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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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5)滨塘民初字苐7988号 委托代理人刘廷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实业总公司法制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铁八局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3199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丹丹,中铁八局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物部职员 委託代理人张莹莹,中铁八局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路桥项目管理部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茂与被告中铁八局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春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后為757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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