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仲裁在我国的演進呈现出与西方相反的发展态势,即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而现代仲裁法的发展特征之一即在于对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区分。在近3年的Φ国仲裁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可裁判性折射出明显的国际化与包容化立场,尤其是在针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开放、中国仲裁機构适用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自由等例证但在无涉外因素纠纷能否约定境外仲裁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却相对保守,且其可裁判性理由难以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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