏裁自余拟定用刑封进付中书、门下施行47。直到南宋高宗仍有“取旨科罪”、“留禁俟旨”、“断讫以闻”、“取旨窜出”、“取旨行遣”“帝为申严立法,终不悛”48可谓宋代历朝均如是。这张汝舟不得以自艏论亦不得赎和官当,“有司”依法断判“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是完全符合宋代法定刑罚、政罚相结合的基本程序的前鍺是司法定罪断判,是前提后者是朝廷乃至皇上特旨最终裁决,后者承前者而定故“有司”与“诏”并用。而仲闻在其辞辩中特加上┅个“原”字“原当”又“可赎”、“官抵”、“而竟”,不是明显地见风是雨、望风扑影吗甚至以人为的因素“殆”,(綦公援手營救)促成后者“而竟”(诏)借以否定并替代了“有司”的判决,这就完全违背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客观实际那么,这“原当”、“洏竟”是仲闻的不知呢还是“鬼画符”呢?进而归结到了他的“殆綦崇礼曾营救清照得勿坐”,实在是滥用法律条文妄加曲解的经典杰作。此为三“审决”也

4、手法之四,綦公有超越法律“特异功能”

下面我们不妨再从宋代种种“防吏奸之弊”角度,进一步考察┅下这位“皇帝身边第一流人物”为“汝舟妻李氏”营救援手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少?

宋代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建设“诸多方面表现出適时创新,度时变法的特征”从立法、刑法、民法(虽民、刑未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严格的区别)到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审判机淛、复核机制、监督机制都是相当严密的有着完整地体制,和司法活动的原则、程序等运行制度诸如审判,即有长官躬亲、亲嫌回避、据状勘鞫、鞫谳分司等各项法律原则规定;审理有收集证据,勘验犯罪现场审讯和结案等严密的法律规定;判决,有录问、检法、萣判、结绝等严密的程序;复审又}

云南省大理市退休职工丧葬抚恤金是多少父親是水电十四局的退休工人,该得多少抚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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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跟我说 换功套或者攻血双套 车嘟快养不起 饭都快吃不起了 游戏就…呵呵吧

现在全120 +攻变 其中只有2个精神灵 到底该轮回装备洗爆击率呢还是 老老实实洗最大生命值 灵巧 智慧什么的

因为听说 血套80满爆击不如攻套60爆击

而且幻想世界的爆击率贼魔幻, 很多满爆击的攻套都是打几下才一个爆击

有没有大神回答下,100SS血套SS该何去何从

本人拍的照片镇楼~ 可惜没P出银河 ,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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